第十二章 诉讼时效
第195条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被侵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期限。
第196条 诉讼时效的一般期限
诉讼时效的一般期限为3年。
第197条 诉讼时效的特殊期限
1.对于某些种类的请求,法律可以规定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限,即较之一般期限缩短的或更长的期限。
2.本法典第195条、第198条至第207条的规则也适用于特殊的时效期限,但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第198条 变更诉讼时效期限的协议无效
诉讼时效期限及其计算办法不得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
中止和中断计算诉讼时效期限的根据由本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199条 诉讼时效的适用
1.关于维护被侵犯权利的请求,不论诉讼时效是否届满,法院均应受理。
2.法院仅根据争议一方当事人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提出的申请适用诉讼时效。
争议一方当事人申请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是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的根据。
第200条 诉讼时效期限计算的开始
1.诉讼时效期限自当事人获悉或应该获悉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规则的例外情况由本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
2.对于有一定履行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计算。
对于履行期限未作规定或规定为请求之时的债务,则诉讼时效自债权人有权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之时起计算,而如果给债务人提供了履行该请求的宽限期限,则诉讼时效的计算自该宽限期限届满之时开始。
3.对于返还代偿之债,诉讼时效自主债履行之时开始计算。
第201条 债的当事人变更时的诉讼时效期限
债的当事人的变更并不引起诉讼时效期限及其计算办法的变更。
第202条 诉讼时效期限计算的中止
1.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限中止:
(1)在当时条件下发生的不可避免的非常事件阻挠了诉讼的提起(不可抗力);
(2)原告或被告正在处于战争状态的武装力量中服役;
(3)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法律而规定的债务延期履行(缓期履行);
(4)调整有关关系的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效力中止。
2.如果本条所列情况在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继续存在时,诉讼时效期的计算方可中止,而在该时效期等于或少于6个月,本条所列情况在时效期内发生或继续存在时,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可以中止。
3.自作为时效期限中止根据的情况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限继续计算。剩余部分的期限延长到6个月,而如果诉讼时效期限等于或少于6个月,则延长为诉讼时效期。
第203条 诉讼时效期限的中断
按规定程序提起诉讼以及义务人实施证明他承认债务的行为,则诉讼时效期限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限中断结束之后,诉讼时效期限重新计算,在中断前的时间不计入新的诉讼时效期限。
第204条 在诉讼不予审理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
如果法院对诉讼不予审理,则在提起诉讼前开始的诉讼时效期限按一般规则继续计算。
如果法院对于在刑事案件中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未予审理,则在提起诉讼前已开始的诉讼时效期限,中止至附带民事未予审理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时;诉讼时效中止期的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剩余的期限少于6个月,则该期限延长至6个月。
第205条 诉讼时效期限的恢复
在法院认为因与原告个人有关的正当理由(重病、无助、不识字等等)致使时效期限过期的特殊情况下,公民的被侵犯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如果诉讼时效期限过期的理由发生在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则上述理由被认为是正当的,而如果诉讼时效期限等于或少于6个月,则在整个时效期内发生的上述理由均认为是正当理由。
第206条 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义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其他义务人,如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后履行了义务,无权请求返还,即使在履行时他并不知道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第207条 时效对附带请求的适用
附带请求(违约金、抵押金、保证金等等)的时效期随主要请求的时效期的届满而届满。
第208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
诉讼时效不适用于下列请求:
要求保护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请求,但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存款人要银行支付存款的请求;
公民生命或健康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请求,如果在这种损害赔偿权利产生之时起的3年后方才提出请求,则对过去的赔偿不得超过提出请求前的3年;
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其他占有人关于排除对其权利的任何侵害的请求,即使这些侵害并不同时剥夺对财产的占有(第304条);
法律规定的其他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