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联邦法律
第1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下称“法典第四部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条
以下自2008年1月1日起失效:
(1)《苏俄民法典》(《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64年第24期,第406号);
(2)苏俄1964年6月11日《关于批准<苏俄民法典>的法律》(《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64年第24期,第406号);
(3)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64年6月12日《关于施行<苏俄民法典>和<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的程序的命令》(《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64年第24期,第416号);
(4)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66年8月4日《关于修订<苏俄民法典>第16条的命令》(《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66年第32期,第771号);
(5)苏俄1966年8月17日《关于批准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修订<苏俄民法典>第16条的命令>的法律》(《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66年第34期,第919号);
(6)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69年5月30日《关于增补<苏俄民法典>第264条的命令》(《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69年第21期,第783号);
(7)苏俄1969年7月30日《关于批准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增补<苏俄民法典>第264条的命令>的法律》(《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69年第32期,第1091号);
(8)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70年6月22日《关于修订<苏俄民法典>的命令》(《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70年第26期,第511号);
(9)苏俄1970年7月1日《关于批准苏俄最高主席团<关于修订<苏俄民法典>的命令>的法律》(《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70年第28期,第585号);
(10)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72年8月15日《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民法典>和<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的命令》(《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72年第33期,第825号);
(11)苏俄1972年12月26日《关于批准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修订和增补苏俄现行立法的命令>的法律》(《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72年第52期,第1346号)中关于批准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民法典>和<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的命令》的部分;
(12)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74年3月1日《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民法典>的命令》(《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74年第10期,第286号);
(13)苏俄1974年8月2日《关于批准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修订和增补苏俄现行立法的各项命令>的法律》(《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74年第32期,第854号)中关于批准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74年3月1日《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民法典>的命令》的部分;
(14)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74年12月18日《关于因施行<苏俄国家公证法>而修订和认定苏俄某些立法文件失效的命令》(《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74年第51期,第1346号);
(15)苏俄1974年12月25日《关于批准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因施行<苏俄国家公证法>而修订和认定苏俄某些立法文件失效的命令>的法律》(《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74年第52期,第1366号);
(16)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76年10月18日《关于增补<苏俄民法典>第492条的命令》(《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76年第42期,第1270号);
(17)苏俄1976年11月19日《关于批准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增补<苏俄民法典>第492条的命令>的法律》(《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76年第47期,第1357号);
(18)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77年2月3日《关于修订和认定苏俄某些立法文件失效的命令》(《苏作最高苏维埃公报》1977年第6期,第129号);
(19)苏俄1977年7月20日《关于批准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现行立法的命令>的法律》(《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77年第30期,第725号)中关于批准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77年2月3日《关于修订和认定苏俄某些立法文件失效的命令》的部分;
(20)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86年5月28日第3356-XI号《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某些立法文件的命令》(《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86年第23期,第638号);
(21)苏俄1986年7月2日《关于批准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某些立法文件的命令>的法律》(《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86年第28期,第804号)中关于批准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86年5月28日《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某些立法文件的命令》的部分;
(22)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87年2月24日第5375-XI号《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民法典>和其他某些苏俄立法文件的命令》(《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87年第9期,第250号);
(23)苏俄1987年7月7日《关于批准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某些立法文件的命令>的法律》(《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87年第29期,第1061号)中关于批准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87年2月24日《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民法典>和其他某些苏俄立法文件的命令》的部分;
(24)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88年1月5日第8066-XI号《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某些立法文件的命令》第一部分第1条(《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88年第1期,第1号);
(25)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88年4月15日第8824-XI号《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土地法典>和<苏俄民法典>的命令》(《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88年第16期,第476号);
(26)苏俄1988年4月20日《关于批准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某些立法文件的命令>的法律》(《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88年第17期,第541号)中关于批准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88年4月15日《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土地法典>和<苏俄民法典>的命令》的部分;
(27)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90年1月16日第13551-XI号《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土地法典>和<苏俄民法典>的命令》(《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90年第3期,第78号);
(28)俄罗斯联邦1992年6月24日第3119-I号《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民法典>、<苏俄民事诉讼法典>、<苏俄最高苏维埃规约>、<苏俄犹他自治州法>、<苏俄人民代表选举法>、<向市场经济过渡条件下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补充权限法>、<农场(畜牧场)法>、<土地改革法>、<苏俄银行与银行活动法>、<苏俄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法>、<所有权法>、<企业与经营活动法>、<苏俄国家税务法>、<商品市场竞争与限制垄断活动法>、<优先保障农工综合体物质资源供应法>、<苏俄地方自治法>、<苏俄国有企业和自治地方企业私有化法>、<苏俄预算结构与预算程序纲要法>、<国家规费法>以及俄罗斯联邦<边疆区、州人民代表苏维埃和边疆区、州行政机关法>、<商品交易所与交易所贸易法>的法律》第1条(《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2年第34期,第1966号);
(29)俄罗斯联邦1992年6月24日第3119/I-I号《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民法典>的法律》(《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2年第29期,第1689号);
(30)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1992年6月14日第3301-1号《关于经济改革时期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决议》(《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2年第30期,第1800号);
(31)1992年9月23日第3517-I号《俄罗斯联邦专利法》(《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2年第42期,第2319号);
(32)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1992年9月23日第3518-I号《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专利法>的决议》(《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2年第42期,第2320号);
(33)1992年9月23日第3502-I号《俄罗斯联邦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品产地名称法》(《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2年第42期,第2322号);
(34)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1992年9月23日第3521-I号《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品产地名称法>的决议》(《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2年第42期,第2323号);
(35)1992年9月23日第3523-I号《俄罗斯联邦电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法律保护法》(《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2年第42期,第2325号);
(36)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1992年9月23日第3524-I号《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电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法律保护法>的决议》(《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2年第42期,第2326号);
(37)1992年9月23日第3526-I号《俄罗斯联邦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法律保护法》(《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2年第42期,第2328号);
(38)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1992年9月23日第3527-I号《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法律保护法>的决议》(《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2年第42期,第2329号);
(39)俄罗斯联邦1992年12月24日第4215-I号《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民法典>的法律》(《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3年第4期,第119号);
(40)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1993年3月3日第4604-I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境内适用苏联立法的某些问题的决议》第1条和第2条(《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3年第11期,第393号);
(41)1993年7月9日第5351-I号《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和邻接权法》(《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3年第32期,第1242号);
(42)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1993年7月9日第5352-I号《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的决议》(《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3年第32期,第1243号);
(43)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1993年7月14日第5438-I号《关于修订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专利法的决议>的决议》(《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3年第30期,第1167号);
(44)1993年8月6日第5601-I号《俄罗斯联邦育种成果法》(《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3年第36期,第1436号);
(45)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1993年8月6日第5606-I号《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育种成果法>的决议》(《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3年第36期,第1437号);
(46)1995年7月19日第110号《关于修订和增补<苏俄刑事诉讼法典>、<苏俄行政违法行为法典>和<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第1995年第30期,第2866号);
(47)2002年7月9日第82号《关于修订和增补<俄罗斯联邦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法律保护法>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02年第28期,第2786号);
(48)2002年12月11日第166号《关于修订和增补<俄罗斯联邦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品产地名称法>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02年第50期,第4927号);
(49)2002年12月24日第177号《关于修订和增补<俄罗斯联邦电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法律保护法>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02年第52期,第5133号);
(50)2003年2月7日第22号《关于修订和增补<俄罗斯联邦专利法>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03年第6期,第505号);
(51)2004年7月20日第72号《关于修订<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04年第30期,第3090号);
(52)2004年8月22日第122号《关于因通过<关于修订和增补修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立法和行政权力机关组织原则法>和<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组织原则法>>而修订和认定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文件失效的联邦法律》第18条和第19条(《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04年第35期,第3607号);
(53)2004年11月2日第127号《关于修订<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以及关于认定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文件(立法文件之规定)失效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第2004年第45期,第4377条);
(54)2006年2月2日第19号《关于因通过<关于为国家和自治地方需要供应商品、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定购配置法>而修订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文件和认定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文件规定失效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06年第6期,第636号)。
第3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再适用:
(1)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1927年6月22日《关于施行<公司条例>的决议》批准的《公司条例》(《苏联工农政府法律和指令汇编》1927年第40期,第395号);
(2)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1927年6月22日《关于施行<公司条例>的决议》(《苏联工农政府法律和指令汇编》1927年第40期,第394号);
(3)《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立法纲要》(《苏联人民代表苏维埃和最高苏维埃公报》1991年第26期,第733号);
(4)苏联最高苏维埃1991年5月31日第2212-I号《关于施行<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的决议》(《苏联人民代表苏维埃和最高苏维埃公报》1991年第26期,第734号)。
第4条
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在依照法典第四部分修订以前,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以及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俄罗斯联邦境内有效的苏联立法文件的适用,以不与法典第四部分相抵触为限。
第5条
法典第四部分适用于在它生效之后产生的法律关系。
对于在法典第四部分生效以前产生的法律关系,法典第四部分适用于其生效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智力活动成果和与之相当的个别化手段的权利截至法典第四部分生效之日受保护的,依照法典第四部分继续受到保护。
作品的作者和其他原始权利持有人依照作品创作完成之时有效的立法确定。
第6条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50年有效期截至1993年1月1日尚未届满的,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81条、第1318条、第1327条和第1331条规定的权利保护期。
法人的著作权,产生于1993年8月3日之前,即产生于1993年7月9日第5351-I号《俄罗斯联邦著作权与邻接权法》生效以前的,在合法公开发表之日起的70年期限届满时终止,作品没有公开发表的,则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的70年期限届满之时终止。对相应的法律关系,类推适用法典第四部分的规则。在规则适用时,法人被视为作品的作者。
第7条
法典第四部分关于订立合同的程序及合同形式的规范,以及关于合同国家注册的规范,适用于在法典第四部分生效以后签订的合同,包括2008年1月1日前已经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
第8条
法典第四部分中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的关于解除合同的根据、后果和程序的规范,亦适用于法典第四部分生效之后继续有效的合同,而不论合同签订的时间。
法典第四部分中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的关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的规范,如果相应的违反行为实施于法典第四部分生效之后,应予以适用,但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对此种违反行为规定了不同责任的情形除外。
第9条
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身份权、作者姓名权和作品不受侵犯权,以及演出人的身份权、姓名权和演出不受侵犯权,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28条、第1267条和第1316条受到保护,而不论在其创作完成之时这种智力活动成果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侵害在法典第四部分生效之后发生,则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身份权、作者姓名权和作品不受侵犯权以及演出人的身份权、姓名权和演出不受侵犯权,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28条、第1267条和第1316条进行保护。
第10条
大地测量和地图绘制方面的智力成果,如果是使用苏俄的共和国预算资金或构成苏联联盟预算的苏联国家预算资金取得的,并且成果存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包括国家大地测量与地图绘制库的材料,只要专属权未移转给他人,依照俄罗斯联邦的立法也不属于他人,则专属权归俄罗斯联邦所有。
大地测量和地图绘制方面智力成果专属权的处分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依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11条
对于苏联的发明证书,如果截至1992年10月14日即俄罗斯联邦1992年9月23日第3517-I号《专利法》施行前为止,自发明申请之日起的20年期限尚未届满,而苏联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自申请之日起的15年期限尚未届满的,以及以苏联国家发明基金会名义取得的专利证书,其申请人与作者共同有权申请终止上述受保护文件的效力并同时要求对剩余有效期颁发俄罗斯联邦的证书。
对于发明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如果已经作出决定以苏联发明基金会的名义取得专利证书,则申请人与发明人共同有权申请颁发俄罗斯联邦的专利证书,并要求在从发明和外观设计使用中取得收益之前缓交专利申请费,但缓交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依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提出要求颁发俄罗斯联邦专利证书的申请之前,对已取得发明人证书的发明和外观设计已经开始合法使用的任何人,仍然有权使用该发明或外观设计,而不必再签订许可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作者的报酬应分别按照对受保护的发明人证书和受保护的外观设计证书规定的报酬给付办法给付。
第12条
1991年5月31日第2213-I号《苏联发明法》(《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1991年第25期,第703号)第32条第1款、第3款和第5款、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1991年7月10日第2328-I号《苏联外观设计法》(《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1991年第32期,第908号)第21条第3款、第22条第1款和第3款和第23条关于优惠和物质鼓励的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适用至俄罗斯联邦关于发展发明与艺术设计创作的立法文件通过时止。
第13条
在前苏联进行的商标和服务标志的注册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继续有效。如果违反了截至申请提出之日有效的立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则注册的效力可以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3条规定的程序,以及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4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并依照该条规定的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予以终止。
于后注册的商标之优先权日之前已经使用与该商标相同商标生产商品的人,仍有权按照无偿普通(非排他)许可条件将商标用于生产同类商品,其条件是此种使用系依照当时有效的立法进行并开始于1992年10月17日即俄罗斯联邦1992年9月23日第3520-I号《商标、服务标志与商品产地名称法》生效之前。上述权利只能按照权利概括继受程序移转给他人。
第14条
法人的商业名称,如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七十六章第一节的规则的,则应在2008年1月1日后法人设立文件首次修订时按照这些规则变更。
第15条
对《银行与银行活动法》(1996年2月3日第17号联邦法律修订,见《苏俄人民代表大会和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90年第27期,第357条;《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6年第6期,第492号;2002年第12期,第1093号;2003年第50期,第4855号)作如下修订:
(1)第7条改为:
第7条 信贷组织的名称
信贷组织的商业名称应该有俄语的全称和简称。信贷组织还有权使用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和(或)外国语的全称和简称。
信贷组织的俄语、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商业名称可以包含用俄语或用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拼写的外来语,但反映信贷组织的组织法形成的术语和缩略语除外。
信贷组织的商业名称应该使用“银行”或“非银行信贷组织”字样指明其活动性质。
对信贷组织商业名称的其他要求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
俄罗斯银行在审理信贷组织要求进行国家注册的申请时,如果信贷组织提交的商业名称已经列入《信贷组织国家登记簿》,则必须禁止使用信贷组织的商业名称。只有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可在信贷组织的商业名称中使用“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国家”、“联邦”和“中央”等字样以及使用以它们为基础构成的单词或词组。
除已经从俄罗斯银行取得从事银行业务执照的法人外,俄罗斯境内的任何法人均不得在自己的商业名称中使用“银行”、“信贷组织”等字样以及以其他方式表示该法人有权从事银行业务。
(2)第10条第1款修改如下:
“(1)商业名称”。
第16条
俄罗斯联邦1993年8月20日第5663-I号联邦法律《宇航活动法》第16条(《俄罗斯报》1993年10月6日;《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6年第50期,第5609号)修改如下:
“第16条 智力活动成果的法律保护
对研制航天技术和航天工艺所取得的智力活动成果,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提供法律保护。”
第17条
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4年第32期,第3301号;2002年第12期,第1093号;第48期,第4746号;2003年第52期,第5034号;2004年第27期,第2711号;第31期,第3233号;2005年第27期,第2722号;2006年第2期,第171号;第3期,第282号)作如下修订:
(1)第2条第1款第1项修改为:
“民事立法规定民事流转参加者的法律地位,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智力活动成果和与之相当的个别化手段的专属权(知识产权)产生的根据和实现的程序,调整合同债和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调整基于其参加者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主而产生的其他财产关系和与之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2)第11条第2款“向法院提出申诉”修改为“在法院提出争议”。
(3)第35条第1款“向法院告诉”修改为“在法院提出争议”。
(4)第49条第2款“法人向法院提出申诉”修改为“法人在法院提出争议”。
(5)第51和第1款第3项“向法院起诉”修改为“在法院提出争议”。
(6)第54条第4款修改如下:
第2项修改为:
“对商业名称的要求由本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对商业名称的权利依照本法典的七编的规则规定。”
原第3项和第4项失效。
(7)第64条第1款第3项中的“依著作权合同”修改为“向智力活动成果的作者”。
(8)第128条修改如下:
“第128条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民事权利的客体包括: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其他财产,其中包括财产权利;工作和服务;受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和与之相当的个别化手段(知识产权);非物质利益。”
(9)第129条增补以下内容的第4款:
“4.智力活动成果和与之相当的个别化手段(第1225条)不能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从一人移转给另一人。但是对这些成果和手段的权利以及表现相应成果和手段的物质载体,在本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和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可以进行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从一人移转给另一人。”
(10)第131条第5款“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为“在法院提出争议”。
(11)第132条第2款第2项中的“商业名称”修改为“商业标识”。
(12)第138条和第139条失效。
(13)第八章增补以下内容的第1251条:
“第1251条 公民形象的保护
发表和继续使用公民的形象(包括公民的照片以及有公民形象的录像或造型艺术作品)须经公民本人同意。公民死后,其形象只有经过其子女和在世的配偶的同意方能使用,而在没有子女和配偶时,须经其父母的同意方能使用。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此种同意:
(1)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其他公共利益而使用公民形象的;
(2)公民的形象是在公众自由出入场所或在公共活动(集会、代表大会、大会、音乐会、表演、体育比赛和类似活动)中拍摄到的,但形象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情形除外;
(3)公民以收费方式摆出造型让人照相的。”
(14)第235条第2款第7项在“第282条、第285条、第293条”后增加“第1251条第4款和第5款”。
(15)第243条第2款中的“向法院提出申诉”修改为“在法院提出争议”。
(16)第256条第2款增补以下内容:
“属于作者的智力活动成果专属权(第1228条)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但是从这种成果的使用中取得的收入,为夫妻共同共有,但夫妻之间的合同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第18条
对1994年12月29日第77号联邦法律《文件必备份法》(《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5年第1期,第1号;2002年第7期,第630号)修订如下:
(1)第1款中“《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和邻接权法》”修改为“民事立法”;
(2)第3款中“《俄罗斯联邦电子计算机程序与数据库法律保护法》”修改为“民事立法”。
第19条
对1995年8月3日第123号联邦法律《关于种畜培育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5年第32期,第3199号)中的“《俄罗斯联邦关于育种成果的立法》”修改为“民事立法”。
第20条
对1995年11月17日第169号《俄罗斯联邦建筑艺术活动法》(《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第47期,第4473号;2004年第35期,第3607号)修订如下:
(1)第四章失效;
(2)删除第21条第1款中“, 《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等字样。
第21条
对1995年12月8日第193号联邦法律《农业合作社法》(《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5年第50期,第4879号;1997年第10期,第1120号;1999年第8期,第973号;2006年第45期,第4635号)第3条修订如下:
(1)第3款增补以下内容:
“对农业或渔业劳动组合(农场、渔场)商业名称的其他要求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
(2)第4款增补以下内容:
“对农场(渔场)商业名称的其他要求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
第22条
对1995年12月26日第208号联邦法律《商业公司法》(《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6年第1期,第1号;2001年第33期,第3423号;2002年第12期,第1093号)第4条第1款修订如下:
(1)第3项修改为:
“俄语和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的商业名称可以包含用俄语或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拼写的外来词或用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拼写的外来语,但反映公司组织法形式的术语和缩略语除外。”
(2)增补以下内容:
“对公司商业名称的其他要求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
第23条
对《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6年第1期,第16号)第36条修订如下:
(1)该条标题:
“第36条 夫妻各人的财产”;
(2)增补以下内容的第3款:
“3.夫妻一方的智力成果专属权属于该成果的作者所有。”
第24条
对1995年12月26日第209号联邦法律《大地测量与地图绘制法》(《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6年第1期,第2号;2003年第2期,第165号)第11条修订如下:
“第11条 大地测量与地图绘制活动成果的专属权
大地测量与地图绘制活动成果的专属权予以承认并依照民事立法行使。”
第25条
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部分(《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6年第5期,第410号;第34期,第4025号;1997年第43期,第4903号)修订如下:
(1)第559条第2款修改为:
“2.如果合同没有不同规定,企业、产品、工作或服务个别化手段(商业标识、商标、服务标志)的专属权,以及依照许可合同属于它的使用此类个别化手段的权利,均一并移转给买方。”
(2)对第772条修改如下:
第1款中删除“其中包括受法律保护的”字样;
第2款中删除“包括受法律保护的”字样;
增补以下内容的第3款:
“3.执行人和定作人对作为智力活动成果受到法律保护的工作成果的权利,依照本法典第七编的规定确定。”
(3)第855条第2款第3项中“根据著作权合同”修改为“向智力活动成果的作者”。
(4)对第1027条修改如下:
第1款修改为:
“1.依照商业特许合同,一方(权利人)应向另一方(使用人)提供在使用人的经营活动中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使用属于权利人的专属权综合体的权利,包括权利人的商标权和服务标志权,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专属权客体,包括商业标识、生产秘密(KNOW-HOW)的权利。”
增补以下内容的第4款:
“4.对商业特许合同相应地适用本法典第七编中关于许可合同的规则,但以不与本章的规定和商业特许合同的实质相抵触为限。”
(5)第1028条第2款修改如下:
“2.商业特许合同应该在联邦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国家登记。不遵守这一规定的合同自始无效。”
(6)对第1031条修订如下:
第1款修改如下:
“1.权利人有义务向使用人转交商业文件,并向使用人提供实现商业特许合同所享有权利之其他必要信息,向使用人转交技术和商业文件,并向使用人及其工作人员就实现与该权利的有关问题进行指导。”
第2款第2项“登记”前增加“国家”字样。
(7)对第1032条修订如下:
第2段中的“商业名称和(或)商业标识”修改为“商业标志、商标、服务标志和其他个别化手段”。
第6段的“生产秘密”后增补“(KNOW-HOW)”字样。
(8)1036条修改如下:
“第1036条 商业特许合同的变更
1.商业特许合同可依照本法典第二十九章的规定予以变更。
2.商业特许合同的变更应依照本法典第1028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登记。”
(9)对第1037条修订如下:
第2款“登记”前增补“国家”字样;
第3款修改如下:
“3.在权利人的商标权、服务标志权或商业标识权终止的情况下,如果该权利包括在依照商业特许合同提供给使用人的专属权综合体之中,又未用新的类似权利替代已经终止的权利,则商业特许合同终止。”
(10)第1039条修改如下:
“第1039条 商业标识变更的后果
当权利人变更专属权综合体中依照商业特许合同提供给使用人的商业标识时,只要使用人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则该合同对权利人的新商业标识继续有效。在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下,使用人有权要求相应地减少应付给权利人的报酬。”
(11)第1040条第2款修改如下:
“在权利人对商标、服务标志或商业标识的专属权终止时,发生本法典第1037条第3款和第1039条规定的后果。”
第26条
1996年5月8日第41号联邦法律《生产合作社法》(《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1996年第20期,第2321号)第5条第2段增补以下内容:
“对合作社商业名称的其他要求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
第27条
对1998年2月8日第14号《俄罗斯联邦有限公司法》(《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8年第7期,第785号;2002年第12期,第1093号)修订如下:
(1)第3段修改为:
“公司的俄语或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名称可以包含用俄语或用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拼写的外来语,但反映公司组织法形式的术语和缩略语除外。”
(2)增补以下内容:
“对公司商业名称的其他要求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
第28条
对1998年6月22日第86号联邦法律《药品法》(《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8年第26期,第3006号;2004年第35期,第3607号)修订如下:
(1)第4条中:
第7段中的“俄罗斯联邦的专利立法”修改为“民事立法”;
第8段中的“俄罗斯联邦的专利立法”修改为“民事立法”;
(2)第13条第4款中的“俄罗斯联邦专利立法,以及《俄罗斯联邦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品产地名称法》”修改为“民事立法”;
(3)第35条第3款中的“俄罗斯联邦专利立法和作罗斯联邦关于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立法”修改为“民事立法”。
第29条
1999年1月6日第7号联邦法律《民间艺术作坊法》(《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第2期,第234号)第2条第2部分修改如下:
“民间艺术作坊涉及智力活动成果保护的关系,由民事立法调整。”
第30条
1999年2月25日第40号联邦法律《信贷组织破产法》(《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9年第9期,第1097号;2001年第26期,第2590号;2004年第41期,第3994号)第26条第3款第3段中,“根据著作权合同”修改为“向智力活动成果的作者”。
第31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01年第49期,第4552号)第1119条第1款第1段修改如下:
“1.立遗嘱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立遗嘱将财产给予任何人,有权以任何方式确定继承人在遗产中的份额,有权剥夺一个、数个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无须说明剥夺的原因,而在本法典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在遗嘱中包括其他处分。立遗嘱人有权依照本法典第1130条废止可变更已经订立的遗嘱。”
第32条
对2002年10月26日第127号联邦法律《破产法》(《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02年第43期,第4190号;2003年第44期,第4471号)修订如下:
(1)第8条第8段中的“根据著作权合同”修改为“向智力活动成果的作者”;
(2)第4条第2款第2段中的“根据著作权合同”修改为“向智力活动成果的作者”;
(3)第37条第2款第4段中的“根据著作权合同”修改为“向智力活动成果的作者”;
(4)第63条第1款第4段中的“根据著作权合同”修改为“向智力活动成果的作者”;
(5)第68条第2款中的“根据著作权合同”修改为“向智力活动成果的作者”;
(6)第81条第1款第5段中的“根据著作权合同”修改为“向智力活动成果的作者”;
(7)第95条第2款第2段和第5款中的“根据著作权合同”修改为“向智力活动成果的作者”;
(8)第134条第4款第3段中的“根据著作权合同”修改为“向智力活动成果的作者”;
(9)第136条第1款和第2款中的“根据著作权合同”修改为“向智力活动成果的作者”;
(10)第211条第2款第3段中的“根据著作权合同”修改为“向智力活动成果的作者”。
第33条
对2002年11月14日第161号联邦法律《国有和自治地方所有单一制企业法》(《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02条第48期,第4746号)第4条第1款修订如下:(1)第4段修改如下:
“单一制企业的俄语和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商业名称可以包含用俄语或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拼写的外来语,但反映单一制企业组织法形式的术语和缩略语除外。”
(2)增补以下内容:
“对单一制企业商业名称的其他要求,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
第34条
对2004年7月29日第98号联邦法律《商业秘密法》(《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04年第32期,第3283号;2006年第6期,第636号)修订如下:
(1)第1条第1款修改为:
“1.本联邦法律调整在构成生产秘密(KNOW-HOW)的信息方面与商业秘密制度的确立、变更和终止有关的关系。”
(2)在第3条中:
第1款和第2款修改为:
“(1)商业秘密是能够使其持有人在现有的或可能的情况下增加收入、避免不合理开支、保持在商品、工作、服务市场上的地位或取得其他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
(2)构成商业秘密(生产秘密)的信息是任何性质的(生产的、技术的、经济的、组织的和其他的)信息材料,包括关于科学技术领域中智力活动成果的信息材料,以及由于不为第三人所知悉、第三人也不具有了解的合法渠道而持有人对之实行商业秘密制度因而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的关于从事职业活动方法的信息材料;”
第3款失效。
(3)第4条第2款失效。
(4)第7条、第8条和第9条失效。
(5)第11条第3部分第3项和第4项、第4部分、第5部分和第7部分失效。
(6)第12条失效。
第35条
2006年3月13日第38号联邦法律《广告法》(《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06年第12期,第1232号)第5条第11款修改如下:
“11.在制作、刊登和传播广告时应该遵守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要求,包括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国家语言立法的要求。”
第36条
1.本联邦法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本联邦法律第4条至第12条、第14条至第16条、第17条第1款至第12款、第18条至第35条除外。
2.本联邦法律第4条至第12条、第14条至第16条、第17条第1款至第12款、第18条至第35条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俄罗斯联邦总统 В.普京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2006年12月18日
第230号联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