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和秩序的边际-刑事政策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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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近代刑事政策的基础与启蒙

近代刑事政策启蒙建立在对古代刑事政策的一种反思和反叛的角度上,是一种人本主义的复兴,是一种对于人的尊重和弘扬,因此启蒙思想作为一种观念的刑事政策为近代以来刑事政策的展开奠定了基本思路。刑事政策作为一种近代意义上的思想,首先是从资产阶级人文主义思潮开始形成的,其理论基石是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理性至上的启蒙思想运动,最初的代表人物包括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德国学者费尔巴哈以及英国学者边沁等。主要刑事政策方面的思想包括:

1.罪刑法定主义思想。这是近代刑法最为根本的特征,也是近代刑事政策对于国家刑权力不同于古代刑事政策的根本区别,实际上是对古代过分灵活、过分功利的刑事政策的一种否定,或者说是将刑事政策的司法化特征加以剥夺。

罪刑法定原则与其说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毋宁说是国家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更不如说是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只有在刑事政策领域中,罪刑法定原则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罪刑法定原则直接将法律的矛头指向了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只能在法律允许的疆界内行使其刑事权力,制定并贯彻其刑事政策。除此之外,国家没有权力将他人定罪入刑。

2.罪刑等价主义思想。这一思想同样限定了国家刑权力中刑罚权的任意性。但是在近代刑事政策中,罪刑等价主义思想又是发展的,在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人类学派中得到不同体现。

3.刑罚人道主义思想。这是与人类文明程度提高相得益彰的概念。尽管在古代存在着慎刑政策,但是作为人道主义的提出则是近代的事情,尤其是人道主义作为一个系统的概念成为刑事政策制定或贯彻的内容之一,具有人性的光辉。它解决了许多通过现实论证无法得到证实的在人类文明程度提高之后又必须得到重视的人文关怀问题,至今仍然具有现实的生命力。

可以说,以上这些刑事政策的基本思路反映的共同特征就是:政策的范围涉及立法、司法和罪犯处遇等各个环节。政策的运作必须要受到来自法律的制约,权力应用法律的过程必须均衡,必须遵循基本的人性要求。这一切也构成了现代刑事政策基本精神的柱石。

以上一系列思想可以一种精神即理性主义精神作为表达。理性主义的实质就是以人为尺度、以人为中心来考察社会和自然的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所以理性主义对于将人作为客体的领域和现实进行反思和批判,这就形成了理性主义另外的特征——反思和批判。正是这种理性主义的反思和批判促使信仰回到应有的领域,使得权力回到应有的领域,统治政策回到应有的领域,从而完成了启蒙。“其核心特征就是在于对一切精神和知识权威、基督教信仰的地位以及基督教所深刻影响的文明的拒斥。在文明的‘拒斥’中,启蒙思想家们开始将传统权威和宗教神学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放在理性的平台上进行批判,有必要以基于理性和自然法的简单基本规则取代当时规制社会的复杂传统习惯。可见,启蒙思想的某些方面在法律思想史上有着特别的意义。”〔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页。“法国的启蒙家以理性为武器,来检查封建社会的旧制度、旧道德和传统习惯,要求其需在理性的审判台上辨明自身存在的理由,或者放弃自己的存在。因此他们鼓吹‘理性主义’。”伍蠡甫、翁义钦:《欧洲文论简史》,人民文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9页。批判的本身就是一种建构的形式。理性主义强调以人为本,其核心必将是在人本身与外界发生联系的时候强调人的意义。在刑事领域,人本身与外界的关系无非包括人与国家、权力以及他人的关系,其中人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是主要范畴,而以上基本理念实际上是对上述关系的一种态度表达。尽管今天,一些人对于理性主义感到困惑,甚至反对理性主义,理性主义也成了不无争论的观点,但是作为启蒙的精神家园,它对于人类进步产生了重要作用和影响。

除了以上基本精神之外,启蒙思想这些观念的刑事政策在对人的尊重态度上,迈出了较大步伐,在近代欧洲的刑事政策实践中得到制度层面的落实。对于死刑进行限制、对于流放进行废除,改革一系列不人道甚至是野蛮的刑罚制度,尤其是监狱改良成为主要标志之一。18世纪下半叶,甘德(Gand)在比利时的监狱实行白昼集聚、夜间分居、个别处遇的行刑方式。霍华德是英国慈善家,毕生从事监狱改良,被誉为西方“监狱改良之父”。他于1777年出版了代表作《监狱状况》一书,提出监狱不应是有害健康的场所,狱内环境必须是人道的,因此,必须努力改善监狱的卫生条件,为犯人提供适宜的饮食和活动,制定防火及其他安全措施,并主张男犯与女犯、青少年犯与成年犯及顽固犯要分别关押,每个囚犯都应有单独睡眠的房间等。霍华德的上述人道主义主张在欧美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西方监狱改良起了很大推动作用,促使各国将囚犯权利保护付诸实践。除贝卡里亚和霍华德以外,在18世纪末欧美监狱改良运动中影响较大的代表人物还有英国的杰米·边沁、美国的威廉·佩恩和本杰明·拉什等,他们都从不同方面提到了囚犯权利问题。边沁从功利主义和人道主义出发,极力主张把犯人组织起来从事建筑等工作,并对囚犯进行教育、感化;他还认为监狱建筑的形状可以使犯人感到道德的约束和秩序的要求,为此他精心设计了一种“圆形监狱”。佩恩是把监禁当做矫正重罪犯的方法的先驱,他主张为囚犯提供更人道的待遇。拉什是“费城减轻公共监狱痛苦协会”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反对适用死刑和肉刑,提倡对犯人进行分类,并根据需要实行个别治疗,为囚犯提供更人道的待遇。尽管18世纪末在欧美国家的监狱改良运动中一些刑法学家和监狱改良家把囚犯与人权联系起来,促使西方监狱制度向着人道方向发展,但由于种种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各国关于囚犯保护的实践发展缓慢,某些非人道的行刑方式依然存在。监狱制度的一些痼疾可以说是先天性的,因为在这里权力和身份通过监禁的方式进行结合,这种结合本身无法排除权力的个性化,也就无法排除非人道现象的存在。但是无论如何无法否认迈向人道主义过程的最坚实步伐是从启蒙思想运动之后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