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和秩序的边际-刑事政策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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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因素对刑事政策的影响

一、传统的法律文化基础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融汇了多种文化元素而又保持着独立性的社会。这实际上和古代社会人类的信仰具有关系。信仰的国家化成为古代社会的普遍特征。但是在中国,宗教从来没有成为一种稳固而强大的国家力量,政权的世俗性特征尤为明显。传统法律文化的这种独立性表现为:

1.法律工具主义的意识

法律工具主义意识应该说在多数传统社会中成为一种主流观念。但是中国的视角则较为独特。由于并不存在超世俗的权力,因此,世俗政权成为主导力量,成文法成为主要现象。对于政权的维护成为首要任务,世俗法特征明显,法律的重要性得到充分展现,法制水平较高。“按照现代以前的任何标准来看,中国法典显然是自成一格的巨作。”〔美〕保罗·肯尼迪:《大国的兴衰》,蒋葆英译,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7页。进一步,也正是因为政治权力的世俗化,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御用工具,缺乏自然法的内容,缺少对于政权的压力,法律完全成为一种统治手段,“法、术、势”成为统治的基本思维。

2.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

有人说中国不是没有信仰的社会,只是处于一种不具有偶像神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人对于以“天”为中心的自然崇拜构成了信仰的核心。这种思想体现在儒家、道家、墨家的各种学说中。只是在汉代以后,各种思想逐步合流,儒释道统一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思想。“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入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从此之后,中国法律文化深深浸润在礼制的文化之中。法制史的重大事件无不在法和礼的轨迹之间运行。这种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以德配天。也就是说,礼的规范首先是针对统治者本身,即强调礼治、德治,讲求为官之德。其二,对于民众给以强大的礼仪规范,出礼则入刑。“十恶”规定可以说是这种世俗性文化的极端体现。而礼的要求成为法律的终极目标。讲信修睦、无讼即德、其乐融融便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状态。

传统的文化基础和底蕴对于法治政策的影响是潜在的,不仅贯彻于国家政策的运行过程中,而且还表现在权力执行者的思维意识上。中国固有的整套法律文化体系为中国古代的超稳定结构提供了社会体制基础,但是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僵化。近代以来,这种超稳定性被打破,但我们认为这一变革过程应该是一种修复、继承和发展的过程。传统法律文化被完全抛弃,必然导致法制的紊乱。因为道德和法律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缺少信仰的道德必将产生放纵,缺少道德的法律必将产生动荡。所以重新审视传统的文化传统,重塑具有文化传统基础的现代文化,是一个丝毫不逊于建构法律的事情,而这恰恰与政策密切相关。

二、决策者的观念和动机

美国政治学家纳丹(R.P.Nathan)指出:“政治决策的做出基本上依靠5个信息基点:个人观念、舆论、参考意见、策略评估和社会科学的运用”R.P.Nathan, Social Science in Government: Use and Misuse, New York,1988, pp.8—9.。也就是说,在权力行为中,决策者个人的价值观对于政策的制定和贯彻产生直接的影响。公共选择理论为此作了最好的注脚。所谓公共选择,主要是一个政治过程。公共选择理论又被称做政治的经济理论。公共选择包括参与者、选择方式和选择标准三个关键要素:

(1)参与者。公共选择首先是一种独立于私人选择的集体选择,是对公共问题的一种决定。

(2)选择方式或决策方式。决策方式是人们作出群体决策的程序,这些方式多种多样,如一致同意规则、多数决定规则、否决投票等等。

(3)选择标准。公共选择的标准被界定在效率与公平之间。

公共选择理论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研究政治问题。其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人”假设。经济人的理论是经济学分析的重要基础,这在西方经济学传统中已经有所体现。实际上无论是有关经济人的经济学理论,还是哲学中的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基本前提都是认为人们尽量利用自己的一切资源去获取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公共选择理论坚持经济学对人性的这一概括,把“经济人”假设扩大到人们在面临政治选择时的行为分析。

(2)个人主义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不论是政治行为,还是经济行为,都应从个体的角度去寻找原因,因为个体是组成群体的基本细胞,个体行为的集合构成了集体行为,在公共选择理论将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带入政治学之前,传统的政治理论一直主要采用集体主义的分析方法。

(3)交易政治学。公共选择理论用交易的观点看待政治过程,把政治过程看做是市场过程。只不过市场过程的交易对象是私人产品,而政治过程交易的对象是公共产品。进人政治领域的人们也有各自不同的价值观和偏好,这些价值观和偏好都应受到承认和尊重。

从公共选择理论看,决策者持有的观念和动机对于决策的形成和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以我国前一段时期的“严打”政策来看,不难觅其踪影。第一次大规模的严打整治斗争与邓小平、彭真等人的肯定性决策是联系在一起的。

1982年,邓小平针对经济犯罪指出:“现在刹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3页。

1983年,邓小平针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指出:“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我们说加强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页。

1983年7月19日,邓小平同公安部负责同志谈话时说道:“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为什么不可以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每个大、中城市,都要在三年内组织几次战役。”“我们说过不搞运动,但集中打击严惩刑事犯罪活动还必须发动群众。”同上书,第33页。

为将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犯罪活动作为长期的经常的斗争,邓小平说:“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我们说不搞运动,但我们一定要说,这是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我看,至少是伴随到实现四个现代化那一天”。《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3页。

邓小平指出,应该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当做敌我矛盾来处理。在他看来,“严打”决策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科学原理。“我们一直坚持对各种敌对势力、反革命分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决不对他们心慈手软。”《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2页。

三、国际交往活动中的规则遵循

当今世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条件的发达,闭关锁国的时代已经成为过去。国家之间联系日益密切。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于一些国际规则的直接参与。对于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的遵守,必将影响到国内刑事政策的制定。二是国家之间的间接影响。正如中国的股市一样,随着一系列海外上市公司的回归,中国的A股市场必将与世界其他股票市场形成联动关系。在各种各样的联动关系支配下,政策必然自觉或被动遵守一系列的基本规定,甚至在某些时候对于既得利益作出必要的牺牲。国际条约对于中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建立与强化具有重要影响。中国建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形势推动的结果。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签署并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公约》等一系列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不仅如此,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争议,1992年1月17日,中美双方还达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其中第3条明确承诺:“一、中国政府将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中国政府将于1992年4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加入该公约的议案和尽最大努力使该议案于1992年6月30日前获得通过。该议案通过后,中国政府将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加入书,于1992年10月15日前生效。”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通过了关于打击著作权犯罪的单行刑法,最终完善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