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政策的社会价值
人类发展史上最令人困惑的问题便是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候,人的道德水平出现了巨大的裂变,有人将其定性为退步,其主要的表现是:传统的伦理道德不再被信守,旧有的社会规范被打破,社会出现了大紊乱,秩序亟待恢复或重建,否则人类将为失序付出沉重的代价。这种失范现象,尽管在我国和西方表现为不同的方式、程度,但内容是相同的,后果也是相同的。其中最为显著地表现为随着道德失范而引发犯罪率的大幅度上升,在制定刑事政策时必须正确对待并处理这一问题。
作为刑事政策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剥离了具体犯罪的具体原因,而是从政策制定的角度进行分析。犯罪的形成是以上述的社会分裂为前提的。这种分裂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原因,即伦理失范是由于贫困与不平等引起的,是由社会财富和社会保障失衡引起的,是由政府的错误政策引起的,是由广泛的文化变迁引起的。福山在《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一书中较为独特地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社会资本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更为重要的是体现在社会领域,它使得除了家庭和国家之外,还另存更为广大的领域,这就是公民社会。现代国家尤其是西方各国近三十年来出现的社会紊乱主要是由于技术的因素(从工业社会、现代社会向信息社会、后现代社会转变)和自由民主社会的道德相对主义使得社会资本的流失而造成的。所谓社会资本,是指一个群体的成员共有的一套非正式的允许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的价值观和准则。构成社会资本的规范包括诚实、信任、责任和互惠,而社会资本能否成为主流的行为准则存在着较多的路径,也是多方合作的结果。其中政策的规范和导向是最为主要的方式。规范源于人的本性,因而政策应该源于人的本性。政策是以正式的法律、正规的宗教、习惯法以及历史传统构成的,而秩序的形成可以由上而下地强制形成,也可以由下而上地自发形成,这就是刑事政策的价值。
从常态意义上说,刑事政策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其一,防控犯罪。防控犯罪首先是一项国家活动,是一种国家的职责和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国家的一种权力。国家通过采取各种政策将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进行预防和惩罚,实现自己的职能。而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同样是法律。其二,维护社会的有序运转。这一意义与防控犯罪的意义实际上是互为因果的,防控犯罪是维护社会有序运转的前提和手段,良好的社会秩序、正气的社会氛围又为防控犯罪提供了适合的社会环境。刑事政策实际上属于社会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的稳定、改革和发展是国家权力的基本思路。社会的存在需要发展,否则将成为一个封闭的系统,成为一个不够稳定的系统。而发展需要不断改革,不断改革又不可避免会对现存的社会资源进行重新整合,整合的过程就是一个破坏旧有稳定的过程。这也决定了刑事政策是多方位的,同时又是政策系统中的子系统。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最好的社会政策是对犯罪根源的消除,维持社会稳定、改革和发展,有序是刑事政策的终极目的。
以上意义只是常态上的。从具体层面而言,刑事政策具有以下意义:
1.从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上看,刑事政策是对固定的法律规范的一种合理校正。其一,现代社会是一个崇尚法律的社会,但是法律的功用本身一直受到一些智者的质疑。其二,尤其是在后现代性国家,法治化的过程具有移植的特点,是否会水土不服、是否能够顺利本土化一直是挥之不去的问题。“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事例并不少见。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社会制度、刑事法治一直在不断失败、不断学习的过程之中慢慢发展。其三,即便是经过完美论证的规则,也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在试错中改进。其四,法律是类型化的规则,因此在设定罪刑关系的时候,为具体的应用留下了裁量的空间,留下了政策发挥的余地,留下了给权力提供政策性引导的余地。这是法律僵化性的表现,同时也是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五,法律形成的过程是复杂的、民主的,因而是稳定的、僵化的甚至是滞后的,缺乏适当的刑事政策指导,法律可能成为阻遏社会发展的路障。
2.从刑罚权的运作上看,刑事政策是刑事活动的主导性要求:
首先,对国家制刑权产生指导意义。这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为刑事法律的制定提供依据。刑事政策的价值性倾向直接决定了刑事法律的价值倾向,为刑事法律网的编织提供指导意义(但不是绝对或决定意义)。第二,将刑事政策的内容转化为刑事法律规范,在刑事法中直接加以体现。
其次,对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产生指导意义。刑事政策对于量刑权的规制具有直接意义,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在权力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刑事政策为资源的配置与分配提供了基本标准和依据。第二,政策对于刑事法适用过程中法律条文的理解作出有利于国家刑权力实现的解释。第三,刑事政策影响了法官对于刑事法的理解。第四,刑事政策对于刑事司法活动的整个评价产生影响。
最后,对国家的行刑权产生指导意义。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刑事政策对于行刑规范产生影响。第二,刑事政策对于罪犯的改造产生影响。第三,刑事政策对于罪犯改造的社会评价产生影响。
3.从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关系而言,刑事政策与社会规范、社会观念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间接影响。与其说人是社会的动物,毋宁说人是国家的动物。个人价值观的形成与其说是受到环境的影响,毋宁说是受到国家教化的影响。其中尤其是刑事政策对于心理冲击和视觉冲击最为强烈,对于人的示范作用也尤为明显。传统的刑事政策曾经将其发挥得淋漓尽致。现代社会虽然不再过分渲染,但是刑事政策的领域特征决定了其对于社会心理乃至个人价值观的影响仍然是潜移默化的,当然这种影响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反面的。此外,对于不同的阶层或不同法律身份的人的影响也具有差异。
4.刑事政策最后一个层面的意义在于其能够自我修正,根据社会观念的更新和社会物质文明的进步不断产生新的社会防卫政策,从而促进自我不断的更新。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事政策所呈现出来的上述一系列价值可以归结为一个词语——平衡。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曾提出了著名的“天使理论”,即如果人是天使,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如果天使君临统治,就没有必要对政府进行外部和内部控制。在对人统治人的政府进行建构中,最大的困难在于:你必须使得政府有能力控制被统治者,而下一步,迫使其自我控制。萨玛哈认为,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平衡的问题,因为政府和人都不是天使,所以都存在缺陷,都需要被控制,但是任何一方的控制权都不能过于庞大,因此必须在其中寻找平衡点。平衡是刑事活动的核心。它存在于政府与个人权利之间,存在于社会与个人之间,存在于刑事手段和刑事目的之间,存在于刑事法律和意识形态之间,存在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于立法、司法与行政部门之间,存在于正式的规则与制裁的能动性之间。刑事政策的价值就在于在这样的一系列平衡标准的要求下,推出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