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学习英美法的理由与方法
第一节 东吴大学法学院的经验
东吴大学法学院于1915年创立于上海,由于当时仍处于外国势力治外法权的环境下,上海地区所发生的民刑诉讼案件均由享有治外法权的国家用其本国的法律来审理其所治理地区的案件,而英国为最早在中国享有治外法权的国家,因此英国在上海地区首先引用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的有关法例,由英国人任法官审理在上海英国治外法权所及的民刑案件。英国的普通法为英国及英联邦各国经历数百年演进而来的判例法所累积而成的法律结晶,凡在英国本土及其所统治的殖民地地区,英国人均将其法律制度及法律引入当地而加以推行适用,如在早期的美国及加拿大等地区曾被推行适用。在此一背景下,在上海的英国享有治外法权地区所发生的民刑案件,用英国普通法惯例来审理自然是顺理成章,但是对上海地区,特别是英国治外法权地区内的中国人民自然非常地不适应,特别是法庭审案时均以英语为之,这对当地人士造成极大的困扰及麻烦,中国的法官及律师因不谙英文,更不懂普通法,在英国的这些法庭中毫无作用。在这种时空背景下,主校区原在苏州由基督教会所办的私立东吴大学(Soochow University), 1915年在中国商业活动最频繁的上海地区创立法学院,其创院的最主要目的是培养通晓英语及英国普通法的法律人才。当时的设计是招收大学已毕业或正在大学求学的学生,晚上到东吴大学法学院修读法律,法学院首任院长为英国法律学者,任课教师大都是受过英国普通法训练的学者、法官及律师,法学院所开课程除部分与中国有关的法律课目外,大量开设英美法课程,例如侵权行为法(Law of Torts)、英美契约法(Anglo-American Law of Contracts)、衡平法(Equity)、英美刑法及刑事诉讼法(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s)、英美民事诉讼法(Civil Procedures)、英美宪法(Constitution Law)、英美财产法(Property)、英美买卖法(Sales)及证据法(Evidence)等,师长教学认真,学生学习扎实。学生毕业后,有立刻投入当地外国人治外法权区域的法院工作者;有担任律师或担任法官者;也有出国深造,追求更高学历及法律知识者。当时的东吴大学法学院为国家造就了许多人才,不但解决了英美国家在上海治外法权下法院中缺少通晓普通法及英文的人才缺口,而且对中国当时的商业发展及国际贸易亦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949年在台湾的东吴大学校友有鉴于东吴大学法学院在两岸法学界的贡献及影响,于1954年先在台北设立东吴大学法学院夜校,招收高中毕业学生入校攻读四年毕业,学生分两组,一为大陆法组,一为英美法组。英美法组大量研读英美法课程。1958年,正式恢复东吴大学法学院,对外招生,为延续法学院教学英美法的优良传统,招收高中毕业生入学攻读五年毕业,五年修习中,英美法课程列为必修科,不及格者不得毕业,英美法导论(Introduction to Anglo-American Law)、英美侵权行为法、英美契约法、英美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英美民法及民事诉讼法(Civil Law and Procedures)、美国宪法等为必修课,教学材料均为英文原文,授课时尽量以英语授课,考试试题为英文,学生亦必须以英文回答,上课时老师以英美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训练学生对问题的即时反应,对英美法案例复杂的内容找出双方当事人间的争点(issue)所在,法院处理该案件的方式、方法及判决的理由等,使学生在求学期中,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受到逻辑的训练,为日后踏入社会或追求更高一层学问打下良好的基础。当然,在五年求学中,阅读数百至上千的原文案例(cases),其英文程度之提高、心态之成熟以及看待法律问题的敏锐等训练非身受其中的学生所能体会。学生踏入社会后,更能体会学习英美法的好处,而在工作中学以致用。因此,东吴大学法学院在台湾地区复校约五十年中的英美法教学经验是:学生在求学时对学习英美法课程往往采取反对或不认同的态度,因为在求学期中花费大量时间研读英美法课程会影响彼等攻读大陆法课程时间,台湾地区法律系毕业生如要取得律师、司法官及检察官资格必须参加司法人员特考,而司法官特考的试题中并不考英美法科目。此种论点表面上看似不无道理,但结果是凡考上司法官及律师的本校法律系毕业生中,均是英美法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而那些不重视英美法课程,将大部分时间花在大陆法课程的学生,其考试结果并不如英美法学得好的学生,此种现象甚堪玩味。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曾作过若干校友毕业后的民调,均一致认为学习英美法对他们日后在社会工作上很有帮助,千万不能在课程中取消或更改,而在求学中的学生反应态度是最好不要念英美法,其所持理由是花时间而特考亦不考。懒人的借口总是多样化,不过东吴大学法学院仍一本初衷,延续研读英美法的传统,仍然坚持研读英美法教学至今,为其法学院特色之一,其结果是使毕业学生更能在社会司法界适应工作并可更进一步发挥所长,在各行各业中表现优异,为同行中参考的重点,亦为法学教育过程中值得重视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