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从广义上说,国际经济组织可分为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两大类。这两类组织虽都是一种超出国界的跨国机构,但两者在国际法的法律地位上是显然不同的。这里所说的是狭义上的国际经济组织,即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是:(1)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2)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机构,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3)国际经济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的,这种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国家间的多边条约。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其职能范围内开展活动。一个国际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取决于各成员国建立该组织的基本文件的规定。
一般来说,一些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为了实现其宗旨,均被赋予其法律人格,使其能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与主权国家具有的法律人格不同,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其基本文件的规定。
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经济组织,在其基本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受任何国家权力管辖,具有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符合其宗旨和职能的法律能力。其基本的法律能力包括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进行法律诉讼能力。(1)缔约能力。国际经济组织为了执行其职能有权同有关国家缔结条约,同时也有权在成员国内同有关自然人和法人订立契约等。(2)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国际组织要执行其职能,从事活动,必然要具有和涉及相应的财产,因此,取得和处置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是其法律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3)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国际经济组织既有在国际法庭诉讼的能力,同时也有在成员国内进行诉讼的能力,以使其可以通过诉讼维护其权利和利益。
必须注意的是,国际经济组织如果要在非成员国进行活动,其法律人格和法律能力必须得到非成员国的承认。因为国际经济组织赖以建立的基本文件的性质是一种多边条约,它只对成员国具有拘束力,成员国参加或批准该基本文件就表明它承认了该国际经济组织具有法律人格。但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文件对非成员国没有拘束力,“非经非成员国同意不能为其创设权利或者义务”,非成员国无义务授予该国际经济组织以某种法律能力。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国际经济组织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这种特权与豁免也来自于成员国的授权。成员国之所以赋予某国际经济组织以特权与豁免在法理解释上有两种主张,一为职能必要说,二为代表性说,前者认为国际经济组织享有特权与豁免是为了使其能更好地履行其职能,实现其基本文件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后者认为国际经济组织在其规定的范围内代表了成员国的愿望和利益,应以国家集合体的身份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国际经济组织所享受的特权与豁免因其性质和职能而异。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通常限于执行职能所必要的范围,一般来说,其具体内容通常包括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或其他形式的扣押,档案不受侵犯等。但由于各经济组织的职能不同,其特权与豁免的范围也有宽有窄。例如,世界银行集团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就不完全相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财产或资产享受任何形式司法程序的豁免,只有当已作为原告表示放弃司法豁免时,才能对它进行诉讼。而世界银行集团的资产,可以在诉讼一方经法院判决后予以扣押或执行。国际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则限于独立执行任务的范围。
二、几种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根据其宗旨、职能、成员构成等因素可分成几类,包括:(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指那些成员资格对世界各国开放,调整国际经济重要事务的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等。(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指那些由同一区域若干国家组成的国际经济组织,例如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安第斯条约组织等。其中欧洲联盟正以其高度一体化的进程,向着可能走向“国家实体联合”的目标迈进。(3)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这主要指初级产品出口国和国际商品组织。前者包括石油输出国组织、铜矿出口国政府联合委员会、天然橡胶生产国联盟、香蕉输出国联盟等;后者是指某种商品的出口国与消费国就该商品的购销和稳定价格等问题缔结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及据此建立的国际组织。
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涉及国际货币、金融、贸易等重要领域,且成员众多,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下面对其几种主要的组织加以简介。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使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促进汇价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以及通过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能,包括确定和实施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准则;一是金融职能,包括向成员国提供资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成员国提供贷款有多种,其普通贷款是向成员国提供的3年至5年的短期贷款,主要解决成员国的国际收支不平衡。此外还有“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缓冲库存贷款”、“中期贷款”、“补充贷款”等等。这些贷款所需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成员国缴纳的基金份额,此外还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成员国借入的资金以及业务活动中的部分利润。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机构有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1)理事会。它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派理事和副理事各1人组成,任期5年。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决定接纳新成员国和暂停成员国的资格问题,调整各成员国应缴纳的基金份额,批准成员国货币平价的统一变动,决定基金净收益的分配和基金的清理等。(2)执行董事会。它是该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该组织的日常业务工作,行使理事会所授予的权力。它由24个执行董事组成,其中8名董事由基金份额最高的成员国分别委派,其余董事则由其他成员国按地域分成选举区联合推选产生。中国自成一选区,单独指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会选举总裁1人,任期5年。总裁既是执行董事会的主席,又是行政首脑。总裁不得兼任理事或执行董事,在执行董事会表决中,总裁一般无投票权,只有在表决中双方票数相等时,可投一决定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的投票权与其缴纳基金份额的比例密切相关,即采用股票数为基础的加权投票制。它规定每个成员国各有250个基本投票权,此外,再按照所占的基金份额,以每10万美元增加1票的方式计算总票数。显然,这种制度是为经济强国设计的,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该组织的各种权利和活动,限制颇大,因而对其进行改革也势在必行。
中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1980年4月17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通过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权利的决定,恢复了中国的合法席位。中国政府随后委派了参加理事会的理事和副理事,并正式参与各种组织活动。
(二)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集团是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这三个国际金融组织组成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又称世界银行,是根据1944年7月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总部设在华盛顿。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则分别是根据世界银行于1955年制订的《国际金融公司协定》和1960年制订的《国际开发协会协定》建立的。
世界银行集团的基本宗旨是,以提供贷款和投资等方式,协助成员国解决战后恢复和发展经济所需要的资金,促进其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实现其目标,世界银行集团的三个组织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世界银行主要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目的的长期贷款,提供技术援助;国际金融公司在需要政府担保的情况下,专对成员国的私人企业发放贷款,并与私人投资者联合向成员国的生产企业投资;国际开发协会则专向较贫困的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工程和发展项目提供条件较宽的长期贷款。世界银行集团自成立以来,业务不断发展,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援助作用。世界银行的资本一般来自成员国缴纳的股金,它也可以发行债券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借款。此外,通过出让债权和利润收入也可以获得一部分资金。
世界银行集团的主要机构有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它们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基本上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类似。世界银行行长按规定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以连任。正副执行董事不得兼任行长。行长是执行董事会的当然主席,也是世界银行的行政首脑,行长在执行董事会中一般无投票权,只在表决中双方票数相等时可投决定性一票。此外,国际金融公司总裁和国际开发协会总经理也均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
关于投票权制度,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类似,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则稍有不同。国际金融公司的各成员国有250票基本投票权,再加上其认缴的份额,以每股1000美元取得1票投票权。国际开发协会成员国则可自动取得500票基本投票权,每增加1股(5000美元)增加1票;成员国分为工业国和发展中国家两组,两组缴纳股本的方式不同,工业国须以黄金或可兑换货币支付,发展中国家则只需用可兑换货币支付股本的10%,其余的90%则可用本国货币支付。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全体成员国均可申请加入世界银行,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的成员国按规定又必须是世界银行的成员国。中国是世界银行的创始会员国之一。1980年5月世界银行集团执行董事会通过决议,承认并恢复了中国在世界银行集团的合法席位。
(三)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订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立的,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世界贸易组织(也简称为“世贸组织”)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继续和发展,关贸总协定虽然可以说是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但它毕竟不是一个正式制度化的组织,而世贸组织则是一个在关贸总协定基础上发展而成立的正式国际组织。除该协定或其他多边贸易协定另有规定外,世界贸易组织应受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及总协定框架内各机构所有规定、程序和习惯做法的指导。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概括说来,是为世贸组织协定和若干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提供方便和共同机构的框架,为各成员方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对争端解决谅解规则程序进行管理等。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机构有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秘书处等。(1)部长会议。由各成员的部长级代表组成,是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它有权对各多边贸易协定所涉一切问题按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并在其职能范围内采取行动。(2)总理事会。由所有成员各派常驻代表组成,是部长会议休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的执行机关,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赋予的各项职能,如履行贸易政策、审查及解决争端等职责。总理事会还下设几个分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监督执行有关多边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秘书处,它是一个以部长会议任命的一位总干事为其最高负责人的日常工作机关。总干事任期4年,是世贸组织的行政首长。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均为国际官员,其职务是“纯国际性质”的。
在决策程序和表决制度方面,世贸组织继续沿用1947年关贸总协定所适用的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若未能协商一致,则采取投票方式。各成员方均有一票投票权。除基本文件另有规定外,部长会议与总理事会的决议应以多数票作出。对于某些特定事项,如对有关协定的解释、撤销有关协定施加给某成员的义务,其决定须经成员的3/4多数票通过。
世贸组织的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两类。创始成员是指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前已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成员并已表示接受世贸组织协定及其他各协定及文件者。纳入成员则是指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按照法定条件及程序进行申请、并经部长会议2/3以上多数票同意吸收的成员。我国已于2001年1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