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协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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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的关系

在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上,法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和一门法律学科,或者认为经济法具有两种含义。例如:认为“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认为经济法一词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法”和“学科意义上的经济法”双重含义或者“经济法规范”和“经济法学科”两种含义;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一种学问”、一门“相对较新的学科”;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部门”,“一门法律学科”;认为“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非常年轻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中正在逐渐成长的一个新兴学科”。参见高程德:《经济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封面;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前言;佟柔:《学科经济法论》,见《中国经济法诸论》编写组编著:《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页;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页;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83页;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二是认为,“经济法学和经济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应混淆。”杨紫烜:《论经济法的若干理论问题》,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第59页;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2006年、2008年版第1页。

笔者认为,搞清楚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的关系,这是从事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必须首先要明确的一个基本问题。那种断言“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的观点,或者认为经济法是一门法律学科的观点,都混淆了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界限,是不可取的。应该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们之间有联系,有区别;看不到它们之间的联系不妥,抹杀它们之间的区别也不对。早在二十多年前的1983年,笔者就明确指出:“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学科,有特定的研究对象。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应混淆。认为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经济法又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这种观点不能说是正确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编:《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74页。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经济法,就不会有经济法学。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如果没有经济法就不会有它的发展规律,没有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就不存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而没有研究对象的学科,过去和现在没有,今后也不会有。二是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对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研究的开展和深入,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有助于明确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需要制定、认可和修改完善哪些经济法律规范,应该采取哪些正确的立法对策,这样就可以使经济法律规范的数量不断增加,质量日益提高,从而推动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二是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三是经济法学是人们从事学术研究的产物,没有法律约束力;经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