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 4.1 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知识产权犯罪实行刑事处罚的方法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活动,其法律后果是刑事犯罪主体因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依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一个由不同部门法组合起来的法律体系来实现的,刑事保护与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共同编织起一张保护知识产权的网。在这张法律的保护网中,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主要特征包括:
第一,保护力度大。与民事保护相比,刑事保护多为刚性措施,保护力度大。
第二,以惩罚为目的。通过追究知识产权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来实现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相形之下,民事保护的目的主要是维护权利人的权利,保障权利人在遭受损害后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赔偿。
第三,主动保护。与法院在民事保护中实行“不告不理”的制度相比,公安、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保护是刑事保护的鲜明特征。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审判机关审理判决,权利人在刑事保护中的作用不大。
第四,保护途径和责任形式相对单一。刑事保护中不能实行协商、调解或仲裁,责任形式仅仅限于刑事处罚。
▶ 4.2 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
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对此,世界各国多有共识。TRIPs协议第61条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类型,并要求各缔约方至少要制裁假冒商标或剽窃版权作品的犯罪。事实上,世界各国的立法普遍都超出了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罪名规定的最低要求,甚至有的国家还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列为重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
我国1979年《刑法》第127条首次规定了假冒商标罪。随着盗窃他人重大技术秘密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非法制造或销售假冒商标标识的行为以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增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3年和1994年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分别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章节中,增加了侵犯商标权、侵犯专利权、侵犯商业秘密权、侵犯商誉权等犯罪的规定,其罪名涉及了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领域。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作出多个司法解释。所有这一切构成了中国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框架体系。
▶ 4.3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相对于知识产权而提出的理论概念,不是法定的概念。侵犯知识产权罪主要包括四类,共涉及9个罪名。
第一类是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包括3个罪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类是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包括2个罪名: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三类是侵犯专利权的犯罪,只有1个罪名:假冒专利罪。
第四类是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犯罪,包括3个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
4.3.1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属故意犯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品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他人未经注册的商标,不构成本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本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一般侵权的分界线。
4.3.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而故意出售,且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属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
4.3.3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了双重客体,即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对象是商标标识,且只是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
4.3.4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专有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营利的目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3.5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营利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对象是侵权复制品。
4.3.6 假冒专利罪
假冒专利罪是指在法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被授予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专利所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表现形式有:以欺骗手段进行专利登记、冒取他人专利;在非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上标明他人的标记或者专利号;仿造他人专利、侵吞他人专利、擅自实施他人专利、故意贩运仿造或者变造他人专利的产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专利标记、故意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专利标记、进口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冒充专利等。
4.3.7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者要求,披露、泄露、使用、转让商业秘密。
4.3.8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存在竞合关系。根据司法解释,经营国家禁止的出版物没有著作权,且对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产生严重危害,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达不到定罪标准,只能进行行政处罚,不能按本罪处罚。非法经营盗版物品的,应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宜定非法经营罪。
4.3.9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关系复杂,犯罪客体有差别,行为方式、犯罪对象存在牵连、竞合关系,如制售伪劣商品多假冒知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4.4 刑事责任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在刑罚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最高可以处7年有期徒刑。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罚金是一种财产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其所有的一定金钱的刑罚。知识产权犯罪在多数情况下是具有贪利性质的犯罪,对其处以经济上的制裁显然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