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范围
可以将著作权客体的排除对象分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两种类型。
▶ 3.1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不具备合法要件的作品,即其内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禁止其出版传播,因而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第二,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第三,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第4条的立法意图十分明显,主要是基于以下四点原因:第一,强调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的基本方针。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在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第二,著作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而公民、法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即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反动的、淫秽的作品是违反国家法律、背叛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不能作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客体予以保护。第三,中国有关法律对反动、淫秽作品不仅不给予保护,而且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法,应与其他法律协调一致。第四,《伯尔尼公约》和一些国家也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给予法律保护的规定和判例,因此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的规定符合国际惯例。至于哪些作品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则需要由出版法等有关行政法律和法规加以规定。在出版法实施前,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来确定违禁作品的范围。
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第4条实际上是著作权保护的除外条款。该条规定自立法伊始便受到理论界的质疑。由于该法未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列举,而是将其构成要件交由行政法律和法规去评价。这样一来,就使得部分边缘作品的权利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仅会损害这部分作者的法律权益,而且也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不仅如此,由于行政法律和法规的社会敏感度比较强,跟随社会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得比较快,相对于较长时间的著作权保护期,两者之间的冲突经常会造成个人和社会双双尴尬的局面。因此,从公平正义的法律观念出发,应该寻找另外的途径解决上述问题,而不是简单地采用一刀切的办法。
▶ 3.2 不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的作品
根据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不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的作品主要有以下三类:
3.2.1 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legislative,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documents)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是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体现,不属于任何个人的智力创作成果;同时这类作品一般具有社会规范性质,需要迅速而广泛的传播,也不适合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虽然政府文件或官方文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并不意味着对它们可以随意汇编,还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例如,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等。
需要注意的是,官方文件的译本著作权问题应该区别对待:正式定为官方译本的,与官方文件一致,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如果是对官方文件的翻译,并没有被确定为官方译本,则翻译人享有著作权。
3.2.2 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news)通常是指通过报刊、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关于某一事件或事实的单纯消息。对此,各国著作权法都不给予法律保护。其理由是:其一,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就在于使社会能够尽快了解事实真相,因此没有必要给予其著作权保护;其二,时事新闻只是单纯反映和复述了一定的客观事实的存在,而客观事实不属于主体能动创造的范畴,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如果是新闻评论的话,则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3.2.3 历法、公式、通用数表和通用表格
历法(calendars)是指用年、月、日计算时间的方法,主要有阴历和阳历。数表(numerical tables, forms of general use and formulas)一般是指含有一定数字,并反映一定关系的例表,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经常运用的工具,如元素周期表、三角函数表等。该类作品由于表达形式单一,况且大多数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因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