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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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集体谈判

第36条 进行集体谈判

员工和雇主代表就拟订、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协议参加集体谈判,并有权提议进行这种谈判。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收到书面开始集体谈判提议的一方代表,必须自收到上述提议之日起的7个日历日内参加谈判,回复进行集体谈判的倡议者,标明己方参加集体谈判委员会工作的代表及其权限。集体谈判倡议者收到上述回复之日的次日为集体谈判的开始日。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2款)

代表雇主利益的人以及雇主设立或拨款的组织或机关、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政党,不得以员工名义参加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和协议,本法典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增加第3款)

第37条 集体谈判的程序

参加集体谈判的双方代表自由选择社会劳动关系调整事项。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该雇主合计超过半数员工参加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根据其选举机关的决议,可以为进行集体谈判、拟订统一的集体合同草案和签订集体合同成立统一代表机关(下称统一代表机关)。统一代表机关的组成采取比例代表原则,以工会会员人数为准。在这种情况下,其组成应包括成立统一代表机关每一个基层工会组织的代表。统一代表机关有权以全体员工的名义就拟订、签订或修改集体合同向雇主(雇主代表)发出开始进行集体谈判的建议。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2款)

超过一个单位、个体经营者半数员工的基层工会组织,根据其选举机关的决议,可以全体员工的名义向雇主(雇主代表)发出关于开始集体谈判的建议,无需事先建立统一代表机关。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3款)

如果一个基层工会组织或者所有希望建立统一代表机关的基层工会组织合计联合的员工人数没有超过该雇主员工的半数,则全体员工大会(代表会议)可以秘密表决的方式确定一个基层工会组织,经其选举机关同意接受委托,以全体员工名义向雇主(雇主代表)发出开始进行集体谈判的建议。在这一基层工会组织未被确定下来或者该雇主的员工未组建基层工会组织的情况下,则全体员工大会(会议)可以秘密表决的方式从全体员工中选举其他代表(代表机关),并赋予其相应的权能。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4款)

依照本条第2—4款被赋予进行集体谈判提议权的基层工会组织、统一代表机关或其他员工代表(代表机关),在向雇主(雇主代表)发出开始进行集体谈判提议的同时,必须将该事项通知该雇主员工组建的所有其他基层工会组织,并在取得其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统一代表机关或者指定其代表作为现有统一代表机关的组成人员。如果在上述期限内该基层工会组织未通知自己的决定或者回复表示拒绝派自己的代表进入统一代表机关,则无须其参加即可开始集体谈判。在这种情况下,自集体谈判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未参加集体谈判的基层工会组织仍保留派遣自己的代表进入统一代表机关的权利。如果在集体谈判中作为员工代表的是统一代表机关,则该机关成员在集体谈判委员会中代表员工一方。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5款)

在俄罗斯联邦、一个或几个俄罗斯联邦主体、部门、自治地方一级,以员工名义参加集体谈判、签订协议的权利被赋予相应的工会(工会联合会)。在相应级别存在几个工会(工会联合会)的情况下,每一个工会在统一代表机关中均享有进行集体谈判的代表权,该统一代表机关的建立应考虑其所代表的工会成员的人数。在没有得到授权成立统一代表机关进行集体谈判的情况下,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由会员人数最多的工会(工会联合会)行使。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双方应自收到相关查询之日起的两周内彼此提供其所有的进行集体谈判所必需的信息。

如果收到的信息属于法律所保护的秘密(国家的、职务的、商业的和其他的秘密),集体谈判的参加者、与进行集体谈判有关的其他人不得泄漏这些信息。泄漏上述秘密的人,将按照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规定的程序承担纪律、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进行集体谈判的期限、地点和程序,由参加上述谈判的双方代表确定。

第38条 分歧的调解

如果在进行集体谈判的过程中未能就全部或部分问题达成协议,则制作分歧记录。对集体谈判过程中就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协议而产生的分歧,按本法典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

第39条 对参加集体谈判者的保障和补偿

在双方协议确定的期限内,参加集体谈判、起草集体合同、协议的人免予从事基本工作,并保留其平均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所有与参加集体谈判有关的费用,均按照劳动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体合同、协议规定的程序予以补偿。鉴定人、专家和中介的服务费由邀请方支付,集体合同、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参加集体谈判的员工代表,在谈判期间未经其授权代表机关的同意不得给予纪律处分、调换工作岗位或根据雇主提议将其开除,但因过错行为依照本法典、其他联邦法规定应予开除工作而解除合同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