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基础课系列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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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指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总章程,它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法律的法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26页。。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通常被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就是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包括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其他法律(包括刑事诉讼法)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各项具体规定,而不能同它相抵触,否则就会失去其法律效力。其他法律(包括刑事诉讼法)则使宪法的内容具体化,使宪法得以切实贯彻实施。例如我国《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修改后的我国《刑法》已将原“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宪法》关于国家与犯罪作斗争的这条规定,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具体化了,从而使《宪法》的这条规定得以切实贯彻实施。

对照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可以更具体地了解这二者之间的“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从立法目的、任务、基本原则、诉讼制度以至各项诉讼程序,都是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的,都是宪法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和体现。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根据这些规定,对如何进行公开审判,哪些案件不公开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行使辩护权,以及哪些人可以或不可以担任辩护人,辩护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等,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与刑事诉讼法直接相关的《宪法》条文,主要有序言,第1至5条,第12、13条,第15条,第27、28条,第33、34条,第36至41条,第53条,第121条,第123至135条等。《宪法》第1条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宪法》第5条关于宪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的依据。《宪法》第4条关于“各民族一律平等”的规定,第27条关于“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的规定,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第53条关于“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第134条关于“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规定,以及《宪法》关于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都有相应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第5条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在文字上与第126条、第131条和第135条的规定,几乎完全一样。

总之,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的全部内容,都体现了宪法的基本精神,都是宪法有关原则和规定的具体化。因此,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又是宪法实施的一种保障。由于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所以我们在学习和运用刑事诉讼法的同时,必须结合学习宪法,适应宪法的发展变化,体现宪法的精神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