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基础课系列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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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款规定,以及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和第225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法律依据。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1)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方面的职责分工。

侦查权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有权行使侦查权的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外,还有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当然,它们之间在行使侦查权方面是有明确分工的。

检察权是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检察权包括有侦查权。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主要是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及对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等。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审判权在诉讼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因为它将最终决定被告人的命运和诉讼的结果。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要求,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在行使权力方面不能互相混淆,不能包办代替。

(2)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这里讲的其他任何机关,是指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这里讲的团体,是指政党、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这里讲的个人,是指一切公民个人,包括从国家领导人到普通公民的一切个人。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如果行使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任何公民都有权予以抵制、揭发和控告,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这既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也是法律要求他们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当发生了犯罪案件,依法应当由他们处理时,他们必须依法处理,并应尽职尽责,忠于职守。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其意义主要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犯。因为这项原则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分工,同时明确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熟悉法律、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一旦发现犯罪,这些专门机关便能顺利、有效地开展工作,制止犯罪,侦破案件,惩罚犯罪分子,同时能够防止因非专门机关行使司法权而造成的混乱,因此,实行这项原则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