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宪法》第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宪法》第13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应当是: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命令。
(2)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这里讲的干涉,是指于法无据的干预活动,如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至于国家权力机关和也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实行制约,当然不属于干涉的范畴。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就是说,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不是某一个人,不是审判人员或检察人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
我国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组成部分,属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同立法权、行政权并非鼎立关系,也不是政治原则,而是一种工作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不受非法干涉。
因此,必须明确,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非审判、检察工作完全独立,不受任何领导、监督和制约。
实行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对于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其在加强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对于防止和杜绝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检察工作的干涉,以及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威信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