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诉讼又叫打官司,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案件的性质不同,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诉讼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依法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活动。行政诉讼则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案件,依法解决主管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所作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和应否予以维护的活动。这三种诉讼既有共同点,也有重要差别。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由于它们都是诉讼,所以就必然有如下共同点:
首先,诉讼之所以会发生、会引起,都是因为有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如某商店被盗,某兄弟三人因继承遗产争执不下,某公民对某主管行政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等等。没有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诉讼也就不会发生。
其次,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向国家的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成为被告并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诉讼才能成立。在刑事诉讼中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当然不能简单化,因为无论是在封建专制时期的纠问式诉讼中,还是在以国家追诉为主的现代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诉讼地位的控诉一方,并不一定就是案件的受害者本人或者仅仅代表受害者利益的其他人。同时,有些刑事案件,在开始侦查阶段可能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人。但是,任何诉讼都必然有追诉者和被追诉者,有控告人和被告人,这一点是共同的。
再次,诉讼必须有国家的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没有司法机关也就没有诉讼。任何事件、纠纷,如果不是经由司法机关并按照特定程序调查处理的,就不能称之为诉讼。所以,要经由司法机关,要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这也是任何诉讼得以成立的一个基本条件。
另外,诉讼也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其他诉讼参与人,即证人、鉴定人等是否参加,固然不是诉讼能否成立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但是,除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外,一般也都会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这也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一个共同特点。
最后,诉讼应当依法进行。任何诉讼过程,都应该是执行法律、应用法律的过程。刑事诉讼是这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也是这样。
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差别,就是它们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和刑罚问题,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则不解决这类问题。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则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法律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
正是由于存在上述差别,所以它们在解决实体问题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和依据的程序法也互不相同。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民事诉讼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行政诉讼必须依据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既不同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也不同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
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有公诉与自诉之分,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没有这种区分。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即杀人、抢劫、放火、强奸、贪污等一类案件,在法院审判前,要经过侦查和提起公诉这样两个大的诉讼阶段,要经过检察机关,其中大部分案件还要经过公安机关。而这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都是不存在的。
再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凡公诉案件都必须由国家的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由案件的受害人或其他有关人作为当事人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另一方即被告人,就其刑事问题可以委托或者要求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但却不能委托或者要求法院为其指定刑事诉讼代理人。
又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依法采取逮捕、搜查、通缉等措施,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绝不允许采用这类方法。
刑事诉讼既可以是指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也可以是单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前者是对刑事诉讼的广义解释,后者是对刑事诉讼的狭义解释。了解对刑事诉讼的狭义解释,也有一定的意义。因为所谓诉讼,必须具备当事人双方(即原告、被告)和听取当事人双方争辩是非曲直的裁判者等条件,始能成立。而这些条件的具备,只有在法院审判阶段才有可能。另外,按照传统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说,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不能缺少原告、被告和法院这三个诉讼主体,没有这三个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不能说已经形成,刑事诉讼当然也就不能成立,等等。所以,对刑事诉讼的这种狭义解释,有时对说明某些问题还是有参考价值的。但是必须明确,我们现在讲刑事诉讼,一般都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作为国家的一种专门活动,它同国家的性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同性质的国家,其刑事诉讼的性质也互不相同。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刑事诉讼也应该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始终以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