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基础课系列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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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于刑事诉讼法的这个概念可以进一步作如下说明:

第一,我们这里讲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就是说,它不仅包括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样的法律,而且还包括其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各种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相对狭义的刑事诉讼法而言的,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专指名称叫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它不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学理上对狭义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还有另外的解释,比如认为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专指规定法院审判程序的法律,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既规定审判程序,又规定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法律。也有的认为应该称名称叫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为形式的刑事诉讼法,称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规范为实质的刑事诉讼法。

现在人们讲刑事诉讼法,也往往只是讲专门的刑事诉讼法典。但是,作为比较科学的概念,对刑事诉讼法还是应该从其实质内容上去理解,而不应该仅仅从其名称、形式上去理解。如果仅仅从名称、形式上去理解,那么不仅在中国清末以前的几千年的社会里从没有过刑事诉讼法,就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现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前的近三十年的时间里,也没有过刑事诉讼法。这显然是违背历史事实的。

可以这样说,任何一个国家,只要有刑事诉讼,也就必然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若干规则。这些规则有成文的,也有不成文的。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狱讼。战国时期李悝著的《法经》六篇中就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这以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中也都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只是清末变法以前一直没有过名称叫刑事诉讼法的专门法典而已。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在这以前,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9年7月1日这段时间里,当然也不存在名称叫刑事诉讼法的专门法典,但是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却是一直有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就颁布施行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及《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等法律规范,这当中就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若干规定。所以,如果就法律的实质内容而言,绝不能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以后才有的。

第二,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是规定犯罪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刑事诉讼应当怎样进行的法律。比如某地发生一起某公民被抢劫的案件,该公民应当向哪里告状?国家机构中的哪个机关应当受理此案?对实施抢劫行为的人应当怎样调查处理?实施抢劫行为的人成为被告后享有哪些诉讼权利?负责审查处理此案的国家机关同被告人、受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都处于什么地位?彼此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等等,就均属于审查处理犯罪案件的程序问题。规定这类问题的法律就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相对实体法讲的。实体法是规定实质性权利、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属于程序法,刑法和民法都属于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是诉讼程序法,所以它们之间有许多相似乃至相同之处,如都要规定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方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等等。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处理犯罪案件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规定处理民事案件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案件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规定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程序法,所以它们之间也存在许多差异。比如,只有刑事诉讼法才规定有侦查程序、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等。

第三,刑事诉讼法同样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反映和体现,同样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服务的。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本质特点,在有对抗阶级存在的社会里表现得尤为突出。马克思在揭示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本质时曾经说过:“审判程序只不过是一支负责把敌人押解到牢狱里去的可靠的护送队,它只是执刑的准备。如果审判程序想超出这一点,它就会被人封住嘴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7页。所以,阶级社会的刑事诉讼法不可能不反映这个社会的阶级本质和特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是全中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反映和体现,它既根本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也不完全雷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作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相比,如果仅从编、章、节的体例上看,并无多大变化,即基本仍是原来的编、章、节。原来编、章、节的标题和排列顺序是: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讯问被告人,第二节询问证人,第三节勘验、检查,第四节搜查,第五节扣押物证、书证,第六节鉴定,第七节通缉,第八节侦查终结);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编、章、节的题目和排列顺序上只有如下几处变化:第一编第一章的标题改为任务和基本原则,第四章的标题改为辩护与代理;第二编第二章侦查中,增加了一般规定(作为第一节)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作为第十节),第二节的标题改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编第二章第一审程序中,增加了简易程序(作为第三节);另外,在第四编执行之后,增加了附则(只1条)。

在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条文内容上。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是164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225条。除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和死刑复核程序等几章的条文内容没有变动外,其他各章的条文内容均有变化。除增加的新条文外,对原来的许多条文内容也有所修改。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教材讲的《刑事诉讼法》,一般指的就是修改后的亦即现行的《刑事诉讼法》。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主要有如下特点:

(1)它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制定的;

(2)它是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服务的;

(3)它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和便利群众的;

(4)它是贯穿着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