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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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

借鉴各国(地区)反垄断的执法和司法经验,我国《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了界定相关市场的一般方法,但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使用不同的方法。界定相关市场时,可以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思路来界定相关市场。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经营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运用客观、真实的数据,借助经济学分析方法来界定相关市场。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界定相关市场,都要始终把握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作为对相关市场界定中出现明显偏差时进行校正的依据。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在市场竞争中对经营者行为构成直接和有效竞争约束的,是市场里存在需求者认为具有较强替代关系的商品或能够提供这些商品的地域,因此,界定相关市场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也应考虑供给替代。

一、需求替代分析

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主要是替代性分析和需求替代。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例如,供给者生产的某种产品与另一产品具有竞争性,是因为需求者能在这些产品之间进行选择,消费者之所以会选择是因为上述产品都能满足需求者的特定需求和偏好,也就是产品具有需求替代性。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考虑的不能是这种产品的总体替代性,而应是“近似替代性”(close substitution),即消费者在满足相同需要的产品之间进行选择。

需求替代是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原则上,从需求者角度来看,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背景知识

美国杜邦案中,法院将“需求交叉弹性”(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确定为产品市场边界的重要标志。经济学一般称为“需求交叉价格弹性”(cross-price elasticity of demand),表示在一定时期内一种商品的需求量的变动对于它的相关商品的价格变动的反映程度。需求交叉价格弹性系数的符号取决于两种产品的相关关系,反过来,也可以根据两种商品之间的需求交叉价格弹性系数的符号判断两种商品的相关关系,即从理论上说,如果能够确定两类产品的交叉价格需求弹性系数正负值,就可以确定这两类产品是否是替代产品。

二、供给替代分析

供给替代是根据其他经营者改造生产设施的投入、承担的风险、进入目标市场的时间等因素,从经营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原则上,其他经营者生产设施改造的投入越少,承担的额外风险越小,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界定相关市场尤其在识别相关市场参与者时就应考虑供给替代。

背景案例

Nestle/Perrier案参见时建中主编:《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页。

1992年,瑞士Nestle公司准备取得法国Perrier公司的股份。对于这一集中计划,欧共体委员会认为其存在着将会影响共同体市场的重大嫌疑,因而依据欧共体《企业合并条例》第6条第1款第C项的规定,决定对其启动审查程序。在对该案的审理中,有关“产品市场”的界定问题成为争议焦点之一。其中Nestle公司主张:由于具有解除喉咙干渴这一基本功能的并非只有矿泉水,因而应将包括清凉饮料在内的所有非酒精饮料划定为一个“产品市场”。对此,欧共体委员会则以下列理由驳回了Nestle公司的主张,并将矿泉水单独划定为一个“产品市场”:

第一,从需求的角度看,矿泉水同清凉饮料有如下一些区别:(1)矿泉水具有自然食品和健康食品的象征,因而被人们购买和定期消费,特别是在法国;(2)与清凉饮料不同,矿泉水被用于促进新陈代谢、补给矿物质的成分以及维持健康这些目的,因此两者之间的产品构成、品味和使用目的均有所不同,在两者之间不存在充分的替代性;(3)在两者之间存在价格差,其中矿泉水的出厂价格为每瓶(1.5升)2.49法郎至2.56法郎,而同样规格的每瓶清凉饮料,其价格却在6.10法郎至8.76法郎之间,两者的价格差为2倍至3倍,而且矿泉水对价格变化的反应也比较弱,在过去的五年间尽管清凉饮料的价格呈现降低的趋势,但矿泉水的价格和需求量却呈现攀升的趋势,因此需求的弹性很小;(4)零售业者也认为两者分别为不同的个别市场。

第二,从供给者的角度看:(1)矿泉水的生产和销售,受到法律上的限制,即矿泉水的生产需要得到认可,在此基础上将从泉源吸收的水作为矿泉水来表示,其成分和品质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并且需得到主管当局的认可。而要得到这些认可,从提出申请到获得批准通常需2年至5年的时间。另外,矿泉水必须在泉源地装瓶,对于每种矿泉水还必须贴上注册商标才能进行销售。(2)生产者对矿泉水和清凉饮料还采取明显不同的价格政策。(3)清凉饮料的生产者将其生产设备转换用于生产矿泉水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两者不具有供给的替代可能性。

三、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

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即SSINP界定法,是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可以帮助解决相关市场界定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目前为各国和地区制定反垄断指南时普遍采用。依据这种思路,人们可以借助经济学工具分析所获取的相关数据,确定假定垄断者可以将价格维持在高于竞争价格水平的最小商品集合和地域范围,从而界定相关市场。

SSINP测试法是美国在1982年颁布的《兼并指南》中提出来的,经过1984年和1992年的两次修改得以完善。《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正式采纳界定相关市场的SSINP界定法。即,根据这个通告,在界定一个相关市场的时候,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作为对一定产品或者一定地域内假设的一个幅度不大(5%—10%)但长期性的相对价格上涨的反应,当事人的客户是否愿意转向购买可以得到的替代品,或者转向其他地区的供货商。因为涨价会减少销售数量,在替代程度足以大到使涨价行为无利可图的情况下,这些替代产品或者扩大了的地域就应当包括到相关市场当中。扩大相关产品市场或者相关地域市场的这个过程直至这个幅度不大的和长期性的涨价可以使当事人无利可图为止。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在具体规定了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和界定相关地域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之后,借鉴美国及欧盟的反垄断实践经验,引入了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

假定垄断者测试一般先界定相关商品市场。首先从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目标商品)开始考虑,假设该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假定垄断者),那么要分析的问题是,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假定垄断者能否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目标商品涨价会导致需求者转向购买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从而引起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如果目标商品涨价后,即使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但其仍然有利可图,则目标商品就独立构成相关商品市场。如果涨价引起需求者转向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使假定垄断者的涨价行为无利可图,则需要把该替代商品增加到相关商品市场中,该替代商品与目标商品形成商品集合。接下来分析如果该商品集合涨价,假定垄断者是否仍有利可图。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该商品集合就构成相关商品市场;否则还需要继续进行上述分析过程。随着商品集合越来越大,集合内商品与集合外商品的替代性越来越小,最终会出现某一商品集合,假定垄断者可以通过涨价实现盈利,由此便界定出相关商品市场。

延伸阐述

SSNIP测试法的实施步骤

一般来说,SSNIP测试法可以分为三步:

第一步,选定一个最小的市场,进行SSNIP测试。首先选定一个最小的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一般来说,就选定所研究的商品本身或者包括凭经验常识就可以确定的替代商品。选定最小市场是SSNIP测试分析的起点。

第二步,划定替代商品的范围,进行SSNIP测试。假定所选定的商品有一个微小的持续的价格上涨,观察市场情况。如果涨价后消费者转向购买其他替代品,这样使原商品生产者销售量剧减,从而使原商品生产者无利可图,则该替代品应该包含在同一相关市场范围内;如果涨价后,没有或者很少的购买者转向其他替代品,原商品生产者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则该替代品不能包含在同一相关市场范围内。这一过程重复进行,直到没有可能的替代品应该包含在同一相关市场内为止。

第三步,提价幅度分析。在SSNIP测试分析过程中,原商品提价幅度是具有决定作用的因素。如果提价幅度过小,消费者可能根本不会转向购买其他替代品,这样可能所划定的相关市场过小;如果提价幅度过大,消费者可能购买替代性很差的商品,这样所划定的相关市场过大。提价幅度反映了一国反垄断法执法宽严程度。美国司法部在《兼并指南》中确定5%的提价幅度,所以在美国SSNIP测试又叫做5%测试。欧盟委员会在《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中将价格上涨幅度设定为5%—10%。参见张金灿、周晓唯:《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载于《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与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思路相同。首先从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经营活动的地域(目标地域)开始,要分析的问题是,在其他地域的销售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假定垄断者对目标地域内的相关商品进行持久(一般为1年)小幅涨价(一般为5%—10%)是否有利可图。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目标地域就构成相关地域市场;如果其他地域市场的强烈替代使得涨价无利可图,就需要扩大地域范围,直到涨价最终有利可图,该地域就是相关地域市场。

同时,为了避免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可能出现的失误,我国《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原则上,在使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市场时,选取的基准价格应为充分竞争的当前市场价格。但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共谋行为和已经存在共谋行为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当前价格明显偏离竞争价格,选择当前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会使相关市场界定的结果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应该对当前价格进行调整,使用更具有竞争性的价格。此外,一般情况下,价格上涨幅度为5%—10%,但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涉及行业的不同情况,对价格小幅上涨的幅度进行分析确定。在经营者小幅提价时,并不是所有需求者(或地域)的替代反应都是相同的。在替代反应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对不同需求者群体(或地域)进行不同幅度的测试。此时,相关市场界定还需要考虑需求者群体和特定地域的情况。

延伸阐述

SSNIP方法的经济学理论依据较为充分,内在逻辑简单明确,较易理解,已经成为受到国际广泛认可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然而,在反垄断实践中,SSNIP方法的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主要局限为:

1.基础价格选择不当可能导致评估失误。

2.价格上涨幅度的不确定性使得测试具有较大随意性。

3.SSNIP方法可能导致玻璃纸谬误。所谓的玻璃纸谬误是指在1956年美国政府指控杜邦公司垄断玻璃纸生产案中,因为玻璃纸为杜邦公司独家生产和销售,政府认定该公司在玻璃纸产品市场上占有100%的市场份额,并且实行了垄断价格。在垄断高价下,价格的任何细微提高都会导致消费者转向其他柔性包装材料。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将玻璃纸看做包装材料中的一种材料,而在包装材料这一产品市场上,杜邦公司仅占18%的市场份额。因此,政府在该案中败诉。玻璃纸谬误的关键问题是,在现存价格上确定的替代品并不必然就是那些在竞争价格上有效的替代品,而竞争价格才是并购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的基准点。

4.SSNIP方法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缺陷。这些缺陷包括:(1)SSNIP方法主要测度的是自身弹性,而要想对自身弹性进行准确分析,必须拥有足够的相关经济数据支撑。(2)SSNIP方法中次优替代品的认定是一种简单的是与非的判断,有时候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3)新型产业的出现以及产业创新与转型对SSNIP方法提出了挑战。(4)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技术创新成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如何界定创新市场,协调创新与竞争之间的矛盾,也成为SSNIP方法面临的一大问题。

为了弥补SSNIP方法的缺陷,欧美国家的反垄断当局在司法实践中对SSNIP方法进行改进,并采取了一些其他替代的辅助测定方法,以形成相互映照的方法体系。这些改进方法包括:(1)共同分析法;(2)EH(Elzinga-Hogarty analysis)测定法;(3)临界弹性(critical elasticity)分析法;(4)临界损失(critical loss)分析法;(5)UPP(upward pricing pressure analysis)测试法等。参见余东华:《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SSNIP方法研究——局限性及其改进》,载于《经济评论》2010年第2期。

另外,我国《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在实施中可能会面临许多问题,例如,我国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提取目前还不是很完善,这会给反垄断执法机构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带来一定的困难。参见戴健民:《相关市场界定指南之评析》,来源:http://www.competitionlaw.cn/show.aspx? id=5348&cid=17,访问日期:2010年5月31日。

[推荐书目]

1.〔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反托拉斯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王先林著:《竞争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美〕赫伯特·霍温坎普著:《联邦反托拉斯政策——竞争法律及其实践》,许光耀、江山、王晨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丁茂中著:《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