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公共新论
第一章 “公共”的内涵
这是“正名、顺言”的第一个内容,也是新公共政策学之所以为“新”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本学之所以为“新”和为“学”的第一个尝试性的研究,其基本思路是,“公共”既是“新公共政策学”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新公共政策学”的核心和客体;而“政策”既是“新公共政策学”的工具和方法,又是“新公共政策学”的机理和程序。怎么理解“新公共政策学”就取决于怎样理解“公共”和“政策”以及它们的彼此组合。但首先切入理解的却是“公共”。而其新意也是从对“公共”概念的新的理解和解读开始的。
平常,人们一般把“公共”当“公理”来对待,很少想到还要对“公理”再次进行审视和研究。其实,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是一个越来越显示了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探索并且是具有越来越大的空间和余地的概念和理念。由此也就形成了不同于以往的新解和新学。
此新学首先是从对传统概念的新解开始的,也是从对概念的字表结构理解开始的。概念不仅是思维过程的内容,而且还是支撑思维运行的细胞单位和基础基石。概念是理念和理论的起点。概念有内涵与外延、纹理和机理、机制与体制的区别。其中,内涵又是概念的本质和实质。内涵还有一个不断被挖掘、不断被认识和不断被提升甚至是不断变化乃至进化的过程,也有一个逐渐趋于完整但永远不能到达完整的无限的过程。
概念是人类对一个复杂的过程或事物的概括性理解。从哲学的观念来说,概念本身就是思维的基本单位,而思维只是联系和连续在一起的概念的组合而已。在日常用语中,人们往往是将概念与一个名词或者术语同等和混淆起来对待的,从而体现出一种抽象的、普遍的和概括的特性和特点。但现实是,在它们的外延中,人们是很容易忽略其具象事物之间的差异性的,从而把它们视为相同的事物去认识、理解和处理。由此形成了概念是抽象的而蕴涵的理念却是具体的和具象的矛盾性。但概念的模糊性和等同性又是为了适用于它们外延和外在的所有事物的,所以它们又是普遍的。
而思维是一个动态,是一个过程,是一个方式,是一个生产,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间接的、概括的和生产的反映,是认识和提炼的高级形式。它反映的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和规律性的联系。其中的思维的间接性指的是人们借助一定的媒介和对知识以及经验的运用和运作而对客观事物进行间接的认识。而思维的概括性主要是指思维在大量感性材料的基础上,把一类事物共同的特征和规律抽取和提炼出来,并加以高度整理和概括。其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思维反映的是同类事物外在所共同的、共有的和本质的属性;二是思维还可以反映出相同事物内部之间的不同以及联系和规律。
中文的概念与西语的概念由于用字造句的不同决定了中方与西方在思维方式上的不同。其中,中文造字、用字和造句的语序与语法方式的不同、前后顺序位置的变化,从深层次探究看,其实就是中国式思维方式进化和变化的产物,而这种变化归根结底是由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机遇形成的,尤其是历史经验的影响与生活环境的变化对现有逻辑方式和思维方式产生了很大的作用,使其从经验里进行学习、从中国丰富的传统文化中学习、并与面临的客观现实情况相结合,以体现更多的和越来越多的本国性和本土性。
而“理念”实际上就是我们对某种事物的观点、看法和信念的集合。在很多情况下,理念和观念都是可以互用的。《辞海》对“观念”一词的解释有两条:一是指“看法、思想、思维活动的结果”;二是指“观念(希腊文idea),就是通常所指的思想,而有时亦是指表象或客观事物在人脑里留下的概括的形象。”
一、一般性理解
对概念的理解是分层的。一般有民间的、学术的和官方的三级的区别。但概念是思维的前提和基础,思维主要是对概念的运用,然后产生思想。所以,要想统一思想,必须首先统一概念。但概念是否统一,最终并不取决于是否有统一的想法,而是取决于对概念的解析和解读是否合理与统一。而对本书的核心概念“公共”的理解在目前则主要呈现出如下一些基本特点:
1.概念是混合的
一见到“公共”的概念,就会使很多人迷惑不解,其中主要表现为不知所指为何物。其关键在于,人们首先缺少的是“公共意识”。这导致了即使在广泛使用“公共”一词的今天,对何谓与何为“公共”的问题,也极少甚至几乎没有人对此进行过比较详细的讨论、阐述和表达。所以,也常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人们普遍会在“公”与“共”之间的区别问题面前一筹莫展,而我们理解“公共”就是“公”+“共”的一个合体。所以,在谈论与此相关的问题时,人们一般也是人云亦云的。这就是为什么人们会经常提出类似“公共”是指什么的问题的客观背景。
其实,“公共”概念是一个舶来品,一般是通过翻译英文“public”才形成的。之前,在中国,一般都是把它们分隔开来使用的。先是在“共和元年”使用了“共”的概念,是大臣在国王不在的时候共同执政的意思。后来到秦朝才有了“公”的概念,是朝廷中最高的官职,有“三公”,即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而“公”下面的官职是“卿”,共有“九卿”。一直到孙中山的“天下为公”的“公”几乎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后来随着共产党的成立和《共产党宣言》的翻译出版,“共”又被大幅度使用,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共产党执政的逐渐稳定和稳固以及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公社制”的建立和作用,“公”和“共”都得到了各自充分的发挥和发展,但几乎都是很少甚至是没有合起来使用过的。而真正大幅度地使用“公共”并把它们与其他的词汇结合起来却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上,提出和形成了一个中等的“公共”家族。
但就西方语言“公共”(Public)这个单词来看,最早使用它的是柏拉图,他是把它嵌在“理想国”的希腊文单词“Republic”里的。到了近代,法国人是较早开始感觉到有着公共性问题的存在的,并且在大约17世纪末的时候,法语中的“Publicite”才被借用到了英语中,变成了“Publicity”。在法语中,“公共”(Lepublic)一词最早是用来指称“公众”的。这与现代词汇中的“公共”一词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相近性和相似性。但从总体看,对“公共”的理解与现代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是目前流行的思维方式是英语的。而当初在英国人接受法国人的“Publicite”概念的时候却把它变异了,主要是英国人是在“世界”或者“人类”的意义和角度上来使用这个“公共”词语的,也就是说,英国人当初的“Publicity”是尚不具有和具备现代语汇中“公共”一词的内涵的。
从“公共”一词与“公众”一词在现代社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相关性出发进行审视,“公共”性真正地发生巨变是在欧洲大陆。应该说,在到达“法国大革命”的时候,柏拉图的理想的“Republic”才转变为了现实,就是成立了“共和国”。而到八十二年后的“巴黎公社”的时候,已经出现了要以“公”代替“共”的苗头。
虽然很多学者都认同,现代意义的“公共”概念是经过德语世界的众多学者如熊彼特(Schumpeter,1918)和布鲁纳(Brunner,1943),在英语世界的德裔犹太女学者阿伦特(Arendt,1958)和更早的杜威(Dewey,1923)的努力,并且最后是经过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一词的提出而完善的。其实,这个判断是存在很大误区、误解和误会的。
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public”。在《汉英词典》中,就是把“公”翻译为“public”的。其实,即使到了20世纪60年代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或者“公共空间”的时候,“public”概念中包含的理念还没有达到中文“公共”的程度和层次。与中文的“公共”概念和理念还是有所缺陷的。这可以从对“公共领域”或者“公共空间”(public sphere)所下的定义中窥见一斑。哈贝马斯认为,所谓的“public sphere”(“公共领域”或者“公共空间”),就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市民们假定可以在这个空间中自由言论而不受国家干涉的状态。通俗地说,就是指一个“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从中可以得出结论,哈氏的“public sphere”也是其中只有较多的“共”而很少甚至几乎没有“公”的。其中关键在于,哈贝马斯强调的是,“public sphere”是这样一种不受政府侵扰的自由空间,市民间以阅读为中介、以交流为中心的公共交往。这与把在西方语言中类似“public”的词义都翻译为中文的“公共”的内涵相比,确实是存在很大的差距和差别的。所以,与其说西方社会有“公共”的历史,其实还不如说其有“public”的历史为妥。
这就不仅需要对“公共”与“public”之间的关系进行一番考证,而且还需要对“公共”的内涵进行剖析。否则,难以准确和全面地理解“公共”的内涵、内容和内质。但现实是,人们对“公共”的理解一般有三层意思:一是把“公共”作为一个抽象和笼统的概念来理解,这就等于“public”的中文表述;二是要把“公共”理解为是由“公”+“共”两部分构成和组成的一个整体概念;三是要把对“公共”的理解与“公共社会”的概念联系在一起。这也是从“公共社会”的角度来审视和观察现实社会才形成的一个发现,发现了现实社会的公共性和公共程度的低下和不成熟。所以,这就需要特别梳理一下“公共”的概念。
人类在社会发展到20世纪和21世纪交替的时候才突然发现,社会下一步运行和发展的方向似乎非常模糊。而通过对人们的潜意识进行测试和评估后认为,社会的公共需求却在飞速增长和提升。同时,“公共社会”的概念和理念也在悄然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应该说,“公共社会”不仅是一个崭新的社会形态概念,而且还是一个新型的社会运行机理,并且更是一个导向性的社会价值体系。现在看来,它的基础就是“公共”的财产所有制度。其中,无论是“公有”还是“共有”,其实都涉及一个对“公”和“共”如何理解的问题。“公”和“共”在中文中确实是很容易混淆的。实际上,在日常生活中,这两者也是经常混用和连用的,如“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和“公共政策”等等。它们在意思上笼统地看确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仔细辨来,却绝对又是有所不同的。所以,它们才会连在一起使用,形成了一个“双字”的并立形态,这是中国词语的基本特点。中国词语是非常重视“双字”之间所形成的一个整体词汇、概念和效果的,从而与西文有所不同。西文一般重视的是一个“单词”的单个内涵。这就产生了把英文“public”翻译为“公共”是否合适和妥当的问题,也涉及一个如何把中文“公共”翻译为英文的问题。类似的情况和问题也会在几乎所有的中西文互译中出现和作用。
深究起来,在现实中,在人们习以为常的用法中,“公”和“共”确实也是存在着严格区别的,所指也并不是一回事,如“共同”的“共”就难以用“公”来代替,“公路”、“公海”的“公”也难以用“共”来替换,“大公无私”的“公”不可能是“共”,还有“公家”的“公”也不是“共”,等等。也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共”,就是在公共领域的基础上,充分地反映出公意,维护好公正,体现了公平,是做到事务公开和满足公益的。而其中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则是公共性的三个维度的表现。
所以,本书主张用“com-society”这个新的英文单词来代替“public-society”的旧词。其中,其英文单词“com”将在本书中完全代替翻译“公共”的单词“public”,把“public”翻译为“公共”将在本书之后结束。而“com”实际上就是英文“commune”(公社)和“common”(共同)两个单词的词根,具有包含“公社”之“公”和“共同”之“共”并把它们结合与融合在一起的意思。由此也可以说,中文的“公共”其实就是“公社性”和“共同性”的联合体和混合体。但这种代替最终是否会得到学术界和政治界的认可和认同则还需要历史的沉淀、洗礼和考验。
其中涉及一个对“公”和“共”的联系和区别的理解问题,弄清楚“公”和“共”之间的区别,其意义要远远超出词语学的范畴。其真实意义就在于,它将有利于对人类社会形态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和形式进行科学的解读和理解。
其实,成为中国文化的一个重要的语汇和观念,“公”至少有两千五百年的历史。在漫长的历史中,这个观念在经历过分化和演变之后,在意义和含义的基础上又保持着重叠,乃至彼此渗透,最终构成了一个复杂而又极其宽广的意义之网。中国式的“公”观念又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西方原则上并没有严格意义的“公”的概念、理念和观念。而中国的“公”观念却是与中国的社会文化环境和氛围紧密相联的。
作为一个政治社会概念,“公”最初的含义就是指统治者或政府之事,后来衍生出来就成了“公众事务”的意思。它的一个主要含义是政府、朝廷或政府事务,与它相对的是“私”,就有民间的意思,就是隐藏和隐秘的意思;另一个主要含义的核心是“普遍”或“全体”,即它指的不只是朝廷、政府,而是及于国家、“天下”,甚至可以是人间宇宙的总和。而“公”脱离政府、朝廷的范畴,取得超越的意涵,意味着普遍、全体以及其他价值。似乎和“天”的观念的发展有关,在这方面,我国传统的道家扮演了关键的角色。如《老子》在第十六章中就有言:“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殁身不殆”。
根据2001年修订的《新华词典》解释,“公”和“共”虽然有联系,但属于不同的范围和范畴。“共”字是“共同”和“一起”的意思,还有“一起承受”的意思;“共有”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享有某项财产所有权”的意思。它有两种体现形式:一是“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它是不排斥“私”甚至是包括“私”的。而“公”字则与“共”不同,它主要是相对“私”而言的,是“私”的一个对立状态,是排斥“私”的,甚至还会超越“私”。它的外延曾经有“属于国家或集体的”意思,而现实是,它的外延形式还在不断地发展之中。
应该说,“公”和“共”, “公有”和“共有”是具有明显的不同含义的:“公有”是指财产不为个人所拥有但为整体所拥有而个人可以使用的状态。而“共有”是指每个人都拥有和支配财产的状态。于是,所谓“公产”就是一个让每个人失去财产但让其整体拥有财产的过程。这是财产的一个聚集状态。而“共产”就是指把社会中一部分拥有财产而一部分不拥有财产的状况改变为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一份财产的过程,因此,“共产”也可以理解为财产的平均化和均等化。这却是财产的一个分散状态,它是与财产的聚集状态不同的,但它们又经常是力量相等而方向相反的。
但在2005年之前学术界几乎还没有人正式提出过类似的问题。其实,即使是在2005年之后,对此类问题的关注也是很少的、浮浅的和狭窄的。
2.意识是排斥的
由于过去曾经实行过的“公有制”伤害了不少人的心,所以虽然在潜意识中有需求,但大家在意识层面却普遍对“公共”的概念和理念在没有深究之前基本是持排斥甚至抵触态度的,也是觉得在现实社会里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甚至是完全空想的。其中主要是对“公”的排斥、对“个”的理解也片面化和异化为“私”的。中国社会目前的现状是民众普遍对“公共权益”问题没有太多的感觉,而且还有强烈的排斥甚至反对。导致这种排斥心理的主要原因在于三点:一是中国社会主义是建立在经济不发达的社会基础上的,尤其是经济基本处于一个“小经济”的范畴、程度和地步的层次和境界之中。二是中国社会曾经有过一段比较残酷的“公有制”阶段,这使得现实的人们不同程度地对“公”字有所避免、害怕甚至畏惧。三是对“公共”的概念和理念还没有彻底的了解和理解清楚,还没有认识到,原来“公共”的概念和理念是既包含了整体利益又兼顾了个体和局部的利益的。尤其是中国社会在经历过近30年的快速和高速发展后,虽然GDP广泛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普遍提高了,但思维和思想的变化却基本还是维持在老样子的水准上,尤其是关于自己、自我和自私与“公共”之间关系的思维和思想变化不大。表现出来就是都把“社会”和“公共”简单地当成了一个垃圾场,凡是自己不要的或者不良的或者垃圾或者污水都倒向了公共场、公共空间和公共池塘,如公路、马路、公厕和公园,等等,也没有把走到公共场所的自我和放到公共场所的建筑等都当成一个公共人物或公共事物来看待,也严重缺乏对此类公共事物或场所的责任意识与爱护意识。
3.心理是需求的
但“公共”已经成为或者正在成为一种心理的社会需要或者社会的心理需要。而且这种需要正在变得越来越紧迫和急切。交通、交往、网络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促使一个“网络社会”、“虚拟社会”和“小村社会”的形成,特别是这些“社会”的范围在变得越来越庞大甚至产生了对“现实社会”越来越强大的影响力。所形成的这个“小村社会”也普遍地产生了对全球共同所面临的环境的、气候的、人文的、资源的整体的责任意识与爱护意识。这相对过去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人们逐渐产生了这种心理需求,即产生了对“公有”的、“公共”的以及以这种理念为基础的“公共社会”的向往。这种心理需求主要产生于三个方面:一是网络化社会的形成加剧,信息沟通方式的日益快速便捷使得个人的自我生活领域越来越缩小,越来越多地与公共领域相交织并且为公共领域所代替。在这种社会形势下,人们对以前曾经忽略忽视掉的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也给予和加以了更多的关注,投以更大的热情。从心理的角度上看,这种需求是越来越迫切的,俨然成为网络社会环境下社会的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和模式,如杭州市政府打造的“复合主体”,正是借鉴了多元化主体下的一种社会发展模式更新;二是从现实问题的角度来讲,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就是“公共社会”。既然社会主义是“公共社会”的最彻底最完善的形态,并且既然“公共社会”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的和重要的特性和特征,那么在实际操作上,如何打造一个“公共社会”就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了;三是心理需要一般是可以分为“显潜”两种状态的,并且它们之间是呈交替运行态势的:“公”需要和“共”需要都是社会心理需要的两个方面。“公”需要是一种整体需要、聚合需要和联系需要,而“共”需要是一种个体需要、分散需要和均等需要。但是,其中的个体需要就并不等于是私人的需要。显然,在“个”与“私”之间是有明显区别而不同的。而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私人需要是私利化的需要,具有私利化的性质,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和隐秘性。这种需要带有无尽止的贪婪与索取的性质,是最终为个人利益服务的。而需要的私人化和私欲化是个体需要的一个极端状态。个体需要是相对于整体需要而言,是对整体需要进行的有机分配所获得的个人所有,而有机分配方式又是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存在区别的。其核心是,个体需要在本质上是不排他的。这两种需要是各为显在和潜在两种状态的。在改革开放30年中,我们注重了不同个体的相同的共同的需要和利益,所以潜在的是“公”的需要利益。其实,“公”需是作为“共”需的基础而存在的,没有“公需”作为基础,任何“共需”也是难以生存和满足的。“共需”是在“公需”基础上的需求,“公需”的集中化趋势和“共需”的分散化趋势促进了社会需求的良性合理分配。社会主义之所以是“公共社会”最为完善的社会形态的原因,就是在于社会主义所特有的所有制形式能够使“公需”和“共需”的协调机理产生最大化的效用。
“公共社会”的特征主要在于“公共性”已经达到一个比较高的程度和层次。而无论是“公”还是“共”则主要都是对立于私的和排斥私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前正在展开的趋势和倾向,与我们在前段时间里的趋势和倾向还是存在着很大不同的。1992年党的十四大以来,我们要建设和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加的是市场在经济运行中的机理和作用。应该说,在“市场社会”和“公共社会”之间,确实是存在较大的甚至是很大的和越来越大的差别。现实是,市场经济一方面是重视了社会市场化的过程和目标,另一方面却是忽略了社会公共化的需要和需求,注重的是“以物质利益为动力的”机理。于是,“人民”也就变成了“市民”。而“市民”不仅十分注重个体的、个人的和个别的利益,而且还斤斤计较自己所得的利益,从而是不太顾及整体的、全面的和公共的利益的。
由此得出结论,打造一个“公共社会”或打通一个通往“公共社会”的通道的要点在于,要完成由“市场社会”向“公共社会”的转变。面对公众对公共社会日益的需求以及在网络社会影响下公共社会发生发展的必然性来看,需要由一个主体来主要完成和承担任务和责任,这个主体就是具有公权力的政府,政府必须要在营造和打造“公共社会”方面发挥出自己特殊的主导的作用,更多地建造公共设施,更多地提供公共产品,更多地提供公共服务,更多地培育和促进政府以外的社会公共组织的建立和发展等等。
二、特殊性理解
这主要是对“公”与“共”展开特别的、特殊的和特色的分别式理解。这种特色性主要体现在目前所处的历史背景上和历史发展的轨迹上。其实,任何历史阶段都是有其历史特色性的,都是历史发展到某个阶段的综合和整体的表现和体现。事实是,无数的历史特殊性就构成了或者组成了历史的普遍性。
1.概念的模糊
根据认真研究当初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公”和“共”及其“公有”和“共有”的理解发现,当初他们对这两个概念既是没有分开的,对其的认识也是模糊的。虽然这与他们所处的时代和社会密切相关,但还是要涉及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思想的基本评价和判断。像历史上任何学说一样,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也是有局限性的。虽然思维是无限的,但观点是有限的。其实,真正的有限性不在学说本身,而在于对学说的运用和应用。
当初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公”和“共”的认识确实是模糊的。这可以从马、恩对“非私”和“非资”的思路中清晰可见,马、恩当初对“公”和“共”认识的模糊性典型地反映在马、恩合著的出版于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中。在其中,他们曾经有过一段应该引起后人特别注意的表述:“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其中,关键在于对“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和“社会财产”之间区别的理解。按照现在的理解是,“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其所有制度是一种“共同所有财产”的所有制度,而“社会财产”的所有制度则属于一种“公有财产”的所有制度。我们把“共同所有财产”制度简称为“共有制”,而把“公有财产”制度简称为“公有制”。
马、恩虽然没有明确地使用准确的“公有”和“共有”的概念,但他们的意思基本上还是明显和明确的,就是倾向于“共有制”的。佐证之一是,他们是竭力主张“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的。但这种倾向与书名的“communism”是不一致的,甚至是矛盾和冲突的。后来是中国人在把“communism”翻译为中文时又恢复了原来的倾向,定性为“共产主义”,而不是“公产主义”。由此才把未来社会的性质和形态界定为了“共产主义”。
而所谓的“共产”,其实就是指一种“共同拥有财产”的状态和制度;而所谓“共产主义”,其实就是指一种可以把社会人拥有共同财产作为社会主要价值体现和奋斗目标的社会形态、价值系统和理论体系。
共产主义的实践却往往是把“共产主义”与“公有制”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甚至还错误地把“共有制”与“公有制”混为一谈。而这又是与马、恩在当时在认识上没有把“公有”和“共有”、“个有”和“私有”等概念和理念严格加以区别密切有关。而马、恩之所以没有这种区别的思维和思想,则又是与马、恩所处的时代密切相关的。那时是一个“一分为二”的时代,是一个分析思维开始盛行的时代。由于分工和分配经济形成的分析思维又造成了社会的分裂和分立,并且又反过来影响人们的社会思维方式所呈现的对立甚至敌对和斗争的状态。应该看到,这种分裂的社会现象在当时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主要是打破了封建的平均主义思维。应该说,在资本主义之前的封建社会基本上是一个个权和私权还十分模糊的时代。而要想打破封建运行的反复和重复的循环,就必须得从打破这种模糊开始,就必须从分工、分别和分类甚至分配和分化开始。资本主义是以“私”来打破封建堡垒的。而与“私”对应的是“公”,所以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初提出“公”的概念和理念又是会容易导致封建势力复辟的。当时,由于与“私”的对立和冲突太经常和激烈了,就导致了对“公”内部的结构和机理机制的认识缺乏或者认识不清。
但也要清醒和清晰地看到,资本主义刚刚发展起来就马上出现了对“一分为二”对立局面的反动,其典型的就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出现,于是就有了指导无产阶级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学说和领导无产阶级革命的共产党政党组织。
这里就形成了一个如何理解“共产主义”的问题。从英语中理解,“communism”其实应该是“公社主义”或者就是“公产主义”的意思。但如果从中文去理解,“共产党”就应该成为一个为“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制”而努力和奋斗的政党,就应该不仅是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而且还是全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和代言。但现实是,在中国是先有“公有制”而后才明白和探索了“共有制”的。这就与在完全私有制基础上建设“共有制”有很大的不同。中国有20余年纯粹公有制的历史,又有同样是20余年的“以公有制为主”的历史。这使得在中国要建立和实施纯粹的“共有制”已经没有可能。虽然从理论上看,人类社会应该是先有“共有”制度而后才有“公有”制度的,并且“公有制”是在“每个人拥有财产”一段时间和达到一定程度后对“共有”的一种超越和升华。但是,在现实中,在中国能建立的就只有和只能是“公共所有制”了。
社会主义在进入近代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公有阶段。这基本上就是那个空想阶段。二是共有阶段。这是从中国现实出发理解马克思主义从而得出其是共有阶段主流思想的结论。其中把马克思主义的“communism”理解为“共产主义”就是一个佐证。三是公共阶段。在经过“公有”与“共有”之后还有一个“既公又共”阶段。甚至至今还没有真正既走进又走出这个阶段。“公共社会”概念和理念的形成和提出其实就是这个“既公又共”阶段的典型状态。
同时还应该看到,把马、恩当初比较模糊的思维和观点清晰化,并且朝着“公有制”方向发展的重大历史事件是“巴黎公社”革命。爆发在1871年的短暂的“巴黎公社”革命把“个有制”与“私有制”混淆了,并且在否定“私有制”的同时也否定了“个有制”,从而也就否定了“共有制”。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这种状况一直到中国20世纪80年代初取消“人民公社”制度才基本结束,总共持续了一百余年。
从中文用字的状态看,“公”与“共”至今还是难以分别和辨认清楚的。“公”者,平分也。这是《说文》的解释。也就是说,“公”是覆盖“厶”的,而“厶”者就是“私”。所以,严格来说,“公”者本身就是覆盖“私”的,是压制“私”的和否定“私”的,但不是包含“私”的。但是,“共”却是不同于“公”的,基本是包含“模糊私”的,也即是包含“个”的。其中,既要看到“私”是对“无私”的突破,又要看到“公”是对“私”的反动。而“共”又是对“公”的一种否定。但“公共”是对“公”和“共”的结合、混合和综合,从而形成一个整体概念和理念。其中,尤其是要特别注意,“私”在现代社会或者公共社会中的形式和形态也在发生变化,而“个体”是其一种新型的社会存在和作用的方式。现实是,类似的学术研究却一直都没有得到社会和政治的认可和认同从而被采纳和采用。
混合的现状决定了混合的意识。社会的公共性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共同特性和特征。问题在于,公共性占社会的比重有多少和多大。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随着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变化,人类社会的公共性在社会中的比重是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和越来越重。但这种比重的发展在进入近代之后其速度和程度却呈现和发生了突然加快的势头。尤其是在进入21世纪后,由于生产的社会化、经济的全球化、政治的民主化和信息的网络化等四大浪潮的冲击和裹挟,人类对社会公共性的盼望和社会对公共性的需求以及拥有的程度都到达了一个绝对控制的高度和纯度。而在这些方面,西方社会已经遥遥领先于地球其他地区,从而使其具有和拥有了一些“公共社会”的基本的性质和性征。西方社会在近40年中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对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还是没有认识到其中的内涵性,于是就形成了对这些变化不是真的不见,就是视而不见的现状。其中变化之一,就是凸现了对“公共权益”的尊重和维护。但中国社会却是在进入21世纪之后才开始从事“公共社会”建设的。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从1992年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国社会建设和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体制增加的是市场在经济运行中的机制和作用,这是一种把社会的各种资源分散、分离和分裂的状态和态势,而如果从管理的角度看这些态势和形势其实是既不利于统筹又不利于协调的。
所以,要特别注意“社会性”与“公共性”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公共性”和“社会性”俨然是不同的:“社会性”是自人类社会存在和形成以来就具有的一个本质因素和一个长期演变的历史过程,是生物作为集体活动的个体或作为社会整体的一员而活动时所表现出来的有利于集体和社会发展的一种特性。人是不能脱离社会及其社会性而孤立生存和生活的。而“公共性”则不是如此,“公共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具有历史性质的,它是与公共行政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整个公共行政理论体系和行为模式的出发点。“公共性”正是具有公权力的组织包括政府在内的根本目标和首要价值。可以把“公共性”和“社会性”分别理解为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两个阶段,一是社会性得到充分发展的阶段,二是公共性得到充分发展的阶段,只是角度不同而已。但也可以用广义社会性来概括狭义社会性和公共性,并把它们分为广义社会性的两个层次。其中,社会性与公共性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是松散型的,而后者是紧密型的;前者是潜在性的,而后者是显在性;前者具有浓厚的客观性,而后者具有浓厚的主观性;前者是分散性的,而后者是凝聚性的。
2.英语中的概念模糊
在英语中,至今还有用词不分的现象,如“commune”、“common”、“communism”、“community”、“republic”、“everyone”和“all”,等等,在中文的翻译里都没有给予严格的区别。这为我们深刻理解社会现象和表达我们的思想带来了障碍和困难。所以,必须从中文角度出发对英文的相关单词进行略微严格的分类和区别。这样是便于交流的,如对“sorry”和“appologize”的区别一样。
中文的很多概念虽然是从英文等外文中翻译过来的,但译者已经将其概念赋予了一种特殊的含义,如英文的“communism”其实是中文的“公产主义”,它是中文“共产主义”的一种引申、延伸和发展,但并不等同于“共产主义”。于是,“communist”也就是“公产主义者”:是要消灭一切私人占有方式,而不是要剥夺他人的财产然后归自己所有。而“共产制”则不同,它早在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中就曾经有过存在的雏形,那就是农民起义夺取政权后对财产拥有的状态。农民参加起义的本原目的就是为了使自己有所占有或者拥有。正是从这点考虑出发,西方社会的人们才会那样坚决地拒绝甚至排斥“communism”即中文的“公产主义”的,而事实上在经历过资本主义社会的洗礼后其实是人们能更好地接受中文所表达的“共产主义”即“commonism”的基本内涵。
同时,从对“共和国”一词的解读中也可以得到相同的结论。“共和国”本来就是一个舶来品,它的英文是“republic”。这也是柏拉图的《理想国》的英文名字。它是来自词根“public”的。对“public”,中文翻译为“公众的”、“公用的”和“公开的”,也都是与“共”无关的。显然这也是有误的。因为从这个角度看,“Republic”就只能被译为“公和国”而不是“共和国”。但从历史情况看,这却正好相反。“republic”产生于法国大革命时期。而法国大革命是讲“人权”的。而所谓“人权”又是讲“人人平等”的,其主体是每一个人,其注重的是每一个人的权利问题,是把每一个人都看成是一个充满理性的人,而不是摆脱了个体的整体概念。由此我们再来看“public”的英文解释就可明白,原来是译者自身对“公”与“共”不甚明了的缘故。根据朗文英文词典解释,“public”:“people in general”。其中,要明白和明确“public”是什么意思,首先要明白和明确“general”是什么意思。又查到“general”:“concerning or felt by everybody or most people”。请注意其中的“everybody”和“most people”两词的内在含义。其中,“everybody”是明显与“whole”不同的,是指一个整体中的每一个人。而“most people”更是指一个多数人的概念,是一种统计的结果概念,也就是基于对每个个体状况的统计。由此看,中文是应该将“public”译为“共众的”和“共用的”才是确切和贴切的。而从中文看,“公”就具有一个整体性质,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概念,是与“私”对立的,如《汉英词典》也是把“公”翻译为“state-owned”(国家所有)和“collective”(集体所有)的。典型的佐证是“大公无私”。它有时甚至可以与英文“crowd”一词相混。而“共”就是一个具有浓厚统计性质的概念,是一个从表象看是“私”实则是“个”的联合体的概念。其中,哈贝马斯的“公共”概念针对的就是“个体”,如他认为:“共同生活的规范在陌生人当中同样也可以建立起团结,因为它们依赖的是普遍认可。”请注意他强调的不是一个一致的和整体的认可概念。
3.中文概念模糊
在中文中,对“公”和“共”的理解目前也是模糊的。如“公有”指的是公共所有;“公共”指的是公有的和共用的;“公社”指的是在高级农业生产社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成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公共社会”指的是一个讲究和注重公共产品、公共机制、公共权力和公共服务的社会。“社会主义公共社会”应该是以“公共所有”为基础,以“公共权益”为纽带,以“服务型政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形态。“公安”指的是社会的公共治安;“公务”指的是公事,即关于国家或集体的事务。“公仆”指的是公众的仆人,比喻替公众服务的人,如在《天安门诗八首》里面写到的“功高不改忠贞志,位尊难移公仆心”,今指政府的官员,省长、市长都是人民公仆,理应为老百姓多办实事。
目前,中国社会的基本态势还是用“公”来代替“共”的,包括其中“非公”来代替“共”的。但近来也有多用和频用“共”的势头,如“共克时艰”等等。其中,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就是一个里程碑和分水岭。从十七大开始,使用“公共”一词的频率明显加快和增多。其中以“共享”战略为典型:它的前提是“共赢”, “共赢”的前提是“共分”, “共分”的前提是“共建”。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主张:我们只能“共同分享发展机遇”和“共享发展成果”,才能“共同应对各种挑战”。所以,要共享改革、开放和发展的机遇和成果,要共同发展和繁荣。其中,应该看到,“共同分享”发展的成果是“公共社会”的基本特性。它与非公共社会的基本特性有很大不同。在非公共社会中,“分”几乎不仅是很难的,而且是不可能的。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分利”会导致“贫穷”。而“公共社会”则是注重社会的公共性。所谓公共性,首先是要特别注重公平性和正义性。所以,“公共社会”就十分注重“公共服务”、“公共财政”、“公共设施”、“公共产品”、“公共政策”和“公共所有”。一个社会只有在其公共性达到较高程度后才能转变和成为“公共社会”。其一切的基础应该是“公共所有”。“公共所有”也是人们进入公共社会后对所有性质和形式的需要和需求。其中,“公共所有”=“公有制”+“共有制”。这种需要和需求在社会还没有进入公共社会之前是难以被人们所了解和理解的。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社会的公共性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发达,也要求必须首先要对“公”和“共”严格地加以区别,然后再充分地发挥和发展它们各自的内容和作用,从而使得目前的把它们混为一谈的情况必须得到较好的改变、改进和改观。
三、分别性理解
这主要是对“公”和“共”以及“公有”与“共有”进行分开和分层的理解。对“公”与“共”的认识和运用,在我国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段主要是运用在所有制度上,而现在则主要是运用在社会方面上;在新中国第一个30年,两者的运用频率是用“公”多于用“共”的。而现在是,两者的运用频率是用“共”多于用“公”的。西方社会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自私”的阶段后,目前是基本上进入了一个“个自”和“共同”的状态。而在这个状态中,西方是只有“共”而没有“公”的。
首先要把对“公”和“共”的分别理解放在所有制问题上展开。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后出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由此决定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也规律性地进入了第二个阶段,也即保守和被动的阶段。由此也就展开了在所有制问题上的“公”和“私”以及“共”和“个”之间的矛盾冲突和较量。这种较量也会在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上表现出来。这种对“公”和“私”以及“共”和“个”的矛盾和冲突的最高表现一般都会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宪法中。
我国宪法对“公”和“私”以及“共”和“个”的矛盾性表现在对其中一些条款的仔细琢磨上,其结果是有如下两个方面应该引起注意:一是宪法的第六条、第七条与第十一条之间的不一致性。二是宪法的有些内容与中国共产党党章的不一致性。具体表现如下:其中,宪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而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规定,“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总纲”还规定,“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仅从这些文字的表述看,我国对现行的所有制制度在认识上存在这样四个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一是在系统性方面。它主要表现在“公有”和“非公有”从机理上看存在着的矛盾和冲突。“非公有”所涵盖的面太广,包括“公有”以外所有的一切,自然也包含“私有”。而“公有”和“私有”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所有制性质,也是根本不可能有机地统一起来的。二是在概念方面。它主要是提出了一个包含有“公有制”在内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概念以及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和解释。感觉上在理解和解释与概念和理念之间还是存在很大的不一致性,主要是在“公”与“各”之间没有区别开来,由此也就形成了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公有制”形式?原始社会的“公有制”其实不是一种“公有制”形式,而是一种“无所有制”。那么,新的“公有制”形式又是什么?三是在所有制性质和形式方面。它们还是没有被严格加以区别开来,主要是把“公有制”既当成了抽象的所有制性质又当成了具体的所有制形式。应该是,“公有制”只是一种所有制性质,它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另有其存在和作用的形式。这些形式有时可能还会与其他性质的所有制形式相似而难以分辨。四是在“公有制”形式方面。它对“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的理解还欠缺全面和深入,主要是没有把它们分解为“每个人所有”和“作为整体所有”,而只是简单地理解为“国有”或者“集体所有”。这些问题存在的关键,还在于对所有制客观存在的系统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可以看到,无论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只要是“系统化”的就都是可以激发和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世间一切事物的运行和发展都是“系统化”和“有机化”的结果。其中的任何一个因素一旦脱离了系统性和有机性,就很难说清楚其作用、功能和地位。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它具有系统的基本性质。不同系统混杂在一起,很容易产生“排斥”和“抗体”现象。它们一旦出现就会对整个机体形成摧毁和崩溃的效应。问题在于,任何制度“系统化”和“有机化”的形成都有一个过程。而当这个过程尚未完成时,任何对制度的评论和评价也都是难以准确和科学的。
其实,社会主义所有制度的建立也不是孤立的。历史上,任何新的社会形态总是萌芽在旧的社会形态之中的。社会主义也是如此。社会主义所有制度注重“各体”是与资本主义实践注意“个有”有关的。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是从19世纪后期才开始注意“个有制”问题的,并且已经开始探讨如何把“私有制”转化为“个有制”的问题。探讨的典型成果就是“个有制”、“股份制”、和“互助制”的出台。其著名的代表人物就是蒲鲁东,其思想构成了蒲鲁东主义。
无论是“公有”还是“共产”其实都是从西文翻译过来的。但从中西文的不同含义看,这两者却是矛盾的。从中文的含义看,应该的逻辑是,“共产党”的任务是使生产资料被“共同”占有。这也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8年《共产党宣言》中给“共产主义者”提出的一个历史任务。但这又与英文“communism”的解释不符。
“communism”,我们翻译为“共产主义”。其实,从中文看,它更应该被译为“公产主义”。这从现在看明显是一个误译,主要是没有把英文“commune”和“common”两个十分相似的单词严格加以区分和区别。佐证这是一个误译的一个证据就是,作为英文“communism”词根的“commune”,我们一般都是把它译为“公社”而不是“共社”的,它是属“公”而不是属“共”的。由此看,把“communism”翻译为“共产主义”而不是“公产主义”就是错位的和误会的甚至是误解的。同时,朗文词典是这样解释“commune”的:“a group of people who live together, though not of the same family, and who share their lives and possession”。但仅从这个句子还是看不出其中“公”或“共”的区别以及选择问题的。最典型的译例就是“巴黎公社”。为什么不译为“巴黎共社”呢?猜想译者之所以把它译为“共产主义”而不是“公产主义”,主要是因为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是基本参照了或者是混淆了英文“common”的中译意思。但“commune”既不是也不等于“common”,而是还要超越和包含“common”。对“common”,中文还是较多地译为“共”以及“共同体”的。从表面看,这好像只是简单的一字之差,其实在其中却是蕴涵着我们对人类的社会形态发展变化的巨大理解。从中文的含义看,人类社会的最高社会形态应该是“公产主义”,而不是“共产主义”。为这个“主义”目标而奋斗的人就是“communist”也即“公产主义者”和“公产党员”,而不是“共产主义者”和“共产党员”。而把中文的“共产主义者”和“共产党人”则应该翻译为英文的“commonism”。其中的区别就是“communist”和“commonism”的不同,就是一个“u”和“o”之间的不同。
现在一般提到的“公有制”,却几乎还没有“共有制”的内容,而在实际意义上,一般人们理解的“公有制”,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有制”,而是一种“共有制”。这种情况在经济还没有发达的社会中是更加普遍。这种误解也曾经比较典型地表现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甚至还一直流传到了现在。它们所对应的是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公有制”对应的是“私有制”,如同“公”是相对于“私”而言的,典型的佐证就是“公”所覆盖和融化的就是“厶”即“私”。而“共有制”对应的是“个有制”,就像“共”是相对于“个”而言一样。现在学术界对“私有制”和“个有制”的区分和区别的讨论虽然已经有了,但尚未达成学术共识。其中,关键在于,对“个有制”如何界定和理解。这还关系到对我们改革开放30年的总体评价。我们至今对“个有制”还没有明确的概念及其表述和态度。它过去一般是隐藏在“私有制”后面,而现在有时也隐藏在“共有制”后面。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个有制”也应该逐渐地走到前台来了。它的基本理念是“个人拥有财产”和“每个人都拥有财产”。改革开放初期盛行的“个体户”就是这种“个人财产拥有制度”的一种制度设计。实际上,“私有”和“公有”原则上都是“个有”的形式,它们之间的区别则主要在于,社会中占有财产的人数比例的多少和占有的机理怎样,只是都有些极端而已,其中有一个从“私有”到“个有”再到“共有”再到“公有”的传递和递进的过程,而“个有”和“共有”是中间状态。
这就是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界定的思路而得出的结论。马、恩认为:“私有制”就是一种“社会中只有10%的人拥有财产,而90%的人不拥有财产”的所有制度。由此可以推导出其“共有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它是一种起码应该是90%的人要拥有财产,而至多不能超过10%的人不拥有财产的所有制度。
现实是,人们还是普遍地不容易分清楚“私有”(private)和“个有”(personal)之间的差别和区别。这从表面上看好像只是在财产所有者人数数量上的区别,但实际上却是量变到达一定程度的时候必然发生的质变。从性质上看,“私有”与“个有”有以下三点根本不同:一是“私有制”不仅只允许自己拥有越来越多的财产而且还反对和不允许甚至是剥削和剥夺别人拥有的财产;而“个有制”则不仅自己要拥有财产而且还要允许别人拥有财产,并且在适当的时候还要帮助别人获得财产甚至更多的财产;二是“私有制”在获得财产的过程中所持的观念一般是“你死我活”的,你无我有的,是损人利己的;而“个有制”则在获得财产的过程中往往是信奉“共赢”、“共享”、“共富”和“共进”原则的,是利己利他的双赢模式的;三是“私有制”主张的是“侵吞”和“全吞”所得,而“个有制”则主张所得还必须顾及“共同体”及其建设从而必须“分”出去一部分,是主张“分配”的。其中,“分”是“个有制”乃至“共有制”的基础和保障。而“个有制”和“共有制”一般都是从“分配制度”中体现和表现出来的。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30年前也就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中国社会,就尝试性地提出了一组系统的“个体经济”和“个体户”等概念,其实就是在提倡和启动“个体所有制”的设计和布局。而且在对待所有状态和制度的态度上还存在着不同,关键在于如何对待他人占有生产资料:“私有制”由于其私密性而过分和过多地只注重了自己占有,而“个有制”则不仅主张他人占有,而且还主张他人公开和公平地占有,甚至还会帮助他人合法和合理地占有生产资料。
而“个有制”与“共有制”(common)的区别则在于前者注重的是每个人,而后者注重的是每个人的联合体。“个有制”是在以个人为单位的基础上,对社会财富的一种占有、拥有和分配的方式。社会中所有的社会物产都要注重个人的所得和拥有,是绝对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没有集体和团体的意识,强调的都只是社会个体的利益;而“共有制”则注重每个人的联系,强调社会中个体与个体相加所得的合力的产生,注重了个体所加的联合体的利益。在“共有制”的社会制度下,社会总体的合力是大于个体的合力的,这从中国2008年震撼世界的“震灾”和北京奥运会的精彩举办中就可以看出,一个民族的凝聚力的产生是和一个民族的制度结构不可分割的。中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而社会主义对“公共社会”的内在需求使得对“公有”、“共有”的关注日益强烈。这种联合体是尊重、包含和落实在个体利益和个人所有的。而“共有制”的性质根本在于,它是在尊重和包含个人利益、个人财产、个人所有的基础上,争取落实个人利益、个人财产以及个人所有的,它不仅强调个人的利益和所得,也着重强调了群体、团体、结合体的利益,它是一种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对财产有所占有的制度。
“共有制”(common)与“公有制”(commune)的区别在于,在中国社会中,尤其是在1978年前的20年中,实行和推行的基本是“公有制”;而1979年之后,实行和推行的可以概括为是一种基本的“共有制”。其中,所谓“共有制”,就是指一种注重每个个人都拥有财产的制度。而所谓“公有制”,就是指一种个人不拥有而作为整体拥有财产的制度,如国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等。它可以对社会和国家的运行起着主要导向、统筹和协调的作用,并在建国以后的特殊时期产生了强大的效果,对经济政治文化在短时期内的发展呈现了一种适应的和适当的效应。而在现实中,只有“共有制”,才能更有效地,更大范围地,也是更深程度地激发和调动每个人的创新、创业和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有“公有制”,才能使由“共有制”激发和调动出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加地有度、有序、有节和有效。对它们加以区别是社会主义实践进一步发展的结果。而中国目前正在组合一种“公共所有制”,这是一种分别先有“共有制”而后才有“公有制”的西方模式和先有“公有制”而后才有“共有制”的中国模式的所有制度。关键是,中国的“共有制”则是从“公有制”里变化、分解和发展出来的。“公有制”是指个人不拥有而整体拥有的财产制度,其与“共有制”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排斥个别、个体和个人的,它可以对社会和国家的运行起一种不受个人利益导向影响的导向和协调的作用。
于是,一个新的“公共”范畴就这样建立、形成和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