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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宗教观
柏克是把英国国教当做一个法定的组织信奉的。不过,他也极力主张对天主教徒和不信国教者施行宽容政策,并曾为废除迫害这些教徒的刑事法规而战斗。他提出:“我都不认为我们的不信奉国教者是分裂分子,甚至几乎所有形色的信奉国教者都不是这种人。对在他们大多数人当中发生的许多事情,我宁愿抱不喜欢的态度而不愿轻易加以斥责。我的宽容观甚至远远超过了这些不信奉国教者。我赞成给予犹太教徒、回教徒乃至异教徒充分的民事保护,包括保障他们公开的宗教信仰不受骚扰,并有权在寺庙及学校宣教。如果他们的那些权利是经过长期的约定俗成的习惯而获得的——那么这些权利的行使与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一样,都是神圣的——它们还尤其应予以保护。对那些我认为是我们的弟兄的人,我倾向于给他们更多的宽容。我指的是一切抱着我们的共同希望的人,以及一切已改革的或未改革的教会,且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除了互相仇视这一点,我在他们当中没有发现任何重大差谬。我从来不根据教育背景来判定哪些人是异端分子或分裂分子。据我看来,判定的根据应当是人的行为。”“但是,宽容并不意味着要排除国家对社会风尚或舆论的引导,也不排除为促成此种引导而采取任何合法的正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