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宗教宽容思想
《社会契约论》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它通过投票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历史上的共和国古罗马、古希腊,特别是斯巴达,教导了我们这些形式的价值。卢梭认为,人们进入政治社会后,就要靠宗教维持,没有宗教,一个民族就不会、也不可能长久存在。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在任何时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体系不能相容的。基督教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基督徒以一种深沉的、决不计较自己的成败得失的心情尽自己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对国家是非常重要的。这种宗教的教条,唯有当其涉及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需解说和注释。现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国家之外,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样的一种教条,唯有在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都是有害的。
(1)宗教的种类
卢梭认为,任何政治社会都是以宗教为基础的,甚至最初人类只有神权,没有王权。宗教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种宗教没有庙宇,没有祭坛,仅限于对最高主宰的内心崇拜,是彻底的福音宗教、真正的有神论,是自然的神圣权利;第二种宗教只属于某一个国家,为该国提供保护主和守护神,通过教义、仪式进行外在崇拜,这是社会的神圣权利;第三种宗教给人提供两个首领、两种立法、两个祖国,让人服从两种互相矛盾的义务,这是教士的神圣权利。
从政治角度看这三种宗教,它们都有缺陷。第三种宗教显然是不好的。第二种宗教体现了对神的崇拜和对法律的热爱,从这个角度说是好的,但它是一种神权政治,建立在谬误和谎言基础上,欺骗人,使人迷信,而且它还是专横暴虐、专制独裁的,从这个角度说又是不好的。至于人的宗教,不能笼统地说是好的,这需要区分基督教和福音书基督教。卢梭认为,福音书基督教才是真正好的宗教。因为这种宗教与政治实体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干涉法律,不会使公民背离社会精神,而使公民关心国家,遵守法律。基督教是一种精神至上的宗教,它只关心天上的东西,对国家漠不关心,而且选用奴役和服从,有利于暴君专制。
(2)对宗教应该宽容
在多神的时代,每个政治社会都膜拜一个神,有多少个民族就有多少个神,但这种多神论并没有导致宗教战争。因为国家的疆界将神的范围限制住了,一个民族的神不能染指其他民族。由于每种宗教只服从该宗教的国家的法律,只有征服才能改变一个民族的宗教。随着征服的扩大,异教取得胜利,成为唯一宗教。基督教主张神学体系和政治体系分离,造成国家内部政权和教权的分裂,形成永恒的冲突。不要区分政治的不宽容和神学的不宽容,不论在哪里,凡是神学不宽容,就会产生某种政治效果,一旦产生这种后果,主权者就不再是主权者了。应该宽容一切能容纳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它的教义不违背公民的义务。
阅读思考题
1.社会契约是怎样缔结的?
2.怎样理解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3.如何理解政府与政治实体的关系?
4.为什么卢梭反对英国议会制?
5.比较卢梭的社会契约与洛克的社会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