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导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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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什么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顾今天的中国,经过二十余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但也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资源约束与经济发展的巨大矛盾之中。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速度急剧加速、环境事故频发、环境纠纷不断,环境问题已经成为近年来社会最关注的重点和热点,也是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焦点之一。面对纷繁的环境现象与事件,面对历历在目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后果,法律应以怎样的视角、从怎样的逻辑起点来观察、分析并解决这些问题?毫无疑问,欲将人们的行为纳入环境法的调整范围,建立正当的环境法律秩序,必须首先确立一些基本的判断标准,这种基本标准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凝练环境法的基本精神、阐明环境法制的基本态度。

法的基本原则也称法理、条理,它是一个学理概念,基本含义为法律精神的积聚、法律问题处理的准绳。每一门法律在自己的发展与演进中,都会遵循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形成自身特质与基本精神,学者们将这些特质与精神加以理论抽象,概括成为该门法律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反映环境法的目的价值、基本特征及性质,对贯彻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作为判断人们环境活动的基本准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以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环境保护和法的基本理念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和知识为背景,体现出环境法的本质、根本精神以及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

既然环境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环境法律规范和环境法适用中的准则,那么它不应仅仅是在政策上徒具空泛形式的口号,而必然对整个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产生直接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在于:

(1)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理念的提炼与汇集,具有强烈的价值宣示功能。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现着环境法的本质与根本价值,其既是环境法基本理念在环境法上的具体体现,又是环境法的本质、根本精神和国家环境政策在环境法上的具体反映。例如,环境安全是人类一切安全的基础,环境本身则具有污染和破坏容易、治理与恢复困难的特点,且人类自身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科学技术条件和认识水平与能力的限制,因此,人类对于自己开发利用环境的行为必须持高度谨慎的态度,不能放任行为的后果。这种基本的态度反映在环境法上,就是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与实现。

(2)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制度的指导,具有明显的制度协调功能。作为环境法精神与特性的高度概括,环境法基本原则在协调环境法律制度的冲突,指导法律制度的具体适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原则表达了详细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因为,人们把原则看作是这些基本目的始终如一、紧密一致、深入人心、从而使其完全理性化的东西。因此,法律原则正是规则和价值的交汇点。”〔美〕M.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5页。环境法律规范构成完整的制度体系,这个体系中包含有诸多的法律制度,各种制度有其具体的规范内容和目的。欲保证这些内容复杂的制度在调整目标与规范效果方面协调一致,不至于相互冲突,就必须有基本原则作为协调的标准,通过将基本原则渗透到环境法制度设计与实施的各个环节,使制度的创设、规范的适用能够在基本原则的统率下进行。

(3)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实施的基础,具有直接的执行指导功能。从中国环境立法的现实看,绝大多数的环境法律法规都是具体设置了执法主体的,或者说法律明确了由哪个行政主管部门来执行某部法律。但是,执法者所有的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其执法行为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与精神。环境法基本原则概括了立法者对于环境法制度的基本态度与价值观念,正是立法目的与精神的直接体现。虽然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不同的制度所体现的重点可能有所不同,但任何制度都不可能也不应该背离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执法者只有依循基本原则实施具体执法行为,才能实现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体现环境法的精神。否则,执法行为可能出现偏差,执法结果可能与立法精神南辕北辙。

(4)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司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援引,具有重要的法律漏洞弥补和利益衡量功能。作为环境法的灵魂和建构环境法制度体系的依据,环境法基本原则本身具有实际的解释力与指导力,并且以其高度的涵盖性与抽象性弥补具体制度的不足。当社会生活中出现既定的环境法律规范与变化的社会现象的矛盾的时候,环境法基本原则可以为司法者提供法律解释的基本线索和根本指引,弥补成文法滞后于社会发展变化的不足,既为解决个案纠纷提供可能,也为法律的修订奠定基础。任何制定法都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中人们行为的全部,加之环境法较之于传统法律更加广泛而复杂,环境法律规范更不可能涵盖全部环境社会关系,法律适用空白与不足的情形必然会出现。一旦出现这种情形,基本原则可以成为司法者在个案裁判中直接援引的一般条款,通过法官的法律解释进行法律漏洞补充和利益衡量。在这个意义上讲,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一样,是对法官的一种授权,是法官用来处理成文法与社会发展的不一致,综合考量法律、当事人利益、社会秩序维护三者关系,公正合理地处理环境纠纷的重要依据。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人类在一定时期,根据环境问题以及对环境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的认识基础上形成的,它们是生态规律、人类对环境认识、环境经济原理的基本要求等支撑环境法的知识背景与知识内核在环境立法上的反映,是认识环境法的性质,准确理解、执行、适用环境法律规范的关键所在。违背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将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有关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环境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法律规范必须修改或者被撤销;与基本原则相违背的环境法主体的行为,必须纠正或受到制裁。但是,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由于各国具体国情、法律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对基本原则会有所取舍或侧重。从环境法独有的特征与品性出发,我们将贯穿于整个环境法的理念与制度,最能反映出环境法自身特质的环境法基本原则概括为风险预防原则、环境公平原则以及环境民主原则。其中,风险预防原则处于根本地位,而环境公平原则与环境民主原则是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