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述
(一)公民与国籍
在宪法学中,“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具有某一个国家国籍的人,与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相对应。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其含义和范围是不同的。因而,我们在研究中不能把人民与公民混同。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在法律上的身份。在各国的国籍法中,公民取得国籍通常有两种方式:(1)原始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2)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国籍是确定公民资格的唯一依据。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称宪法权利和义务,是指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所应当享有和履行的最起码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在范围上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属于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范畴,但并不涵盖所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在其范围之外还有其他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高于一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宪法确定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客观必然性,这是因为:(1)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于公民和国家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所承担的责任,也是国家从事公共管理的基础。(2)宪法确定基本权利和义务就明确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依据宪法从事公共管理,不得侵犯公民权利,公民依法享有权利与自由,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构成了一般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三)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这四部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反映了我国的实际,体现了发展的历史过程。现行《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情况下制定,许多地方有了新的发展。同前三部《宪法》相比,现行《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有以下一些发展变化:(1)调整了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由原来的第三章调整为第二章,放在第一章“总纲”之后。这表明了治国理念的转化和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加强。(2)基本权利的范围得到扩大。现行《宪法》增加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内容更加充实。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1954年《宪法》有14条,1975年《宪法》减至2条,1978年《宪法》有12条,1982年《宪法》规定了18条。(3)强调了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平等权最先是一种政治性权利,体现的是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反映了人的尊严和价值。后来,平等权的含义不断延伸,不仅涉及政治上的问题,而且在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方面都有表现。我们应该把平等权放在一个宽泛的领域中来思考,而不应局限于政治上。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认为,平等权是指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一切领域内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允许区别对待。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确立了一项法制原则,反映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态度,但并没有完全确立公民的平等权。公民平等权的完全确立还有一个过程,需要国家不断地创造条件。理解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应当注意的是:宪法中的平等权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平等是指法律规定上的同等对待,而不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平等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内容。
(二)政治权利与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享有的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公民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一项重要权利,体现了政治性。我国宪法对这项权利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住居期限等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和出版自由在范围上属于表达自由,在政治权利的范畴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一定的意义上讲,没有这样的自由也就没有政治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种问题有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种延伸,是言论自由实现的一种配套性权利,只不过在方式上不同于一般的言论自由罢了。
结社自由是公民依据法律的规定参加或者组织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可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各国对政治性结社都作了较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其条件是在方式上的“和平”和目的上的“维护国家政权”。
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学术上归类为行动的自由,是公民强烈表达其意愿的一种自由权利。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方式,并且是在多数人参与下进行,往往与法律以及现存的秩序相冲突。各国对这项权利都作了严格的限制,都是将其纳入秩序的范畴中来规范。我国专门制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对这项权利作了较详细和具体的规定。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在学术研究中这项权利通常被作为政治性权利,但实际上它并不完全属于政治性权利的范畴,把它作为一种监督权来理解更符合该项权利的特性。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一般是针对公共权力的运用,其中包括对国家权力的运用,虽然它所维护的是特定的利益,但在客观上起到了监督的作用。批评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申诉权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因有关国家机关作出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因违法失职行为遭受侵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陈述理由并要求处理的权利。控告权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遭受损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和指控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取得国家赔偿权是公民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有依照法律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权利。
(三)人身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权利包含着很多的内容,就我国《宪法》的规定而言,有人身自由、人格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限制的权利。人身自由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本条件,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权利就无从实现。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我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权
人格权是公民作为人所拥有的一种权利。法律上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四个部分。《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写入人格权,是对人身权的进一步规定。我国其他法律对其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宪法对人格权的规定最主要是约束公共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的运用,以服务为本位,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反映出社会主义法律之本质。
3.住宅不受侵犯权
住宅是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场所,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有着紧密的联系。住宅权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就宪法的规定来说,只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与他人通信的权利,而通信秘密权是公民通信的内容不得随意公开的一种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与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权利是联系在一起的,除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对其作适当的限制外,其他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该项权利的享有和运用。《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属于思想自由的范围,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某一种宗教或者教派的自由,有参加或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有其产生的历史根源,也有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具有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群众性等特点,国家不能采用强制性的方法来限制、取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不能强制公民接受某一种宗教或参加某一种宗教仪式。在现阶段,国家只能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对于那些利用宗教活动来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制裁。
(四)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公共财产是我国的国策,也体现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与发展并不以完全消灭非公有制和私有财产权为前提,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和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因而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存在的模式中,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是国家的责任。《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这一规定来看,公民的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以及获得国家财产补偿的权利。
2.劳动权
劳动权既是一种自由权,也是一种受益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选择职业、变更职业以及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权与自由权高度地结合在一起,从一定意义上讲,劳动权的实现也就是劳动者自我价值的实现。《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将劳动既作为权利,也作为义务,根据的是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在权利上讲,公民有权利获得工作以及劳动报酬,并以此作为自己维持生存的必要条件;在义务上讲,公民所进行的劳动是自己对国家、社会、家庭所承担的责任。
3.劳动者的休息权
劳动者的休息权从性质上讲也属于劳动权的范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将其单列出来,体现了该项权利在整个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国家除了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外,还应该建设和发展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养设施,为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养创造良好的条件。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退休权,二是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权。退休权是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权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在退休后享有获得物质保障的权利。《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5.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特定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的实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具有统一性和社会性,反映了国家的福利主义思想,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6.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在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学校和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权利。《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将受教育作为一项义务是现行《宪法》的一项发展,主要是针对我国的现状所作的规定。相对而言,我国公民的文化教育水平还比较低,将教育作为权利和义务对于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和文化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7.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已成为整个社会都能接受的原理。要提高生产力的水平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必须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没有科学技术的充分发展,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公民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不得有损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所设定的基本义务主要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维护祖国的统一是指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完整和独立。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平等基础上的和睦相处、合作互助。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革命取得胜利的成果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根本保证。我国反对分裂国家和民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义务同一切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行为作斗争。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这项义务里既有法律上的义务,同时也有道德上的义务。宪法将道德和法律结合了起来,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建构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对公民提出的不仅是法律上的要求,也是道德上的要求。
(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国家的安全是各种权利和自由实现的先决条件,如果国家的安全受到威胁,那么公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就没有了保障。因此,每一个公民都不得做出任何有损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家的荣誉和利益也是公民的集体荣誉和利益,公民有义务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一项基本的义务,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是这种义务的延伸,是义务履行具体化的表现。
(五)依法纳税
《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向纳税人根据一定的比例征收的税款。税收是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基础,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三者的一致性,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一致性。每一个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尤为重要的是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使公民能理解纳税的意义和重要性。
我国《宪法》除规定上述义务外,还设定了其他义务,如计划生育、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