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前言
岁月流逝,自2005年11月第三版发行以后,两年多的时间就这样过去了。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中二十个左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2007年11月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共确定罪名22个,其中新增加罪名14个,修改原有罪名8个。这一规定,对于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罪名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由于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本书不得不进行新的修改和调整,变化仍然集中在刑法分则部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新确立的22个罪名进行解释,其中新增加的罪名14个,即“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之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骗取货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盗窃、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第262条之一)、“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2款)、“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第2款)、“枉法仲裁罪”(《刑法》第399条之一)。修改原罪名8个,即“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132条)。
第二,对前三版中,写得比较简单的罪名,进行了一些补充,增写了所有罪名的法定刑,使本书的体系显得更加完整,也为读者了解刑法条文提供了方便。
第三,对本书中出现的一些不确切之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注意反映第三版以后刑法发展的新动向。
学习刑法最困难的地方在于如何正确把握不断变化的情况,以及针对这些变化而采取的新措施。修改中,我们尽可能地注意这些问题,以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语言,介绍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希望能受到读者的欢迎。
本次修订得到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图书事业部主任李霞编审和冯益娜等编审的大力协助,谨向她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郭自力
2008年4月26日
北京大学蓝旗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