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会计基础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有两种,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所谓权责发生制,也叫应收应付制或应计制,是指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确认收入和费用时,应当以应收应付为标准,即:凡是本期已经获得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该负担的费用,不论相应的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该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加以入账;类似地,凡是不应当归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便其相应的款项已经收取或支付,也不应该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加以入账。也就是说,在权责发生制下,应该以导致收入实现和费用发生的“行为”的发生时间为准来确认收入与费用,而不是以收款或付款时间为准来确认收入和费用。例如,某软件开发企业接受客户的一份订单,拟为该客户定制管理软件。假设软件定制合同是在2010年12月20日签订的,合同金额3000万元,并且在同年12月30日之前收到了客户支付的首期款项1500万元。假设合同规定的软件开发周期是2011年1—6月,且该软件开发企业在2010年度内也确实没有开展实质性的开发工作。那么,在权责发生制下,该软件开发企业就不可以将收到的1500万元确认为2010年度的收入,而只能将其记为预收款项。类似地,假如该软件企业租用了一幢办公楼,年租金1200万元,但2010年应支付的租金由于企业现金紧缺而没有在年度结束之前付给房屋出租方。那么,在权责发生制下,该软件开发企业还是应该将这1200万元房租确认为2010年度的费用。
所谓收付实现制,也叫现金制,是指以收到或支付现金的时间为准来确认收入与费用的一种会计基础。目前,我国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采用现金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核算也采用现金制。例如,行政单位收到财政拨款,无论这笔款项被规定用于哪个年度,都在收到之时记为收入。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各有利弊。权责发生制的主要好处是,会计结果能够比较恰当地反映企业一定期间经营努力的成果,从而既有助于业绩评价,也有助于分析预测。但其主要问题是导致了利润与现金流的不一致,增加了企业财务管理的难度。例如,若企业销售之后便确认收入,而同时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那么,账面反映出利润的时候,却没有相应的现金流入,而因为有了账面收入和利润,企业就得交纳流转税(增值税或营业税等)及所得税,还会面临来自股东的红利分派压力。收付实现制的利弊则相反。由于服务于业绩评价和分析预测是现代企业财务会计的两个基本目的,因此,权责发生制就成为现代企业会计基础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