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会计规范
1.4.1 会计规范的由来与发展
人们习惯把会计称为一门商业语言。既是语言,就得有一定的规范,以使需要相互沟通和交流的人们能够理解对方意欲表达的内容。
语言是随着社会的需要而逐渐发展的,会计规范的发展也是如此。在西方国家,会计规范一般表现为会计原则,或曰会计标准、会计准则。所谓会计原则,其实是会计规则和惯例的统称,是指会计工作中采纳或认可的规范,它们构成了会计实务的基础。会计原则是指导会计工作的通用规则,而不是对各类会计主体发生的纷繁复杂的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应该如何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所做的具体规定。这就意味着,会计主体有着在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基础上选用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的自由。
在美国,会计原则是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之后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尽管原因众多,但当时混乱的会计实务备受指责。人们普遍认为,财务作假和财务欺诈,是导致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判断失误的重要原因。为了改善会计职业界的形象,提高会计职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美国会计学会相继积极投身于会计原则的研究和制定工作之中。1938年成立的“会计程序委员会”和1959年成立的“会计原则委员会”,都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并制定了大量的会计原则。但是,无论是会计程序委员会还是会计原则委员会,其所制定的会计原则都存在先天不足,包括:会计原则制定机构缺乏独立性,会计原则制定没有充分吸收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所制定的各项原则之间相互矛盾,缺乏必要的内在一致性等。于是,会计原则委员会最终于1973年为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取代。
为了避免重蹈会计程序委员会和会计原则委员会的覆辙,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作为肩负会计准则制定之重任的民间会计职业团体所应具备的特征:独立性;广泛代表性;研究工作;权威地位;文告的概念结构。特别是文告的概念结构基础的形成,使得各项会计准则之间避免了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持了较好的内在一致性。
1.4.2 我国会计规范的构成状况
如前所述,我国会计发展经历了长期的统一会计制度模式。改革开放以来,统一会计制度逐步为会计准则等会计规范所取代,但这种替代是一个过程,至今尚未完成。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是由会计法律与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这三个层面的内容构成的。而会计制度将逐步为会计准则所取代。
1.会计法律与法规
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我国基本的会计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新中国成立后,《会计法》于1985年首次颁布实施,1993年12月和1999年10月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在我国,《会计法》是一切会计工作最重要的根本大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会计法》。其他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拟订,均应以《会计法》为依据。现行《会计法》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会计工作的管理权限划分等基本方面,以及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一般要求。与修订前的《会计法》相比较,1999年10月修订后的现行《会计法》具有如下几个特点:强调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严格禁止虚假;突出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责任;特别关注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各单位强化会计监督。
除了《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税法等相关法律,也有所涉及会计问题,主要是规定了对违反会计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伪造和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等的处罚规定。此外,会计法规还包括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的各种条例,诸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总会计师条例》等,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地方性的会计法规。
2.会计准则
我国的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会计准则是处理会计业务的标准,进行会计核算的规范,也是评价会计工作质量的依据。我国的会计准则由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组成。基本会计准则是关于会计业务处理的基本要求,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记账方法、一般原则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以及财务报表的基本规定。而具体会计准则是对各会计要素和具体、特殊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所做的具体规定。基本会计准则是制定具体会计准则的理论依据和指导原则;具体会计准则是基本会计准则在处理具体会计业务中的应用。
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是1992年11月颁布的,1993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设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我国投资、设在境外的企业,向国内有关方面编报财务报告时,也应按照其规定办理。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修订后的基本会计准则,包括十章五十四条,内容涉及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表和附则。
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共计38项,包括原有16项具体会计准则的修订,以及22项初次发布的具体准则。它们是:
第1号——存货(修订)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4号——固定资产(修订)
第5号——生物资产
第6号——无形资产(修订)
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
第8号——资产减值
第9号——职工薪酬
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11号——股份支付
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
第13号——或有事项(修订)
第14号——收入(修订)
第15号——建造合同(修订)
第16号——政府补助
第17号——借款费用(修订)
第18号——所得税
第19号——外币折算
第20号——企业合并
第21号——租赁(修订)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24号——套期保值
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修订)
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修订)
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31号——现金流量表(修订)
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修订)
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34号——每股收益
第35号——分部报告
第36号——关联方披露(修订)
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上述38项具体会计准则包括三个大类,即:通用会计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准则(1—4,6—9,11—24,28—30,38),通用的财务报告和披露准则(31—37),以及特殊行业准则(5, 10,25—27)。凡是括号中有“修订”字样的,是指2005年年底之前就已有的,2006年经过了修订,其他没有特别说明的则是2006年新增加的。新的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3)规范了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等重要的会计事项;(4)规范了新的会计业务(如投资性房地产等),原有的表外项目纳入表内核算(如衍生金融工具等);(5)增加了与重要的特殊行业有关的准则(如金融工具、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石油天然气开采、生物资产等);(6)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转回的具体规定;(7)披露要求更为严格、具体。
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以实现由会计制度到会计准则的平稳转换。2007年12月6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实现了两地会计准则的等效。2008年11月14日,欧盟证券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底的过渡时期内,欧盟将允许中国证券发行者在进入欧洲市场时使用中国会计准则,表明其已认可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等效。
复习与思考 请简要说明我国会计规范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