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演化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
本节将对演化经济学进行简要介绍,并探讨其与新制度经济学的联系与区别。
一、演化经济学概述
演化经济学有着悠久、复杂的思想来源,但直至今日,它仍未形成一个统一的阵营,也没有形成像新古典经济学那样完整的体系。但作为一种强调远离黑板、贴近现实的经济学,它的价值也是毋庸置疑的:在一个复杂的、多主体协同互动、充斥着不确定性的世界中,强调异质性、动态性和协同性的演化经济学比同质性、静态和孤立处理为特点的主流经济学有着更强的解释力和发展前景。
人们惯于将纳尔逊和温特1982年《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的出版视为演化经济学兴起的标志,但若从完整的思想史发展历程来看,演化经济学则具有更为复杂也更为悠久的思想演化历程。早在达尔文之前,社会科学中就已经有了演化分析的传统,孔德、黑格尔和斯宾塞在探寻人类经济社会形态变化规律时都显示出了演化的思想倾向。在新古典经济学成为主流之前,也有诸多带有明显演化分析特征的经济学流派曾在思想史上留下了辉煌一笔。马歇尔也曾在其代表作《经济学原理》中提出“经济学家的圣地在经济生物学而不在经济动力学”的观点。马歇尔认为,经济学中流行的静态分析将是一种过渡状态,将被基于生物学概念的真正的动态分析所取代,经济学的核心思想必须是“活的力量和运动”。
演化经济学包含了以凡勃仑传统为代表的老制度主义、新熊彼特主义、调节学派、演化生态经济学与新奥地利学派等诸多流派的思想。早在20世纪50年代,西方异端经济学家,包括激进经济学、后凯恩斯主义等,也都试图集聚在“演化”这一旗帜下,用“演化”分析标示出自己的理论特征。时至20世纪80年代后期,演化经济学的研究已被美国和欧洲的制度学派、奥地利学派和熊彼特学派的发展所拓宽和加速了,尤其是在技术变迁领域。演化经济学已经建立起了独具特色的研究纲领,并对经济政策,尤其是技术政策、公司战略和国家创新系统领域,发挥了重要的影响。
尽管缺乏新古典经济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但作为一个学术思想共同体,演化经济学仍在“共同纲领”上达成了一致,这种“共同纲领”反映了演化经济学家看待经济体系的独特视角,无论是霍奇逊的接纳新事象、反对还原论(novelty embracing, anti-reduction-ism)”,还是维特(U.Witt)的“新奇足够”,演化经济学家在反还原论、反类型论、突出新奇以及强调不可逆、路径依赖、动态性和时空特定性等问题上均持有相同看法,作为一种研究生成(becoming)而不是研究存在(being)的经济学,演化经济学的这些特征使其与新古典的静态、理性及同质性特征区别开来。
新古典经济学与演化经济学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什么地方呢?简单地说,新古典经济学是一种以经典物理学(更具体地说,是牛顿—拉普拉斯范式的经典力学)为模板的经济学体系,而演化经济学是以进化生物学为模板的经济学体系。和经典物理学一样,新古典经济学的世界是同质的世界(经典物理学中的质点,新古典经济学中的同质经济人、企业)、均衡的世界、决定论的世界、不考虑“质变”的世界;而和进化生物学一样,演化经济学的世界是异质性的、多样性的、动态演化的、存在结构性变迁的世界。新古典经济学采取机械决定论的方式进行逻辑推演。在这种逻辑推演中,不需要考虑历史不可逆、路径依赖和制度差异等诸多因素,如同经典物理学不需要考虑“质”而只需要考虑“量”一样,新古典经济学中也不存在层级区别,不仅微观到宏观可以直接外推加总,而且任何一个高层级的分析单元,均可还原为低层级单元的解释。演化经济学家则采取整体论的、非还原性的分析方式,在这种有机整体论的思维下,研究必须要考虑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等方面相互依存的诸多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并且特别强调历史特定性和情景特定性。
二、新制度经济学与演化经济学的区别与联系
新制度经济学与演化经济学有什么联系呢?如前所述,当代演化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就是老制度主义这个阵营,而由凡勃仑、艾尔斯、福斯特、图尔等人代表的这一分支尤其具有代表性,为了强调演化经济学的制度特征,霍奇逊一直坚持使用制度与演化经济学这一名称。因此,对制度的重要性问题,新制度经济学与演化经济学有着高度的共识,但如何分析制度,两者却体现出很多差异。
第一,两者的分析框架和主要分析思路不同。新制度经济学之所以称为“新”,是为了区别于凡勃仑时代的旧制度经济学,在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看来,旧制度经济学存在一种缺乏统一分析框架和就事论事的描述性风格,这不是一个严谨的科学体系所应该具备的。为了避免这种局面,新制度经济学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它依然继承了新古典的硬核—均衡分析,并通过对保护带的放松与修正(交易费用、有限理性)扩大了新古典的解释力。
如果说新制度经济学只是在部分批判的基础上继承完善新古典经济学的话,那么演化经济学算是个彻底的颠覆者,它不满足于修复保护带的努力,而是连新古典的硬核—均衡问题一起冲击。从一开始,演化经济学就强烈反对新古典主义的方法论,从多方面抨击了新古典主义的实证主义、方法论个人主义、公理化演绎、数学、效用主义、享乐主义、理性选择、原子论、静态学、均衡和市场主义意识形态等缺陷,并坚持以制度—历史—社会结构分析框架替代主流经济学的理性—个人主义—均衡世界观。因此,在演化经济学的体系中,不仅没有完全理性(而代之以认知能力不足),也没有类似利润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的最优分析,它的整个分析框架建立在来自演化论的三个机制上——变异、复制与选择。从最微观层次上的人类理性和行为方式的进化,到企业创新、知识演化、国家创新体系和社会制度的历史进程解释,演化经济学都强调了系统的选择、复制和变异的三个方面。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和演化经济学的前提假设不同。新制度经济学和演化经济学都迥异于新古典的核心范畴,如观念、认知、信息、知识等,这些范畴多是针对新古典完全理性假设而提出的,不过,新制度经济学多采用“信息”的概念,如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信息成本等,演化经济学则更多地使用知识、惯例、认知、本能这样的术语,将“知识不完全”视为演化经济学的基础,将新知识的出现视为研究的重点内容。
第三,两者在研究内容和方法上存在差异,这在制度演化分析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研究制度演化方面,新制度经济学重点关注于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对人们的激励导向以及相应绩效的研究,因而重点在于如何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去解决各种制度问题,从而对经济主体产生正确的激励,防范外部性产生的诸多弊端,使经济绩效提高。不过,在注重绩效分析导向的同时,新制度经济学隐含的假定是,人们在动机的有效激励下,有能力达到制度安排所设定的目标,这样,新制度经济学就忽略了对努力过程的研究。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新制度经济学是一种比较静态研究,它重视制度变化的条件以及不同制度状态的比较研究。而演化经济学则认为,与激励相关的利益机制固然重要,但是主体是否有能力实现制度导向的目标应该比激励更为重要,能力是比激励更为重要的内容,在知识不完全的前提假定下,重在研究主体是如何完善以知识为基础的能力,来实现制度目标的,由于能力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因此演化经济学更多地采用了动态的、过程化的方法来研究这一问题。简言之,演化经济学追究制度演化的本质,因此更强调认知和知识的演化,而新制度经济学则更多关注制度演化的实际效果,因此更侧重于成本收益分析和对利益机制的研究。
第四,方法论上的差异。在方法论问题上,演化经济学与主流经济学相互对立,采取整体主义方法论,认为处于孤立状态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相反,恰恰是“社会”使个人行为得以形成,人是一种社会存在,人所做出的选择,不仅以内在的效用函数为基础,还要受社会经验、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演进的学习过程等因素的影响。而新制度经济学则立足于补充和发展主流经济学,其方法论的基础仍是个人主义,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形成是对理性人行为结果的反映,也就是“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制度的需求与供给在制度变迁运动中是客观存在的。当制度的供给与需求相当时,制度的供需就会达到一个均衡状态,因而,制度就会保持在一个稳定的状态;相反,当制度的供需不平衡时,由于个体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努力,制度变迁就会发生。总的来看,演化经济学仍有老制度经济学的集体主义方法论痕迹,结构分析、整体分析和归纳的方法仍为其所倚重,这和新制度经济学用一般均衡方法、个体理性分析方法来研究经济规律,在考虑问题和解决问题时则更加重视演绎推理和数理推理的风格是不一样的。
尽管存在上述差异,但并不意味着两者完全没有互补性和融通性,例如,新制度经济学在研究具体的组织结构治理、制度演化的条件以及制度所对应的利益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作用等方面有其独到的见解,而演化经济学则显然在长期的制度演化的过程研究方面,在经济系统的创新来源和国家创新体现等问题的分析上,则更有成效。因此,新制度经济学和演化经济学都应该吸收和借鉴对方的研究思想和成果,用多样化的研究方法来研究“多样化”的制度。
当前,在制度演化理论这一领域中,新制度经济学和演化经济学已经出现了可喜的相互融合和借鉴。在诺思之前,一些新制度经济学家通过博弈论的引入试图解释制度的起源和变迁问题,这些研究认为,制度是博弈的参与人设计出的一组规则,用来获得有利于各自利益的博弈均衡。比如,机制设计理论就强调参与人在各种信息环境下通过设计对自身最有利的规则,从而导致了制度的起源和变革。但诺思通过对经济史的广泛研究,发现制度更多地类似自组织系统的变化,带有演化的特征,青木昌彦和斯密德等人也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这些研究在很多地方都表现出和演化经济学相似的地方。此外,新制度经济学也开始注重对心理学尤其是认知心理学的方法和成果的借鉴,着重研究人们如何获取知识从而形成自己的偏好和行为模式;对于制度分析的目的,也从过去的绩效分析慢慢扩展到人的行为研究上。
在历史的制度分析领域,新制度经济学也表现出向演化经济学的借鉴。长期以来,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研究存在两个明显的不足:第一,缺乏对宏观制度变迁的微观基础的分析,尤其是没有将认知模式与制度变化有效地联系起来;而正是由于将认知模式排斥在外,现有理论就不能很好地描述制度变化的过程,对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冲突与摩擦产生的原因和解决之道都未能进行更为具体的分析。而且,对制度创新过程中不同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差异性、主体间作用、不同主体间认知和知识的变化过程都未给予足够重视。第二,在制度演化分析问题上,演化经济学对文化、认知和偶然因素、历史不可逆的认识都使其制度演化分析更为细致并超越了简化的原子利己个人的反射性分析,带有更多的大历史和文化比较分析的色彩,这种特色对试图开拓历史的经济分析新方法的经济学家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批判新古典的静态、狭隘与脱离现实是所有制度主义的共性,但演化经济学更多地倾向于新范式的构建,并坚持早期制度主义的集体主义方法论,从整体、系统的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与之不同,新制度经济学虽然也看到了新古典的不足,但他们更倾向于修正和发展,而非重建,依托于交易成本概念,新制度经济学将主流经济学的“成本—收益”框架延续到制度领域,既具有制度主义的一定批判性,也为主流经济学所接纳,从而得到迅速发展并引人注目。虽然抛弃了集体主义方法论,并在很多地方承袭了新古典的分析工具,不过我们仍能看出早期制度主义对他们的影响,比如,加尔布雷斯、缪尔达尔等制度主义者将制度研究与政府政策密切联系起来的做法,凡勃仑、艾尔斯等人对技术进步、文化和制度演进的重视等。
总体而言,新制度经济学虽然与主流经济学兼容,但同样有局限性;而更多地秉承了早期制度经济学神髓的演化经济学虽然体系不如新制度经济学完善,但却能提供很多制度分析所需的思想与灵感,并且演化经济学体系本身也正在不断完善与发展,已为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所重视接受。
案例1
车靠右行是如何形成的?
在法国大革命之前,欧洲许多地区的马车按惯例靠左行驶,对于对面而行的行人来说,马车从他右边驶过,因此,人们认为,靠左行驶与特权阶级有关,靠右走则表示民主。法国大革命发生后,马车靠左行驶的惯例因象征性的原因而被改变,后来拿破仑在他的军队里采用了靠右行驶的新惯例,并传到了其所占领的国家,自此以后,靠右行驶的惯例渐进而又稳定地在欧洲大陆自西向东传播。葡萄牙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改为靠右行驶,奥地利从西部到东部,一个省一个省地转变,一直持续到1938年德奥合并,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也是在此时被迫转为靠右行驶,到了1967年,欧洲大陆唯一没有采用靠右行驶的瑞典也改变了原来的惯例。为什么一个对社会福利而言,并不是特别重要的惯例从出现到最后在欧洲大陆统一,却几乎用了两百年的时间?一次外生的冲击(法国大革命)又是怎样促使靠右行驶这一惯例演进的呢?
资料来源:[美]H.佩顿·杨:《个人策略与社会结构——制度的演化理论》,王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9页。
案例2
“高薪养廉”的制度环境
“高薪养廉”是公务员制度方面的一种理论,它是指提高政府公务员的收入有助于建设廉洁的公务员队伍,从而减少寻租等腐败现象,提高经济绩效。在这里,我们用博弈论来说明“高薪养廉”的制度环境的优势所在。
在“高薪养廉”的制度环境中,考虑政府部门中关系密切的主任和书记,如果他们都接受贿赂,那么他们都不会主动揭发对方的受贿行为,因此他们的收益可以看做(9,9),反之,如果他们都不接受贿赂,那么他们所得到的收益会小于同时接受贿赂时的收益,假定为(7,7),但如果其中一方接受贿赂,而另一方不接受贿赂,那么接受贿赂的一方便会什么也得不到,而不接受贿赂的一方收益小于同时接受贿赂的收益,但由于奖励而大于同时不接受贿赂的收益,因此,该博弈矩阵可以表述为(如图2.5):在该博弈中,接受贿赂的一方的期望收益是4.5,而不接受贿赂一方的期望收益是7.5,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不接受贿赂将是最终的纳什均衡。
反之,在低薪的情况下,双方的博弈矩阵成为(如图2.6):在这个博弈中,由于受贿的期望收入4.5大于不受贿的期望收入2.5,因此,(受贿,受贿)这一策略将成为最终的纳什均衡。
图2.5 高薪格局的串谋博弈
图2.6 低薪格局的串谋博弈
如果以行政体系同样十分强势的新加坡与我国比较的话,可以看到,新加坡公务员的平均年薪大大高于中国公务员的平均年薪,其比远不止7∶2。可以猜想在新加坡,公务员的廉洁程度会好于中国,事实也是如此。但是从制度上而言,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不仅可以从高薪方面着手,还可以通过加大惩罚力度、促进公务员队伍先进性的建设,尤其是在国民收入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尤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受贿赂的期望收益远远大于接受贿赂的期望收益,因此双方都不受贿赂将是最终的纳什均衡(如图2.7)。
图2.7 制度促廉
资料来源:王则柯,《新编博弈论评话》,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132页。
案例3
中国公路超载超限治理的制度演化
我国治理公路超载超限的制度演化过程
1.20世纪80年代末至1991年,国道级的公路都设有反超载工作站。超载超限现象第一次泛滥,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交通部在1989年底颁发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为全国治超工作提供了一份相对权威的法规依据。在公路上设有反超载工作站,大都采取过磅计重的办法,对超载车辆按照吨位计算罚款,对超载30%以上的车辆对驾驶员实行扣证处罚,所以超载绝大多数在30%以下,治理效果明显,一个月内便得到遏制。但由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缺乏成熟性,实际操作中遇到了很多难题,不到半年就被废止。1991年全国清理公路“三乱”,反超载工作站被撤销,反超载工作由各基层交警队负责。
2.1991至1999年,交警全面担负反超载工作。各基层交警队布置警力在公路上抓超载超限,但货车超载超限愈演愈烈。1997年7月3日《公路法》颁布实施,各省进行一次大规模治超,超载超限一度绝迹,但不久又复发。据统计1991—1999年间京津唐高速年事故发生率增幅达27%。2000年3月川、滇、黔接二连三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40余人,超载超限成为了“超级杀手”。由于规费、油价的增加,运输成本在增加,出现了不超载不赚钱的局面。超载成为了交通安全的大隐患,公路路面的损害程度也与日俱增。
3.2000年起,路政部门加入超载治理。由于超限问题越来越严重,其中江苏省第一条高速公路沪宁高速江苏段,设计寿命15年,但路面受到超限超载车辆严重破坏,估计重修费用将会耗资2亿多元;获得尤金·菲戈大奖的江阴大桥运营3年,桥面就被压得伤痕累累,英国专家认为在英国可用20年。超载超限成为破坏公路的“罪魁祸首”。2000年颁布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要求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载质量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的要求》,对超限车辆最高处3万元罚款,全国路政部门也加入治理超载行列。
4.2001年3月至2003年11月,整治超载超限的政策法规制定阶段。2001年3月,公安部发布《关于集中整治超载违章的通知》,5月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严重违章超载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大对超载运输车辆的整治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8月原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在生产和使用环节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要求对不符合有关限制的载货类汽车产品不予列入《公告》,10月两部委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大吨小标”和超限车辆做出了详细规定。2002年,全国各地按照有关部委的要求,对“超载超限”车辆施以高压手段。
2003年9月以来,“超载超限”现象严重的河南、山西、天津、辽宁实行重罚;内蒙古自治区实行罚款、卸载和拆车措施,罚款额度达每吨公里3万元;江苏省实行“计重收费”。虽然超载超限有所好转,但道路和桥梁的损失却无法挽回。据统计,长期以来,全国高速公路上超过70%的货车“超载超限”,路面和桥梁不堪重负,造成严重破坏。
5.2003年12月起,进入联合整治阶段。超载超限问题引起了全国上下的深思,中共中央、国务院对这一问题也高度重视,从2003年12月1日起,决定先从华北开始治理整顿超载超限问题,12月1日零点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五个省、市、自治区共同行动,治理公路超载超限运输车辆。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手,从6月20日起,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2004年8月20日,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凡按国家发改委2004年5月以后公布的《更正表》申请恢复吨位的车辆,不再追缴其以前应缴纳公路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2004年12月15日,交通部发布《关于明确2005年度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750号),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载货类汽车按照发改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和发改委2004年第31号公告核定的车辆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其他各类车辆按照交通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计量手册》的要求,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未列入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仍然按照交通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计量手册》的要求,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
我国治理公路超载超限的制度演化特点
1.治理制度的演化主要源于立法监督机构的外部推动。在理论指导与实践探索的次序问题上,治理制度的演化主要源于立法监督机构的外部推动,而并未经过理论上的周延论证。近年来,理论研究大多呈现“事后追溯”的特点,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以实践催熟理论”的色彩。尽管在治理技术和操作手段上采取逐步探索,然而治理的理论基础却不能逐步过渡、游移不定。
2.注重技术路线的规则,缺乏整体治理结构的综合考量。在总体治理结构与局部具体治理事件的操作上,更加侧重于技术路线上的规则,缺乏对整体治理结构的综合考量。颁发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实际关注的还是从技术上如何治理超载超限。对治理结构的构建还没有明确的理论指导,尽管在2004年8月20日,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12月底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手,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但仍然只停留在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治理,还没有上升到深层次的运行机制的改革。
3.行政占主导,利益协调困难。在政府治理的纵向层级上,具有中央先行的“逼迫机制”的特点,地方政府间利益关系很难协调。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七大部门的推进下开展治理超载超限问题,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难以发挥,地方治理制度的制定权限受限,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推进治理进程。
从利益的角度看,公路的准公共品属性意味着政府应该组织公路的供给,老百姓才是公路真正的利益主体。从制度上如何保证老百姓的利益,老百姓的利益如何体现到制度中来,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可以尝试改进由政府几个部门“单兵推进”超载超限治理的格局,构建具有“纵深体系”的共同治理结构,即发展政府与民间的合作伙伴关系,逐步实现政府、社会、公民的共同治理,改变过去过于强调技术路线,而忽视整体治理结构转型的改革路径。
在澳大利亚,如果你要超载,一般是采取修路的方式,从承运的起点到终点,这段路所有被破坏的路面都由超限者来修。张长青告诉记者,经济发达国家对司机违法,并不会单一采取罚款的方式,比如欧洲,每超载一顿,会被罚款2000到3000欧元,是运费的10倍,同时鼓励公众电话举报超载,并给予很高的奖励。德国第一次发现超载,司机会被警告,第二次发现,将面临3个月的监禁,1年内3次超限,会被吊销驾驶执照,终身不得从事驾驶行业工作。韩国对超限的司机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相当于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一旦被发现,会被公路部门直接引导到法院接受法律惩处。日本一旦发现超载,货主、运输企业、司机都会被罚,超过行驶证最大载重量,会处以6个月以下徒刑,以及相当人民币7400元的罚款;美国在罚款外,还会被列入不良记录档案,同时会面临刑事诉讼以及监禁。此外,一些发达国家还在大货车上加装科技设备,一旦超载,车辆就跑不动。
资料来源:白永亮等,《中国公路超载超限治理的制度演化经济学分析》,《北方经济》2010年第16期。
关键概念
新古典经济学 个体主义方法论合作博弈 非合作博弈 纳什均衡 有限理性演进博弈 演进稳定均衡 制度内生性 制度关联 制度多样性 制度变迁 博弈学习理论 演化经济学
思考题
1.如何正确认识新古典主义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
2.新古典经济学的局限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3.制度经济学从新古典经济学继承了什么、修改了什么、发展了什么?
4.博弈论与新制度经济学有哪些联系?
5.以博弈论的观点来看,制度具有哪几种划分?
6.博弈论如何解释制度的内生性?
7.演化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有何联系?有何区别?他们与新古典经济学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推荐阅读
1.[冰]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2.埃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编:《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版。
3.[美]阿尔弗雷德·S·艾克纳:《经济学为什么还不是一门科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4.[法]克劳德·梅纳尔:《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5.[美]H.培顿·杨:《个人策略与社会结构——制度的演化理论》,王勇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版。
6.[美]安德鲁·肖特:《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陆铭、陈钊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
8.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9.G.M.霍奇逊主编:《制度与演化经济学现代文选:关键性概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10.G.M.霍奇逊著:《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1.杰克·J.弗罗门:《经济演化——探究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李振明,刘社建,齐柳明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