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联邦宪法的形成
独立战争使13个北美殖民地彻底摆脱了英国的控制,同时也将两个崭新的宪政问题摆在它们面前:(1)独立后的各州(或各独立邦)应各自建立一个什么形式的政府?(2)独立后各州之间的政治与法律关系应该如何确定?这是两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新的独立州不是凭空而降的,它们都是从旧的英国殖民地中脱胎而来;争取独立是一个与旧体制进行决裂的过程,其结果也带来了制度创新的机会。独立后的新政府应该是什么模式?它应该在何种程度上继承殖民地时期的传统,又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建立起一种新的、不同于旧世界的宪政机制,以保证实现《独立宣言》所宣示的政治原则,并赢得人民对新政府和独立的支持?这是1776年至1780年间各州制宪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与之相关的是各州之间的联盟问题。为了反抗英国的暴政,各殖民地联合起来,结成了一个政治和军事联盟。这种联盟使殖民地的独立成为可能,也因为争取独立的过程而变得更为紧密。但独立之后各州之间应该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否有必要在独立后的各州之上建立一个高于各州的中央政府?这个中央政府应该以什么方式建立?它与各州政府的关系应该如何确定?
革命期间,殖民地的领袖们来不及仔细思考这些问题,独立后也未能立即找到解答这些问题的答案。各州在革命时期曾签订的《邦联条例》在处理独立后的政治、经济和外交事务时漏洞百出,无能为力。为了挽救美利坚联邦,各州代表于1787年制定了新的美国联邦宪法,建立起一个具有权威的联邦政府。经过各方反复的辩论与妥协,在吸收了州宪法和《邦联条例》的有益因素的基础上,联邦宪法创立了一套独特的宪政体制,确立了一系列新的宪政原则,包括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联邦制(federalism)、政府权力的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和制衡机制(checks and balances)以及通过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所体现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新的宪政机制不仅现实地解决了当时美国面临的危机,也极有力地带动了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宪政理论和实践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