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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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2015年中国保险业发展展望

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稳增长、调结构的紧要之年。

(一)2015年国际国内经济的基本形势

2015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依然较为严峻。从国际环境看,世界经济正处于深度调整之中,复苏动力不足,不确定因素增多,尽管欧元区经济有改善迹象,但美国经济增速放缓,日本经济依旧低迷,多数新兴经济体经济增长回落,经济政策和运行态势出现明显分化,我国扩大出口的难度较大。

从国内环境看,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还在加大,发展中深层次矛盾凸显,一些经济指标增速仍在回落,不同地区、行业、市场主体分化态势明显,保持经济平稳增长仍面临诸多困难。当前,我国正处在“三期”叠加的关键阶段,增速换挡的压力和结构调整的阵痛相互交织,新动力加快孕育,但新动力的体量还比较小,虽然增速比较快,但短期内难以弥补传统动力的消退带来的影响。所以,经济目前处在新旧动力转接的关键阶段,存在下行压力。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就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答记者问,2015年4月15日。

2015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李克强:《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3月5日。: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着力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转方式、调结构放到更加重要位置,狠抓改革攻坚,突出创新驱动,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民生保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同上。: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0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4.5%以内,进出口增长6%左右,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能耗强度下降3.1%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继续减少。

(二)新形势对保险业的新要求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新的发展形势对保险业提出了新要求。为此,保监会提出了保险业的五个“主动适应”保监会:2015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材料,2015年1月26日。——适应行业发展从自身意愿向国家意志的转变,适应监管方式从强调监管向放管结合的转变,适应竞争格局从分业经营向产融结合的转变,适应发展方式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适应风险因素从相对简单向错综复杂的转变。以下,我们对这五个“主动适应”进行讨论。

第一,主动适应行业发展从自身意愿向国家意志的转变。“新国十条”出台,标志着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已经从行业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务院出台“新国十条”的目的,不是为了发展保险业而发展保险业,而是要“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

第二,主动适应监管方式从强调管制向放管结合的转变。随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保险监管方式也从“管制”向“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放管结合”转变,要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管、一管就死、一死再放”的怪圈,这对保险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主动适应竞争格局从分业经营向产业融合的转变。长期以来,在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体制下,保险业面临的竞争格局较为简单。现在,随着金融综合经营的推进、产业链的延伸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保险业面临的竞争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保险业与金融、健康养老、互联网产业之间的融合更加深入,竞争的优胜劣汰效应将更加凸显。

第四,主动适应发展方式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我国从保险大国转向保险强国,发展方式必须从粗放转向集约。一方面,消费升级对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市场竞争对承保和投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发展阶段和发展路径看,集约经营是必由之路。

第五,主动适应风险因素从相对简单向错综复杂的转变。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规模的增大和社会结构的日益庞杂,风险总量会越来越大、风险类型会越来越多、风险结构也会越来越复杂,随着这些风险特点的变化,风险管理和保险的手段也应当越来越先进,从而适应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孙祁祥:“保险业自身可持续与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 《中国保险报》,2012年7月5日。

(三)2015年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保险业工作重点

2015年及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的工作重点应当围绕四个方面展开:一是“管住后端”,核心是确保“偿二代”顺利过渡切换;二是“放开前端”,即深化各项市场化改革;三是“改善民生保障”,主要是推动巨灾、健康、养老保险的发展;四是“推进法治建设”,重点是推动修订《保险法》。

1.管住后端

保险监管的“管住后端”,核心在于偿付能力监管。经过三年紧锣密鼓的建设,中国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即“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初步建立。2015年是“偿二代”的过渡期,保险公司需要同时报送“偿一代”和“偿二代”两套数据,但监管仍以“偿一代”为准。如果过渡顺利,很可能在2016年就实现两套制度的切换,从而正式实施“偿二代”。

2.放开前端

保险监管的“放开前端”,其主要内容在于深化各项市场化改革,当前主要表现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以及万能险和分红险的费率市场化改革。

过去二十年,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从1995年的“监管部门统颁”到2002年的“公司自主制定”,从2006年的“行业制定、公司选择”再到2015年的“深化改革”,经历了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如果说1995年《保险法》的规定是一种简单的“管制”,2002年的改革是一种较为简单的“放开”,2006年的改革是一种较为简单的“收紧”,那么2015年保监会提出的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则综合了中国国情和国际经验,是一次具有深刻内涵和创新亮点的车险改革。

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其实是分两个阶段完成的:第一阶段是定价生命表的放开(2006年1月,似乎被忽略了),第二阶段是定价利率的放开(始于2013年8月)。第二阶段定价利率的放开,又分三步走:第一步是2013年8月普通人身险定价利率的放开,第二步是2015年2月万能险定价利率的放开,第三步是分红险定价利率的放开,很可能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届时,人身险的费率市场化就算全面实现了。

3.改善民生保障

保险是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2015年及今后一段时期,推动巨灾、健康、养老保险的发展是重点工作。

在巨灾保险方面,根据“三步走”规划,2015—2017年是第二步,在此期间重点工作有两项:一是立法,如推动制定《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二是建立核心机制,如推动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及其理事会。

在健康、养老保险方面,亦有两项重点工作:一是推动大病保险全覆盖,同时修订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招投标管理和市场准入退出,确保“惠民生”的制度初衷得以实现;二是推动商业健康和养老保险的“税优计划”的顺利诞生,在商业健康和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税优政策陆续出台之后,如何建立相关的专业监管制度,标准产品如何设计,如何规范业务流程,信息平台如何建立,都是重要问题。

4.推进法治建设

《保险法》是保险业的根本大法,自1995年颁布施行以来,经历过两次大的修订2014年,《保险法》做过一次微小的修订,仅修订了极个别条款。:一次是2002年,另一次是2009年。2014年,新一轮的《保险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这项工作预计需要持续几年时间,按照保监会的工作计划,争取将《保险法》修订列入国务院2015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这次《保险法》修订,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背景下开展的,因此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