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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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导论:新闻正义值得追问

我们身处的时代是信息的时代。信息无孔不入,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我们制造信息,传播信息,接受信息,同时又为信息所包围。现代传播技术、传播手段和传播工具迅速地影响、改变或者塑造我们的社会,把我们赖以生存的星球变成了一个小小的“地球村”。

在这个地球村里,新闻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新闻,无远弗届,让我们感知的时空产生分离或者凝缩,遥远的感觉就在身边,身边的瞬间传达远处。本地与他乡、我与他者、民族的与世界的,不再是抽象的范畴,而是我们实实在在的生活日用而又感知模糊的范畴。一方面,遥远的地方发生的事件因新闻传播迅即为我们所知,甚至影响我们的生活。比如,日本大地震影响全球车市的产品供应;利比亚战争撤侨可能就有我们这座城市的熟悉的市民。另一方面,我们身边发生的事件因为新闻传播可以迅即传遍地球,甚至影响远处的生活。比如,我们这座城市今天宣布出产的一款新的烟花,可能下个月就在千万里之外的某个欧洲都会美丽绽放,装点遥远他乡的夜空;我们眼前这条河流的重金属污染治理,可能造福百里千里之外的人们。而且,即使在更小的范围,比如城市甚至社区,新闻以不可抗拒的无形力量,在扩大公共领域的疆界,在扩充私人生活的无限可能。比如,食品安全的一幕接一幕的黑幕,是新闻在揭露与监督;捐资助学或扶危济困的善举义行,是新闻在张扬与引导。

可以说,在这个信息时代,新闻正在越来越广泛地影响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依靠几种产品而形成的社会,把这些商品当作社会纽带来接受,很像大城市把新闻当作社会纽带一样。棉花和石油,如同收音机和电视机一样,在人民的整个精神生活中变成了‘固特的电荷(fixed charges)'。这一普遍的事实造成了一切社会的独特文化境观。”[1]的确,新闻已经成为我们这个信息社会的重要纽带,成为我们这个信息社会无处不在的境观。

凡是社会,皆有人伦物理,皆有伦理学。在新闻作为纽带成为境观的社会,新闻的伦理问题相伴而来,新闻伦理学研究应运而生。在新闻的诸多伦理问题中,新闻因其作为社会公器的公共性质,因其对社会广泛而且重大的影响,正义成为其首要的问题。事实上,不管是新闻从业者自觉地意识到,还是不自觉地遭遇过,正义问题在新闻实践中早已存在而且日渐彰显其存在。新闻正义需要实践探讨,需要理论研究,值得实践和理论的追问。

第一节 新闻实践中的正义问题

新闻作为新近发生的事实,被报道被传播的是信息。新闻的采编、制作、发布,作为传播信息的活动,是一种社会活动,是一种信息社会的实践活动。新闻传播这种人类实践活动,在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时代,基本上是一种职业性的活动。在职业主义的背景中,新闻活动时时面对道德的追问,面对行为正义与否的心灵拷问。可以说,在新闻实践活动中,正义问题是普遍面对不可回避的问题。鉴于问题繁杂,这里仅举例分析新闻实践中几种最常见的有关新闻正义的问题,以说明正义问题在新闻实践中的普遍性。

一、公信还是私利

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传播社会异动的信息,表达社会公众关注的观点,关注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器的表现,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公益性;同时,新闻媒体要维持其运转,必需一定的经济来源作为支撑,经营因此成为新闻媒体自身的一种本能要求,经济利益因此成为媒体追求的目标之一。新闻从业者通过新闻媒体服务社会公众,其工作是社会工作,其工作对象即新闻报道要真实、准确、客观、中立,才能具有社会公信力;同时,新闻从业者是独立的个体的自然人,难以避免作为人的自利性的动机和行为。

无论从新闻机构的角度还是新闻从业者的角度,新闻显然都存在着公与私的冲突。这种冲突在具体的新闻实践中主要体现为私利对公信的贬损,具体而言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新闻记者收受当事人的钱财或其他好处,采写发布当事人需要传播的新闻信息,甚至夸大传播当事人需要传播的新闻信息,或者隐蔽压制当事人不希望传播的新闻信息。比如,一些集资案,就是因为有偿新闻为当事人推波助澜;一些矿难,就是因为有偿不闻而导致隐瞒不报或缓报。二是广告影响新闻或利益集团引导舆论。新闻媒体因为广告商的意见,对某些与广告商有关联的新闻做出放大、缩小或者不发的安排。比如,有一种品牌的快速消费品发生质量事故,这样的事故可能导致企业的市场危机,企业公关部门就会出面与新闻媒体协商,提出不予报道或者低调报道的要求,甚至以撤销广告投放或者增加广告投放给新闻媒体施加压力。或者,新闻媒体屈从于相关利益集团的压力,对某一新闻事件的报道,做出有利于利益集团的事实选择、表达方式和观点引导。比如,某地发生镉污染事故,地方政府害怕激起民愤,宣传部门就会以稳定为由要求媒体不予报道,结果民众得到的消息都是从境外媒体道听途说的。

人无信不立,媒体无公信不立。正义要求平等相待、得所当得。新闻正义要求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消息来源和报道对象,让报道的各方发言,要求勇于担当,担当起公益性的社会责任。因此,公信还是私利,这是新闻实践中的现实困扰,也是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必须做出的道德选择。

二、自由还是隐私

人生而是自由的,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政治自由的基石,是保持新闻独立性和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前提。保护个人隐私是人的尊严的需要,隐私权是随着人类文明进步而被广泛认同的个人基本权利。在新闻实践中,对隐私的关注特别是对名人隐私的关注,似乎是公众长久的兴趣,新闻媒体与新闻从业者把公众对隐私的兴趣视为知情需要,以自由之名,行侵权之实,是经常发生的事。

自由还是隐私?这可能是新闻伦理学最难解的问题之一,在新闻史上反复出现这方面的案例不断提醒我们思考。电影明星阮玲玉可以说是无声片时代拥有观众最多的女演员,因为一些小报对她的婚姻、家庭情况进行漫无边际的渲染报道甚至造谣中伤,她不堪其扰,最终于1935年3月8日留下“人言可畏”的遗言服毒自杀,这是旧上海滩上最轰动一时的新闻事件之一。英国王妃戴安娜,因为“王子与灰姑娘”式的爱情与婚姻轰动世界,但她更令世界轰动的是1997年8月31日遭遇车祸身亡。这起交通意外,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她与男友躲避狗仔队的围追拍摄而导致的,这是上世纪末最震惊世界的新闻案例之一。最新的具有轰动性影响的案例是,新闻集团旗下的英国通俗小报《世界新闻报》由于曝出非法截取、窃听私人电话信息的丑闻,传媒大亨鲁帕特·默多克(Rupert Murdoch)及其传媒王国由此陷入窃听风暴,这家报业百年老店也于2011年7月被迫关停。

这些案例都涉及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者侵犯隐私的问题,也涉及新闻自由的问题。事实上,在具体的新闻报道行为中,经常会涉及一些个人情况,对这些个人情况过度挖掘、过度追踪,可能造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比如隐蔽拍摄报道、卧底采访、狗仔队的穷追恶逐;而对新闻行为过分限制,又会影响公众知情权,影响新闻自由的实现,比如对突发事件隐瞒不报、刊前对新闻的检查、刊后对新闻机构的训诫。那么,在新闻实践中,如何把握自由?如何避免侵犯隐私?怎么行为才正当呢?自由还是隐私,这是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经常面临的选择,也是经常面临的无奈。

三、事实还是真相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是新闻实践中的伦理底线。新闻的真实性要求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但是新闻失实的现象可以说几乎伴随新闻传播活动的全过程,在新闻实践中前后相继,不断现身。同时,真相是新闻的使命,新闻被人们称为追寻真相的职业,是因为人们不仅有权知道新闻事实,而且有权知道事实背后的真相。但是,真实的事实并不一定就是事实的真相,真实地报道事实并不意味着就能客观地表现真相。新闻对真相的追求,就像科学对真理的追求一样孜孜不倦。

新闻真实性面临的主要挑战是新闻失实。新闻失实的一种典型表现是夸大、歪曲甚至虚构、捏造事实,制造新闻。一个著名的案例是,美国《华盛顿邮报》女记者珍妮特·库克(Janet Cooke)杜撰《吉米的遭遇》,描述一个贫民窟里的8岁黑人女孩,被她母亲的姘夫注射海洛因之后染上毒瘾的遭遇。这篇报道因为生动感人竟然获得了当年(1980年)普利策新闻特写奖。这则新闻特写最后被查实纯属虚构,记者因此辞职并向读者致歉。[2]这成了普利策奖自1917年颁奖以来在整个20世纪最为人们熟知的两个污点事件之一。另一个污点是在20世纪40年代到50年代,极右翼的麦卡锡主义猖獗之际,普利策奖表现怯懦。新闻真实性面临的另一种挑战是真实并不代表真相。真实准确地报道了事实,真实准确地表达了当事各方的意见,却不能还原真相或者忽略了真相,甚至背离了真相。比如,战争新闻报道常见的形式是某地方某时间发生武装冲突,反政府武装称这是政府军在滥杀无辜,政府军称这是武装暴徒制造事端,而事实的真相却不得而知。新闻在这里已经成为战争的武器,而把真相留给了历史。

前一种有违新闻真实性的情况,可以说是一个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问题,但首先是一个新闻正义的问题:新闻只有完全真实的才是正当的吗?后一种情况可以有更多的关于新闻正义的追问:真实准确地报道了事实,就是公正的吗?事实真实就能披露真相吗?报道事实与追求真相如何才能达到一致?新闻正义要求新闻从业者更应该对事实负责还是对真相负责?事实还是真相,这是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不能回避而且常常难以回答的追问。

新闻实践中存在的新闻正义的问题,远不止以上归结的三类。新闻炒作得当与否、舆论监督的是与非等等,可以说新闻实践中的各种伦理问题,往往可以首先归结为新闻正义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新闻事业的基本价值观是真实、客观,如果正义成为我们新闻事业基本的价值观,那么新闻实践中的困扰就会多一条解惑之道。

第二节 正义在新闻实践中的衍变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也应该是新闻事业永恒的追求。人们对于正义的理解是随着历史演进而发展的,对于新闻正义的理解也是伴随着新闻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在中外不同的文化背景中,在新闻史上的不同时期,对于新闻正义的理解和认知也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新闻正义作为新闻伦理关注的首要问题,它内生于新闻实践的母体,经历了与中外新闻史同步的衍变过程。

一、正义在中国新闻史上的衍变

严格意义上的新闻活动从近代报纸的出现才开始,但是传播活动的历史几乎与人类活动的历史一样悠久。这里,根据中国新闻业发展的历史分期,对古代、近代和现代新闻史等不同时期的新闻实践中有关正义的认识做一个简略分析。当代新闻实践中对正义的追求和对新闻正义理论的研究,在下一节的文献综述中再做梳理。

中国古代新闻史上的正义。经历了漫长的口头传播、手书文字传播之后,印刷传播逐渐发展。始于唐代的“邸报”作为发布官方信息的媒介,已经显示了报纸的雏形。北宋中期开始出现的民间小报,虽受到当局的严厉查禁,却屡禁不止,愈禁愈盛。到了明代中叶开始出现专门的办报组织和机构,不仅有概称“邸报”的官报,还有当局默许民间自设的报房,报房公开编辑印行“京报”。京报是脱离朝廷邸报传报组织系统的京城民间小报的概称,前后存在了400多年,一直到民国成立以后才陆续停刊。

纵观中国古代新闻史,新闻传播实践中对于正义的追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文风上追求正直。追求秉笔直书是与古代中国的社会道德标准特别是“文德”一致的。孔子曰:“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左传·宣公二年》记载晋董狐其行其事,后世史官以董狐作为秉笔直书的榜样,秉笔直书成为“文德”的重要内容之一。《班固·艺文志》也有“不虚美,不隐恶”的论述,提倡文风的直与实,这是从文艺批评的角度提出客观公正的标准。[3]邸报本身继承了这些传统,而且指责民间小报的不失之言。另一方面是在内容上揭露社会不公。明末有一小报曾刊登一则“兽官董其昌,枭蘖董其常”的新闻,谴责董其昌鱼肉乡里,号召大家群起而攻之。[4]这样的内容,从流传下来的文献中还依稀可见。

中国近代新闻史上的正义。在古代的新闻传播实践中,对于正义的追求,是与社会对于正义的追求交相融合的,是一种社会普通道德,而不是一种特定的新闻伦理。中国近代新闻史,通常是从1815年第一份中文杂志《察世俗每月统记传》创刊算起,至1915年《青年杂志》(后改为《新青年》)创刊止。[5]随着近代报纸的诞生与发展,一批近代中国的有识之士开始从道德层面上关注新闻,并有一些行文论及新闻正义。

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对新闻的职责与功能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论述,其中提到“昭法律,别善恶”,显示了他的新闻伦理意识,但没有论及新闻正义。真正提出新闻正义问题的是王韬,这位有着“中国历史上首位报刊政论家”之称的报人,在对英国《泰晤士报》进行分析后提出“英国之泰晤士,人仰之如泰山北斗,国家有大事,皆视其所言以为准则,盖主笔之所持,人心之所趋向也。”他提出“其立论一秉公平,其居心务期诚正。”这里的“公平”与“诚正”,是从新闻本身和新闻从业者两个方面对新闻正义的明确表述,也意味着近代报人在新闻实践中追求新闻正义的意识开始走向自觉。

此外,郑观应、梁启超等智识之士也对新闻正义多有论述。郑观应认为,报道“流离失所困苦情形”,社会各界可以“施衣捐赈,源源挹注,得保遗,此有功于救荒”;报刊通过揭露“作奸犯科者明正刑典”,“有功于除暴”。梁启超提出:“记事,以直为主。凡事关大局者,必忠实报闻,无所隐讳。记事,以正为主。凡攻评他人隐私,或轻薄排挤,借报复之言,概严屏绝,以全报馆之德义。”梁启超还提出报纸要“以国民最多数之公益为目的”。前者“有功于救荒”,“有功于除暴”,是从张扬社会正义的角度论述新闻正义;后者“以直为主、以正为主”和“以国民最多数之公益为目的”,是从新闻真实性、客观性和新闻的公共性方面论述新闻正义。

中国现代新闻史上的正义。中国近代新闻史上对新闻正义的追求和理解,是从各个具体方面展开的,还没有上升到系统地进行新闻伦理思想的探讨。这个任务,落到了现代新闻史的实践者和研究者身上。现代新闻史通常指从五四运动时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这一段新闻事业史。在现代新闻史上,一批知名报人与新闻学者,开始以专题、专文甚至专著的形式比较系统地论述新闻伦理道德问题,新闻正义作为新闻伦理关注的问题和新闻伦理一同进入了新闻学的研究范畴。

中国对新闻学进行专门化、系统化的研究,始于1918年北京大学新闻学研究会的成立。新闻正义问题从此与新闻伦理道德诸问题进入新闻学术的研究视野。新闻学研究会主任徐宝璜的《新闻学》(1919年)是我国第一本新闻学专著,其中论述了新闻纸的道德职责,把“提倡道德”作为报纸的六大职责之一。著名记者邵飘萍的《实际应用新闻学》(1923年)是我国第一本新闻采访学专著,其中论述了新闻记者的道德素质要求,把“品性”作为记者资格的第一要素。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闻学者任白涛的《综合新闻学》(1941年),以“新闻事业道德”为题,专章阐述新闻伦理。这些论著和这一时期发表的一些关于新闻职业道德的文章,把新闻正义的问题提升到了理论认识的高度。

学术研究推动了新闻正义的实践。这一时期,美国一些著名新闻学者提出并由新闻团体制定的《记者守则》、《报业信条》被转译过来,其中就有汪英宾的《记者守则》译文被刊登在1932年燕京大学新闻系编的《新闻学研究》上。国内的一些新闻团体也开始制定规范的道德自律文本,比如,抗日战争时期的中国青年新闻记者协会制定了《记者公约》,这是中国新闻史上最早的正式成文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因为类似的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的施行,所以新闻伦理建设在新闻实践中大步推进,从新闻从业者的个人道德意识上升到行业的集体伦理意识。这样,对新闻正义的追求,就有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系统提升。

综上所述,在当代的新闻实践对新闻正义的认识之前,在中国新闻实践的历史上,对于正义的认识经历了这样一条衍变路径:就事说事(古代:文风上的正直、内容上的揭丑)—意识觉醒(近代:公平、诚正的新闻伦理意识)—系统提升(现代:新闻媒体的道德品性、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

二、正义在西方新闻史上的发展

世界新闻史上第一家真正意义的报纸,是“德国报业之父”爱格诺尔佛·莫尔1615年创办的《法兰克福新闻》。[6]此后,近代报纸在西方社会迅速发展。从报纸的诞生到现代传媒的发展,西方一直占据着世界新闻史上的主导地位。对于新闻正义的追求,在西方新闻史上有着更鲜明的斗争和更复杂的发展轨迹。这里以英美为代表,对新闻正义的认识在西方新闻实践中的发展做一个简明梳理。其中,当代西方新闻正义的实践与理论研究状况,在文献综述中另行阐述。

西方新闻追求正义的传统。根据英美社会新闻业发展的历史,真正意义上的新闻业出现在17世纪中后期。西方新闻业从一开始就有追求正义的传统,这种传统主要体现在对新闻客观性的坚持、对社会公益的追求、对社会责任的担当、公允正派的独立精神、争取新闻自由的斗争。

第一,对新闻客观性的坚持。诞生于1702年的英国首家日报《每日新闻》,创办人马力特(E·Mallet)在首期告白中说:“本报创办之目的,在迅速、正确而公正地报道国外新闻,不加评论,相信读者的智慧,对刊载消息的确切含义一定有正确判断。……报纸的义务在于将事实叙述出来,结论应由读者来作。”[7]中国当代新闻传播学者陈力丹认为这个论述是新闻报道客观性原则的最早论述。而迈克尔·埃默里(Michael Emery)等则将这份报纸的成功归功于塞缪尔·巴克利(Samuel Bucley),因为马力特创办的报纸只维持了几天时间。后来巴克利将其复刊并坚持了一条前所未有的新闻标准,“即这是一张新闻纸,而不是谣言作坊。巴克利坚持事实性新闻,而不是报道见解。在报道事实中,他做到了不偏不倚……”[8]他是这样倡导的,也是这样实践的。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在成为美国著名的政治家之前,是一位精明的印刷商人和杰出的新闻从业者,他1729年在费城接管了《宾夕法尼亚公报》。他说:“当人们各持己见的时候,双方均应享有让公众倾听各自意见的平等机会,而当真理与谬误得到公平待遇的时候,前者总是盖过后者。”[9]正是他使得美国的新闻业成了受人尊敬的行业。

第二,对社会公益的追求。1665年创办的英国《牛津公报》(后改名为《伦敦公报》,一直发行到20世纪)被认为是第一份符合真正报纸全部要素的出版物。这份报纸在早期就表现了追求公益性的典型特点:为社会服务。如,1666年伦敦发生特大火灾,《伦敦公报》不仅刊载了火灾的消息,还登载包括寻人启事、供亲人寻找搬迁地址等内容的广告,并为无家可归的人暂时提供食宿。1721年詹姆斯·富兰克林(James Franklin)创办了《新英格兰新闻报》,迈克尔·埃默里等在《美国新闻史》一书中高度评价了他的功绩,“他向人们表明,当一张报纸在为公共利益服务中敢作敢为,且又不失其可读性时,它就可以获得足够的支持,能在强大的敌人面前保护自己。”[10]

第三,对社会责任的担当。西方新闻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传统,逐渐发展为对社会责任的担当。一个著名的现象是“耙粪运动”。20世纪初,美国一批新闻记者发起了一场揭露社会黑暗、唤醒社会良知、促进社会改革的黑幕揭发运动,新闻媒体上出现了一批经典的黑幕揭发报道。这场运动形成了广泛的社会舆论,改善了美国当时日渐腐化的社会风气。这种不畏强权的正义之举让时任美国总统的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甚为尴尬,他严厉指责那些揭发丑闻的新闻记者是一些不谙世事、只注意“地上的污秽”而从不仰望“头上的皇冠”的“耙粪者”,“耙粪”这一贬称却被新闻媒体当作荣誉,光荣地戴在了头上。正是新闻的社会责任意识推动了美国社会诸多弊端的解决,成为促进社会正义的重要推动力。另一个著名的现象是“公共新闻运动”。20世纪90年代,美国出现了一种新的新闻报道方式—公共新闻。这项运动始于《维奇塔雄鹰报》在1990年当地州长的竞选报道中进行的一次尝试,该报把候选人的施政纲领与当时的社会问题联系起来,设置话题,发起讨论。随后多家媒体跟进,最后演变成新闻界的一次社会运动。公共新闻运动不仅关注社区生活中的公共问题,而且让公众作为公共议题的建构者,其目的在于通过报道带动公众讨论和促成社区问题的解决。“作为报纸为履行其公共性责任的尝试,公共新闻应该还会继续存在。”[11]

第四,公允正派的独立精神。这里有两个最具代表性的新闻媒体,都是历史悠久且出版至今、最负盛名的大报。一个是英国的《泰晤士报》,创办者约翰·沃尔特(John Walter)1785年在创刊词中满怀豪情地写道:“一份新闻纸,应该是时代的记录和对各种信息的忠实记录者……在政治上,本报将不属于任何党派。”[12]这份报纸在辉煌了200多年以后,如今虽然隶属于默多克新闻国际集团,但依旧秉承着它当初的独立精神。另一个是美国的《纽约时报》,这份报纸1851年创办时正是便士报的煽情手法大行其道的时候,而该报却以相当正派的态度开创了独立负责的办报传统。150多年以后的今天它已是“美国人心目中最伟大的报纸,也是美国社会公认的历史记录性报纸”。[13]除了公正的事实报道,这两家报纸都以政治倾向上的独立和言论的公允,承担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责任,赢得社会公众的尊敬。

第五,争取新闻自由的斗争。即使在西方社会,新闻自由也不是与生俱来的。近代报业诞生以来,特许出版制度、新闻检查制度,还有寓禁于征的知识税和津贴制度,都是政府控制报业的手段,都是限制新闻自由的制度。新闻自由是人类思想史上的有识之士在不断地反抗中争取而来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家、诗人和政治家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1644年出版了《论出版自由》,开创了近代自由主义报业理论的基础。而争取新闻自由最成功的斗争,应该从美国新闻史上著名的曾格案件和汉密尔顿的伟大抗辩开始。1733年,出版商约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创办《纽约新闻周报》并在报纸上发表抨击殖民当局的文章,因此于1734年11月以“煽动闹事”的罪名被捕。安德鲁·汉密尔顿(Andrew Hamilton)作为其辩护律师,提出了他的观点:每个公民都有陈述无可非议的事实真相的自由。他呼吁陪审团以公正清廉的裁决来保证“大自然和我们国家的法律赋予我们应有的权利:自由—就是把事实真相说出来和写下来,用以揭露和反抗(至少在世界上的这些地区)专断权力的自由。”[14]汉密尔顿的抗辩使曾格胜诉,也为新闻自由的历史写下了光辉一页。而美国新闻自由传统的最终确立,得益于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Lefferson),他促成通过了1789年美国宪法的十条修正案,第一条明确规定:“国会将不得制订任何法律……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同时,作为美国第三任总统,对于报界表示了前所未有的宽容,从而确立了报界独立于政府的特殊地位。”[15]

西方新闻史上的正义逆流。伴随着追求正义的传统,西方新闻史上也不时出现过一些正义的逆流。政党报纸时代、黄色新闻泛滥时代以及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新闻传播,是这种逆流疯狂涌动的时期。

英国、美国在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后,都经历过政党报纸时期。英国1648年革命后,报纸刚刚进入初创阶段,政府通过煽动诽谤法、知识税和津贴制度,限制新闻出版自由。政党报纸如保守党的机关报《调查者报》和辉格党的机关报《每日公报》,因此居于统治地位,成为政治活动的工具。美国独立战争后,围绕争夺对政府的控制权,形成了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两派政治势力的争夺,报纸成为两派相互攻击的阵地。联邦党派的报纸《合众国公报》及主编约翰·芬诺(John Fenno)和反联邦派的报纸《国民公报》及其主编菲利普·弗雷诺(Philip Freneau),二者之间还只是口诛笔伐;而前者与反联邦派的另一份报纸《费城综合广告报》(又名《曙光女神报》)创办人本杰明·富兰克林·贝奇(Benjamin Franklin Bache)不仅在报纸上谩骂,甚至在大街上殴斗。这一时期被称为“新闻事业的黑暗时代”。[16]深受党派辱骂之苦的杰弗逊说:“我国的报纸造假无度,已经比波拿巴所发明的锁链更有效地败坏了新闻界的作用。”[17]这一时期,报纸的最高目标是为了党派事业服务,对新闻正义的追求变成了为政党利益代言。

随着大众化报刊的勃兴,到19世纪末期,首先是美国,随后是英国等西方社会相继出现了一股黄色新闻的潮流。在美国,约瑟夫·普利策(Joseph Pulitzer)和他的《纽约世界报》是黄色新闻的开路先锋;威廉·伦道夫·赫斯特(William Randolph Hearst)和他的《纽约新闻报》是黄色新闻的集大成者。他们都以极度夸张、捏造情节的手法,极力渲染色情、暴力、犯罪方面的新闻,其煽情和虚假到了耸人听闻的程度。双方的竞争于1897年开始达到白热化的程度,引起了全国报纸的效仿。“据1900年关于美国21个城市的调查,约有1/3的报纸是明显的黄色报纸。”[18]在人类追求正义的新闻史上,黄色新闻大大降低了新闻事业的水准,践踏了新闻的基本准则—真实性原则。

两次世界大战中,新闻宣传成了交战各国的隐蔽战场。政府一方面对新闻严格管控,另一方面千方百计利用新闻舆论工具为战争服务。比如,一战时期著名的尸体榨油厂(1918年)的新闻,说物质极度缺乏的德国用尸体榨油,用人油制造肥皂。这是英国启动宣传机器制造的对德国的宣传攻击,让全世界信以为真。二战时期著名的“诺顿广播”(始于1942年),就是美国战时宣传的一种发明,被称为灰色宣传。这种发明采用含混不清的暧昧手法,以冒名组织和个人出现,在广播中用一个“诺顿海军中校”的假名,利用机密情报给人一种无所不知的印象,吸引了德国士兵,也摧毁了德国士兵的士气。[19]战时新闻传播,往往对新闻从业者提出了更多的伦理拷问:忠于正义还是忠于祖国?服从统制还是维护自由?生命第一还是事业第一?但是往往无从选择。服从战争需要,明目张胆的虚构,名存实亡的自由。在战争的名义下,新闻正义的追求成为镜花水月的幻境。

综上所述,对于正义的认识,在西方新闻实践史上是一个交替上升、曲折发展的过程:一方面是坚持客观公正、服务社会公益、担当社会责任、奉行独立精神、追求新闻自由等新闻正义的张扬;另一方面是为了党派利益、为了媚俗媚众、为了战争需要而钳制新闻自由、践踏新闻真实性、放弃客观立场的不正义行为大行其道。

第三节 新闻正义研究的文献综述

虽然新闻正义是新闻实践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但是关于新闻正义的理论研究远不如新闻实践的历史那样长;虽然新闻正义与伦理学的理论联系也很普遍,但是关于新闻正义理论的专门研究似乎并不普遍,通常的情况是把新闻正义纳入新闻伦理学的一个问题或者是主要问题进行研究。

一、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研究

现代意义上的新闻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最早的近代报纸、最早的广播、最早的电视和现代互联网都首先诞生在西方社会,西方社会有新闻事业率先发展的历史,更有新闻事业充分发育的土壤,因此也更有新闻正义研究的现实要求和优越条件。特别是美国,虽然不是西方现代新闻事业的发源之地,却是现代新闻发展最充分、新闻影响力最大的地方。这里仍然以英美的研究特别是美国的研究为例,对西方的新闻正义研究进行简要综述。

新闻伦理学的初步建构。关于新闻正义的最初研究是寓于新闻伦理学建构的框架之中的。W·S·利莉(W.S Lilly)1889年所写的一篇文章《新闻业的伦理》,是“伦理”一词第一次出现在有关报业批评的文章中。事实上,新闻伦理作为专门的学术问题研究已有近百年历史,美国著名的新闻学者卡斯柏·约斯特(Cass Parker Jost)在《新闻学原理》(1924年)中就专章论述了新闻伦理问题;美国学者尼尔森·克劳福德(NelSon Crawford)的《新闻业的伦理学》(1924年)作为第一本新闻伦理学的教科书,通过大学新闻教育中的道德培养,对于新闻专业伦理规范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标志着新闻伦理学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初步形成。实际上,20世纪20—30年代被视为美国新闻伦理学著作多产的十年。堪萨斯州立大学新闻系主任利昂·纳尔逊·弗林特(Leon Nelson Flint)出版的另一本新闻伦理学著作《报纸的良知:新闻事业的原则和问题案例讲义》(1925年),被称为美国新闻伦理学和新闻学案例研究的早期经典著作之一。在近距离观察和体验报社新闻业务的基础上,以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加上高屋建瓴式的审视,紧密联系实践进行新闻伦理学研究,既具有史料性和职业伦理学意义,又具有切合实践的可操作性。威廉·F·吉本斯(William F.Gibbons)出版的《报纸伦理学:新闻工作者优良实践讨论》(1926年),保罗·道格拉斯(Paul Douglas)出版的《报纸与责任》(1929年),艾伯特·亨宁(Albert Henning)出版的《新闻业的伦理与实践》(1932年),分别对完善包括新闻正义在内的新闻伦理学的建构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新闻正义研究的展开。自1932年艾伯特·亨宁的《新闻业的伦理与实践》出版以后,新闻伦理学的系统性著作开始了将近40年的沉寂,而专注的新闻正义研究开始出现。20世纪40—50年代,随着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或称哈钦斯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以及一系列书籍和论文的出版,新闻伦理学研究开始聚焦于正义的视角,研究责任、自由、公正等新闻正义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其中《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1947年)认为当时美国的新闻自由处在危险之中并首次提出媒体责任问题,探讨建立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对新闻正义研究影响至深。“1947年,美国哈钦斯委员会发表了其报告。20世纪60年代,人们越来越注意到媒体的‘社会责任’。”[20]威尔伯·施拉姆(Wilbur Schramm)的《大众传播媒介与国家发展》(1957年)在考察了大众传播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大众传播的社会责任。在其与弗雷德里克·S·西伯特(Frederick S. Siebert)、西奥多·彼得森(Theodore Peterson)合作出版的《传媒的四种理论》(旧译为《报刊的四种理论》,1956年)中,试图对世界上所有不同种类传媒背后的哲学和政治的原理或理论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报刊的威权主义理论、自由至上主义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和苏联共产主义理论。出版50多年来,该书被广泛地提及、评述或援引其中的观点。此后自60年代起,美国新闻学界开展了一场传播与社会正义的运动,社会正义逐渐成为新闻与传播学的核心关注。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新闻学教授约翰·梅里尔(John.C.Merrill)出版了他的著作《自由必须履行的责任》(1974年),这是新闻社会责任理论最重要的代表作,从探讨新闻业的责任开始对自由至上主义传媒理论进行修正。加州大学的雅克·蒂洛(Jacpues P.Thiroux)和伊利诺州杜佩奇学院的基思·克拉斯曼(Keith W.Krasermann)两位哲学教授合作出版了《伦理学与生活》(旧译《伦理学与实践》,1977年),作为伦理学教科书,它构建了以生命价值、善良、公正、说实话和个人自由五条基本原则为架构的人道主义伦理学。该书到2007年已出了9版,影响长盛不衰30多年,为广泛的社会伦理问题提供了应对之道,也推动了新闻正义对于具体问题的研究。总之,始于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止于雅克·蒂活和基思·克拉斯曼,30年的卓越研究成果,确立了新闻正义研究的基本范畴,研究了新闻正义的基本问题,促进了传播与社会正义运动的发展。

新闻正义研究的深入。新闻实践进一步激发了人们对新闻伦理的关注。1983年底,《纽约时报》以“控告媒体:它的罪状是什么?”为主题做了一期封面报道,引发了新闻学对伦理问题的再度关注。此时,正逢实用哲学在美国兴起,应用与职业伦理学因此快速发展,从教师职业伦理学开始延伸到各行各业,包括新闻伦理学,新闻伦理学研究从80年代后开始进入繁盛时期。约翰·赫尔顿(John L. Hulteng)出版了他的著作《信使的动机—新闻媒介的道德问题》(1985年),他认为,在新闻领域里面,没有哪个问题比新闻伦理问题更重要,更难以捉摸,更带有普遍性了。而约翰·梅里尔(John C.Merrill)出版的《新闻辩证法》(1989年)和埃德蒙·兰贝思(Edmund Lambeth)出版的《新闻工作者应具备的道德观》(1993年)都试图探索新闻伦理规范性的原则,由此开始,关于新闻正义的探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目前这种探讨仍在进行中,如战争、性别歧视、种族歧视、信息高速公路、弱者保护、隐私权等新闻实践中的现实问题都被用于新闻伦理与正义理论的研究。特别是,公共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传播活动,与大众传媒形成了一种共生关系,开始对新闻正义逐渐产生影响,也因此成为传播伦理与新闻正义关注的新问题。[21]

作为一项研究性的实践活动,传播与社会正义运动20世纪90年代开始持续深入发展,直到今天。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Clifford G.Christians)等明确提出社会正义的新闻学,他的深有影响的著作《媒介公正—道德伦理问题真的不证自明吗?》(Media Ethics: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国内有学者直译为《媒介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对每一个道德推理模式都提出了忠于对象的问题即对谁承担道德责任的问题,都强调要推导出正义的结论,“在整个这本书里,从事媒介的人对社会的道义责任得到了特殊的强调。”[22]杰克·鲁尔(Jack Lule)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新闻社会正义观的尺度,主张让沉默者发声和为穷人伸张正义,呼吁在新闻价值判断中“为社会正义的价值观寻找一个空间”。[23]社会正义的新闻学认为新闻实践只有为社会正义服务、促成解决现实的正义问题、影响现实政治的正义与社会进步,才是担当与“第四权力”匹配的义务。新闻学研究转向专注于社会正义并致力于提升社会正义,涌现了一些开创性的成果。“有两项研究在这一学科转向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开创、引领价值。一是90年代波士顿大学的媒体研究与行动项目(Media Research and Action Project),用框架理论分析当地媒体报道是否公正、准确及如何表现特定政治议题,促进新闻媒体主动与边缘群体结合。并通过实践性研究帮助边缘群体获得身份认同能力,挑战阻碍媒体接近权的障碍,提高其政治议题诉求策略,以帮助他们获得有效的集体发声能力。二是集中于美国传播与社会正义研究的旗帜—应用传播研究杂志(Journal of Applied Communication Research)1998年第2期特辑‘传播与社会正义研究’上的系列研究报告,体现了这一研究中的多项开拓性成果:关于女性及其他边缘弱势群体受歧视问题的媒介研究;基于跨文化参与的发展传播学开展相互赋权、媒介素养提升、社区互动等实践研究;少数族裔如何开展社会政治讨论的政治传播研究。”[24]

进入21世纪,社会正义仍然是新闻与传播研究的核心关注之一。英国设菲尔德大学社会学系讲师尼克·史蒂文森(Nick Stevenson)在其著作《媒介的转型—全球化、道德与伦理》中,将现代传播的本质与它对公共道德和伦理生活产生的影响联系在一起,对媒介与社会公正进行社会学研究,为新闻正义研究提供了一个批判的视角。“2006—2007年,传播与社会正义研究领域出版了3本标志性著作:奥马尔·斯瓦茨(Omar Swartz)主编的《社会正义和传播学科》,弗雷(Lawrence R.Frey)和克雷格(Kevin M. Carragee)主编的《传播的行动主义第1卷:为了社会变迁的传播》和《传播的行动主义第2卷:媒介和行动主义的行动》,集中体现了传播与社会正义研究的相关理论、案例、历史、评论、研究方法等重要成果。”[25]新闻正义研究持续深入。

二、国内新闻正义研究及关注热点

1949年以前还没有一本中国的新闻伦理学专著出现,而且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新闻伦理问题的研究与许多领域的理论研究一样,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几十年几乎处于空白的状态。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新闻伦理学研究的成熟条件、优越环境和卓越成果相比,国内的新闻伦理学研究直到今天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对系统的新闻伦理学科直到世纪之交才基本形成,新闻正义的理论研究最近10年才开始活跃。

新闻伦理学的创立和形成。改革开放以后,新闻业界面临的伦理问题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日渐突出,特别是思想解放使学术研究环境相对宽松,新闻伦理学的建设因此成为可能。1981年第一个全国性的新闻道德规范《记者守则》和1991年《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相继颁发实施,虽然其目的在于规范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行为,但实际上体现了新闻伦理的基本精神和新闻正义的基本主张。周鸿书的《新闻伦理学论纲》(1995年)出版,是中国大陆首次对该学科的范围、任务和研究方法进行探讨,迈出了中国新闻伦理学作为独立学科研究的第一步。[26]此后,陈桂兰主编的《新闻职业道德教程》(1997年)、戴元光著的《传播道德论》(2000年)、陈超南著的《彩色的天平—传播伦理新探》(2001年)、黄瑚著的《新闻伦理学》(2001年)、蓝鸿文主编的《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2001年)相继出版。新闻伦理学作为整体研究的同时,分项研究也相继展开。杨启的《记者的道德自律》(1998年)、严耕等的《网络道德》(1998年)、李伦的《鼠标下的德性》(2002年)等专著陆续问世。这些研究成果各有千秋,但正是这些努力促成了新闻伦理学在中国作为一门较为系统相对独立的学科的创立和形成。新闻正义的理论研究,作为新闻伦理学学科建设的一部分被淹没其中,还只是试水的一个个波纹。

近十年新闻正义研究的关注热点。虽然新闻伦理研究如今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重要研究领域,但在中国语境中其实还是新的研究领域,只有几十年的研究历史。新闻正义的理论研究真正活跃起来,还只是最近10年的事情。大量的新闻伦理学著作面世,比如,陈绚的《新闻道德与法规—对媒介行为规范的思考》(2005年)、邓明瑛的《传播与伦理—大众传播中的伦理问题研究》(2007年)、杨保军的《新闻道德论》(2010年)、孟威的《媒介伦理的道德论据》(2012年),为完善中国语境中的新闻伦理学体系建设贡献了积极的成果,也为新闻正义研究开掘了更宽的视域。有关新闻正义的研究成果也不断面世,比如,王梅芳的《舆论监督与社会正义》(2005年)、吴飞的《传媒批判力》(2005年)、洪伟的《大众传媒与人格保护》(2005年)、杨保军的《新闻事实论》(2006年)、陈力丹的《自由与责任:国际社会新闻自律研究》(2006年)、商娜红的《制度视野中的媒介伦理—职业主义与英美新闻自律》(2006年)、邱戈的《媒介身份论—中国媒体的身份危机和重建》(2008年)、樊葵的《媒介崇拜论—现代人与大众媒介的异态关系》(2008年),等等,这些著作都从不同的角度深入研究了关于新闻正义的具体问题或者关于新闻与正义的问题,引发了关于新闻正义的理论研究的热切关注。但是,以新闻正义作为一项专门研究,似乎尚未见到专门成果(比如专著)。

近十年新闻正义研究的活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关于新闻不正义行为及其防范的研究。这里的不正义是对于新闻实践中的失范行为而言的,主要是针对虚假报道、有偿新闻、低俗之风、不良广告以及新闻炒作等新闻业界屡禁不止的道德失范现象。有研究者指出,现代新闻媒体不顾社会效果而因为经济利益发布新闻,不仅本身陷于不义,而且误导了有违社会正义的行为。新闻真实性问题也引起学者较多关注,如新闻学者郑保卫指出,对新闻真实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在党性原则框架内对其强调又回归到新闻自身层面来认识和探讨的发展变化过程。对新闻失范行为的防治和新闻正义的实现路径,有学者在媒体管理制度的设计方面提出了建议;有学者从公共信息管理的角度出发,认为需要从厘清信息的公共传播渠道、重构新闻媒体的社会身份,以及面向全社会大力开展媒介素养教育等方面入手。

二是新闻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探讨。动机的良好并不等于手段的正确,而手段的合法有时也可能会造成正义的损害。新闻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往往并不是总能达成一致的正义指向,最直接地体现在隐性采访、匿名消息源使用以及非法取得新闻素材等已经被广泛使用却在行业内外受到争议的新闻获取和新闻处理方式。关于新闻暗访,有学者研究指出,记者在暗访工作过程中经受着职业伦理和社会伦理之间矛盾的煎熬。还有研究专门分析了美国新闻界对于匿名消息源的使用规范与伦理选择。

三是关于灾难报道中如何实现新闻正义的研究。一个不能回避的伦理追问是:摄影摄像记者面对突发、灾难性事件时,选择拍摄第一还是施救第一?最近10年灾害频发,其中最大的自然灾害是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灾害引发了关于新闻实践在灾难事件中的行为选择、价值标准、职业精神与人性关怀的思考。新闻正义作为社会正义,新闻媒体作为重要的社会主体,面对灾难,如何争取实现正义,不同角度有不同理解,也提供了不同的研究参照。

四是关于新闻媒介角色与社会责任认知的探讨。对于新闻媒介的社会功能与角色的认识,直接关系到新闻从业者对自身角色期望的认知以及新闻实践中的行为取向。最近10年正处于新闻传媒生态剧烈变动的社会转型期,新闻媒介的角色认知因此引起新闻正义理论研究的广泛关注。新闻传播学者喻国明从社会结构功能的角度出发,指出传媒人对于社会最重要的职业承诺可以概括为“环境守望、社会良知”。也有研究者从角色扮演的角度,对比我国转型前和转型时期不同社会背景中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的角色期望的差别后,认为我国新闻规范体系中仍然存在喉舌的角色期望,而在实践中有限地默许新闻媒体的市场竞争主体的角色期望,忽视社会公器的角色期望,这种模糊的格局直接影响了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根据当前的政治和经济环境进行功利性的选择,以保证政治上的最大安全和经济上的最大利益,形成新闻从业者角色领悟的暧昧状态。还有研究者对“媒介审判”的内涵和特征进行了梳理,进而从研究“媒介审判”深入到研究媒体角色的错位与越位。

三、中国与西方新闻正义研究比较

对比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新闻正义理论研究和中国的新闻正义理论研究,不难发现,中国的研究起步太晚,尽管当前的研究开始活跃,但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与西方的研究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从学科建设及研究的系统性来看,西方的新闻伦理研究在20世纪30年代前后进入空前活跃的时期,并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独立的新闻伦理学学科,新闻正义由此开始进入系统研究,新闻正义的一些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比如责任、自由、真实、客观等,都有专门研究和卓越成果。国内关于新闻伦理的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起步,21世纪初才初步形成独立的新闻伦理学科,新闻正义研究进入21世纪以后的最近十年才开始活跃,对新闻正义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的研究还处于借鉴、吸收西方成果的阶段。

从具体问题研究的深度来看,由于西方新闻事业的发展更充分,理论研究更全面系统,因此西方新闻正义研究对具体问题的探讨更为深入,对现实问题的探讨更为广泛细致,不仅研究新闻实践过程中各种行为的正义性,而且更深入地研究整个社会系统中各种因素如何影响新闻正义的实现,比如,战争、性别歧视、种族歧视、信息高速公路、弱者保护、隐私权、公共关系等与新闻正义的关系及其对新闻正义的影响。国内对于新闻正义的具体问题,主要研究还停留在新闻职业道德的层面,主要关注当前新闻实践中日益突出的失范行为和现象,比如,研究虚假报道、有偿新闻、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行为和现象的成因、表现、影响、防范,还拘泥于具体的新闻实践过程。

从研究方法上看,西方关于新闻正义的研究多从广泛的社会实践中的问题出发,多具有实证主义色彩,有原则更有方法论,有伦理抉择更有具体案例,而且相辅相成,既有理论深度,又有现实意义。国内新闻正义研究中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执着于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建构倾向,面对当前新闻正义缺失的问题,试图通过构建相应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体系来解决问题,而这样的建构基本上不可能与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紧密相连,不能落实到新闻传播的具体制度和具体行为中去。当然,这可能是某种现实环境的无奈和困扰,本研究也可能仍然无法摆脱这种无奈和困扰。

第四节 新闻正义研究的意义、思路与方法

新闻正义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推动新闻实践实现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正义研究的终极意义是为了实现正义。所以,本研究开篇就提出新闻实践中的正义问题,从现实出发,追问意义,展开思路,追寻办法。

一、新闻正义研究的意义

实现正义是一种努力向善的理想,是一种无限追求的过程,不是一项具体研究能够完成或达到的。但是新闻正义研究作为一种具体的理论研究,有它具体的意义:一是新闻实践中的正义问题日渐突出,需要理论研究呼应。二是作为一项新闻学与伦理学的交叉研究,新闻正义值得理论追问。

回应新闻实践的需要。即使是在新闻事业发达的西方社会,新闻的伦理问题也是一个既常在又常新的问题,新闻实践中也常常伴随着正义的追问。在国内新闻界,新闻正义的问题在高度统制的社会中虽然依旧存在,但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关注。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促进了思想解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新闻媒体的角色也在思想解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生某些转变,既扮演着党的喉舌角色,又扮演着市场经营主体的角色,新闻正义问题开始在新闻实践中逐渐凸现,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自身的困扰,他们常常面临不知所措的选择,比如:经营压力与公益追求、宣传纪律与真相追寻、敬业精神与人性追问等等;另一方面是新闻实践中的不正义行为与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比如:虚假新闻、有偿新闻、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等。这些不正义行为与现象,降低了整个行业的道德水准,影响到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的声誉以及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进而影响到社会正义的维护与实现。新闻实践的正义问题,迫切需要新闻正义的理论研究成果去指导。

追求新闻正义的价值。新闻有“学”还是“无学”?新闻学是“学”还是“非学”?现在不再是新闻学界的问题。但是,国内对新闻学的研究长期以来难以摆脱庸俗实践的层面,认为新闻只是一种单纯的社会分工的结果,新闻传播行为只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这种观念影响至深,成为国内新闻理论研究难以契合到与实践相融的理论深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还与新闻理论研究者没有深入实践的经验,而新闻实践者缺少理论素养疏于理论研究有关。新闻正义,作为一个新闻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不是单纯的新闻学能解答的问题,更需要伦理学的帮助来解答。因此,新闻正义作为学术研究是一种交叉的研究,是一种有价值的学术探讨,于伦理学的正义研究有益,于新闻学的基本原理研究有益。正义问题应该作为新闻的核心问题,如何实现新闻正义,是新闻学和伦理学都值得的追问。

二、新闻正义研究的思路

研究思路因课题而异、因研究目的而异、因研究者而异。这里所做的新闻正义研究,希望借助新闻实践的思考与正义理论的思辨,对新闻正义的问题、概念、范畴及其实现等各方面进行深刻地剖析和系统的阐释。这里所做的新闻正义研究,是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的。

首先,提出新闻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正义问题以及何为新闻正义的问题。通过对新闻实践中的一些案例分析和新闻业界一些现象与行为的思考,提出新闻的正义问题。因为新闻实践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面临的伦理抉择问题很广泛,几乎涉及个人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甚至人类道义等各个方面,这些问题并不都是正义的问题,但主要问题往往涉及正义的问题。这里不仅把事关新闻的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之类的问题归结为新闻正义问题,而且把自由、平等、博爱、责任、民主、法治等社会正义主要关注的问题也列为新闻正义问题。实际上,从直观的理解出发,新闻的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与正义的朴素的本义“一视同仁”、“得所当得”、“恰如其分”相符合。从更深入的思考出发,自由和平等是社会正义最核心的内容,也是新闻正义更核心的关注。由此,自然而然需要提出什么是新闻正义的问题。这里的新闻正义之“新闻”,包括但不仅限于新闻报道,还涵盖新闻从业者、新闻机构或组织即新闻媒体、甚至新闻政策,相当于新闻传播活动或新闻传播行为的整个过程;这里的新闻正义之“正义”应当主要属于社会正义的范畴。

其次,分析新闻正义的基本概念、理论源流以及主要的关系范畴。新闻正义的概念,依据新闻实践,基于正义理论而来。正义研究在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年)之后成为哲学领域的显学,研究充分深入,成果众多,此前也是源远流长,前后相继。吸收这些理论营养,才能构建一个尽可能科学的新闻正义概念。此外,新闻事实、新闻价值作为影响新闻传播过程或行为的核心要素,与新闻正义紧密相连,对于新闻正义的概念而言,至为重要。新闻正义的理论源流主要来自不同的伦理思想,这里从传统的儒家伦理、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思想到当代的自由主义、社群主义,逐个分析了八种主要的伦理思想与新闻正义的关联,从中寻找新闻正义的伦理学依据,并按照福利论、义务论和德性论三种视域对新闻正义进行伦理学分析。与此相联系,这里还特别分析了四种主要的传媒理论对于新闻正义的主张,寻找新闻正义的传媒理论根据。新闻正义的基本范畴,是指新闻实践中契合正义基本含义的一些概念或关系,这里主要从自由与责任、公共性与自利性、真相追寻与隐私保护等不同角度和不同关系,分析新闻正义。

第三,提出新闻正义的实现路径。新闻正义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新闻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新闻的目的正义与手段正义,可以帮助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描述新闻正义的实现程度。而现代性语境和后现代性语境对新闻正义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关注,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更准确地分析和判断新闻正义的实现。新闻正义如何才能实现?依照伦理抉择做出新闻正义行为,这是理论指导的自觉的实践,这样的新闻正义实现只是新闻从业者的个体自觉所致。实际上,影响新闻正义实现的因素至少还要包括新闻媒体和新闻行业的自觉。这种自觉的养成,是内外兼修才能达到的效果。内修指自律,包括新闻从业者自律、新闻媒体自律和新闻行业自律;外修指他律,包括道德他律、制度他律和法律他律。新闻正义的实现无外乎自律和他律这两条路径。

三、新闻正义的研究方法

任何一种研究方法都不是孤立进行的,任何一种研究都是多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新闻正义研究也不例外。本研究主要运用了以下方法:

基本方法:跨学科交叉分析法。新闻正义研究是一项跨学科研究,主要跨越新闻学与伦理学两个学科领域,还要涉及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等相关学科的内容。所以,本研究运用的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跨学科交叉分析法。从新闻实践的案例中归纳整理关于正义的问题,从新闻事业发展的历史中梳理正义在新闻史上的不同理解、不同追求及其发展脉络,从新闻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问题(比如新闻价值)中探寻正义与新闻的联系。在伦理学的正义理论中找出新闻正义的根据,用正义的基本概念推演新闻正义的基本概念,用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分析新闻正义的关系范畴(比如自由与责任)以及新闻正义的实现路径。可以说,本研究所有的概念、范畴、关系、案例的分析,都体现了跨学科交叉研究法的特征。

两种具体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和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这样一种研究方法,即通过搜集、查阅涉及相关理论、实践的文献资料特别是原始的文献资料,并对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和研究,从中选取信息、利用信息、吸收信息,为我所用,以达到某种研究目的。这种研究方法要求在文献群中选取适用于课题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做出恰当分析和使用。本研究以中国知网(CNKI)检索论文和与新闻、伦理、正义相关的主要研究著作为依据,从伦理学的视角进行整理,形成研究的文献资料和理论素材。

历史研究法是以过去为中心的研究方法,它通过对已有历史资料的研究,寻找事实或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事实或信息去描述、分析和解释事物发展的过程。其中,历史考据作为最基本的历史研究法被广泛采用。为了加深对新闻正义的理解,本研究对于新闻正义在新闻史的不同发展阶段的认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历史梳理,对于新闻和新闻价值的认识、正义和社会正义的认识也进行了历史梳理,这里运用的研究方法就是历史研究法。

两种道德推理模式:波特图式和博克模式。道德推理模式作为研究方法主要用于对新闻实践中的案例分析。所谓道德推理是指运用已有的道德概念和道德认识,对道德现象进行分析、评价、推断和选择的心理过程。正义本身就是伦理的范畴,关于新闻正义的道德推理,就是运用已有的正义理论和认知,对新闻实践中有关正义的问题和行为进行分析、评价、推理和选择。

道德推理模式中有一个著名的波特图式。波特图式是美国哈佛神学院的拉尔夫·波特(Ralph Potter)设计的,是一种分析人们做出道德判断和行动的过程的模式。这个过程有四个步骤:1.定义,即对事件或情境的事实的认识;2.价值,即当事人的价值观;3.原则,即当事人处理事情的原则;4.忠诚,即当事人所选择忠诚的对象。这一模式最初被提出主要是用于伦理学分析,判断一个人面对道德困境时所做的决定是基于什么价值观或者何种原则。[27]后来,美国新闻学者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Clifford G. Christians)运用该模式对新闻实践案例进行伦理分析,并将其运用到新闻伦理学的研究领域。其分析图式如下:

波特图式是一种社会伦理模式,在这个循环的整体中,通过定义、价值、原则、忠诚四个步骤的选择寻找社会行为的道德答案,其中选择效忠对象是最重要的一步,正义的行为选择往往直到这里才出现。[28]

美国学者菲利普·帕特森(Philip Patterson)和李·威尔金斯(Lee Wilkins)在《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中介绍了另外一种道德推理模式:博克模式。博克模式是美国哲学家西塞拉·博克(Sissela Bok)提出来的,她一直关注包括新闻从业者在内的职场人士面临的伦理抉择。博克模式对伦理问题分三步进行分析:一是问问自己的良心,行为是否正确或者应该;二是问专家是否有其他方法达到目标而不造成伦理问题,这里的专家可以是身边信赖的人,也可以是已故的哲人;三是假设进行公开的讨论:我的行为将怎样影响他人。[29]这个三步法不失为一种日常可用的伦理抉择方法。在新闻伦理的应用研究中,博克模式的影响确实不如波特图式那么大,但是在现实生活的道德推理中,博克模式显然更简便易行。

尽管在我们关于新闻正义的研究中,新闻实践案例的具体分析并不是主要的内容,但新闻实践中充满了模棱两可的情景和相互冲突的效忠对象,新闻正义的研究需要对新闻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做出推理、选择和回答。因此,波特图式和博克模式在道德推理中的运用,对于本研究而言是两种有效的辅助研究方法。

注释

[1][加拿大]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何道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0页。

[2]参见陈桂兰:《新闻职业道德案例评析》,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131页。

[3]参见蓝鸿文、郑保卫:《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4]参见周鸿书:《新闻伦理学论纲》,北京: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第45页。

[5]参见刘家林:《中国新闻通史(上)》,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3页、第46页。

[6]张昆:《简明世界新闻通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页。

[7]陈力丹:《世界新闻传播史》,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37页。

[8][美]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南希·L·罗伯茨:《美国新闻史》,展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9][美]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南希·L·罗伯茨:《美国新闻史》,展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10][美]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南希·L·罗伯茨:《美国新闻史》,展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

[11]张军芳:《报纸是“谁”—美国报纸社会史》,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3页。

[12]唐亚明:《走进英国大报》,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13]辜晓进:《走进美国大报》,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14][美]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南希·L·罗伯茨:《美国新闻史》,展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15]张昆:《简明世界新闻通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9页。

[16][美]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南希·L·罗伯茨:《美国新闻史》,展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页。

[17][美]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南希·L·罗伯茨:《美国新闻史》,展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18]张昆:《简明世界新闻通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4页。

[19]参见张昆:《简明世界新闻通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1—242页。

[20][法]克劳德—让·贝特朗:《媒体职业道德规范与责任体系》,宋建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5页。

[21]参见Scott M. Cutlip, Allen H. Center, Glen M. Broom. Effective Public Relations, 6thed. Englewood Cliffs N. J.: Prentice Hall, 1985:429.

[22]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马克·法克勒、金·B·罗特佐尔等著:《媒介公正—道德伦理问题真的不证自明吗?》,蔡文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23]Lule Jack.“News Values and Social Justice: U.S. News and the Brazilian Street Children”. Howard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s,1998, Vol.9.

[24]袁靖华:《媒介正义论:走向正义的传播理论与实践》,《国际新闻界》,2011年第2期,第27页。

[25]袁靖华:《媒介正义论:走向正义的传播理论与实践》,《国际新闻界》,2011年第2期,第27页。

[26]台湾地区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专门的新闻伦理学著作出版,参见李瞻:《新闻道德》,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版。

[27]参见高学巍:《波特图式视域中的新闻伦理冲突研究》,河北大学学位论文,2008年,第5页。

[28]参见[美]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马克·法克勒、金·B·罗特佐尔等著:《媒介公正—道德伦理问题真的不证自明吗?》,蔡文美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29]参见[美]菲利普·帕特森、李·威尔金斯:《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李青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