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序
纽伦堡审判是在国际法极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的一次伟大尝试,旨在核实纳粹当局所犯的历史罪行,同时改革和充实国际法,试图达到控制侵略战争、确保人类的持久和平,以及保护国际人权的目的。
这次审判立足于两个基本思想:首先,个人要对自己犯下的严重国际罪行承担责任。纽伦堡审判赋予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这意味着作为国际法不法主体的个人应对其严重违反国际法或国内法的行为承担责任。法庭宣布:“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由人而不是由抽象的国家实施的;只有通过惩罚实施这些罪行的个人,国际法的规定才能产生效力。”1其次,只有通过一场公正的审判使被告的权利得到保障,才能惩罚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担任这次审判的总检察长罗伯特·杰克逊说:“我们永远不要忘记今天我们审判这些被告的记录,就是明天历史据以审判我们的记录。递给这些被告的毒酒,(总有一天)也会沾上我们自己的嘴唇。”2这两个基本思想,即个人责任和公正审判,是纽伦堡审判的核心意义。
这次审判不仅要确定纳粹首要战犯的罪行,并决定是否对其实施惩罚,它还肩负着一项神圣的使命,即:在20世纪国际形势的迫切需要与滞后的法律现实之间构成巨大反差的情况下,改革和充实国际法,把它由一堆纯粹的愿望转变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用来治理国家的行为,并依据法律奠定世界新秩序的基础,确保人类和平的实现。因此,这次审判不仅仅是对纳粹首要战犯的审判,它也是审判的缔造者为法律和道义而进行的一次圣战。
作为一次具有开创性和飞跃性的历史事件,纽伦堡审判注定不会一帆风顺。当时,国际法极其薄弱,没有现成规则赖以依据,没有任何先例可以遵循。“法律没有跟上20世纪冲突的现实。机械化战争和系统的种族灭绝已经发明出任何法律系统都无法想象的暴力系统。”3 残酷的现实不允许人们从容思考,等待法律完善后再付诸实施,而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增强国际法的权威,率先用来制止战争。但无论如何,与“以暴制暴”的惩罚手段相比,创设一套司法机构用以审判纳粹战犯,无疑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和积极意义。诚如杰克逊所言:“最拙劣的法律程序较之于最好的暴力手段,更能减少不公正。我们宁愿不要一个完美的国际法庭和立法机构,即便在立法不公的情况下,也不能将起诉诉诸暴力;我们不能坐等法庭完善无缺后,才来制止人们用武力解决纠纷。”4
在这种情况下,纽伦堡审判依据的法律基础不可避免地会与当时通行的民族主义、国家主义以及法律实证主义哲学相冲突,必然会遭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难题。例如,指控的模糊性带来的疑难,大陆法与普通法的冲突,国家应负的刑事责任与国家主权理论的矛盾,关于“你也不例外”(tu quo que)的反控诉,以上级命令为由的抗辩,等等。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法律的溯及既往(ex post facto)问题。5
当时,法律实证主义是西方法律思潮中最负盛名的一个学派。这个学派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而所谓实在法,就是国家确立的法律规范。6基于这个观点,被统治者认可的现行的制定法、程序和习惯才是有效的法律,而一般的或普遍的法律原则、概念和理论等应然层面上的东西,尤其是自然法思想,则毫无实际的法律效力。根据这种法律观,法律实证主义者抨击纽伦堡审判,矛头所指向的焦点是:法庭审判的依据是什么?侵略战争是否犯罪?在实施起诉书所控告的行为时,作为个体的政府领导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等等。
面对被告辩护律师的嘲讽以及法学家们的批评与观望,纽伦堡审判的奠基人以及国际军事法庭尽量严格地以过去已经存在的法律根据、著名的历史惯例以及新近国际法协议为基础,避免溯及既往问题,使审判经得住时间和法律的检验。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捍卫审判的合法性,他们求助于自然法思想中包含的普遍性原则。例如,法国检察官呼吁法庭做出正义的判决:“为殉难者讨回正义的要求必须得到满足,他们遭受的苦难不能对人类的进步毫无用处。”法国法官也劝说其同事:“如果不把道德注入国际法,我们坐在这里有什么意义?”7最终,他们通过对法律进行扩大性解释,通过寻求法律与道义之间的平衡,解决了审判面临的法律难题。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基本的道德原则充实到陈旧和保守的法律中去,从而创新和改造了滞后的国际法体系。
对于为何要创新国际法,杰克逊解释道:“我们正处于世界的思想、习惯和结构因遭受到一场涉及千百万人的生活的战争的冲击而发生大动荡的非常时刻……我们肩负着重大的责任,这就是用我们的信念把世界的思想引导到巩固和加强国际行为的法律上来,以便使那些掌握着政府大权和人民命运的人较少地动辄进行战争。”8当时美国刑法学家谢尔登·格卢格也指出:“鉴于世界上出现了这样一些国家,它们奉行蓄意无视法律的政策,并且发明了‘总体战’,企图借此实现其奴役世界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现实迫使人们不得不改变那些不再适应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9
纽伦堡审判成为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转折和一块重要的里程碑。它开启了国际刑事审判的先河,塑造了一个新的国际刑事司法体系。10可以说,没有这次审判奠定基础,就不会产生现在的国际刑事法院。11纽伦堡法庭成立时,就有人提议建立一个永久性的世界法庭,以惩治那些干涉别国主权、威胁世界和平的罪行。审判结束后,联合国采纳了这个设想,提出建立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提案。此后,联合国大会设立了一个国际刑事法院问题委员会,于1951年拟定了一份规约草案。其后几十年,国际社会一直为建立完善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而不懈努力。2002年7月,《罗马规约》正式生效,根据该规约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时隔半个世纪后,国际刑事审判终于迈出了巨大的一步,这是纽伦堡审判直接促成的一个结果。
纽伦堡审判及其确立的原则,还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决定性和持续性的影响。在此之前,传统的国际法难以制止侵略战争,国家主权不受限制,国际人权和持久的人类和平无以保证。纽伦堡审判则宣告了不受限制的国家主权的终结,它在某种意义上,通过制裁侵略战争,通过对和平的特殊强调,通过对国家及其领导人施加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通过赋予软弱的国际法以强制效力,改变了整个国际法的结构,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思想基石。12自此,侵略战争的犯罪性已经确定无疑,只有“强制措施”(enforcement measures)或“集体防卫”才是未来军事行动的正当根据;关于国际人权保护的法律迅速创设,并成为战后国际法发展的核心领域。
没有法律作为保证,审判就失去了公正性;而没有道义的力量,国际法的新局面就难以开创。无论从整个的法律发展史来看,还是从这次审判产生的深远影响来看,可以说,每一次伟大的法律变革无不浸透着道德和理想的因素。经历了纳粹“恶法”统治的惨痛教训后,一度被人们抛弃的自然法思想和价值取向法理学重新在西方兴起,这一雄辩的事实向人们证明:不能把价值因素从法律中剥离出来,法律必须饱含道义的力量,必须反映人类的理想。著名国际法学家赫希·劳特派特(H. Lauterpacht)13在其著述中写道:“公共道德标准越高,国际法就越发达。它的发展永无止境,因为,有些永恒的道德……是推动它发展的保证。”14
而另一位著名的国际法学家,埃德温·狄金森(Edwin Dickinson)15则饱含激情地强调:“没有理想,就只有变化,而没有进步。我们虽然不能亲手触及天上引路的星辰,然而,跟随它们,却可以到达自己的目的地。”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