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洗冤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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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犯罪行为是社会所不容许的,会受到刑法的惩治。有的人对罪犯十分仇视,对惩治罪犯感到高兴。而儒家则认为对罪犯应该“哀矜而勿喜”,这是一种人道主义的态度。

《周礼·秋官·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这是对刑法进行普及宣传,希望人们都懂法,从而减少犯罪现象。

《韩非子·五蠹》:“司寇行刑,君为之不举乐。闻死刑之报,君为流涕。”几千年前存在过的这种事实,到今天越发显现出积极的意义。刑杀罪犯毕竟是残酷的,是不得已的被动行为。

《周礼·秋官·大司寇》:“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刑法的轻重要根据实际的需要而调整。

《尚书·大禹谟》:“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赏僭则惧及淫人,刑滥则惧及善人。若不幸而过,宁僭无滥。与其失善,宁其利淫。”这体现了“疑罪从轻从无”的原则。

《尚书·大禹谟》:“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孟子·梁惠王上》:“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这些材料都体现了儒家管理社会的理念:要重教化,德主刑辅,尽量减少和减轻刑罚。

《左传·襄公十九年》:“妇人无刑,虽有刑,不在朝市。”《礼记·曲礼上》:“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设计的人性化因素。

《史记·孝文本纪》:“今犯法已论,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为收帑,朕甚不取,其议之。”汉文帝认为一人犯罪而亲属连坐是恶法,予以废除。《史记·孝文本纪》:“《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汉文帝认为肉刑是恶法,予以废除。这些实践都体现了儒家追求法治人道化、文明化的理念。

刑罚是残酷的,其根本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惩戒。《尚书·大禹谟》:“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教化的目的在于“无讼”,刑罚的目的实际上是“无刑”。

《论语·子路》:“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诚哉是言也!”教化对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连续长期地实行,却可以使社会文明化,从而实现废除肉刑和死刑的境界。数千年之前的原始儒家提出“无刑”的目标,有“胜残去杀”的法治期盼,契合于今天的法治理念,这是十分难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