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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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人的分类与分层

一、商人的分类

传统社会的商人,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划分商人类型的分类标准颇多,常见的有以下十种。

第一,以商人经营活动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行商和坐贾。先秦的记载已将商人分为行商和坐贾两大类。前者从事长途贩运贸易,流动性很大,规模与资金大,风险虽高但盈利亦大,历朝有名的富商大多是属于这一类者。坐贾则是固定于一处,从事本地贸易,他们有的是批发商,有的是零售商,有的是称为牙人或牙行的经纪人。牙人或牙行的经纪人是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评定价格并从中抽取佣金的居间商人,有提供行情、便利成交的作用。最初说合牲畜买卖者,称驵侩;后渐扩展至各种买卖,称牙人、牙郎、牙侩或牙商。明嘉靖二年(1523)市易法规定,由官府发给牙人印信文簿(牙帖)。领帖须纳帖费,连同每年所纳税银,统称牙税。从此,牙人取得垄断农副产品交易的特权,批发商不得直接收购,小贩和小生产者也不得私自卖给批发商。对外贸易也有牙行,如清代广州的十三行。

第二,以商人经营的商品类别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各种行业的商人,例如米商、盐商、木材商、茶商、珠宝商、药材商等等。古代市场的构成,为我们统计商人行业分类的数量提供了方便。早在春秋时代,每个城邑的中心便由官方设立一个市场区,由专人负责管理。汉代以后,市的面积不断扩大。市内预先划定商贩的摊位,称为肆。肆排列整齐,形成一行一行,每行列也称隧。早期市场管理的办法是把同一类商品的贩卖者集中于同一行列,不同行列的摊位贩卖不同货品。“行”逐渐成为商品分类的名词,同业排在同一行列,故称“同行”。隋代洛阳的丰都市,市内共设一百二十行注37,三千余肆,表示有一百二十个行业的商人,售卖一百二十种不同的商品类,平均每种行业的商人有三十左右摊位(即肆)。商人经营的行业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增加。唐代长安的东市“内财货二百二十行”注38,也就是说有二百二十种商品门类,二百二十种行业的商人。南宋时的杭州有四百十四行注39。明清时代,商品经济繁盛,商人的行业之多,已难以统计。

第三,以商人行业内部的分工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各类专业商人。某些规模大、经营复杂的行业,往往由分工不同的专业商人共同操作。例如盐业,在明代弘治以后,盐商分为边商、内商和水商三类专业商人。边商缴纳盐税,领取运销食盐的专利权证——盐引,并照官价将盐引售给内商;内商购得盐引,下盐场收盐,并照官价将盐售给水商;水商收得内商食盐,运往官方指定的引盐销售地区——引岸行销。到清代,边商、水商转化为运商,内商转化为场商。盐是国家的专榷商品,盐商的专业分工由国家的盐政所规定,并随盐政的演变而转化。

第四,以商人的活动区域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海商和内陆商人。明代永乐以前,我国的海上贸易虽很发达,但它的性质是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专制政权控制下的官方海上贸易,它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统治集团服务的。此种海上贸易的目的,在经济上,是为封建统治集团采办海外奇珍,满足他们奢侈生活的需要;在政治上,是为了“羁縻”海外诸国,确立宗主国的地位。16世纪,是我国海上贸易的转折时期。一批以经营各种手工业原料及日常生活用品为主,在经济上追求高额利润为目的的新型海商成为我国海上贸易的主体。内陆的商人除活动于大陆外,还开辟了国际商路。早在汉武帝通西域后,商人们就开辟了以敦煌为起点,出玉门关至楼兰,沿昆仑山,西逾葱岭,经中亚细亚,过地中海以迄大秦的国际商路,即有名的丝绸之路。

第五,以商人的资产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上贾、中贾和小贾。顺治《歙志》上说:“上贾之所入,当上家之产;中贾之所入,当中家之产;小贾之所入,当下家之产。”上、中、小贾所拥有的财富,并无定数。万历《歙志·货殖》说:“姑论吾邑,千金之子比比而是,上之而巨万矣,又上之而十万百万矣。”万历时谢肇淛的《五杂俎》则云:“新安大贾,鱼盐为业,藏镪有至百万者,其他二三十万,则中贾耳。”同是讲徽商,前者“巨万”即为中贾,后者则要二三十万才为中贾。同一时期的王士性在《广志绎》中谈到与徽商齐名的山西商:“平阳、泽、潞富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综合起来看,明代后期中贾的资产当在“巨万”至二三十万之间,上贾的资产大体在四五十万至百万之间,拥有千金资产的只能算是小贾。

第六,以商人的组织形态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独资商人和合股商人。传统商人大多是独资经营,合股经营者鲜见。北宋四川十六位商人联合发行交子,以便利远途经商汇兑,可以算是合股经营。明清商人合股经营渐多,但都限于亲属之间。晚清徽州茶商合股经营的规模已较大,“业此项绿茶生意者,系徽州婺源人居多,其茶亦由本山所出,且多属合股而做。即有亏蚀之处,照股均分,亦不觉其过累”注40

第七,以商人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官商和普通商人。利用政治特权在流通领域里牟取暴利者是为官商。称得上官商者主要有两种人,其一是指营商谋利的贵族、官僚及其家属;其二是指捐纳为官的商人。此外,经营国家禁榷商品的特权商人,例如盐商、茶商等,也与官沾边,但他们的特权地位很不稳固,他们往往要通过培养子弟读书入仕、与官僚联姻或捐纳等手段来维持其特权。

第八,以商人的多重身份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商人兼地主、商人兼官僚(或官僚兼商人)、商人兼高利贷者,或三种身份兼具。商人兼营高利贷,有两种经营方式:一是经营典当业。典当的名称历代不同,有质库、质肆、解库、长生库等。典商收取借款人的实物,估值给钱并发给当票。当票上写明当铺字号地址、所当物品名称、件数、所当钱数、赎取期限、利率以及当票字号等。抵押期限一般是两年。过期不赎,典当即没收其抵押品。抵押期限短的,称之为短押。短押的物品一般数量少、价值低。“短押小铺,专收此等穷人微物,或以钱押,或以酒米押,随质随赎。”注41《初刻拍案惊奇》卷13中说到一个赵六老,因穷极无奈,把衣服当给儿子赵聪。赵聪便写了“一纸短押,上写限‘五个月没’”。也就是说,五个月不赎,衣服就归债主。二是央中借贷。商人发放高利贷时,不收取实物抵押,但借款人必须要有中人作保并写立契约。

第九,以商人的伦理道德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良贾与奸商,或廉贾与贪贾。良贾、廉贾讲究传统商业道德,以义为利;奸商、贪贾惟利是图,不择手段。

第十,以商人受教育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受教育程度高的儒贾和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商人。商人在经营活动中需要持筹握算、识辨货物,行商还须有一些天文、地理、物产、法律等知识,因此商人一般都有文化。在四民之中,商人受教育的程度仅次于士,居第二位。

二、商人的分层

传统社会的商人,根据一定的标准还可以划分为高低有序的等级层次。分层与分类不同,分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同一事物加以划分,分层则只能确定并坚持同一个标准。商人的分类与分层是两个相互交叉的范畴。不同类别的商人可以归属同一个等级层次,而同一类别的商人却可能居于不同的等级层次。此外,还须指出的是:分类虽可采用多元的标准,但每个标准的内涵却是一元的;而分层采用的标准虽是一元的,但其标准的内涵却往往是多元的。以往学术界对商人的分层,最为常见的是以商人的资财为标准,这就将分层与分类混同了。上、中、小贾之分,固然从一个侧面区分了商人的层次,却失之偏颇。同为上贾者,还有官商与庶民商之别,前者属统治阶层,后者乃是被统治者,很难说他们就属于同一层次。因此,对商人的分层,应考虑到影响其等级序列的主要因素,确定一个多元综合的标准。我们认为商人分层的标准应该是经济标准、社会标准和政治标准的综合。经济标准是指商人所拥有的资本;社会标准是指商人在社会中所得到的声誉和地位;政治标准是指商人所拥有的权力。财产、声誉和权力是相互联系甚至是相互重叠的,但它们之间并不能完全等同或相互替代。根据这个多元标准,可以将商人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序列:

第一个等级层次:财产、声誉、权力皆备的商人——官商。早在西汉时,已经出现了官僚经商,但只占次要地位。此后,贵族、官僚经商谋利日益增多。从北宋中期开始,社会风气显著变化:“仕宦之人”,“纡朱怀金,专为商旅之业者有之,兴贩禁物、茶盐、香草之类,动以舟车,贸迁往来,日取富足”注42。一般官员如此,大臣们也极少例外,甚至身居相位者,还“专以商贩为急务”注43。王安石指出:“今官大者,往往交赂遗、营资产,以负贪污之毁;官小者,贩鬻乞丐,无所不为。”注44南宋末,高级官员子弟经商之风极盛。当时,临安闹市区开设有“楼太丞药铺”、“徐官人幞头铺”、“杨将领药铺”、“傅官人刷牙铺”、“张官人诸史子文籍铺”、“张省干金马杓小儿药铺”等。这些公开以“太丞”、“官人”、“将领”等文武官称命名的店铺,其店主人的父祖辈必定具有这些官衔,一般的平民是不敢在京师冒牌的。南宋散居各地的宗室,经商的大有人在。宋宁宗时,一宗室在岳州“扑买”了洞庭湖畔大小湖泊的一大半,“擅其利,鱼鲜之入不赀”注45,几乎垄断了当地的渔业。

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的繁荣,极大地刺激了皇室的贪欲,皇帝也直接经起商来。明武宗正德年间“诏设开皇店”注46。皇店由官店演变而来。官店又叫塌房,是供客商住宿和存放货物的地方,早在明初就已设立。政府借助官店征收商税,得到经手交易的经纪费以及货物存放费。明中叶,由于商人的增多和商业交换活动的频繁,经营官店成为谋取大量财富的重要手段,从而引起了皇帝的注意。官店改为皇店后,其性质便由国家的营业机构变为皇帝的私产。明武宗朱厚照还扮作商贾去皇店做生意。《明武宗外纪》载:武宗“尝游宝和店,令内侍出所储摊门,身衣估人衣,首戴瓜拉。自宝和至宝延凡六店历与贸易,持簿算,喧询不相下,别令市正调和之”。皇店的主要活动是“榷敛商货”、“税商榷利”注47。因为持有皇帝敕书,打着皇帝的招牌,皇店在收税过程中,横行霸道。《明武宗实录》载:“(皇店)榷商贾舟车,微至担货之利,亦皆有税,中外怨之。”为了多收税,“内自京城九门外至张家湾、河西务等处,拦截商贾,横敛多科”。各处皇店,“皆有巡逻,负贩小物无不索钱,官员行李,亦开囊检视,莫敢谁何”注48。在皇店的严密控制和疯狂拦截下,不少商货进入了皇店的罗网。据明朝太监刘若愚所记,仅北京戎政府街宝和等六个皇店,天启前每年被征税的货物有“貂皮约一万余张,狐皮约六万余张,平机布约八十万匹,粗布约四十万匹,棉花约六千包,定油、河油约四万五千篓,荆油约三万五千篓,烧酒约四万篓(京师之自烧者,不在此数内也),芝麻约三万石,草油约二千篓,南丝约五百驮,榆皮约三千驮,供各香铺做香所用也,北丝约三万斤,串布约十万筒,江米约三万五千石,夏布约二十万匹,瓜子约一万石,腌肉约二百车,绍兴茶约一万箱,松萝茶约二千驮,杂皮约三万余张,大曲约五十万块,中曲约三十万块,面曲约六十万块(京师自造细曲约八十万块,而勋戚内臣自制之曲,不在此数也),四直河油五千篓,四直大曲二十万块,玉约五千斤,猪约五十万口,羊约三十万只,俱各有税,而马牛骡驴不与也。如滇粤之宝石、金珠、铅铜、砂汞、犀象、药材,吴、楚、闽、越、山、陕之币帛绒货又不与也。凡一年所征之银,约数万两,按季类进”注49。可见皇店吞食之多。如果把全部皇店所收之税统计在内,数字比这要多得多。

皇帝是最大的官商。上行下效,藩王、功臣、外戚也纷纷经商。皇帝经营皇店,皇子就开起王店。《明史》卷120载穆宗第四子潞王朱翊镠,“以帝(指神宗)母弟居京邸,王店、王庄遍畿内”。神宗第三子福王朱常洵在就藩洛阳后,曾设置盐店:“请淮盐三百引,设店洛阳与民市。中使至淮、扬支盐,乾没要求辄权倍。而中州旧食河东盐,以改食淮盐故,禁非王肆所出不得鬻,河东引遏不行。”功臣、外戚经商者极多。弘治年间勋戚诸臣“纵家人列肆通衢,邀截商货,都城内外所在有之”注50。正德年间,京畿通州张家湾等商贾辐辏之地,“皇亲贵戚之家,列肆其间,尽笼天下货物,令商贾无所牟利”注51。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就是一般的缙绅士夫也把经营工商业当作牟利的重要途径。黄省曾说:“吴中缙绅士夫,多以货殖为利。”注52顾炎武指出:“自万历以后,天下水利、碾硙、场渡、市集,无不属之豪绅,相沿以为常事矣。”注53例如,刑部尚书、大文人王世贞家开有大量典当,在取利平平的年头,每年可得利三十万之多。富冠三吴的礼部尚书董份除广有田产外,还“有质舍百余处”注54

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官本位的社会,有了权便有了一切。权力可以衍生出财富。官商利用其政治特权可以从事盐、茶、贩造钱钞以及与边疆各族的贸易等最为有利可图的行业。这些行业,明王朝一向禁令森严,一般的商贾很难染指;而一般的勋戚权贵之家,在经商时,因违反禁令,有时虽也有被处罚者,但总的说来这只是少数人,多数人则往往凭借拥有的各种权势,可以有恃无恐地为所欲为。例如食盐是禁榷商品,盐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根据明初的规定,是严格禁止权贵势要之家插手经营的。但是,这一禁令根本无法贯彻实行。权贵势要们千方百计走后门以求得盐引。胡松描述嘉靖时管理盐政的户部的情况时说:“每岁户部开纳年例,方其文书未至,则内外权豪势要,遍持书札,预托抚臣,抚臣畏势而莫敢逆。其势重者,与数千引,次者,亦一二千引。其余多寡,各视其势之大小,而为之差次。”注55权大者多得,权小者少得。权力更大者,就直接向皇帝奏乞盐引。弘治时庆云侯周寿、寿宁侯张鹤龄一次奏乞就得八九十万引之多。至于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官商更是依仗权势以“多支”、“夹带”牟取暴利。所谓多支,就是盐引票面数字小,下场实际领取的盐斤数量多。根据明代的规定,每引盐是二百二十斤,而官商支盐时,却远远超过这一规定。成化年间,“勋戚内官权势之家……在两淮关支者,每引勒至五六百斤”注56。仅此一项获利就二三倍。所谓夹带,就是把多支和私买的盐和官府核准的盐混同运出,而税卡不敢盘查。正德时太监刘允,“奏讨长芦运司现盐一万引,两淮盐司现盐六万引;跟随人役,类多挟势谋利,或至各支一万引,乃夹带至八九万引”注57。奏讨的盐共七万引,夹带的私盐竟至八九万引。官僚“挟势谋利”,很容易积累起巨额财富。据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卷36载:“严世蕃积赀满百万,辄置酒一高会,其后四高会矣,而干没不止。尝与所厚客屈指天下富家居首等者,凡十七家,虽溧阳史恭甫最有声,亦仅得二等之首。所谓十七家者,己与蜀王、黔公、太监高忠、黄锦及成公、魏公、陆都督炳,又京师有张二锦衣者,太监永之侄也。山西三姓,徽州二姓与土官贵州安宣慰。积赀满五十万以上,方居首等。前是无锡有邹望者将百万,安国者过五十万。今吴兴董尚书家过百万,嘉兴项氏将百万,项之金银古玩实胜董,田宅典库赀产不如耳。大珰冯保、张宏家赀皆值二百万之上。武清李侯当亦过百万矣。”严世蕃数说“天下富家”,居首等的十七家中,除“山西三姓、徽州二姓”以及无锡邹望、安国为商人外,其余十家均为官宦权势之家,可见天下的财富大半集中在官僚手中。这些巨额财富,自然不是靠俸禄所能积累起来的,它们或是为官贪墨所得,或是经营商业所得,都是权力的衍生物。至于十七家中占七家的商人,或多或少也有官宦的背景。

传统中国社会还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社会成员所能得到的声誉和尊敬是由其等级地位决定的。这里权与威的关系是成正比的,官大、权大、威大,所受尊敬亦大。官商兼有官的身份,自然也就处于受尊敬的地位。清代大学士和珅任军机大臣二十四年,同时也是个大官商。和珅“性贪黩无厌,征求财货,皇皇如不及。督抚司道,畏其倾陷,不得不辇货权门,结为奥援”注58。尽管他劣迹斑斑,由于得到乾隆的宠信,仍是居于受尊敬的地位。他的声誉扫地,是在失去权力之后。嘉庆查抄了他的家产,他的75座当铺、42座银号与他的受尊敬的地位一起化为乌有。

第二个等级层次:财产、声誉兼得的富商巨贾。拥资巨万乃至百万的中贾、上贾大多属于这一层次。传统社会中,社会成员分为四个不同的身份群体。归属于“四民之末”这一身份群体的商人,即使“富几敌国”,仍然是身为下贱。因此,商人有着强烈的向士、农这两个身份群体趋同的心理。商人往往通过以下途径,取得士、农这两个身份群体的认同,从而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

其一是捐纳为官或培养子弟读书入仕。捐纳钱、粟以换取官职的捐纳制度始于秦汉。明清时捐纳盛行,政府常因筹饷、赈灾、备边或兴办工程等事,用捐纳作为取得经费的来源,这就为商人开启了一条入仕之路。《征信录·货殖传》载,明代万历年间“国有大役”,巨贾吴养春以“三十万缗佐工”,因而得到“一日而五中书之爵下”的报答。商人得到了官品或功名,在地方上就成为有势力的绅商。洪亮吉《文书三友遗书》记他的朋友汪中在扬州的故事,说:“岁甲午(1774)余馆扬州榷署,以贫故,肄业书院中。一日薄晚,偕(汪)中至院门外,各骑一狻猊,谈徐东海所著《读礼通考》得失。忽见一商人,三品章服者,肩舆访山长。甫下舆,适院中一肄业生趋出,足恭揖商人曰:昨日前日并曾至府中叩谒安否,知之乎?商人甚傲,微颔之,不答也。”注59故事中那位扬州书院肄业生对商人的两次叩谒和见面时的敬礼,很有代表性。商人的“三品章服”,不用说,当然是捐纳得来的。商人用金钱买得了官职,也就买得了受尊敬的社会地位和声誉。培养子弟读书入仕也是商人厕身于官僚特权阶层的重要途径。两淮总商鲍子道有两个儿子,其长子鲍淑芳由太学生捐职员外郎,后继其父职为两淮总商。其次子鲍勋茂由读书入仕,官至内阁中书加一级兼军机行走。父以子贵,鲍子道被封为文林郎内阁中书加一级。培养子弟读书入仕,是鲍子道父子能居于两淮总商的位置数十年的奥秘所在。

其二是投资于土地。商人趋同于农,自然不是归耕当农夫,而是回乡买田,取得地主的身份。商人“以末致富,以本守之”,古来已然,汉武帝时,富商因告缗而被没收的田产,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足证商人买地之普遍。商人携其巨额资金回乡买田,被人视为“兼并之家”。明代无锡富商邹望拥有良田三十万余亩注60。清代湖南衡阳木商刘重伟的子弟购买田产达万亩以上注61。徽商的家乡——徽州六邑,农地狭小,民不聊生,逼使很多人外出经商。但是徽商发财后又回到本乡买地,竟使徽州地价大幅度上涨,为全国之冠。富商巨贾投资于土地的情况,在明末的小说中也有反映。《醒世恒言》第35卷中说的“徐老仆义愤成家”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该文记载,嘉靖时,浙江严州府淳安县的徐颜氏家,她的仆人阿寄经商致富后,买了一千亩田,牛马成群,婢仆雇工人等也有整百。

富商巨贾用财富换来声誉,又用声誉谋取更多的财富。尽管捐纳得来的官职往往是虚衔,但也足以使他们涉足于国家专榷商品的经营。称雄于两淮盐业的徽商、晋商便是在财富和声誉之间上下其手,从而成为全国最富有的商帮的。

第三个等级层次:仅仅拥有财产的商人。这一层次主要由三类商人组成。其一是下贾。拥资千金的下贾,无法仿效富商巨贾捐纳为官,也无力成为兼并之家,因而难以实现与士、农的认同,也难以迅速地积聚财富。但是下贾也有其生财之道,那就是克勤克俭,讲究商业道德。明代商人张洲,“持心不苟,俭约起家,挟赀游禹航,以忠诚立质,长厚摄心,以礼接人,以义应事,故人乐与之游,而业日隆隆起也”注62。商人凌晋,“虽经营阛阓中而仁义气蔼如。与市人贸易,黠贩或蒙混其数以多取之,不屑屑较也;或讹于少与,觉则必如其数以偿焉。然生计于是益殖”注63。商人吴南坡“云:‘人宁贸诈,吾宁贸信,终不以五尺童子而饰价为欺。’久之,四方争趣坡公。每入市,视封识为坡公氏字,辄持去,不视精恶长短”注64。这些商人的共同特点是诚实不欺,追求长远的商业利益。自然,当他们致富后,也是亟亟乎实现与士、农这两个身份群体的认同,从而跻身于第二层次的行列。但是,小本惨淡经营,在风急浪高的商业竞争中,失败破产者亦不少。

其二是贪贾、奸商。他们穷凶极恶地聚敛财富的短期行为,更能体现封建商业的掠夺性。这方面,经营高利贷的商人最为典型,他们除进行高利盘剥外,还使出种种额外勒索的手段。按照借贷的常规,回本付息应是在借款到期之日。但是有些高利贷商人在借款时先扣除利息。《皇明条法事类纂》卷20载,弘治初年,有个叫李纪的商人,放债与陶春,“二次借与实银一十两,逼令实写作本钱二十五两;弘治二年五月,一次又借钱五两,写作本利银十两”。明末清初叶梦珠记叙上海等地高利贷的情况时也说:“大都借银十两,加除折利,到手实止九两。估足纹银,不过八两几钱。”注65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要想拿到预期的款数,就必须多借。借款数字一大,到期付息的数字必将随之增多。高利贷商人还在银子的成色和重量上玩弄花招。《拍案惊奇》卷15中有一个经营典业的卫朝奉,“平素是个极刻剥之人。初到南京时,只是一个小小的解铺,他却有百般的昧心取利之法。例如别人将东西去解时,他却把那九六七银子充作纹银,又将小小等子称出,还要欠几分等头。后来赎时,却把大大的天平兑将进去,又要你找足兑头,又要你补够成色。少一丝时,他则不发货”。同书卷22所述的江陵大高利贷商人郭七郎也是这样。放债时,“大等秤进,小等秤出,自家的歹争做好,别人的好争做歹”。结果使借款人“没有一个不受尽他累的。各各吞声忍气,只好受他”。这并非小说家的杜撰,实际生活中像卫朝奉、郭七郎这样的奸商大有人在。明末江西抚州的当铺便是:“其放也,每一金轻三四分;其收也,每一金昂三四分。”注66高利贷商还采用压低抵押品的价值,甚至偷换抵押品的手段,刻剥百姓。例如北京的典当,“凡遇当物,估价银一两,止借银三钱;值银一钱,止当银三分”注67。以贵作贱,以高作低,从中勒取暴利。前面说的那个卫朝奉,还是偷换抵押品的老手,“或将金银珠宝首饰来解的,他看得金子有十分成数,便一模二样暗地里打造来换了,粗珠换了细珠,好宝换了低石。如此行事,不能细述”。更有甚者,高利贷商人中还有随意凌辱欠债人乃至逼死人命的。《云间杂识》载,明代上海陈侃“生平放债,虐害乡里。恨某甲称贷不还,擒至家殴死。置大锅中糜烂其尸以灭迹”注68。《祝子志怪录》则指出,“小民夏春,负人钱颇多,为所逼逐,自经于家”注69。逼债杀人的现象在小说中也有反映。《二刻拍案惊奇》中有一个心狠手辣的大典商王俊,他的族叔王良曾借他本银二两,“尽管还了他两倍于本银的利息,却仍欠他本银二两”。王良不服,最后被王俊活活打死。明人陈良谟为经营高利贷的奸商画相,指出他们“居积取盈,算入骨髓;周恤义事,虽至亲不拔一毛。不数年,称高资矣”注70。高利贷商人“行凶剥民”,势必激起受害者的反抗。《三冈识略》载有一则欠债人劫杀高利贷奸商的事例:“新安有富人二,一程,一汪。以贾起家积财巨万。……以重利权子母,持筹握算,锱铢必较……程三子,长子获与乡荐,贪济以横,田宅益广,遇乱,怨家群起劫之,被杀。余二子五孙皆死于兵。”注71前述大典商王俊的下场也是如此。被害人王良之子王世名在数年后,终于找到机会复仇,将王俊刺死。值得一提的是,明末农民起义领袖李自成也是在饱尝高利贷的迫害后参加起义的。注72

其三是违禁从事走私贸易的商人,诸如私盐贩、私茶贩、私自出关与少数民族交易的商人、出海走私的商人等等。这些试图一尝禁脔的商人,与封建政权处于尖锐对立的地位。历代走私商多拥有武装。唐末农民起义领袖王仙芝、黄巢,元末农民起义领袖张士诚都是私盐贩。北宋在成都设置“博买务”,禁止商人、茶农贩卖丝织品、茶叶,茶农王小波、李顺率众起义,迫使北宋政府取消“博买务”。明代中叶,东南沿海出现了许多海商贩私集团,比较著名的有许氏兄弟、汪直、徐海、萧显、林碧溪、何亚八、许西池、谢策、洪迪珍、张维、张琏、吴平、曾一本、林道乾、林凤、郑芝龙等一系列海商集团,他们都有严密的组织和私人武装,对抗明王朝的禁海军事力量。

贩私集团所拥有的武装力量同中央王朝的庞大军事装备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以盐业贩私的队伍而言,“大伙常五六百人,小亦二三百”注73。然而,面对中央政权的武装缉私,这些分散的、小股的武装贩私队伍不仅没有被瓦解,反而日益扩大其贩私的规模。原因何在呢?归根到底是私盐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国家垄断的官盐价格极高。在江西,农民要卖出一石稻子才能换回一小包(七斤四两)盐。清道光年间任两江总督兼管两淮盐政的陶澍说:“江广之民膏血尽竭于盐,贫家小户往往有兼旬弥月坚忍淡食不知盐味者。”注74官盐价格之高主要是由下述四个因素造成的:(1)封建王朝对盐课以重税。当时,“两淮盐课,正杂各项,每岁共银六百余万两”注75。故有“两淮盐课当天下租庸之半”注76之说。(2)封建王朝为加强对盐贸易的控制,建立了一套庞大的盐政官僚机构:“朝廷遣商行盐,有巡盐御史、有盐运司、有盐法道、有管盐同知、通典、知事、经历、主簿等官,而其下之人役更难悉数”注77。盐商不仅要承担这个庞大官僚机构的开支,而且在贩运的过程中还要受到各级盐司衙门的重重勒索,以至“私费所出,几半盐本”注78。(3)盐商为保持其垄断地位,要向皇帝献报效银。合计两淮盐商在乾隆、嘉庆两朝共献报效银两三千七百三十九万四千九百五十一两。(4)盐商的巨额利润。据《淮鹾备要》载,道光年间人“闻父老言,数十年前,淮商资本之充实者,以千万计,其次亦以数百万计”,其获利之高是惊人的,也是其他行业的商人难望其项背的。凡此种种,最后都落到盐价之上。盐价越来越高,官盐的销售必然越来越困难,这就为私盐盛行创造了条件。私盐既不纳税,又无压在上面的官僚机构,盐价自然低廉。就连清代的官僚、学者包世臣在其著作《安吴四种》中也承认:“枭私价贱、色净、秤足。凡商之百计病民者,皆为枭作利市。”贩私规模的扩大,又使官盐更加难以销售。贩私的存在严重打击了封建统治秩序,使清王朝的盐政难以为继,财政危机进一步加剧。所以说,私贩商人往往与封建统治者处于对立地位,一般来说,他们与权力、声誉是无缘的。

第四个等级层次:权力、声誉、财产俱无的小商小贩。小商小贩大多数来自破产农民。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丧失了土地或者无法得到土地,不得不靠小本生意谋其衣食。他们的资本大多是借自大户富家。明末金声叙述徽州人弃农经商的情形时说:“郡邑(徽州)处万山,如鼠在穴,土瘠田狭,能以生业著于地者,什不获一。苟而家食,则可立而视其死,其势不得不散而求衣食于四方,于是乎移民四出,非生而善贾也。而顾恋宗族坟墓,不能举家迁徙,复运所求于四方之食,食其父母妻子,于是乎移粟而入,非贩而求利也。虽挟赀行贾,实非己赀,皆称贷于四方之大家,而偿其什二三之息。”注79不难看出这里所述正是小商小贩的一般情形。小商小贩的数量很多,经营方式不尽一致。有的提篮挑担,串街走巷,吆喝叫卖;有的“外出经纪”,进行短途、长途贩运;还有的开铺卖饭招宿,“杀猪卖酒”或出卖各种日用杂货等。在流通领域里,小商小贩活跃经济、互通有无的功能极大,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阶层。小商小贩辛苦经商,本薄利微,但所受盘剥却不少。封建国家向他们课以很重的捐税,万历年间河南巡抚沈季文曾向皇帝报告说:小商小贩“市饼卖浆,豨毛牛骨,终日经营,(所得)不过铢两,反以输纳而得重(税)”注80。此外,小商小贩还受到地方上恶霸劣绅牙人的欺凌勒索。小商小贩由于本钱很小,经受不住波折。据金声说:他在家乡休宁居住时,曾“与父老总计四乡之民”,从前外出经商,后来因挫折“不能复出,而不得不坐于其家者”,十家中有七家;“既坐于其家”,“无所借资收养,而相率立而视其死者”,则十家中“无一幸免”注81。小商小贩中也有善于经营,终至起家者。如徽州歙县佘文义,“家素贫,弱冠行贾,诚笃不欺人,亦不疑人欺。往往信人之诳,而利反三倍。中年积著数千金”注82。同县许如绣在无锡经营棉布业,“起贫窭,以善贾手致千金”注83。不过,这类致富的小商小贩只是少数。

传统社会商人的层次是个富有弹性的结构,上述这四个层次的商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改变其等级序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