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文化界定的困难
自文化学兴起,关于文化的各种认识便层出不穷。面对数百计的文化界定,有学者初步归纳出六种界定类型注36:记述的定义、历史的定义、规范性的定义、心理的定义、结构的定义、发生的定义。记述的定义“所着重的是文化的整体性,并且列举了文化内容的重要方面”,如泰勒、墨林洛弗斯奇对文化的界定。历史的定义侧重从“社会遗产或社会传统来对文化下定义”,如萨皮尔、雅各布斯、史特恩对文化的界定。规范性的定义从规律、价值的角度理解文化,如克罗孔、凯利、汤玛斯对文化的界定。心理的定义把文化看作达于目的的技艺,如史莫勒对文化的界定。结构的定义“所着重的是文化之型模或组织”,如维利、奥格本、尼门可夫对文化的界定。发生的定义“所注重的是把文化看作一个产品和器物”,或“着重观念”,如温斯顿、布洛门塔勒对文化的界定。
文化作为一个概念,对其界定不同,其所指也就不同。所指不同,意味着在某些学者看来应纳入文化范畴的东西,其他学者可能认为不应纳入。事实上,没有哪一位学者的界定没有理由、没有根据;而我们也应该承认,有些学者的界定确实存在着不足。
记述的定义把认为可归属于文化的东西分类记述,并强调文化是由它们组成的复杂整体,有一定合理之处。但它不去揭示文化的本质属性,这是极不应该的,因为揭示本质属性是给某一事物下定义的关键。所以,从根本上讲,它并没有回答文化是什么这一问题。这就好像有人问什么是文学,答曰:“文学是由诗歌、散文、小说、戏剧四种体裁所组成的艺术整体。”此定义虽能让人对文学产生直观印象,却不能把握住诗歌、散文、小说、戏剧共有的属性。再如,有人问什么是商品,答曰:“商品就是由饮食用品、交通用品、卫生用品、起居用品等组成的物品整体。”这类的界定有点隔靴搔痒。
历史的定义把文化看作社会遗产或社会传统,指出了文化具有的社会性特点,有其合理之处。但文化不仅是人类可接受、递衍的遗产、传统,作为人类历史活动的产物,它首先是人们在生活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没有人类的出现便没有文化的存在。其次,文化在不断被人类创造的同时,又有一些作为遗产、传统的文化逐渐被人们抛弃。我们不能因为历史上多数人只是墨守成规地生活在传统、遗产之中,便以为文化是一种社会传统、社会遗产。每一个历史时代,总有人与时俱进,他们吸收新的元素,融汇新的思想,从而创造出异于传统、遗产的新文化。把文化看作遗产、传统,作为主体的人容易被误认为是一个完全被动的接受者。而实际上,人是文化的创造者,才是文化界定应该传达的最重要的信息。
规范性的定义从规律、价值的角度,或把文化界定为一种生活方式、行为模式,或认为文化是人类的价值。前者看到了文化表现于生活方式、行为模式,这是正确的。但换一个角度思考,它和记述性定义并没有本质区别。如果把泰勒(Tylor)所理解的文化的诸多表现形态“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加以抽象,其实就是这里的生活方式、行为模式。这种定义摒除了记述性定义中分类记述的不足,虽加以综合,但无奈又陷入了另一泥淖。这就好像有人问“什么是文学”,却答曰“文学是一艺术形式”,它最终无助于文化概念的解决。后者从价值入手,认为凡是有文化的地方,无不赋予人类以价值感,这种自我心理上对文化的正面认同,把文化的出现与人的价值相联系,值得肯定。但仅把文化看作人类的价值所在,却不回答是人的哪一方面体现了其价值,似不够完善。
心理的定义把文化看成达于目标的技艺,该技艺得以表现的媒介是人对机械的操持,是人的心灵、道德的运作,在此操持、运作过程中表现出的规律性的东西,就是文化。这种定义将文化建立在物质和精神的基础之上,却不就物质、精神谈文化,而是将文化理解为人对物质、精神加以掌控的技艺,于是文化就成为一种具有相当的操作他物功能的东西。此说具有相当的认识深度,因为它揭示出人类在创造文化时所表现出的明确的目的性,揭示出文化作为一种技艺所具有的工具性。此外,它还认为,文化的存在应建立在人对物质规律、精神规律的分析及掌握的基础之上,这些都是很难得的。但这样一来,文化就仅仅作为一种技艺而存在,具有丰富内涵的文化于是便不得不萎缩,这显然又是不合理的。
结构的定义把文化看作一个由诸多要素相互关联、相互倚赖而建构起来的型模或组织,实际上是对记述性定义的抽象表述。它掏空了记述性定义中文化内容的诸多方面,又把记述性定义中的“复杂整体”换以型模或系统,让人有不知所云之感,这一点在维利的界定中尤为明显。奥格本、尼门可夫对文化的界定,严格来说不是给文化下定义,他们是在对文化进行解析。不过,他们提出的作为文化的型模“是每个社会所独有的”,强调文化的社会差异性,则是应该给予特别肯定的。
关于发生的定义,一类定义认为,文化是社会互动所形成的对人有约束、塑造作用的物。只有在这一物的范围之内,个人的行为才是文化行为,而且“个人是生长在文化里的”。该定义从个人与社会的双向互动角度谈文化,抓住了文化的某种特质。另一类定义认为,文化是一种观念总全。联系定义中对观念的解释(“能借符志来交通的东西”),实际上在说,文化就是任何可由符号来传递、交流的东西的总全。把文化界定为观念,突出了文化的可传播属性,有其合理之处。但这样一来,会使那些人类创造的承载观念的器物无处着落,这是其不足之处。
看来,要给文化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那么,有没有可能给出一个被多数人认可的文化界定呢?
西方学者罗威勒曾说:“我被托付一项困难的工作,就是谈文化。但是,在这个世界上,没有别的东西比文化更难捉摸。我们不能分析它,因为它的成分无穷无尽;我们不能叙述它,因为它没有固定形状。我们想用字来范围它的意义,这正像要把空气抓在手里似的;当我们去寻找文化时,它除了不在我们手里以外,它无所不在。”注37中国学者也有类似的感慨:“显然得很,在那些定义中,任何一个定义只说到文化的一个或若干个层面或要点。这也就是说,在那些定义中,没有任何一个足以一举无遗地将文化的实有内容囊括而尽。之所以如此,原因之一,是文化实有的内容太复杂了,复杂到非目前的语言技术所能用少数的表达方式提挈出来。”注38
尽管如此,我们仍需以自己的理解对文化做出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