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政府对海洋政策的调整
清政府的海洋政策与东南沿海反清力量的消长、海盗活动频度直接相关。清初,由于东南沿海海盗武装与反清势力的崛起,清政府实行了严格的海禁政策。顺治十三年(1656),清政府发布《申严海禁敕谕》,严禁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天津等沿海“商民船只私自出海”,下令不准“片船入口,一贼登岸”,并实行十家连坐法。37顺治十八年(1661),清政府正式颁布“迁界令”,规定“诏徙沿海居民,严海禁”38,强迫浙江、福建、广东等省的沿海居民内迁30里—50里,所有民房、船只一律焚毁,并且筑垣墙、立界石、驻兵警戒,出界者格杀勿论。是年,“温、台、宁三府边海居民迁内地”39。这份诏令使得浙江宁波、温州、台州三府的沿海居民遭受了空前的灾难,因触犯禁令而被杀戮的人不计其数。康熙二年(1663),清政府立定界桩,遣派官员巡阅边海诸郡县,宁波、温州、台州沿海的居民悉数被内迁,直到康熙八年(1669)政策才有所放宽,开始允许居民近海采补。康熙十八年(1679),清廷又以“欲灭海寇,必断内地私贩”为由,在浙江沿海设立巡海官员,若有越界出海贸易者,一律严惩,并且派户部侍郎布詹等人赴浙海关巡海,以此来杜绝浙江沿海往来贩卖。40
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政府彻底打败了郑成功的后裔,统一了台湾。次年,康熙帝认为“百姓乐于沿海居住,原因海上可以贸易捕鱼……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何所待”41。同时,清政府还下令开“江、浙、闽、粤海禁,于云台山、宁波、漳州、澳门设四海关”42。这就是康熙时期有限制地开放海禁。此后一段时期,清政府对浙江实行的基本上是一种有限制的、相对宽松的海洋政策。
宁波是浙海关驻地,下设有宁波、乍浦、温州三大口,三大口下又设立了15个分口,有些分口下又设有若干个旁口,均分布于浙江沿海。15个分口为:宁波江东的大关口,慈溪的古窑口,镇海的镇海口(另有蟹浦、邱洋2个旁口),鄞县的湖头渡、小港口(另有穿山、大矸2个旁口),象山的象山口(另有泗州1个旁口),宁波的白峤口(另有健跳1个旁口),平湖的乍浦口,海盐的兴围口(即澉浦口),绍兴的沥海口(另有王家路1个旁口),临海的海门口(另有金清巷1个旁口),太平(今黄岩)的江下埠,永嘉的温州口(另有宁林、状元桥、黄华关、蒲岐4个旁口),瑞安的瑞安口,平阳的平阳口(另有大渔1个旁口)。43虽说这一时期清政府的海洋政策有所松动,但还是设置了许多限制。除了对外贸易限于四口外,还对商渔船只、人员、所携物品做了相当严格、精细的规定,要求民船“凡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等省民人,情愿在海上贸易捕鱼者,许令乘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来行走”44,“出洋贸易商船许用双桅头不得过一丈八”45。此外,商渔船出海前必须禀报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给发印票,并在船头上烙号,若有违反将会被发边充军。
康熙二十七年(1688),清廷鉴于中国的丝绸能换取日本的铜等物品,允许丝绸输出,之后浙江商船往往带上大量的丝织品运往国外。康熙三十七年(1698),清廷在浙江定海设立红毛馆,供外商住宿,英国商人始来互市,并且在宁波、定海设立浙海关分关。康熙四十一年(1702),清廷许可英国人在舟山设贸易站,主要采购浙江的园茶。根据马士统计,仅康熙四十九年(1710)英国来定海、宁波的商船就达110多艘。46
康熙五十六年(1717),为了防范海外华侨与内地居民联合起来反清,清廷又颁布了《商船出洋贸易法》,规定:商船只准与东洋贸易,不准与南洋等地贸易;不准运粮出口,出洋船只每日每人只准带食米一升、余米一升,超额者严拿治罪;禁止将船卖与外国,违者造船与卖船之人及知情不报者皆立斩,知情目击之人也要枷号三个月。雍正即位后,对康熙年间的海洋政策做了微调,一度废除了康熙五十六年不准沿海居民与南洋进行贸易的规定,“洋禁新开”47。雍正七年(1729)允许浙江商船依照福建商船到南洋贸易的规定,“准其一体贸易”。但是雍正年间的海洋政策依旧非常严格,清政府对于出海的商船、渔船的颜色做了详细的规定,对海外贸易的物品种类更是详之又详,雍正九年(1731)废铁可以在内地进行买卖,但是严禁售往海外。
乾隆时期,清政府的海洋政策再次出现了紧缩迹象。乾隆元年(1736),下令凡康熙五十六年例禁以后出国的人,永远不准回国,把华侨看成是“天朝弃民”,背叛祖宗的人。乾隆十三年(1748),清政府严禁内地居民偷渡出海,并且禁止杂粮、麦、豆等出海贸易。乾隆十八年(1753),英政府向在华的英商下令“务必开始在宁波通商”,在总商喀喇生、通事洪仁辉等人的活动下,宁绍台道准予英商在定海验税,然后运货到宁波销售。乾隆二十年(1755),英商等商船离开广东,来浙贸易。自此“外洋番船收泊定海,舍粤就浙,岁岁来宁(宁波)”48。
然而,不到二年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于担忧西洋人会对东南沿海构成威胁,清廷发布谕令废定海红毛馆,规定:“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贸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与会粤海关传谕该商等知悉。”49之后,英国先后派出马戛尔尼、阿美士为使臣,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嘉庆二十一年(1816)来华,请求开放宁波、舟山作为通商口岸,均被清政府拒绝。这样,浙海关除了少量的对日本、南洋的贸易,对外贸易的大门几近关闭。
乾隆后期,随着越南海盗、浙江土盗、福建海盗在浙江海域形成掎角之势,清政府对于浙江沿海对外贸易的控制更加严格,下令封禁海岛,规定只要发现海岛上住人,立即“概行驱逐”,将庐舍“悉行烧毁”。乾隆五十五年(1790),官府发现浙江所属海岛561处,大多都有百姓居住,于是下令督抚清查。经官府清查后,发现除了个别属窜入的“匪徒”外,大多数是定居多年的良民,有的地方甚至已是“烟户稠密”,“已成市肆”,“不便概行焚毁驱逐”,于是上奏请求保留良民的居宅。乾隆答复是“所有各省海岛,除例应封禁者,久已遵行外”,其余可以保留,但是得编列保甲,也可任其“出洋采捕”,同时要求沿海地方官要加强“实力稽查”,一旦发现“有盗匪混入,及窝藏为匪者,一经查出,即将该犯所住寮房,概行烧毁,俾知儆惧”,对于渔船出入则更要“严行盘诘”,如遇“形迹可疑”者,“立时拿获”。50乾隆五十九年(1794),清政府再次对嘉兴、宁波、台州、温州4府和玉环厅所辖各岛进行清查,要求除部分岛屿允许居民居住外,其余的继续封禁、驱逐。
嘉庆四年(1799)年底,阮元任浙江巡抚,全权处理浙江剿灭海盗事宜。阮元上任后重新整顿沿海的保甲制度,要求“甲有定人,人有实事,一丁一口,不得私自出海”,同时规定,打造新船须由保甲作保,建成后得经官府查验,并在桅杆上涂漆书写商渔字样。51
总之,清政府的海洋政策随着海上局势的变化而变化。清初,鉴于入关不久,内政不稳,海盗、反清势力频发,实施了严格地海禁政策,确保政权的稳定。康熙年间,随着台湾的收复、反清势力基本肃清,清政府一度对浙江沿海实行驰海禁的政策,试图从海外贸易中获利。但是,到了乾嘉时期,随着浙江沿海海盗问题的再次恶化,以及对“番商”有可能对东南沿海构成威胁的担忧,清政府再次收紧了海洋政策,除了将海岛居民迁至内地、对沿海居民的出海作各种规定外,还严格限定“番商”只许在广州一口进行贸易,最大程度地限制了浙江沿海的海外贸易。这一保守的海洋政策一直延续到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