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 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1.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分类
按照我国法的渊源不同,招投标法律法规可分为下面4类。
(1)法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
(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公告的方式公布。
(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
(4)行政规范性文件。它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2.招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
(1)纵向效力层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纵向效力层级由高到低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2)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二、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从而奠定了建筑市场与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基础。我国的招投标制度也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并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运行和完善的。
1984年,原国家计委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计施[1984]2410号),倡导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我国由此开始推行招投标制度。
1992年12月30日,原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
1994年12月16日,原建设部、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再次发出《全面深化建筑市场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了建筑市场管理环境的治理。意见明确提出大力推行招投标,强化市场竞争机制。此后,各地也纷纷制定了各自的实施细则,使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制度趋于完善。
1999年,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面临重大转折。首先是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由于招投标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2个阶段,因此,该法对招投标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次是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于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基本上是针对建设工程发包活动而言的,其中大量采用了国际惯例或通用做法,这带来了招标体制的巨大变革。
2000年5月1日,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该规定确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了招投标活动。
2000年7月1日,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又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2001年7月5日,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其中有3个重大突破:①关于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标准;②关于中标人的确定条件;③关于最低价中标。在这里第一次明确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这与国际惯例是接轨的。这一评标定标原则必然给我国现行的定额管理带来冲击。在这一时期,原建设部也连续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2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1月1日施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年11月5日施行,此办法2014年修订,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等,对招投标活动及其发承包中的计价工作做出进一步的规范。
2003年2月22日,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2003年3月8日,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于2003年5月1日实施后,在2013年又进行了修订,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号令),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于2003年8月1日执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2004年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令),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于2005年3月1日执行。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 号),促进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投标当事人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 2008 年 9 月 1 日联合颁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的通知(2009年1月1日执行)。
2007年1月11日,原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中明确规定对我国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违反资质管理的企业其处罚办法就是逐步建立建筑市场的清出制度。
2007年9月21日,原建设部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设[2007]230号),于2007年9月21日执行。
2007年11月1日,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联合颁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第56号令),于2008年5月1日执行。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立了招投标违法记录的制度,完善了招投标信用体系。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2012年11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