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全球经济治理的界定
第一节 全球经济治理的行为体
全球经济治理的行为体解决的是“由谁治理”的问题,指的是制定全球经济治理规则的主体。民族国家一直是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主体,而非国家行为体如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甚至跨国公司和个人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是罗西瑙所描述的“两枝世界”(bifurcated world)。正如Held(1995)所强调的,“全球治理是为实现公共目标进行社会协调合作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国际商业机构以及公民社会团体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全球治理网络”。概括来讲,全球经济治理的行为体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民族国家;第二类是正式和非正式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IMF、WTO,G20、BRICS、APEC等;第三类是全球公民社会组织(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1]。此外,有学者指出,跨国公司有助于理顺全球价值链上各个环节的关系,是全球经济治理中最重要的市场力量。
从成员国/方的分布地区和组织的作用来看,国际组织可以分为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全球性的国际组织通常指那些涵括全球诸多主权国家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或非政府主体(非政府组织)的国际组织,在全球经济治理框架中处于主导地位,以协调国际多边关系为主要目标。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则主要侧重于区域内部双边或多边关系的维护与建设,是全球性国际组织区域职能的有益补充,较为典型的包括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等。本研究重点关注全球性经济问题的治理,因此主要分析全球性的国际组织的作用和机制[2]。
根据是否具有正式的组织架构(如常设秘书处、主席等)、是否具有严格的决策机制(如投票)、成果是否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等标准,政府间国际组织可以分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两类。正式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包括联合国(UN)、世界银行(WB)、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非正式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包括七国集团(G7)、二十国集团(G20)、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金砖国家(BRICS)、中等强国合作体(MIKTA)等。
上述政府间国际组织均属于主权国家政府直接参与的合作机制,保障了这些机制对于全球经济事务治理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而非政府组织多侧重于依靠社会公民的力量影响全球某一具体领域的问题治理,如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乐施会等,是全球经济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非政治力量。
一 正式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一)联合国经济治理体系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在美国加州旧金山签订生效,标志着联合国正式成立。联合国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现在共有193个成员国,总部设立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缓和国际紧张局势、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促进世界各国经济、科学、文化的合作与交流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1.宗旨
联合国是目前世界上代表性最广泛、最有权威的综合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目的。从联合国的宗旨可以看出,联合国关注全球的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方方面面,并非专门性的经济组织。事实上,联合国作为一个综合性的国际多边机构,具有和平、发展和合作三大目标,并不专门关注经济问题。但是,全球经济问题的治理却是联合国的重要职责之一,其为此设立了诸多经济方面的附属机构,致力于解决全球性的经济问题,协调国际经济合作,推动全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2.经济治理职能
作为最有代表性的全球性国际组织,联合国拥有普遍的成员构成和广泛的治理领域。这种优势至今仍在。面对全球化程度的提高,联合国也开始从以维护世界和平为首要任务的国际组织转变为承担全球治理使命的世界组织。即转变成能容纳多种政治行为体的世界组织,承担解决全球问题的任务,通过与各行为体的谈判、协商,制订国际行为准则,并监督其执行。联合国的全球经济治理职能包括:一是协调各国政府、正式的国际组织和非正式的全球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全球经济治理主体机制网络的建立与完善;二是创立大量对国际社会中各类行为体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全球性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等全球经济治理规制;三是推动一系列全球经济问题向解决的方向发展,如2030全球发展议程等。联合国主要经济治理机构及职能见表2-1。
表2-1 联合国主要经济治理机构及职能
续表
3.全球经济治理的成效评估
(1)积极影响
正如前文所述,联合国的全球经济治理职能主要是通过其附属机构和专门机构来实现的,除了最为重要的三大机构(IMF、WB、WTO)之外,联合国自身的附属机构也对全球经济治理和发展发挥了显著的促进作用。联合国对全球经济治理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提供发展援助,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自1960年开始,联合国相继制定了四个“发展十年”规划,旨在推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缩小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改善南北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不仅如此,联合国还制定了千年发展目标等多个全球性的发展战略,集中全球力量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发展和减贫目标。为了配合其发展战略,联合国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资金和技术援助。在资金上,一方面,联合国号召发达国家承诺提供不低于它们GNI的1%的资金援助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其附属机构尤其是UNDP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大量的发展资金。在技术援助方面,联合国不仅鼓励发达国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更重要的是,作为联合国技术援助中心的UNDP也通过项目援助、人员培训、能力构建等方式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所需的发展技术。资金和技术援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发展中国家的资金短缺和技术落后的现实,对其实现自主发展和减贫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二,加强南北对话,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作为全球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就是协调成员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促进国际合作。而改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是从根本上推进国际经济合作的有效措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发展中国家就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联合国积极推动南北对话和谈判,帮助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基本诉求。70年代中上期,联合国通过了《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一次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改革旧的国际经济关系、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原则,为联合国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奠定了政治和法律基础。此后,联合国以此为依据,继续推动南北对话,逐步纠正和扭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不平衡状况,在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构建和全球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2)局限性
联合国的机构设置来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世界经济形势的要求,由于缺乏对国际局势变动的响应,严重制约了其工作效率、决策力和影响力。联合国框架内的多边协作被认为是最复杂、最费时的多边外交形式,协商成本较高,在很多议题上收效并不明显。目前,联合国面临着治理资金不足的窘境。联合国的预算支出主要来自会员国缴纳的会费,还有一部分来自国家、非政府组织、企业甚至个人的捐助,其资金几乎都被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行政费用开支,实际用于发展和全球经济治理活动的并不多。不仅如此,由于一些国家拖欠会费,使得联合国自身陷入财政危机,对全球经济治理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资金越来越少。
此外,联合国被诟病的另一个主要方面在于其受制于大国决策。美国等发达国家是联合国的会费缴纳大国,且在联合国主要机构中担任要职,因此它们能够对联合国的决策施加重要影响,甚至会主导联合国的决策过程,使联合国成为大国实现经济利益的工具。虽然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和发言权有所提升,但大国主导联合国的局面仍然未能扭转,且短期内无法改变。这就导致联合国对全球经济治理的政策和活动难以客观地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诉求。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为了稳定战后的国际金融货币秩序,根据1944年7月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45年12月27日宣告成立,并于1947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以IMF为代表的国际金融机构是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载体,其在全球监督汇率、提供临时性的资金融通、危机救助等全球金融治理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宗旨
IMF的基本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稳定国际汇率;向成员国提供短期贷款,弥补国际收支失衡。进一步而言,IMF的宗旨是:①通过一个常设机构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为国际货币问题的磋商和协作提供机制;②通过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把促进和保持成员国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生产资源的发展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③稳定国际汇率,在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汇率贬值;④协助成员国为经常性交易建立一个多边支付和汇兑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⑤在有适当保证的条件下,向成员国临时提供融通资金,使其有信心利用此机会纠正国际收支失衡,而不采取危害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⑥按照以上目的,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减轻不平衡的程度等。综上可见,IMF的根本目标是维持国际汇率稳定,基本职能是向成员国提供短期贷款,应对国际收支的暂时性失衡问题。
2.经济治理职能
IMF的经济治理职能大致包含三个部分:其一,全球监督汇率,确保全球汇率稳定。监督汇率是IMF产生之初就确定的基本任务之一,虽然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该职能已是有名无实,但维持汇率稳定仍然是IMF的主要任务之一。IMF通过监督一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包括其中与汇率相关的政策,向各国提出政策建议等方式,帮助各国汇率稳定,避免全球汇率的竞争性贬值及其负面影响。其二,提供临时性的资金融通,缓解会员国的国际收支失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向会员国提供基于其份额的外汇,帮助它们解决临时性的国际收支失衡,恢复经济增长动力。其三,提供危机救助,帮助各国应对经济金融危机及危机后的恢复等。危机爆发之后,IMF可以向危机国提供贷款,并以贷款为前提要求危机国采取结构调整与改革,帮助危机国控制危机的扩散和蔓延,并通过政策变革实现长期增长。
3.全球经济治理的成效评估
(1)积极影响
IMF自成立以来,在维护全球汇率稳定、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维持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稳定方面发挥了核心作用。首先,维护全球汇率稳定。不可否认,IMF在战后一段时期内通过汇率监督和协调,以及提供短期的资本账户流动性,确实一定程度上有益于维持固定汇率制度和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即使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IMF也通过监督和评估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尽可能地维护全球金融和经济稳定。
其次,缓和国际收支逆差。战后,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出口急剧减少,国际收支逆差持续扩大,经济发展面临很大阻力,石油危机的爆发更加剧了这种困境;受发展中国家经济衰退和出口缩减的影响,加之石油危机造成的进口成本增加,一些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也出现了巨额的国际收支逆差。针对这种情况,IMF为收支逆差国提供了各种形式的贷款,如普通贷款、补充贷款、“石油贷款”、缓冲库存贷款等,一定程度上扭转了逆差国的国际收支逆差情况,为它们恢复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复苏争取了喘息的机会。
最后,帮助危机国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冲击。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IMF向危机国提供了暂时性的资金援助,一定程度上帮助危机国控制了危机的升级与传染,而且IMF还要求危机国开展深度的经济改革和结构调整,这也帮助了一些危机国的经济逐渐回到良性发展轨道。如果没有IMF的救助,危机国的损失可能更大,经济衰退可能更为严重,整个世界经济将遭受更大的冲击。
(2)局限性
长期以来IMF在治理结构、贷款条件、救助能力等方面遭受了严重的批评和质疑,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多。总体来讲,IMF全球经济治理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资金不足。与联合国类似,IMF也存在资金不足问题。由于IMF没有货币发行权,因此其资金的充足程度完全取决于成员国的缴纳。由于机构的资金来源具有严重的局限性和依赖性,这就使得其会因为资金无法得到保证而难以有效地履行全球经济治理的职能。
其二,监督职能不足。历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显示,由于职能的缺位和错位,IMF并未有效发挥全球金融监管的作用。例如,IMF一直将监督重点放在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动上,即使在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后仍把监管重点集中于资本流入国(新兴市场国家)的应对之上,而继续对短期资本来源国(发达国家)的宽松货币政策不闻不问,这暴露了其宏观监测职能的“跛足”困境。IMF如何调整监督重点和方式,如何加强对各国宏观经济的监督和预警,如何强化对全球资本流动的监管以及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将严重影响其以后全球金融治理的有效性。
其三,危机预警和应对能力不足。无论是东南亚金融危机,还是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IMF不仅没有预测到危机的爆发,而且在危机应对过程中反应迟缓、资金不足、条件苛刻、效果一般,危机预警和应对能力很难令人信服。危机应对机制实际上就是国际机构的“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发挥,而IMF显然已经无法胜任这方面的职能。
最后,IMF成员国份额和投票权的分配不对称。发达国家在IMF份额和投票权中占据主导地位,如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合计份额在2010年份额改革之前一直超过60%(即使是2010年份额改革之后仍然高达57.7%),发达国家对决策有决定性的影响,美国更是拥有绝对的否决权。而发展中国家在IMF的代表性严重不足,如即使是占比最高的中国,其投票权在2010年增加后也仅为6.394%,2008年份额改革(占比为3.996%)之前则长期低于3%。显然,这无法反映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的经济实力和国际贡献。更重要的是,决策权的不对称使得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严重缺失,导致现行国际金融秩序只是服务于部分国家的利益,而无法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
(三)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WB)是和IMF同时成立、并一起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国际金融机构,其成员国首先必须是IMF的成员国。
1.宗旨
按照《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的规定,世界银行的宗旨是:①为成员国的生产性投资提供便利,以协助成员国经济的复兴与建设;②通过担保或参与私人贷款及其他私人投资的方式,促进私人对外投资,当成员国不能在合理条件下获得私人资本时,可运用该行自有资本或筹集的资金来补充私人投资的不足;③鼓励国际投资,协助成员国提高生产能力,促进成员国国际贸易的长期平衡发展和国际收支状况的改善;④在提供贷款保证时,应与其他方面的国际贷款配合。可以看出,世界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对会员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开发性贷款,弥补其发展资金不足,促进各国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2.经济治理职能
世界银行集团(WBG)与IMF、WTO是国际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三大支柱。世界银行(WB)仅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开发协会(IDA),“世界银行集团”则包括IBRD、IDA、国际金融公司(IF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ICSID)五个机构,它们分别侧重于不同的发展领域。前三个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向成员国提供贷款,是世行的主要业务,后两者则是为了帮助成员国吸引投资和解决投资争端。
IBRD于1944年成立,是世界银行集团中的主要贷款机构,其侧重于向人均收入较高的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提供长期贷款,且多用于开发性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IDA于1960年成立,是世行的附属机构,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能是向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比IBRD条件优惠的长期贷款(这些国家借不起IBRD的贷款)。IFC成立于1956年,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也是世行的附属机构,但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IBRD和IDA主要是对政府部门贷款,而IFC则是直接向私人部门提供贷款。其主要职能是帮助增强发展中国家的私人部门,包括:配合世界银行的业务活动,向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重点私人企业提供无须政府担保的贷款或投资(期限5—15年),鼓励国际私人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以推动发展中国家私人企业的成长,进而促进其经济发展。
MIGA成立于1988年,其主要职能是向国外的私人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包括征收风险、货币转移限制、违约、战争和内乱风险担保,并向成员国政府提供投资促进服务,加强成员国吸引外资的能力,从而推动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发展中国家。作为担保业务的一部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也帮助投资者和政府解决可能对其担保的投资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争端,防止潜在索赔要求升级,使项目得以继续。ICSID成立于1966年,是世界上唯一一个专门处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国际性仲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促进东道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相互信任,增加发达国家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信心,并通过仲裁和调解方式来解决投资争端,从而促进国际私人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
3.全球经济治理的成效评估
(1)积极作用
世界银行一直致力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削减贫困。为此,世行不仅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远低于商业贷款利息的贷款,而且还向其提供政策咨询和发展知识(世行因此被称为“知识银行”),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消除全球贫困等方面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世行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上百亿美元的低息优惠贷款,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推动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世行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知识援助,例如提供发展政策咨询和建议,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发展政策;提供技术援助,帮助改进生产技术、培训技术人员等等,这些都增强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能力。不仅如此,世行还注重减轻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倡导发达国家削减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尤其是倡导发达国家签订重债穷国动议和多边减债动议,大幅减免债务国的债务,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它们保持债务可持续性,进而为经济增长和持续发展创造前提条件。
(2)局限性
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世行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作用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局限性。其一,贷款存在问题。一方面,债务国缺乏自主权。世行贷款往往会附加结构性调整等条件,即“华盛顿共识”。“华盛顿共识”要求发展中国家必须接受结构性调整、民主法治改革、推行自由化等限制条件,以此作为世行贷款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忽略了债务国的发展自主权,并不一定适合发展中国家,甚至给它们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贷款分布不合理。世行的贷款对象虽然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但为了确保贷款的顺利偿还,世行往往会选择那些发展潜力好、项目投资回报率高的国家发放贷款,如东亚国家,这就意味着其贷款分布与贫困国家的发展和减贫需求有所背离,导致其贷款的实际效果也大打折扣。其二,大国意识主导决策。与IMF一样,发达国家把持着世行的投票权和重要职位,所以世行本质上是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其决策体现的是发达国家的意愿和偏好,而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和诉求常常被忽略。
(四)世界贸易组织
1.宗旨
WTO的宗旨是:①促进世界经济和贸易发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②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环境;③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④通过实施切实有效的计划,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以适应其经济发展的需要;⑤通过互惠互利安排,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由其宗旨可以看出,WTO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国际贸易的自由、合理、有序发展,推动建立一个开放、透明、系统,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为了达成这一目标,WTO的主要职能集中在三个方面,即制定国际贸易运行规则,协调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国际贸易仲裁、解决国与国之间的贸易纠纷,并制定了互惠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经济发展原则、非歧视性原则六大原则规范国际贸易活动。
2.经济治理职能
为了达成其核心目标,WTO的经济治理职能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制定多边贸易运行规则,协调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国际贸易仲裁、帮助解决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争端。进一步而言,其一,制定多边贸易运行规则。为了推进多边贸易的自由化,WTO制定了互惠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经济发展原则、非歧视性原则六大原则规范成员国的国际贸易活动。在六大原则的指导下,WTO还达成了诸多的多边贸易协定,如农产品协定、技术贸易壁垒协定、服务贸易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等等,用于引导和规范具体领域的国际贸易活动。
其二,协调多边贸易谈判。WTO为成员国开展多边贸易谈判提供了一个平台。自1947年成立GATT以来,在GATT框架下已经开展了9轮多边贸易谈判,见表2-2。1995年WTO成立之后,开始启动在WTO框架下的“多哈回合谈判”进程。每一轮多边贸易谈判,都会设定不同的贸易议题,达成多项多边贸易协议,推动不同领域的多边贸易发展,以及全球关税和非关税水平的下降和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
表2-2 GATT/WTO多边贸易谈判回合
续表
其三,帮助解决国际贸易争端。WTO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协商和司法方法有效解决了许多重大的贸易争端,对于确保多边贸易规则的实施和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自1995年至2014年12月31日,WTO共受理了449起贸易争端[3],其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方面的积极作用得到了成员国的信赖。
3.全球经济治理的成效评估
(1)积极作用
WTO自成立以来,积极承担全球贸易合作的重要平台角色,在全球贸易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WTO积极倡导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努力推进全球多边贸易谈判,为全球多边贸易规则的构建及全球贸易活动的规范化、便利化做出了突出贡献;与此同时,帮助协调和解决各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推动了全球贸易投资规模的大幅度增长;不仅如此,WTO还通过其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监测各国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趋势,减缓了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的冲击,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快速复苏和稳定发展。
(2)局限性
WTO在全球经济治理职能中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多哈回合”谈判停滞不前。“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确定了8个谈判领域,即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知识产权、规则、争端解决、贸易与环境以及贸易和发展问题。谈判的关键是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而这两个领域的问题又是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发展中国家分歧最大的议题,亦是导致“多哈回合”谈判多次陷入僵局的主要原因。
其二,贸易保护主义层出不穷,农业领域尤为明显。一直以来,WTO就反复强调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性,并号召成员国承诺削减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反对设置出口新限制或实施有违WTO原则的措施刺激出口,历届部长级会议及其他场合都再次重申了这些承诺和原则。但是,不仅各种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仍然层出不穷,而且农业领域的保护主义一直没有消减。更重要的是,发达国家一方面劝诱甚至强迫发展中国家开放农产品市场,声称这将带来发展中国家资源配置的改善,另一方面他们自己却在千方百计地保护国内农业部门,普遍实施对农业的各种补贴。这种不对称的保护使发展中国家的农业部门遭受重大冲击,WTO对此却一直无能为力。
最后,多边贸易体系的议题引入方面,即WTO的管辖范畴。WTO本是一个国际贸易的多边组织,但其管辖的范围却越来越宽,不仅涉及贸易与投资方面,而且还涉及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环境等多方面。发达国家之所以积极热衷于将很多非贸易议题引入WTO的管辖范畴或者多边贸易谈判之中,是因为:一方面发达国家在这些议题上拥有绝对优势和发言权,这些新议题一旦引入,发展中国家就必将进一步失去制定经济政策的自主权,陷入更艰难的境地;另一方面,关注这些问题就会分散发展中国家注意力,使得它们不再集中于关注农业等发达国家不愿割让利益的领域。
二 非正式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根据成员构成的不同,非正式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组织,典型的是七国集团(G7);第二类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组织,如二十国集团(主要是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APEC;第三类是新兴经济体之间的合作组织,典型的是金砖国家合作组织(BRICS)。
(一)七国集团经济治理
20世纪70年代,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形势一度恶化,接连发生的“美元危机”、“石油危机”、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和1973—1975年的经济危机把西方国家弄得焦头烂额。1975年11月,为共同研究世界经济形势、协调各国经济政策及重振西方经济,法、美、德、日、英、意六国领导人在法国巴黎郊外的朗布依埃举行了首次最高级经济会议。1976年6月,六国领导人在波多黎各首府圣胡安举行第二次会议,加拿大应邀与会,形成七国集团。七国集团成员国每年一次轮流在各成员国召开会议,被称为“西方七国首脑会议”。七国集团并没有成立常设机构,也没有秘书处管理日常事务,它是一种非正式的会议论坛,其宣言或决议对成员国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1.宗旨
七国集团作为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富人俱乐部”,旨在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从整体上协调共同的和各自的政策,缓解内部矛盾,统一政策立场,以维护成员国在世界经济、政治、军事中的既得利益和强势地位。七国集团最初成立的宗旨是希望通过协调各国的经济政策共同解决世界经济问题,恢复经济增长,因此最初的会议也以讨论经济问题为主旨,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各国之间的经济矛盾不断加剧,经济协议常常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加之东西方关系的进一步紧张,政治和安全问题逐渐成为七国集团首脑会议的主旨。
2.经济治理职能
七国集团在成立之初就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石油危机和日益严重的经济危机等经济问题,因此经济治理是七国集团非常重要的职能。具体来讲有以下两方面。
其一,经济政策协调。七国集团的主要任务就是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外经济关系,帮助各国应对危机、复苏世界经济增长。七国集团的经济政策协调在国内层面主要涉及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贸易政策等国内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在国际层面主要涉及建立稳定的国际经济体系、联合干预外汇市场、金融危机救援、推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及平稳运行,以及其他重大国际经济问题的解决(黄梅波,2004)。在成立之后,七国集团通过首脑会议和众多的不同部长级会议,就通货膨胀、失业、能源等问题加强讨论与协调,在化解石油危机、抑制发展中国家崛起、渡过严重的经济危机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七国集团协调推动各成员国采取有益于国际经济稳定与发展的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汇率的波动和各成员国经济的不平衡。
其二,推动全球议程的设定和协议的达成,及国际经济规则制定。例如,在国际贸易方面,七国集团一直是GATT/WTO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积极领导者和推动者,它们帮助设定多边贸易谈判的议程,推动了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协议的达成。在全球经济失衡方面,七国集团推动签订了著名的1985年“广场协定”,以迫使日元对美元升值,缓解美国的贸易逆差,解决美日贸易争端;签署了1987年卢浮宫协定,以解决美元过度贬值给世界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国际金融方面,为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倡导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金融体系和国际机构改革的议程,等等。
3.全球经济治理的成效评估
(1)积极影响
七国集团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经济协调的平台,在减少西方发达国家的汇率波动、稳定国际金融市场、抑制通货膨胀、应对经济危机等方面产生了有益影响。进一步而言,自1985年“广场协定”之后,七个成员国联合干预外汇市场,调整各自的货币、金融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一定程度上维持了美元的基本稳定,缓解了国际汇率的过度波动;七国通过协调汇率政策、贸易政策,控制财政赤字,进一步开放市场,调整利率等措施,使得美国的贸易逆差有所缓解,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各国经济的不平衡;七国集团通过向IMF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提供指导意见,推进国际金融稳定和改革;七国集团关注全球性问题,关注和共同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如不平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健康发展。
(2)局限性
冷战结束后,美、日、德、法、英、意、加七国领导人为共同研究世界形势、协调立场及重振经济,于1976年组建了G7这一新平台。并在随后的几十年中,七国通过G7平台开展了广泛的协调,如内部的汇率合作、与石油输出国的协商合作、20世纪末的科索沃战争及相关费用的分摊协商等。但G7也存在诸多不足,其主要掣肘在于:(a)建立时确定为主要民主国家俱乐部,强烈的意识形态特点开始淡化;(b)冷战时期原来较为稳固的联盟已转变为相对松散的国际安全合作;(c)G7倡议由法德开始,代表性严重失衡,7个成员中4个来自欧洲,而中国和巴西等新兴经济和政治协调力量被排除在外;(d)G7各国的低增长、高债务、高失业等病症高度相似,现有G7平台上的协商只能缓解病症但无法解决实质问题,缺乏与不断崛起的新兴经济体开展宏观经济协调的能力。随着全球经济力量格局出现较大变化、零散冲突的逐步蔓延、包含恐怖主义在内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复杂化,使得过去的全球治理机制已经缺乏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显得越来越低效。
(二)二十国集团经济治理
二十国集团(G20),是一个国际经济合作论坛,于1999年12月16日在德国柏林成立,属于布雷顿森林体系框架内非正式对话的一种机制,由八国集团(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和俄罗斯)以及其余十二个重要经济体(欧盟、中国、巴西、印度、澳大利亚、墨西哥、韩国、土耳其、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阿根廷和南非)组成。G20目前并没有提出反映基本主张的明确宪章,或者对意识形态提出要求。这一点与联合国机制和G7平台均有一定差异,前者以《联合国宣言》为基石,后者则以民主国家为旗帜。
1.宗旨
G20是一个便于成员国开展非正式对话的国际经济合作论坛,由原八国集团以及其余12个重要的经济体组成。G20旨在促进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之间就国际经济、货币政策和金融体系等实质性问题进行开放性和富有建设性的讨论和协商,以寻求合作并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和稳定及经济的持续增长。
2.经济治理职能
拥有发达和新兴经济体两大阵营的G20,相比G7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相比联合国更具有效力和效率,在解决全球性的经济金融问题方面优势明显。G20的全球经济治理职能紧紧围绕着全球经济增长与稳定两大主题,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延续性的全球核心经济治理议程的推进与落实,如保障各国政府为实现持续均衡增长而必须做出的宏观经济政策协调。该职能的确定始于2009年G20在匹兹堡峰会上的承诺,即携手确保持续复苏,并在中期内实现强劲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随后启动的“强劲、可持续和均衡增长框架”一直延续至今。该框架的核心是一个多边进程,即二十国集团各国通过该框架来确定全球经济的目标和为实现目标所需执行的政策。此外,成员国亦承诺“相互评估”各自在实现这些共同目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即相互评估进程。根据二十国集团的请求,基金组织提供必要的技术分析,以评估各成员国政策如何相互衔接,以及成员国能否在整体上实现二十国集团的目标。
第二类则是G20主席国核心关切的全球经济治理优先议程的推进与落实。例如在2010年首尔峰会上提出的全球经济再平衡治理,并督促相关的工作组负责落实。2011年增长框架工作组通过一年的磋商最终形成了治理全球经济失衡的参考性指南。再平衡治理属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经济治理职能的体现。增长框架工作组将失衡治理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鉴别失衡的指标体系设计,第二阶段则是针对失衡国家的政策协调。
第三类则是监督国际机构的经济治理能力建设。为了顺应现实需求,G20既引导既有国际机构的改革与转型,如督促IMF和失衡的改革、为WTO提供政治支持等;同时也致力于新建一批补充性的治理机构,如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和基础设施中心(Global Infrastructure Hub,GIH)等。
第四类是G20的国际规则统领职能。G20已经逐步发展成为国际标准和规则的认可平台。在G20平台上提出和通过了“巴塞尔协议III”、资本流动性管理和建立全球金融机构(SIFI)、巴黎气候协定等一系列国际标准和原则。
通过以各级各类的政府间工作会议和日常交流为主要渠道,G20既拥有全球主要国家领导人峰会所赋予的领导力和影响力,也具备财长与央行行长会以及其他各类部长会议的专业引导能力,还有副手会和各类工作组会议的合作协商与落实能力。同时,G20还拥有自身组建的各类配套机制如商业20(Business 20)、劳工20(Labor 20)、思想20(Think 20)、青年20(Youth 20)、公民社会20(Civil 20)、妇女20(Woman 20)等的信息和政策建议支持,以及IMF、WB、UNCTAD、WTO、ILO、WHO、FAO等联合国框架下各类机构和BIS等其他国际机构的专业信息和咨询服务配套。
G20各成员国发展阶段和情况大相径庭,使得G20在协商经济治理时,尽管差异的存在可能降低达成一致意见的效率,但却可以使得最终意见具备更为广阔的视角和一定的前瞻性。G20还可以解决在G7平台上无法开展的发达与新兴经济体国家两个群体间的多边意见协调。G20平台的协商也加强了国家间政策的透明性、协调性和约束性建设(如宏观互评工作)。这些工作尽管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主权国家,但若跳出狭隘的国家视角,国家间的协同合作将有助于长期维护全球经济健康发展,营造促进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3.全球经济治理的成效评估
(1)积极影响
G20成立的初衷是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阻止全球经济的衰退,促进全球经济复苏。为此,G20峰会达成了很多广泛的共识,例如共同采取了大规模的经济刺激政策(如扩张性的财政、货币政策),对世界银行和IMF增资以帮助受危机重创的国家,加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国际金融体系,等等。这些共识与合作阻止了危机的进一步扩散和全球经济的持续快速下滑,消费、投资等逐渐恢复,经济也出现企稳复苏迹象(曹广伟,2010)。
自G20匹兹堡峰会之后,G20的作用不再仅仅局限于应对金融危机,而是逐渐成为各国讨论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平台。前三届 G20 峰会的议题主要是以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为导向的临时性领域;匹兹堡峰会之后其议题则开始扩展到一些与危机无关、却事关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方面,如“多哈回合”谈判、能源安全、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等等,且在这些领域取得了一些进展和共识,极大地推进了全球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治理。
(2)局限性
G20没有建议或设定决策机制,而是采用协商一致的议事规则来开展。类似的决策机制在WTO中被采用,“一致协商”意味着只有在所有成员不反对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决策。尽管这既保证了公平性原则,同时又不像“一致同意”那般严格,但是这种决策机制必然存在效率上的损失。因此在针对短期议题讨论时,可能会导致时机的延误。
G20存在治理约束力不足的问题。G20平台上公布的宣言,并不具有约束力。尽管领导人参会,可以提高其谈判的执行效果,但不具有约束力的宣言与行动计划可能较难得以好的落实。而各国间的相互比较较劲,则会进一步拖累合作的有效性。此外,由于各国存在体制差异,即便是行政机构的最高领导人也可能无法推动国内相关领域的立法改革。国内法优先的问题在G20治理中难以被克服。这也意味着,任何国家都可能找到拒绝执行G20的协议或声明的理由。这将使得G20峰会共识的最终执行情况大打折扣。
G20只是一个联系网络,既没有常设的秘书处、没有长期性的员工,也没有执行或监督的管理实体。峰会的召开完全由主席国操办,并且主席国由各成员国轮换。这使得峰会的议题设定、会议安排、宣传与通信完全取决于主办国的影响力和能力,同时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沟通机制。这种轮流执掌的方式虽然更好地保障了G20的弹性,但也会导致某些重大议程缺乏连续的治理,导致治理上投入产出的效率不高。
(三)亚太经合组织经济治理
为了加强亚洲及太平洋区域的经济合作,1989年11月6日,在澳大利亚倡议下,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和东盟六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尼、文莱)的外交、经济部长在堪培拉召开首届部长级会议,APEC正式成立。1991年,第三届部长级会议一致同意,中国、中国台北和中国香港加入APEC。目前,APEC共有21个成员经济体,3个观察员(东盟秘书处、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太平洋岛国论坛)。
APEC是亚太地区非常重要的经济合作论坛,也是该地区最高级别的政府间经济合作机制。不过,APEC不同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具有明显排外性和协议性的区域贸易或经济组织,而是具有自身独特性的地区合作模式,它对内坚持自愿、灵活、渐进的原则,对外坚持“开放的区域主义”原则,对于推动组织自身的发展以及组织内外的发展合作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宗旨
在1991年APEC第三届部长级会议上,首次通过了《汉城宣言》[4],宣言中明确阐释了APEC的宗旨和目标、合作基础、活动范围等重要内容。APEC的宗旨是:“促进地区经济增长与发展;促进成员间经济的相互依存;强化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减少区域贸易和投资壁垒,维护本地区人民的共同利益。”可见,APEC最核心的目标就是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这也是APEC成立的初衷,在此基础上促进地区的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福利。
2.全球经济治理职能
从APEC的宗旨可以看出,其主要目的实际上是促进本区域的贸易、投资、经济发展,暗示其经济治理职能主要是构建完善的地区合作机制,推进亚太地区的市场开放,从而为各国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然而,正如前文所说,开放性是APEC不同于其他区域贸易组织的重要原则之一,即APEC强调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并不仅仅限于亚太区域的成员方,其自由化的成果也适用于非成员方。这就意味着,APEC的经济治理职能也将扩展至全球经济治理层面,具体包括通过区域外溢效应促进全球层面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加强与其他全球性机制的协调与合作,引领全球经济发展大势。
其一,APEC通过区域外溢效应促进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外溢效应是指APEC倡导的区域一体化进展会间接地影响全球一体化进程。APEC成员的经济规模占全球GDP的60%左右,贸易额占全球贸易总额的一半左右,尤其是中美两个大国成员,可想而知APEC对全球经济治理的示范效应和外溢效应究竟有多大。一方面,由于APEC具有开放性,它通过内部协商达成的成果也适用于区域外成员,因此如果APEC内部形成了某项贸易投资自由化协议,区域外的国家也可以参与,从而扩大了区域一体化的范围和影响。另一方面,APEC讨论的很多议题越来越广泛,并不局限于本区域的经济合作,其中的很多议题是全球性的,具有全球性影响。例如,气候变化、反腐败、安全等议题,并不只是会影响亚太地区,而是会威胁到全球所有国家的发展,因此亚太地区相关措施的加强就意味着全球层面面临的压力和威胁会随之缓解。所以,APEC不是一个封闭的区域性合作组织,而更像是一个全球性的区域合作组织,而且随着APEC影响力的逐渐扩大,其全球性角色的作用会越来越大。
其二,加强与其他全球性机制的协调与合作。从成员来看,APEC成员同时也是很多重要国际组织的成员,如G20就包括了APEC中9个最具影响力的成员,更不用说APEC中很多重要成员还是IMF、WB、WTO等国际组织的成员。从合作内容上看,APEC参照了一些国际组织的做法,尤其是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内容很多参照了WTO的做法。因此,APEC与其他国际机制的合作不可避免,也很有必要。一方面,APEC与国际组织加强在全球经济治理方面的互动,尤其是G20和APEC。例如,2014年中国是APEC会议的主席国,而澳大利亚是G20峰会的主席国,两国在会议协调特别是议题设定方面开展了密切的合作。两者的最终议题都放在了金融危机之后如何促进基础设施投资及经济均衡、可持续增长上,而且先举行的APEC峰会所设置的核心议题显然对之后的G20峰会议题设置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两者之间的互动和对接非常明显。另一方面,APEC也积极支持其他国际组织的工作。例如,APEC倡导全球贸易自由化,对WTO前身GATT的“乌拉圭回合”及之后的WTO“多哈回合”的作用多次表示高度认可并积极予以配合。
3.全球经济治理的成效评估
APEC的全球经济治理职能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各界的关注点仍然是其对亚太区域的治理效果,如推进了亚太地区的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大幅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简化海关程序,统一相关标准,推广电子商务,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等等。
(1)积极影响
一方面,有利于巩固其他国际组织的全球经济治理职能。正如前文所述,APEC与其他国际合作机制的互动比较密切,能够为国际组织的全球性活动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引领作用,从而使其全球经济治理功能更加符合发展趋势和各国的发展需求。不仅如此,APEC实际上可以为其他全球性机制的治理提供地区层面的政策支撑,使其治理规则和机制得到更好的落实和推进。
另一方面,推进全球经济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和均衡的方向发展。APEC的21个成员方中有2/3是发展中国家,这保证了发展中国家充分的发言权。这就意味着,APEC可以作为发展中国家挑战现有的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经济治理格局的平台和工具,推进全球经济治理更加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2)局限性
其一,技术合作不足。APEC的核心目标是包括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两个方面,但发达国家一直试图将合作限定在自由化方面,对于技术合作目标却总是回避,因为这一目标实际上涉及APEC中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移和扩散的问题。因此,尽管APEC推进了亚太地区以及区域外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但区域内外的技术合作却远远滞后于自由化进程。
其二,灵活、自愿的合作方式与无约束力的执行机制之间的平衡问题。APEC开放、灵活、自愿的合作原则考虑了不同成员方在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发展需求等方面的差异性,充分尊重了各成员方的自主权,这便于其协调各方利益,促进协议的达成。但是,灵活自愿的合作方式意味着协议的落实缺乏约束力,其执行效果如何不得而知。如何平衡好灵活性与执行力之间的矛盾,是APEC未来合作面临的挑战之一。
三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关于公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并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公民社会可以理解为在政府和市场机制(公司)之外,所有由公民个人组成的社会实体(赵黎青,2000),包括民间的各种非政府组织(如劳工组织、宗教组织)、协会(如行业协会)、团体、基金会、联合会,等等,非政府组织是公民社会中最重要、最具社会影响的构成部分。跨国公民社会是公民社会在全球层面的体现,是全球层面的政府机制(国家及其构成的国际组织)和市场机制(跨国公司)之外的跨国实体。跨国公民社会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参与和改善着全球经济治理,其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了各界的认可。
(一)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作用
从根本上讲,非政府组织的核心作用就是弥补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被忽略或被回避的问题,推动全球经济治理朝着更加有效、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1.非政府组织提高全球经济治理的有效性
全球化的发展和全球性问题的出现是全球治理产生的直接原因。然而,在应对全球性问题、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独立的国家行为体首先考虑的是追求本国的国家利益,而跨国公司更是只顾片面追逐自身利润,即便能够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也会因各种主观(如治理能力不足)和客观因素产生治理失灵问题,这就导致全球经济治理的无效性。非政府组织是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它们一方面可以通过政策咨询、游说、运动等形式为全球经济治理提供建议和方案,另一方面还会关注政府治理忽略或治理无力的问题,从而提高全球经济治理的有效性。
例如,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活动所造成的负面环境和社会影响越来越大,给当地的环境可持续性和劳工权益带来了很大的损害,而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出于自身利益,对此不予重视,甚至采取默许态度。针对这一现状,众多非政府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挖掘和披露各种破坏环境和损害劳工利益的事件,迫使许多国际组织开始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约束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和企业的生产行为,维护劳工权利和保护环境,国际金融公司(IFC)的赤道原则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再如,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际上已有的债务减免的处理方案根本无法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债务问题,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依然沉重,严重制约了其经济社会发展。鉴于此,非政府组织如“新经济基金会”(New Economics Foundation,Nef)、“Jubilee社团”等掀起了大规模的国际反债运动,并提出了一些极具参考价值的主权借贷规则。迫于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强大压力,IMF和世界银行才发起了重债穷国动议(HIPC),并参考了非政府组织的债务规则。
2.非政府组织提高全球经济治理的公平性
从国家层面来讲,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尤其是在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是不一样的;从国家内部来讲,不同社会群体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存在很多无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弱势群体。一方面,非政府组织会关注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机构的规则设定中的权利,并通过各种方式影响国际机构的规则。如在1999年WTO西雅图部长会议上,大量非政府组织认为,WTO的一些协议是不公平的(如农业补贴方面),发展中国家被排斥在决策之外,WTO是发达国家欺压发展中国家的工具之一。因此,非政府组织在会场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抗议活动,导致西雅图会议最终以失败告终。在此之前,非政府组织还曾通过抗议活动反对IMF和世行将通货紧缩和结构调整政策作为贷款的条件。在此之后,跨国非政府组织继续开展抗议活动,意图改善全球治理机构的公平性。
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也会关注全球各国内部的弱势群体,在全球层面传达他们的需求。例如,非政府组织为贫困人群和妇女儿童等缺乏参与渠道和能力的人表达利益诉求。世行是全球反贫困的最主要机构,其于1984年成立了非政府组织工作组,与非政府组织加强在反贫困项目方面的对话与合作。1998年,欧洲非政府组织曾在WB/IMF柏林年会上组织了一个国际论坛,穷人、边缘群体和世居群体等易被忽略的群体都在会上发了言。之后,类似的论坛也成为惯例,世行70%以上的项目都有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总之,非政府组织作为一个重要主体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使得全球经济治理的主体更加多元化,治理更加分散化,从而也更加民主化和公正化。
(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途径
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途径主要有三个:咨询和建议、游说、与国际组织合作。首先,咨询和建议。很多非政府组织都在国际组织中享有咨商地位,可以为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信息、政策建议,有些非政府组织还可以参加国际组织召开的会议或论坛,并发表意见和建议。例如,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期间,绿色和平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等3000多名非政府组织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就气候变化和减排问题发表立场,并呼吁各国尽早达成减排目标。当然,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只是通过咨询和建议职能影响决策,并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其次,游说。非政府组织会通过引导公众舆论、呼吁、抗议、网络宣传等方式游说政府或国际组织接受其治理理念。例如,正是由于非政府组织长期的倡议、运动或游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才最终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原则。
最后,与国际组织开展项目合作。与政府机构相比,非政府组织在医疗、教育、健康、减贫、环境等领域拥有特殊的专业技能,运作方式灵活且深入基层民众,在项目实施方面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因此,国家或国际组织在项目的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基本上都会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政府部门会为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开展具体项目,也会直接与非政府组织共同实施项目。例如,在救灾项目中,非政府组织在提供食品援助、紧急医疗救助、灾后心理抚慰、灾后重建等方面可以与政府部门加强合作,它们的救助行动往往更加及时、更具针对性,可以弥补政府部门行动迟缓、救助不符合需求等方面的问题。
此外,非政府组织还可以监督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决策、协议或承诺的落实进程,确保全球经济治理的公平、公正、有效。
四 民族国家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作用
主权原则是国际关系的根本原则,因此主权国家是全球经济治理最重要的主体。但是,全球经济治理本身是一个跨国协调和合作、共同治理全球性问题的过程,是单个主权国家单纯依靠自身实力无法实现的。换言之,全球化及其相伴随的全球性问题的不断出现和国际无政府状态是全球经济治理产生的前提,但全球经济治理的实现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跨国合作机制。这种合作机制可能是正式的国际组织,也可能是松散的、非正式的国际组织形式。这是两种不同的合作机制,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的相互关系也有所差异。
(一)国家与正式国际组织的关系:委托—代理
为了实现全球经济治理,主权国家选择让渡部分主权,组建国际组织,并授权国际组织协调主权国家的行动,帮助各国获取更大的发展利益。这一授权—协调的过程就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即主权国家和正式的国际组织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理论最初是被运用于现代公司治理之中,是指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保留企业的所有权和利益索取权,而将经营权让渡给企业管理者,管理者代表所有者行使权力,帮助其获取利益。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主权国家让渡部分主权,授权给国际组织,委托国际组织协调主权国家之间的多双边合作,帮助他们更好地处理全球性问题,或者争取更多的发展利益,主权国家是委托人,国际组织是代理人。在组建国际组织时,还会制定供成员方遵守的国际条约或协定,规定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国际条约和协定可以视为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签订的一种契约。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主权国家)和代理人(国际组织)都面临一定的成本和收益。对于委托人主权国家来讲,其主要的成本包括:一是让渡的部分主权,即在行使国家职能时受到的限制,如WTO协定要求其成员方必须逐步降低关税,不得采取保护主义措施,这就使得成员方在对外贸易政策方面受到一定的约束,国际组织中诸如此类的约束比比皆是;二是向国际组织缴纳的份额、捐款等。主权国家主要的收益包括:其一,国际组织可以为主权国家提供沟通的平台和渠道,以及合作的具体机制和方法,降低主权国家双边合作的交易成本;其二,很多国际组织拥有发展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如世行在减贫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可以为主权国家提供相关的建议和指导;其三,国际组织能够通过其共享机制,便于所有成员方之间共享彼此的发展经验,以及与发展相关的信息(如经济风险状况等),从而帮助成员方规避对外经济风险,更好地实现本国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最后,国际组织还可以为成员方提供危机应对的资金和方案(如IMF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帮助成员方更好地应对和摆脱危机冲击。对于代理人国际组织来讲,其面临的成本主要包括:一是行使“主权”导致的成本,如协调成员方的政策和行动,帮助成员方发展所需的成本;二是维持自身运营乃至扩大组织影响力产生的管理成本。国际组织主要的收益包括:一是成员方让渡的“主权”,可以允许国际组织按协议规定约束和影响主权国家的行为,且可以据此获取组织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二是来自成员方的各种资金。
从上文可以看出,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双方之间的成本和收益是相对立的,换言之,主权国家的收益就是国际组织的成本,而国际组织的收益也构成了主权国家的成本。正因如此,有人提出,主权国家让渡部分主权给国际组织,会使国家主权被削弱甚至丧失,两者之间是完全对立的。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很不客观的。从表面上来看,主权国家让渡部分主权似乎是主权被弱化了,但这种让渡是主权国家自愿、理性的选择,是为了以较小的成本,获取更大的发展利益。进一步而言,一方面,国际组织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只是为了弥补单纯依靠主权国家治理的问题和不足,是为了完善主权国家的全球经济治理职能,而不是取代国家治理;另一方面,主权国家一份主权的让渡可以换来共享其他所有成员方所让渡的主权的机会,使国家主权在共享中得以延伸(张丽华,2009),每个成员方的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都扩大了,这实际上是强化和延伸了单个国家的主权。
更重要的是,虽然主权国家让渡了部分主权给国际组织,但是国际组织自身并没有独立的决策权,其背后仍然是主权国家利益和治理意愿的体现。具体而言:第一,主权国家对国际组织的授权,即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是国家自主决定的,是否授权、授权多少乃至授权的终止(即退出国际组织),国家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力,国际组织是无法强制干预的;第二,国际组织出台的协定、公约、条例等治理规则都是其成员方主权国家制定或通过的,如果没有主权国家的认可,国际组织自身是无法随意发布治理规则的;第三,在国际组织内部,仍然是主权国家之间的权力对比和相互作用决定了国际组织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实际状况,国际组织实际上可以视为主权国家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一种特殊方式。
总之,主权的让渡并不是对主权的“削弱”,而是对传统的国家主权本位的超越,是对国家利益本位的更高层次上的“回归”(张丽华,2004)。因此,国家在国际体系中仍然占据主体地位,全球经济治理中最重要的治理主体仍然是主权国家(孙伊然,2013)。
(二)国家与非正式国际组织的关系:国际协调
非正式的国际组织多缺乏正式的组织架构,因而没有可以接受授权和行使“主权”的实体,因此,主权国家和非正式的国际组织之间并非委托—代理关系。非正式的国际组织的存在是依赖于成员方之间的自愿协调。进一步而言,主权国家通过峰会、论坛等形式,聚集起来,就共同关心的重大全球议题或挑战进行定期的磋商和交流,协调立场,达成共识,采取集体行动。其成果文件或承诺(如宣言、声明、行动计划等)并非经过正式的投票(正式国际组织)而达成,而完全取决于成员方之间的协调和磋商情况;后续的行动也不具有强制性或类似于正式国际组织中的惩罚机制,而是成员方自觉的共同行动。正如韦宗友(2010)所指出的,这种非正式的国际组织强调的是大国责任和多边平等协商,反对消极无为,也反对咄咄逼人的单边主义。G7和G20是大国协调外交的典型代表,体现了协调外交的一些根本特征:彼此独立、平等的大国为共同应对危机而结成的排他性集团,通过制度化的峰会外交提供国际秩序及体系稳定(John Kirton,2000)。
成员方之间的协调是非正式国际机制/组织存在的基础,一旦协调无法实现或协调无力,即无法解决共同面临的全球性问题,则非正式的国际机制/组织就可能瓦解。这就意味着,主权国家才是全球经济治理最重要的主体,也是非正式国际组织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背后支撑。实际上,从G8到“G8+5”[5] 再到G20的过程就反映了国际协调产生、中断、调整的发展过程。G8一开始是西方大国协调彼此立场的非正式平台,但由于G8的协调已无力应对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等全球性挑战,以及中国、巴西等新兴大国的崛起,西方大国试图拉拢新兴大国共同承担和应对新的全球性问题,于是他们于2003年开始提出了“G8+5”合作机制,希望以此协调西方大国和新兴大国的立场和行动,承担“共同责任”。然而,“G8+5”机制实际上是发达国家试图迫使新兴大国共同承担全球性责任,但却并未赋予发展中大国同等的对话权和治理权。以致后来“G8+5”这一协调进程时断时续、怨声载道(来自发展中国家),也未形成具有影响力的成果,最终于2010年中断,并被G20替代。相对而言,G20协调机制更具平等性,也更适应全球力量格局变迁的现实和新时期全球经济治理的需求。
总而言之,成员方能否更好地实现协调是非正式国际组织能否持续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协调成功与否则取决于协调机制本身是否能适应全球经济治理的现实需求,这也决定了主权国家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