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民间资本
我国民间资本体量巨大。2012—2014年,仅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分别为223982亿元、274794亿元和321576亿元,其投资累计增长分别为24.8%、23.1%和18.1%,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分别为61.4%、62.3%和64.1%。由此可见,民间投资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学术界20世纪就已经开始关注民间资本,因而对关于民间资本的研究成果众多。关于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研究,如厉以宁早在20世纪就呼吁让民间资本广泛参与社会建设。其后,有学者开展了如何吸引民间资本广泛参与到包括公路、铁路、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等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研究工作,如唐建新在其文《中国引入民间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若干问题探讨》(1999)、肖贤春在文《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产业》(1999)、李新永等在其文《关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引入民间资本的问题与方法》(2000)均开展了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引入民间资本的必要性和具体方式研究。郑延智在其硕士学位论文《我国收费公路吸收民间资本问题研究》(2005)对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收费公路建设进行了研究,刘庆在其硕士学位论文《我国民间资本进入天然气产业问题研究》(2005)中对民间资本进入天然气产业进行了研究。关于民间资本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研究,如安晓云、卢嘉瑞在其文《民间资本发展与收入增长源泉》(2001)中指出民间资本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居民收入水平的稳定增长,从而有效推动消费,最终将促进经济增长。杨国群在其文《我国民间投资现状及发展研究》(2003)、胡岳崛在其文《激活民间资本促进经济发展》(2004)均认为民间资本投资已逐渐代替国有经济投资成为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民间资本的影响因素研究,当属国家统计局投资司课题组(2003)的《影响民间投资增长的因素分析》最具权威性且最为详尽,文中指出:影响民间资本投资的主要因素有市场供求、心理预期、利率、税收、市场准入、金融政策、国债、财产保护。民间资本规范监管制度研究,如闻宝龙在其文《吸引民间资本以BOT模式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思考》(2005)、黄文明在其文《民间资本参与BOT项目法律问题研究》(2007)认为民间资本以BOT模式进入时存在诸多法律问题,须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并分别提出了单项法的立法形式,特许协议和政府保证等。苏自申在其文《浅议民间资本的监管》(2011)认为规范与引导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加强对民间资本的监管可以从界清模糊地带,加大对合法民间信贷行为的保护力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大惩处力度、增大违法成本等几个方面着手。张贵堂在其文《构建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制度环境分析》(2006)等提出应加快创业投资法律制度环境的建设,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活化创业投资的退出通道。通过梳理,我们不难发现学术界已经开展的相关研究,为我们开展民间资本如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发挥积极作用的研究提供了有效参考。
民间资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力量,是保护资金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开展吸引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研究,对于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投入机制,确保保护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在我国目前建设任务繁重、政府投资压力大的现状下,民间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作用更为显现,加强对其研究也就显得尤为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民间资本的概念、特点与研究的意义,如何实现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如何对其进行适度规约、督促其履行社会责任,这些问题是研究工作中应该关注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