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城市土地政策研究:以重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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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概念界定

(一)土地与市地

1.土地1930年的《土地法》对土地界定为:“本法所称土地,谓水,陆,及天然富源。”[7]土地不仅包括陆地,也包括水及地球表面下的各种矿产,《土地法》以农村地、市地、林地、矿地及水等为对象,此与广义上的土地定义[8]基本一致。富源地本来包括矿地、林地及水,土地法将其与水并列,这样富源地只包括矿地及林地;至于陆地当然包括农地与市地。

国民政府时期土地行政以《土地法》为依据,故《土地法》对土地的定义,即为当时土地行政的土地范围,土地行政管理的土地是以陆地为主。

2.市地

1930年的《土地法》对市地界定为“市行政区域内之土地”,[9]该定义较为宽泛。对于城市土地范围,《广东都市土地登记及征税条例》规定得较为详细,包括宅地(有建筑宅地及无建筑宅地)、农地及旷地。宅地即“凡都市内土地,认为宜于住宅、商店或工场之用者”;农地即“宅地区域外所有屋地、农地、菜地、苗圃、鱼塘、桑地及其他种植之土地”;旷地即“都市土地,除宅地农地外”。[10]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作为农村用地的对立面,城市土地是随着城市的起源和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一个动态的概念。从行政区划的角度,城市土地是指城市行政管辖区内所有陆地、水域及其地上与地下空间的总和,包含三个层次:一是城市建成区的土地,即城市建设用地;二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除城市建成区外还包括其外延扩建区域;三是城市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包括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土地。[11]

本书所研究的城市土地,不是广义上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土地即包括地上和地下的空间;只是从狭义的角度,依据《土地法》,把城市土地界定为城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非农业用途的土地,主要是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规划区的土地。

(二)土地行政

《土地行政概要》认为:“因土地而发生之问题是为‘土地问题’;谋解决此土地问题之方案与计划,是为‘土地政策’;实施土地政策之手段即‘土地行政’是也。”[12]

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地政学家有关土地行政的观点众说纷纭,萧铮认为:“土地行政,简言之,即土地管理也”;郑振宇指出:“土地行政为执行土地法令所赋予之任务”;鲍德征强调:“土地行政,乃实施土地政策之程序也”;林钦晨在《土地行政讲义》一书中明示:“土地行政为业务行政之一种,系国家依土地法规之规定,就实行土地政策之机构工作范围及其活动之程序,为缜密之设计与实行”;而唐陶华则主张:“土地行政者为执行国家之土地政策,而处理其事务之行动也”。[13]董中生明确以为依照土地法令之规定付诸实施即土地行政,简称地政;[14]黄桂的观点是:“土地行政为实施土地政策解决民生问题之基本工作”。[15]

总之,上述对于土地行政的定义,主要包括以下三个要点:第一,土地行政是为执行国家的土地政策而发生的;第二,须具有土地法规所赋予的使命;第三,土地行政的使命乃注重于设计与实行。由此,土地行政是指地政机关执行国家土地政策,依照土地法令付诸实践的基本管理工作。

(三)城市土地问题与地政

城市土地问题分为土地利用和地权分配两个方面,主要表现为投机垄断[16]与房荒。它的核心是土地的自然增价,属于分配范围,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即人与人的问题;城市地权不均,许多人会丧失取得土地的均等机会,并引起土地集中、投机盛行及房荒,造成市地利用问题。

城市土地行政是指地政机关通过实施土地政策,依照土地法令,为解决土地问题对地籍、地权、地用、地税等方面进行的组织与管理行为。国民政府时期,城市地政的目的即为解决土地问题。首先,促进土地利用。在土地测量完成后,凡是城市没有利用的土地,设法利用;利用不充分的,促使地尽其利;用而不合理的,设法予以纠正,“务使地无不用,用而尽利”。其次,调整地权分配。土地测量登记完成后,政府拥有一套完善的册籍,地权分配了如指掌,针对富豪地主,进行立法限制其兼并,防止土地集中与投机。再次,实施土地税政策。土地测量完成后,市地位置优劣及收益地价等,皆已调查清楚,可以采用增值税或者涨价归公的政策,部分或全体地收归国有,使“土地之利益,文明之福祉,国人平等以享之”。[17]

孙中山认为通过解决土地问题,能够使土地资本转变为工商业资本及城市建设的财源,如果不重视解决城市土地问题,商业资本流向土地,必然导致城市土地投机垄断,城市居民生活困难,商业凋敝;反之,城市地权平均分配,土地利用进步,则土地资本转变为工商业资本,促进经济的繁荣。在《建国方略》中,规划三大港口及其他城市建设所需资金,土地资本是设想的主要来源。

孙中山对于城市自治的关注,不同于留美归国的知识分子。他不但关注民权问题,而且关注民生问题。地方自治如果仅注重民权问题的解决,充其量只能够达到政治建设中人尽其才的目的,与地尽其利、物尽其用无关。只有达到民权、民生,这样的地方自治才有价值,不解决民生的民权,地方选举在城市往往是由权势者、在农村是由地主包办,等于把金字塔建立在沙滩上,没有基础,容易倾倒。没有民生主义的地政工作,难以解决土地问题,容易造成经济地位不平等,真正的民主政治不会实现,地方自治有名无实。地政为仁政的开始,确有道理。[18]

土地问题的存在,会引发城市政治变乱、经济衰退、社会不安。良好社会秩序主要是建立在人民的良好生活上,而人民的良好生活,则有赖于良好的土地行政。只有加强城市土地行政,才可以解决土地问题,土地行政与土地问题的关系非常重要。[19]了解城市土地行政与土地问题的关系,对于探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城市土地政策及其实施情况,是一个较为恰当的切入点。

(四)土地陈报与地籍整理

1.土地陈报

民国时期,土地陈报原为整理土地的简易办法,属于地政工作范围。后来根据单行法令规定,一变而为纯粹的田赋清理,它的工作范围、法令根据、采用方法及最后目的,均迥异于地政,仅相当于地政中的地籍整理。

因此,土地陈报是财政中的田赋整理,[20]虽与地政中的地籍整理相当,但是属于财政局的工作。换言之,土地陈报是财政工作中的一部分,其程序包括册书编查、业户陈报、乡镇长陈报、审查抽丈、公告、发证及改订科则等。土地陈报采用方法较为简单,以土地编查为始,经过业户陈报、乡镇长陈报、公告、归户、造册及改订科则等,结束于征收田赋。显然,土地陈报不属于城市地政的工作范围。

2.地籍整理

地籍整理是土地行政的第一步工作,是将土地的坐落、形状、面积、性质、使用状况以及土地权利等项,按照法定土地测量与登记的程序,整理清楚,绘制详确地籍图册,建立完善地籍制度,作为市政依据,并确保产权。[21]依据1930年《土地法》,地籍整理包括地籍测量与土地登记两项工作;地籍测量又称为土地测量,包括三角测量、图根测量、户地测量、计算面积及制图。[22]

土地陈报是整理土地的一种简易方法,其目的是通过整理地籍,改良赋税,以迅速解决财政问题;对土地不作测量,只需业户陈报与乡镇长陈报,即所谓的治标方法。地籍整理是地政工作的基础,程序复杂,其目的是为推行土地政策提供技术条件;要求测量土地且达到精确,即所谓治本方法。

地政的目的是通过实施土地政策,改革土地制度、解决土地问题,以实现平均地权。至于实施地政过程中的税收增加或减少,是其附带作用,不是地政的目的,明显区别于财政局所主办的土地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