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性发展与社会公平政策选择[1]
提要 在联合国各成员国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进程中,不同经济体实现经济增长分享、社会融合凝聚以及生态平衡和资源节约的过程,构成了包容性发展的各种具体形式。中国的和谐社会构建,便是其中的一种。和谐社会理念包含的核心价值观,是社会公平正义。兼容市场经济自由(效率)与社会均衡(公平)的根本条件,是保证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地实现其基本权利。若要从根本上扭转中国经济转型中贫富差距加大的趋势,必须从消除社会排斥和推进初次分配制度的改革做起。
一 研究背景与目的
20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伴随这一进程的,既有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又有欧盟及其他地区的一体化趋势。在世界经济迅速增长的同时,贫穷、饥饿、疾病、文盲、环境恶化、社会排斥和社会冲突依然严重。为了消除这些现象,促进人类发展,世界各国领导人在2000年的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商定了一套时限为15年的目标和指标。在这一背景下,各国政府和地区性组织因地制宜,提出了重点各异的发展目标,并据此制定各自的发展战略和政策。例如,2000年,欧盟开始实施社会融合进程(Social Inclusion Process),在此框架下其成员国通过开放式协作法(Open Method of Coordination)进行合作(Atkinson,2009)。2004年,中国政府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并制定了与此相呼应的“十一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和谐社会”的提法一经发表,社会学、政治学、法学和经济学等不同学科的学者纷纷给予解读(俞可平,2005;冷溶主编,2007)。不同学科的学者虽然视角各异,但几乎无一例外地强调:第一,和谐社会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中存在着诸多社会矛盾与冲突;第二,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理念包含的核心价值观之一;第三,为了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从维护公平正义着手,改进社会经济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迄今,绝大多数研究的重点正在于此。
在经济研究领域,有的学者把单纯依靠市场交换协调利益关系的机制,定义为“纯粹市场经济”,并以此作为反向参照系,论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有的生产管理和收入分配关系(裴小革,2011)。但此类研究由于将现实的中国社会作为和谐社会的例证,忽略了社会经济转型中累积的矛盾,反而欠缺理论解释力。有的学者借助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经济核定理、结果公正定理等理论,论证和谐社会的关键特征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来达到(田国强,2007)。然而在理论上,从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推导不出财富和收入再分配;在现实中,市场制度能够产生效率,但不会自动产生社会福利,社会和经济领域虽有重叠但依然有别。例如,中国的社会政策改革滞后于经济政策改革,大多数农民家庭、农村迁移劳动者、城市下岗职工和非正规就业者曾一度缺少社会保护。在激烈的社会转型中,他们的生计因此而遭遇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种状况也曾明显地影响了社会稳定、社会融合和社会凝聚。可见,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更为系统地探讨和谐社会构建的一项研究,来自亚洲开发银行组织的课题“以共享式增长促进社会和谐”(林毅夫、庄巨忠、汤敏、林暾主编,2008)。这项研究针对中国的收入不平等问题,讨论如何以市场机制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促进机会平等和公平参与。这其中,有的作者强调,需要政府增加对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及其他基本社会服务的投入;加强政策与制度的公平性,创造平等的竞争机会;建立社会保障机制,防止和消除极端贫困。有的作者提出,如果能够按照比较优势原则选择生产模式(资本密集型或劳动密集型),便可兼顾经济增长和减少收入不平等。问题是,生产模式的选择固然关系到就业机会的创造,并有可能间接影响收入分配格局。但无论何种选择,与机会平等都没有必然联系。由此看来,这项课题对和谐社会理念的基础性研究相对薄弱,不同作者依照各自的理解论述社会经济政策的选择,因而使得整体成果欠缺理论一贯性。
实质上,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和谐社会的构建,关键在于探索联结经济自由(效率)与社会均衡(公平)的路径,阐明怎样实现经济增长成果的分享和增长过程的社会和解(杨春学,2009)。如何勾连效率和公平,是一种政治选择,而非纯经济问题。针对这一选择作经济学研究,必然起始于理论推演,并在思想实验方面超越经济学边界,吸纳哲学、政治学以及其他人文和社会科学成果。不同经济体实现经济增长分享、社会融合凝聚以及生态平衡和资源节约的过程,构成了包容性发展的各种具体形式。中国的和谐社会构建,便是其中的一种。对这一进程的研究,需要遵循逻辑和历史一致的原则,以理论探索的结果为基础建立分析框架,借助经验研究特别是定量分析,寻找解决现实社会经济问题的答案。可以说,思想实验和经验研究相结合,才既有可能丰富和谐社会的理念,又有可能引申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包容性发展)的政策措施。
出于上述考虑,我们课题组汇集了经济思想史、政治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领域的学者,将纯理论研究与抽样调查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着重回答以下焦点问题:第一,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基础是什么?第二,怎样把和谐社会的理念转化为具有可行性的政策?第三,选择何种数量指标衡量和监测政策的实施状况?
本项研究的切入点,是推导回应中国经济转型和发展需求的社会公平理论。据此,进一步分析抽样调查数据,阐明导致收入高度不均等的制度性和政策性原因。至此,课题组既未囿于收入分配讨论,也未将研究扩展到和谐社会构建涉及的所有领域,而是基于同一理论视角,将研究聚焦于受到制度性歧视的农民和农村迁移工人(农民工)。从分析这些低收入群体的生计和实际享有的基本权利入手,探究消除社会排斥和增强社会公平的可行政策。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为中央和地方政府改进发展目标的设定和发展战略及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为其他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社会提供可资借鉴的思想材料。
二 研究路径
在2005-2011年的项目执行期间,本课题组在研究方法选择上遇到的最大挑战,是怎样实现纯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的顺畅结合,并尽可能汲取同一领域的最新理论成果和采用前沿分析技术。为了回应这一挑战,课题组作了不懈的努力。主要做法如下:
(1)搜寻迄今致力于解决个人基本权利和市场自由冲突的经济学文献,从中梳理出被主流经济学忽视但能够用于沟通市场效率与社会均衡的部分,针对中国社会经济转型和发展的特点,构成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的理论框架,为公平分配提供独立的论证。
(2)获取国家统计局2006年全国城市和农村住户抽样调查的子样本数据集,并以我们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以往20年的收入分配研究成果为参照,刻画此间的收入分配变化。同时,采用统计分析和计量经济学方法以及收入差距测量技术,重点分析2002年和2006年的数据集,描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人群组之间,不同住户之间和不同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估计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并对影响收入差距变动的原因加以解释。除此而外,我们还利用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2007年的全国农户抽样调查数据,分析农村迁移工人对农民家庭纯收入的贡献。在此基础上,讨论全球金融危机对低收入和贫困群体的生存状况造成的影响。
(3)2006-2009年期间,课题组对农村迁移工人(农民工)的生计、医疗和养老保险状况分别作专题抽样调查。在研究中,将史料回顾、政治经济学讨论和数据分析相结合,揭示了导致农村迁移工人遭受社会排斥的政治经济原因,并论证了女性迁移工人受到的制度性歧视和性别歧视。也正是性别视角和性别分析,使我们的研究与其他同类研究区别开来。
(4)在整个项目执行期间,对那些在保健、教育、信息及收入获得和社会参与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例如穷人、妇女、老人、残疾人、少数族群和失地农民等,作个人访谈和案例研究,以此弥补抽样调查中的信息缺失。同时,利用国际学术交流的机会,对别国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做实地调研。
三 主要发现
本项研究成果集由六大部分组成,主要研究发现及第一篇起的逻辑架构如下。
第一篇是对“和谐社会”命题的含义所作的理论分析。这一命题的提出,回应的是中国经济转型中社会矛盾凸显的现实。事实上,当前的深层次矛盾,原本就孕育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性不平等之中。例如,政府的行政垄断遍及经济领域,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少有自由决策空间。在国家工业化政策中,“城市偏好”严重,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均向城市倾斜。为了保障城市供给和工业化需求,采用户籍制度分割城乡社会,而且城市政府只对本城户籍人口的生存和发展负责。这无疑是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特色,它既赋予城市人口生存和发展的优先权,又构成了对乡村人口的社会排斥。此外,薪酬分配中的平均主义与附着于官员等级制上的特权并存,这又形成了收入分配和资源支配方面的另一特点。
在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中,行政垄断的领域缩小,个人的经济自由增加,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被打破。这一切,有效地激励了个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带来了长时段的高速经济增长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然而,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权利平等尚未完全实现:官员的特权依然存在而且深入到市场交换体系之中;在一些重要资源由政府管制、而资源分配权缺少有效制约的情况下,官员通过寻租、企业主通过权钱交易,双双获得不正当收入和财富;一些行业和企业由于行政性垄断而收入水平高于竞争性行业和企业;企业一般职工由于缺少集体谈判机制而与高层管理者收入差距悬殊(魏众,2010);农村迁移劳动者由于城市社会的排斥性制度,而不能享有与当地市民同等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工资收入,等等。这些制度缺陷,不但造成市场经济中的不平等竞争,而且使得不平等竞争的后果继续复制并加剧不平等,阻碍了社会流动,尤其是明显地减少了低收入群体向上流动的机会。正因为如此,在经济高速增长、居民收入和财富普遍增加的情况下,对社会不公的呼声却日益强烈。
上述分析表明,在理论上,市场制度不仅具有提高效率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良好机制,而且也会对拓展个人享受的自由权利作出重大贡献(Sen,2002)。但在实践中,这些功能可否充分实现,则主要取决于市场之外的制度环境,例如政治、法律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原因在于,市场无法自动解决公平问题(杨春学,2006)。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借助初次分配中的获取及交换正义原则和再分配中的公平原则,阐明效率与公平兼容的根本条件,是保证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地实现其基本权利。
如果缺失这一条件,即使某种资源配置在导致一部分人致富的同时并未使其他人变得更穷,从而达到了帕累托最优或曰提高了效率,这种分配也是不公平的。在部分公有资产民营化的过程中,企业高层管理者通过暗箱操作,以极其优惠的价格获得资产,就属于这种状况。倘若制度性和政策性的不平等业已存在,资源的分配即便合乎法规,其程序和结果同样有失公平。行政垄断下的金融、石油、电力、电信和铁路运输等行业的资本积累,便是如此。在这些快速增长的领域,由于设置制度壁垒,使得潜在竞争者难以分享经济增长的机会;由于实行垄断价格,使得消费者难以分享增长的成果。纠正这些不公正的财富占有状况,才符合社会正义。在制定和实施矫正行动的规则时,即使出于政策可行性的考虑不去追溯到初始的分配,也必须从消除特权和垄断做起。
在社会公平专题文献中,对于那些因教育、经验和个人努力等个人特征引致的收入差别,通常视为公正的收入不均等。至于制度性和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收入差别,则被称为不公正的收入不均等(Chaudhuri and Ravallion, 2008)。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均等,亦有不同的政策干预实践。财富分配的不均等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均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已成定论。为了减轻这种财富效应,发达国家会对财产以较高的税率征税。特别是累进制的遗产税,在迫使富人将财富用于社会的同时,削弱财产赋予其后代的优越机会。这种做法背后的理念,是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的“机会平等”和“条件平等”。
“条件平等”的着眼点主要在于,个人进入市场时拥有的不同的初始禀赋,例如父母和家庭状况、受教育机会、保健机会和社会关系,等等,会对个人的发展前景产生显著影响。因此,需要通过政府采取再分配和公共服务项目,既保障最低收入群体的生存,又缓解不利的初始条件对个人在机会获得方面的负面影响。在当今世界,不同国家和不同文化背景的群体都将这种有差别的分配原则看作是公平的。原因在于,它一方面反映了个人对于陷入最差处境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厌恶;另一方面,它体现的是个人对社会共济和社会包容的制度性偏好。
若把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应用于发展政策的制定,那么政策的实施就构成以减少和消除社会排斥为特征的包容性发展进程。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度量发展的水平或社会的包容程度呢?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的指标体系即可作为基准尺度,因为它反映的是各国公众对于人类发展的优先偏好,例如健康、教育和体面的生活,等等。由于经过缔约国和联合国层面的政治程序确认,这些偏好隐含着个人选择和社会选择的统一。其中每一种偏好,都对应着可以量化的指标,例如获得安全饮水的人口比率、产妇死亡率、儿童死亡率、适龄儿童入学率,以及初等教育完成率、就业率和贫困发生率。
这一多维度的指标体系,既可衡量宏观层面的国家发展程度,又能反映微观层面的群体和个人生活状态,还可用于群体之间、地区之间和国家之间的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组织出于对特有的社会偏好的强调,多半还会添加一些指标(Marlier and Atkinson, 2010)。例如,欧盟由于早已超越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设定的发展阶段,便从经济增长、就业、创新、环境可持续、经济改革与社会融合共六个方面,为其社会融合进程设置了14个指标(Atkinson, 2009)。鉴于本项研究的焦点是中国经济转型中的社会公平问题,课题组更多地采用了反映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性别不平等状况的指标。
本文集的第二篇至第四篇,通过对全国抽样调查数据集的描述统计和分析统计,着重比较2002-2007年间的居民收入差距变化,探寻引起这些变化的原因。统计结果显示:
(1)收入不均等程度提高,但最低收入组的收入也在增加(朱玲、金成武,2009)。这意味着穷人并没有变得更穷,但贫富差距在加大。2006年,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68(2002年为0.457)。具体说来,占全部人口50%的低收入人群,在全部收入中分享的份额为18.3%(2002年为19.2%);收入最高的5%人口在全部收入中获得的份额为21.3%(2002年为20.4%)。
(2)在收入最低的30%人口当中,90%以上依然是农村人口。城镇底层收入群体多从事非正规产业经营和劳动;农村底层收入群体多从事家庭农业。这两个群体的人均收入中,包括社会救济在内的转移收入份额分别为10.2%和11.5%。
(3)对泰尔指数的分解结果表明,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依然是对全国居民收入差距影响最大的因素,2006年其贡献率达42.2%。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的贡献率为13.2%,其余的贡献来自城市内部和乡村内部的收入差距。
(4)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成为农村住户最重要的一项现金收入来源。2007年,在中西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大省当中,外出务工收入至少占农民家庭人均现金纯收入的40%、人均纯收入的34%。对基尼系数的分解结果表明,外出务工收入的分布,具有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它对基尼系数增大的影响表现为负数(-37.2%)。具有同方向影响的还有家庭经营收入(-65%),但这项收入水平在不同年份波动明显(何伟,2011)。对连续两年贫困户监测数据的分析进一步显示,外出务工显著降低了农户陷入贫困的可能性, 同时也是影响贫困状况变化的重要因素(罗楚亮,2010)。与此相对照,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税费支出的分布,都扩大了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5)对城市劳动力市场和薪酬差异的分析结果主要可归纳为:其一,2002年,个人的人力资本特征(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党员身份和受教育年限)和父母的身份(党员、大学文化程度),对其初次就业的搜寻时间均有显著影响(罗楚亮、李实,2009)。其二,通过分解城市户籍和农村迁移工人的工资收入差别,发现两者收入差距的60%可归结于歧视。特别是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人群中,歧视是造成两类从业人员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但对于处在收入的条件分布最高端的10%人群而言,两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则主要出自人力资本的特征差别。在对2006年的数据作类似的分解分析时,选择的变量有所不同,得出的结果也自然有异,但歧视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并无实质性的改变(邓曲恒,2007)。其三,在2004-2007年期间,公共部门就业者的收入水平高于民营部门,但收入流动性低于后者(Deng and Xue, 2011)。
在一个社会处于激烈转型的时期,大多数成员的生计都会因此而增添更大的不确定性。那些欠缺经济和生命安全保障措施的个人、家庭或群体,在面临老龄、患病、伤残和其他灾害风险的情况下,即为脆弱群体。相对于城市户籍人口,农户和农村迁移劳动者及其家庭,属于中国社会脆弱程度最高的群体。本文集第五篇的重点,正是观察和分析这两类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需求。主要发现如下:
第一,在市场化进程中,边远农牧区社会经济不平等现象显著,“生态贫困”、“健康贫困”和“教育贫困”的状况并存。基本健康无保障和非农就业市场教育水平门槛提高的现状,导致贫困人口受困于边缘化的可能性增大。中央政府对同一地区同一族群但分属不同行政区划的农牧户,实行了差别性的公共转移政策。这不仅减弱了公共政策的社会融合效用,反倒引发地区性的社会不满(朱玲,2005、2006)。
第二,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文献的回顾,我们注意到新中国工业化进程中曾发生三次超时劳动和伤亡事故高峰。当前的超时劳动和伤亡事故主要发生在农村迁移工人群体当中。针对这一群体的抽样调查和案例调查表明,当前的中国劳动力市场存在着三个层面的隔离现象:即城乡户籍隔离、公有体制内外隔离,以及地方行政辖区隔离。因此,跨省/市就业的农村迁移工人便同时遭受三重歧视。其劳动保护不足的状况,既是此类歧视的一个后果,又是歧视的一种表现:(1)超时劳动与不良工作环境,显著地影响迁移工人的健康状况。(2)小时工资较低、汇款回乡较多、未签订劳动合同者,以及没有参加工会的男性技术工人,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更大。(3)超时劳动还与如下因素直接相关,即政府和企业权力缺少约束,劳动力市场分割使迁移工人遭受排斥和歧视,在工资和劳动保护方面缺乏谈判权(朱玲,2009)。
第三,性别的职业隔离使农村女性迁移工人不仅遭遇户籍身份歧视,而且还受到性别歧视。女性更多地进入了办事人员和非技术工种岗位。虽然就业者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以及与生产相关的特征对此有显著作用,但性别歧视产生的影响更大。我们的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如果消除性别歧视因素,男性和女性进入管理层的概率之差即减少55.2%;两者获得办事人员职位的概率之差减少了112.16%(王震,2008)。
针对脆弱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需求,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在“十一五”规划执行期间,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覆盖面迅速扩大,公共服务有了明显的改善。文集第六篇着重对收入再分配和社会保障政策加以评估,要点如下:
其一,2002-2006年期间,社会保障政策的不公平性下降。尤其是,包括税费减免、种粮直接补贴和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补贴在内的新农村建设政策,发挥了降低农村居民收入不均等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作用。在没有净补贴的情况下,2002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当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34.6%,加入净补贴后这个比率下降到33.5%,扩大了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2006年,城乡居民总体收入差距扩大,但农村居民获得的净补贴使这一差距略微缩小: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当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比率,在加入净补贴后由28.5%上升到28.6%(王震,2010)。
其二,社会保障项目具有缩小城镇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的作用。倘若没有养老金和社会救助等项目,2008年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将会从0.353上升到0.484。这意味着,社会保障项目使城镇居民的收入不均等程度下降了27.42%(姚宇,2011)。
其三,为农村迁移工人提供养老保险,是一个历史的进步。然而,在这一群体与城市户籍职工的社会经济状况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对两者作无差别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导致了不公平的结果。(1)目前城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属地化特征,妨碍劳动力流动,并损害缴费企业和工人的利益。(2)养老保险费率过高,削弱企业增加工作岗位的积极性。多数迁移工人的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实际上承担了较高的费率。女工因工资更低,保险支出对其当前的可支配收入影响更为严重。(3)迁移工人退出正规就业岗位的年龄早于法定退休年龄,养老待遇将低于平均水平并且很可能陷入老年贫穷。(4)女工就业期限更短,在同等缴费工资水平上,模拟的养老金水平仅相当于男性的55%-57%。因此,在制定全国性的迁移工人养老保险政策时,需要考虑促进就业、减少老年贫困和养老收入分配中的性别不平等因素(朱玲,2009)。
其四,从全国社会保障体系来看,板块分割的状况,使得整个体系既有失公平,又损失效率。公共部门的就业者特别是公务员“保护过度”,非公共部门的就业者特别是农民和农村迁移劳动者“保护不足”。尤其是碎片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但妨碍劳动力流动,而且加大管理成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有助于促进社保公平。但地区之间的福利“锦标赛”和地方财政不堪重负的状况,有损社保项目的可持续性(朱玲,2010)。
四 政策性结论
针对经济转型中的社会公平缺失现象,课题组的每项专题研究结论都包含着政策建议,综合归纳后可择要分为两个领域:在初次分配领域,第一,通过广泛的社会参与,特别是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建立公正透明的分配制度。例如,城市化进程中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的交易规则、农村集体资产的分配规则、农民住宅和生产性房屋的拆迁补偿规则、农民的交易权的界定,等等。目前实际上由地方政府各行其是。又如,国有资产的处置和高层管理者的工资决定等,至今依然缺少规范。这些领域,都属于分配体制改革的范围。第二,加大对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改革,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与此相关,政府退出对资源价格的直接干预,恢复价格的市场信号作用。第三,促进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排除农村迁移劳动者及其家庭异地转为市民的制度性障碍。特别是,对于持续在一个城市就业的农村迁移劳动者,赋予他们和当地户籍劳动者同等的选举和被选举权,使之有可能通过直接参政议政,影响地方政府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第四,通过立法创新社会结构,承认雇主与雇员为具有各自不同利益却又利益相关的群体。借鉴国际劳工组织有关“三方机制”的经验,强化雇员尤其是农村迁移工人的集体谈判权利,以便使他们能够与政府和企业形成有效的制衡关系,拥有尊严地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
在再分配领域,首先,继续实施扶贫计划,政府和公众在投资于低收入和贫困人口的营养、健康、教育和培训的同时,还需要采取消除社会排斥的公共行动。这未必在短期内引起贫困发生率的变化,但却是缓解乃至消除贫穷和促进包容性发展所必需的步骤。其次,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一方面,加大中央政府的社会支出责任;另一方面,增加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以便强化当地社会救助和社会增益产品(merit goods, 例如义务教育、妇幼保健和营养干预)的供给。再次,稳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渐消除社保体系的碎片化,以保证每一个遭遇负面事件冲击和陷入贫困的个人和家庭,都能获得帮助。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将有助于校正收入和财富的初始分配状态。
就上述两个领域的改革而言,初次分配制度的改革是本原的、生产性的,它决定着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权力平衡程度以及再分配制度的可持续性。若无初次分配领域的深刻变革,再分配制度虽然有助于改善低收入和贫困群体的生存状态,却无助于从根本上增强社会公平和消除社会排斥,从而扭转贫富差距加大的趋势。这些改革建议、尤其是改革初次分配制度的政策措施,必将触及和削弱既得利益群体的权力。如何在稳定社会的前提下依法改革,防止以新的不公正取代旧的不公正,是对政府和公众政治智慧的考验。对此,欧盟的社会融合标准化和公开协商法的实践经验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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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原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和谐社会与社会公平政策选择”的总报告,综合了课题组全体成员的专题研究发现,发表于《经济学动态》2011年第12期。课题组成员有杨春学、魏众、罗楚亮、姚宇、金成武、邓曲恒、王震与何伟。本项研究除了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课题经费以外,还得到澳大利亚开发署和福特基金会的专项资助。赵人伟研究员和唐宗焜研究员曾参加课题组讨论并提出宝贵建议,李实教授在经济所工作期间主持了课题设计。谨在此一并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