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产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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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二

汪月波老师在利物浦大学音乐学院是一名研究人员,同时也在音乐学院的流行音乐协会学习音乐产业课程。对于中国来说,她所写作的《音乐产业论》是非常及时、有必要的一本书,因为据我所知,中国在音乐产业研究中还没有一本这样的专业书籍。利物浦大学音乐学院流行音乐协会最早于1999年颁发音乐产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4年,此学位变更为音乐产业文学硕士学位。目前,利物浦大学是在硕士层面从事音乐产业教学与研究的世界第一大学。

汪月波副教授在利物浦大学学习期间,学习了音乐产业相关课程并开始了写作过程,同时把教学和研究成果带到了迫切需要发展音乐产业的中国。很显然,对于英国和中国来说,音乐产业明显不同,但是在音乐产业两个确定的系统中内涵却是一样的,那就是:没有音乐家就不会有音乐;在音乐家和音乐(唱片)公司之间没有协议就不会有音乐商业。汪月波老师在专著中将会呈现和表述音乐产业中的这些核心关系,这在中国是一个首创性的研究。

我进入音乐产业主要是源于我曾是法国巴黎拉丁区乐队的成员和歌曲作者。我的博士学位论文主要是对作为一名音乐家和唱片公司签订唱片合同时所经历的过程研究。自从出现了数字化数据传输,音乐产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最大的变化是来自于数字化的影响。伴随着非法文件下载的开始,版权音乐作品层面是一片混乱的“景象”,直到iTunes 和iPod 在大众媒体中被引用及音乐流媒体服务的出现,这种现象才有所好转。对于音乐家来说,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时刻但是他们也面临着艰巨的挑战。汪月波副教授的这本书对于中国想学习音乐产业的学生来说,通过学习使你们有足够的时间去思考最新的音乐产业构成模式,而这些正是音乐产业发展和研究所急需的内容和成果。

披头士的《佩珀中士的孤独之心俱乐部乐队》发行已有50年了,它是该乐队的第八张专辑,但与以往专辑有所不同。经过多年的巡回演出,披头士乐队决定停止现场演出,仅制作和发行歌曲录音。在做出这个决定的时候,披头士乐队正是世界上最成功的流行音乐乐队,他们在整个欧洲大陆都很受欢迎。披头士乐队专注于制作和销售专辑的决定,导致了音乐商业布局上的变革。直到50年后的今天,我们才看到这种布局上的重大变化。

音乐主要有三种产业:录音、现场演出和音乐出版。最初的音乐产业是现场演出,付费欣赏音乐表演(以及其他娱乐表演形式)是19世纪欧洲产业化兴起的一个方面。新兴工业城镇的创建和人口的相应增长为音乐商业创造了新的条件。随着音乐厅成为商业流行娱乐的主导形式,音乐厅对新歌曲的需求也不断增加。随着新歌曲的创作,这些歌曲的印刷版销售行业也发展了起来。由于当时印刷原版材料已经受到版权法的约束,因此版权也扩展到了流行音乐的范畴,这就产生了对作品印刷版本的需求,音乐出版产业发展成为音乐的第二产业。

音乐产业的主要特点,是五个构成要素之间始终存在着社会和物质的生产关系(无优先顺序):音乐艺人、音乐公司、音乐用户及音乐本身,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由市场调节。基本上,就西方而言,至少在20世纪上半叶,现场演出产业依然是最重要的音乐产业。当然,无线电的到来,特别是美国商业广播,引发了对录音的需求(虽然广播也带有音乐的现场演出特征),但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十年的欧洲经济衰退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的萧条,表明对录音的大量需求并没有长久持续下去,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50年代。

对于录制音乐来说,有一点很明确: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人们购买和拥有实体音乐录音的欲望都将不复存在,当然这种结论是基于西方的经验体会而得出。取而代之的是,越来越多的音乐用户喜欢“租用”音乐。我的意思是音乐用户会选择向音乐流媒体平台支付包月服务费,或者通过(Youtube视频网站等)互联网服务间接支付录制音乐的使用权(所谓“间接”,就比如他们消费广告,而广告的成本被加入广告产品的零售价格)。这从根本上改变了音乐录制产业的商业模式:经过40年的时间,采购或预售实体录音被证实是一项非常有利可图的业务,实体录音的使用市场已经萎缩了50%,两家主要唱片公司——百代唱片公司(EMI)和贝塔斯曼音乐集团(BMG)——已停业。

整体而言,与以往被大唱片公司的需求、观点主导的商业模式相比,基于数字化对录音产业的影响而发展起来的“新”音乐产业,更为有利可图,但稳定性较差。因此,目前存在的是在通信和商业数字化实践影响之前存在的一种极为混合的产业形式。从本质上来说,音乐产业的五大组成部分依然存在,仍然有音乐艺人、音乐用户、音乐和市场,同时也依然存在音乐公司,但是这些都发生了改变。现在的关键变化是音乐公司不一定是唱片公司,例如:因为数字化,录音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容易得多(而且便宜得多)。以前,唱片公司是“星探”——他们预估哪些新音乐艺人最有希望实现高回报,然后“签下”(与音乐艺人签署合约)这些音乐艺人进行录音。由于录音费用昂贵,唱片公司的发行费用更高,唱片公司安排音乐艺人生活的方方面面。现在,“组织”起决定因素——普通的音乐艺人可以自行录音,在所有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发布关于自己的新闻和信息的世界中,音乐人变得无助:音乐公司的工作是使一个特定的音乐艺人或一个艺人团体从人群中脱颖而出,最成功的公司是那些懂得如何“涉猎”当代“媒介”的人。

当代音乐产业是披头士乐队开辟的音乐产业形式的混合形式,以录音产业为主导,以专辑为中心。在这种形式下,音乐用户仍然渴望“明星”,他们仍然希望明星能够展示出用户所珍惜的自己生活中的价值观。然而,现在的音乐用户只想支付很低的价格或免费访问。这就意味着,音乐公司必须找到创造性的方式将“明星相关信息”货币化,并且吸引和保持音乐用户对他们正在宣传的特定内容的关注。所有这一切都依赖于现在的“知识产权”的历史性概念,只有在他们的商标及其相关作品受版权保护的情况下,内容才能产生收入。互联网用户不断违反版权、漠视版权,但这种做法会破坏用以保证其获得所需(以品牌形式表现的人类商品)的机制。

要探索和解开数字条件下音乐产业的矛盾及定义实践、特征,我们需要转而对Jones(2012),Sterne(2012)和Mulligan(2015)等作者进行研究。汪月波(Wang Yuebo)为中国新兴音乐产业提供了这样一个分析,我特此向您推荐这本专著。

迈克尔·琼斯博士

利物浦大学音乐产业研究硕士学位课程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