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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节 概述
较大的市立法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84年批准第一批较大的市开始,至今已有30年的历史。在这期间,国务院分批次共批准了19个较大的市(1997年重庆市升格为直辖市)。2000年立法法将较大的市范围进一步扩张,由18个扩张至49个,除了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外,还将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纳入较大的市的范围。13年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扩大拥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
这是中央要进一步释放地方立法权的信号,但是学界目前缺少对较大的市立法权前世、今生、未来的讨论。在下面的问题上,学界目前没有深入研究:较大的市是在什么样的政治经济背景下产生的?是中央随意决定的结果还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决策?较大的市在批准过程中的标准究竟是什么?为什么在1994年之后国务院再也没有批准过较大的市?为何十八届三中全会又重提较大的市?较大的市立法权的运行究竟如何?存在什么理论和实践问题?较大的市未来的命运如何?扩大拥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我国国情,是否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可持续科学发展?逐步扩大拥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是否会产生副作用?是否会影响全国的法制统一?地方立法是否必须?有什么样的需求才必须赋予立法权?需要建立什么样的制度加以配合?
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回答,需要系统地研究较大的市立法权的前世、今生以及未来,需要对较大的市立法权的理论以及实践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地方立法权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而且还能够为较大的市立法的下一步改革建言献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