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教育机会
第一节 教育机会分配的相关概念
一 机会与教育机会
(一)机会
“机会”一词本意是指具有时间性的有利情况,机会所表征的是社会主体获得某种社会资源或社会权利的概率或可能性。机会是一种稀缺资源,具有可分配性。机会是发展的起点,一个人拥有了机会,就意味着获得了发展的可能性。因此,机会又可以称为起点性资源或资本。
在公共领域,为了保证起点公平,机会分配的基本原则和社会诉求是一致的,那就是要求机会均等。
(二)教育机会
教育机会亦称“受教育机会”,广义的教育机会泛指任何教育阶段和任何教育类型的受教育机会,包括享有教育资源的机会以及在教育过程中得到平等对待的机会等;狭义的教育机会仅指进入各级、各类正规学校学习的机会,包括学前教育机会、初等教育机会、中等教育机会和高等教育机会。
教育机会表现为受教育者进入教育机构以及参与教育活动所需各种条件的概率或可能性。能否获得教育机会,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教育资源,关系着受教育者未来的发展空间和职业地位。对于禀赋相当的受教育者而言,教育机会的迥异通常会导致他们之间发展结果的巨大差异,甚至导致社会的分层和分化。
二 教育机会分配与教育机会获得
(一)教育机会分配
教育机会分配是政府将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机会分配给受教育者的过程,表现为人们在获取教育机会时所遵守的特定规则。这一分配过程是自上而下的,强调教育机会分配的规则和过程。在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教育阶段的机会分配主体是不同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机会分配是政府主导型的,强调教育机会的均等性,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高等教育的机会分配权多数归学校所有,录用标准基本相似,以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唯一依据。在我国,虽然某些高校开展了自主招生试点,学校有一定的高等教育机会分配权,但是各级的教育机会分配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对学生的录用标准基本以学习成绩为主。
(二)教育机会获得
教育机会获得指受教育者在不违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运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和途径去获得受教育机会的过程。这一获取过程是自下而上的,强调教育机会分配的结果。
(三)教育机会分配与教育机会获得的异同
教育机会分配和教育机会获得这两个概念在实际中容易混淆,因为二者的主体行为目标相同,目标对象都是教育机会,都以教育机会分配制度为考察对象,都要通过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来实现。
实际上,教育机会分配和教育机会获得是“给”与“得”两个方面的问题,教育机会分配强调教育机会的“给予”原则,教育机会获得强调教育机会分配的结果和实效。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是行为主体不同。教育机会分配的行为主体是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机构,政府作为国家教育机会的掌控者,支配着教育机会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的分配,对教育机会分配起决定性作用。而教育机会获得的行为主体是家庭、个人等个体组织。家庭、个人等个体作为教育机会的获得者,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争取或接受相应的受教育机会。
其次是行为目标不同。教育机会分配是以全局为出发点,从宏观角度研究教育机会分配规则,追求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教育机会获得是从微观角度研究公民获得教育机会的可能性和概率(包括教育机会获得的数量和质量),追求的是个体利益最大化原则。
三 教育公平和教育机会均等
(一)教育公平
“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范畴,反映了人们从某种特定的标准出发,在主观上对“应得”与“实得”是否相符的一种评价及其体验。教育公平,是指所有的学龄儿童(除了智力原因外)都有均等的权利接受一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凡有适当能力与意志的人皆有均等机会继续接受高等级的教育。教育公平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说明受教育者,不论其年龄、性别、种族和家庭背景如何,都有机会通过教育改变自身命运。判断一种教育是否公平的依据是“教育机会均等”与否。
如果一个人在各教育阶段都能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机会,那么,他就有机会通过努力改变自己及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相反,如果因为经济等非个人因素,使其失去了受教育机会,那么,他就有可能滞留于低收入阶层,家庭贫困将会通过代际传递效应延续至后代。
(二)教育机会均等
严格来讲,“教育机会均等”的规范表达应为“教育机会平等”,“均等”不同于“平等”,二者存在明显区别。前者指平均的、无差别的平等,后者则包含了有差异的平等。但国内学术界习惯将“受教育机会平等”称为“教育机会均等”,因此,为了与国内学术界习惯一致,本书中提到的“教育机会均等”一词,等同于“受教育机会平等”。
美国学者詹姆斯·科尔曼(James S.Coleman)认为“机会均等观念意味着机会的效益均等。换言之,均等寓于对学习起作用的基本因素之中”[1]。他认为教育机会均等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内涵:进入教育系统的机会均等;享受教育条件的机会均等;教育结果均等;教育对未来生活前景的影响机会均等。他强调教育机会分配的无差别性,主张每个社会成员,不论其种族、性别、信仰、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自然、社会和文化方面有何不利条件,均可实现教育的起点均等、过程均等、结果均等。这种教育公平思想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普遍认同(顾明远,2002[15];翁文艳,2000[16])。考虑到不同群体机会获得能力的差异,教育机会均等被分解为:①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同等的机会接受最基本的教育,即共同性的义务教育。②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同等的机会接受符合其发展能力的教育,即非共同性的教育,又称人才教育。③向身心有缺陷的儿童提供符合其能力特征的教育,即特殊教育。④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借助因教育而获取的能力平等地参与市场活动,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上述四个方面的解释,较全面地说明了教育机会均等制度设计的初衷,那就是力图消除教育对个人发展的不公平影响,致力于开发每个人的潜能,并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平等竞争的公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