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三次社会大分工理论”与中国历史实际
在谈到历史上最早的人类文明产生的过程及其物质基础和从分工的角度来看阶级产生的途径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的三次社会大分工理论,是著名的,一度在我国学术界还比较流行。三次社会大分工的第一次分工讲的是亚洲上古时期牧畜业早于农业。恩格斯说:“在东大陆,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是从驯养供给乳和肉的动物开始的,而植物的种植,在这里似乎直到这一时期的晚期还不为人所知。”[58]又说:由于牲畜的蓄养,“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这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59]。“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60]。然而,根据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亚和我国近几十年的考古成果,这一说法显然是需要修正的。考古学已证明,无论是西亚还是中国,农业的起源可以上溯到一万年前,农业的起源早于游牧,在农业中可以包含有家畜饲养,而以游牧经济为特色的游牧民族,则出现得较晚。至于游牧民族是否转变为农业民族,则视其本身的和外部的各种条件为转移,并不是人类文明产生和发展的必然规律。所以,农业的起源和农耕聚落形态的出现,才是世界各大文明古国最初走向文明社会的共同基础,共同起点[61]。为此,田昌五先生说,三次社会大分工说中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的理论,只能看作是当时的科学假说,并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62]。
既然“三次社会大分工理论”中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的说法不能成立,那么,有些学者以此作为阶级产生的理论依据[63],当然也就不符合历史实际。
三次大分工中的第二次分工说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之间的分工;第三次分工,亦即恩格斯称之为最后的“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分工”,说的是商业从上述产业中分离出来,产生了商人阶级。接着恩格斯概括说:“由于分工而产生的手工业集团的利益,城市的对立于乡村的特殊需要,都要求有新的机关……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64]。第二次、第三次分工,在各民族进入文明社会的过程中曾不同程度地存在过,但恩格斯是把它与氏族组织的崩溃和“个体家庭”的出现联系在一起加以论述的。这一情况,对于古希腊、罗马也许是适用的,在古代中国,究竟是在氏族制瓦解、个体家庭出现之后才进入国家和文明社会的?还是在保留氏族血缘因素的情况下进入文明时代的?这在学术界是有争议的。我国已故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侯外庐先生曾提出中国古代国家和文明社会的形成,走的是“保留氏族制度的维新的路径”。裘锡圭先生在1983年发表的《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重要论文中,也强调了商周时期的宗法制度,“实质上就是以父家长大家族为基础的晚期父系氏族制度保留在古代社会贵族统治阶级内部的经过改造的形态”[65]。我国其他学者也多有这样的主张:在中国古代国家形成过程中,国家并没有与血缘组织完全分离,一直到国家形成之后的相当长的时期,社会的基层单位依旧是血缘性的家族乃至宗族[66]。
此外,这种分工和交换,在我国古代究竟是发生在个体家庭之间,还是发生在氏族部落之间?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童书业先生曾提出过上古时期的氏族分工实为后来“工官”制的先驱问题。在这一基础上,2001年5月8日,裘锡圭教授在历史研究所作题为《我国上古时代社会分工和对异族的役使中族的组织的保持》的学术报告时,援引《逸周书·程典篇》“工不族居,不足以给官”,以及“有虞氏尚陶”等传说材料,认为上古的氏族工业都是世袭的。甲骨文中已有“百工”一词,殷代的铜器铭文中亦有“木工”、“段金”之类的族氏名称,《左传》定公四年讲的分鲁公以“殷民六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等,都是以族为单位的手工业专业化分工。一直到战国时代,在临淄发现大量的齐国陶工的印章,印章中有陶工居住的地名和名字,陶工们这样集中地住在一起,说明他们是族居的。这些保留着族的形式的“百工”、“工官”的来源和身份,有些来自本部落,有些来自被征服的异族,也有属于依附的异族。而有些“百工”的内部也有使用奴隶的情形。社会分工以族为单位,而分工又是与商业交换联系在一起的。由此,裘先生认为上古早期的交换是由氏族酋长代表本氏族进行的。出现宗法制度后,通过贵族宗子的所有制形式,歪曲地表现宗人的利益。夏、商时期的商业和交易,是与赏赐和纳贡分不开的。这种赏赐(交易、交换)的权力,被酋长、君主所垄断。显然,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历史较为独特的一面。
关于分工与阶级的关系,恩格斯三次社会大分工理论中的说法与他和马克思共同认为的“阶级的存在是由分工引起的”观点是一致的[67]。其实,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笔者以为,阶级的产生既是经济分化的结果,也是权力和政治发展的产物。在古代,阶级的地位是由其身份地位来体现的,阶级产生的过程就是社会内部从“平等”到有“身份”划分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父系家长权与父权家族的出现是其转变的契机,最初的奴隶也被包括在家族之中[68]。还有,我们若把上述裘锡圭先生所论述的社会的分工、交换乃至奴役的形式,都有以族为单位进行的情形一并加以考虑的话,那么,所谓等级、阶层、阶级和奴役关系,就既存在于族内,亦存在于族与族之间。这种族外、族与族之间的奴役关系,过去史学界有的称之为“种族奴隶制”,有的称之为“宗族奴隶制”[69]。最后要说的是,所谓由分工而产生的阶级,不仅仅是经济生产方面的分工,它也包括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的:因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社会职务的担当,使得“社会的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变为“统治人物”;“社会职能”,“上升为对社会的统治”;脑力劳动者(管理者、神职人员等)与体力劳动者(被统治的民众)之间的社会分工。可见,阶级产生的过程是复杂的,有多种形式,简单地套用经典作家的某一结论,难以解决问题,而必须结合中国历史具体实际,对此我们将列有专门的章节予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