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财政保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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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我国区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践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联合国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文化方面的主要内容为:“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缔约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等。”此后,公民文化权利成为继公民享有政治、经济等权利后又一重要基本权利,得到普遍认可。中国政府于1997年正式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这一重大决策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公民权利国际标准的认定,表明了党和政府不仅注重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政治权,而且开始把公民的文化权利列入保护的范畴。至此,以满足居民基本文化需求、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我国逐步展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