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语言类型学述要
第一节 语言类型学与形式语言学的比较
目前世界上研究语言共性分为两种方法,一种是形式语言学,一种是语言类型学。形式语言学是对一种语言做详尽研究,通过用抽象的深层句法结构来表述语言共性,并倾向于用天赋性来进行解释,这种方法是乔姆斯基(Chomsky)提倡的转换生成语法。另一种方法是对广泛语言进行研究,主张用比较具体的分析来表述语言共性,在对语言共性的存在做出各种可能的解释时一般留有讨论的余地,这就是由格林伯格倡导的语言类型学的研究方法。
形式语言学认为在对语言的句法进行描写时,除了表层比较具体的句法表达层次外,还存在一些抽象的表达层次,这些表达层次就是深层结构以及介于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之间的各种中间表达层次。找到这种抽象的表达结构,也就找到了语言共性,即普遍语法。但是深层结构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那就是这些结构高度抽象,大人都很难概括总结,儿童在习得语言时,又是怎样从语言材料中推导出这些高度抽象的深层结构,然后再让这些抽象结构内化,转化成比较具体的表层结构,最终习得一门语言?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对此,形式语言学家认为人脑中天生就有一套语言机制,这套与生俱来的语言机制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普遍语法。如果接受了这个假设,那么一个人习得语言的过程,便不再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因为他的头脑中已经有了普遍语法的存在,他只需要收集有限的语言资料便能决定母语在普遍语法各项原则中的参数值,因此儿童不必学习那些抽象原则,就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掌握一门语言。由于认为这种抽象结构即普遍语法是先天就有的,所以形式语言学强调句法的自主性,认为不必借助语言以外的因素如认知或交际能力就能解释语言共性现象。
形式语言学研究语言共性时,通常以研究一种语言为主,乔姆斯基就是通过对英语的深入分析来发展其普遍语法理论模型的。不过也有一些生成语法学家在研究英语以外的语法,但主要还是以某种具体语言为研究对象。因为他们相信,只要通过对一种语言进行深入挖掘,就能揭示出人类语言的共同特征。不过随着研究的深入,形式语言学也开始注意语言的多样性,例如提出了“原则与参数模型”。“原则”是指适用于任何语言的高度抽象的语法构成,如X-bar理论、论旨理论、投射原则、格理论等等。某种语言不一定具备所有这些原则,但是没有任何语言可以违反这些原则。“参数”则反映了语言与语言之间的差异,如方向参数、话题参数、隐含pro参数等,不同的语言会有不同的参数值。语言中的“原则”具有人类语言的普遍性,是人类的生理天赋,不必通过学习就天生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
可以看出,形式语言学研究模式所依据的推论几乎完全是先验的,没有借助任何实际材料来支持,唯一借助的事实是儿童比较容易习得语言。这种推论存在的问题是,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很难被证实。同时由于没有对广泛语言进行考察而追求深层的形式共性,致使设定的一些语言共性在面临其他语言材料时就容易出现反例。例如X-bar理论认为,在一个特定的语言中,各种类型的短语的指定成分要么都在前,要么都在后,即要么限定词在名词前,助动词也在动词前;要么限定词在名词后,助动词也在动词后。这一断言被解释成了绝对的、无例外的共性[1]。英语确实遵循这条原则,但是这条作为绝对共性的原则在其他语言中却存在了明显的反例。例如在维吾尔语中,限定词在名词前,如“(这个人)”,“bu(这)”前置于“(人)”,而助动词却在动词后,“(讲给)”,助动词“”后置于动词“说、讲)”。因此仅仅依靠一种语言研究出的语言共性往往容易被证明有误。
格林伯格所倡导的语言类型学认为,研究语言共性的目的是发现各种语言中的共同现象,特别是发现和解释不同要素之间的相关性,因此类型学家通常情况下不会在单一的语言内部寻找语言共性,而是将通过跨语言或跨方言验证后得出的现象、规律和倾向看作语言共性或者具有优势的倾向,所以类型学总结出来的共性具有更强的说服力。语言类型学家研究语言共性时之所以要有广泛种类的语言数据,是因为有些语言共性根据一种语言根本无法判断,例如“蕴涵共性”就属于这一类。“蕴涵共性”一般至少涉及两个语言特性,可以分别用P和Q表示,如果P和Q之间存在蕴涵关系,那就是“如果P,那么Q”。举一个简单的实例,如果一种语言的基本语序是动词—主语—宾语(VSO),那么这种语言就使用前置词。在这个例子中,特性P是“基本语序是VSO”,特性Q是“使用前置词”,这两个特性的结合可见于威尔士语。如果我们只研究威尔士语,最终会得出语言是VSO语序就必定使用前置词的结论。然而通过对其他语言的研究,我们发现还存在其他类型的语言,如英语是SVO语序和前置词,维吾尔语是SOV语序和后置词。因此如果我们仅仅研究一种语言,得出的共性可能就是片面的,也不能为设定的蕴涵共性提供所需要的证据,因此广泛语言的数据对于确定语言共性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语言类型学的这种研究方法,形式学派认为通过归纳得到的共性只是一些现象共性。其实类型学家也经常对某一具体语言或某些具体语言进行深入的研究,但他们在研究具体语言时,总是以跨语言研究为背景,看看具体语言的语言规律是否印证已经得出的语言共性的规律,或者用已经得出的语言共性的规律来解释具体语言,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具体语言中哪些现象反映了语言共性,哪些现象反映了具体语言所属类型的特点,哪些现象反映了具体语言自身的个性。
在解释跨语言的共性或类型特点时,类型学家一般既注重内部解释,也注重外部解释。内部解释使人们注意到语言是由一系列规则控制的系统,语言结构正是按照这些规则由较小的成分组成较大的成分,以满足人们表达的需要。外部解释通常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人类普遍的认知能力。语言是人类认知的一部分,和人类的其他能力并无二致,这类解释多借助认知语言学的有关理论;二是语言作为一种交际手段的功能。这类解释多借助功能语言学的有关理论。内部解释和外部解释的结合,让我们注意到,语法规则并不是在真空中起作用的,说话人为特定目的、在特定语境下使用的语言结构,都会受到相关因素的影响。
与跨语言视角紧密联系的是跨年代的历时视角,语言类型学家相信历时的研究比单纯的共时研究更能全面地反映语言的本质。弄清楚某一语言形式、结构或规律的前身是迈向语言解释的第一步。因此语言学家非常关心语言的变化机制,并且将其应用于检验语法理论的有效性中。历时视角和共时视角的结合,使类型学的解释更为全面。
尽管形式语言学和语言类型学在研究思路和语种库上存在差异,但二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派学者都在努力寻求语言共性。有些生成语法学家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Ken Hale就积极参与了类型学的研究。类型学家在研究语言共性时,也有部分人用形式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的,如霍金斯(Hawkins)提出的EIC原则(Early Immediate Constituents,直接成分尽早识别原则)。这些研究使形式语言学和语言类型学更加靠拢,因此形式语言学和语言类型学并不是一种对立的关系,而是可以互相借鉴、互相启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