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一测:你有没有当法医的天赋?
1.犯罪现场调查员将搜集到的证据全部送到了工作室,你需要分析哪些证据?
A 案发现场的所有证据
B 由专门负责信息汇总的案件主管分配的证据
C 你认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D 犯罪现场调查员建议分析的证据
2.缉毒警员交给你一种俗称“邮票”的毒品LSD,它属于哪类毒品?
A 麻醉剂
B 抑制剂
C 致幻剂
D 兴奋剂
3.你在犯罪现场发现了一个指纹,箕形纹,开口朝向右下,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如果是右手指纹,那么它就是正箕纹
B 如果是左手指纹,那么它就是正箕纹
C 如果它是正箕纹,那么它就朝向桡骨
D 如果它是反箕纹,那么它就朝向小指
4.你去犯罪现场验尸,发现尸体上的苍蝇幼虫已到三龄期,暂不考虑环境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以下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 尸体严重腐败,大部分都已被侵食
B 尸体正处于生物量急剧增长的时期
C 尸体上还可能存在其他昆虫
D 死者已死亡超过20天
5.你要向新警员讲述关于火灾起火点的知识,以下哪项是错误的?
A 如果火灾由发生故障的家用电器引起,那么起火点一定在家用电器处
B 如果有人用汽油蓄意放火,那么起火点一定是汽油浇泼的位置
C 蓄意纵火的位置一般在建筑物的高层
D 起火点通常就是火灾初始阶段发生最剧烈燃烧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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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庭科学
1981年7月17日,美国密苏里州的堪萨斯城,一场大型舞会在当地凯悦酒店的底层中庭举行。当时,一些参加舞会的人在大堂的悬空走廊上跳舞,突然间,四楼走廊垮塌至二楼走廊,然后坠落至底层中庭。这次坍塌事故共造成114人死亡,200多人受伤。工程师需要在废墟瓦砾中进行调查,以确定这次严重坍塌事故的原因。
在南非比勒陀利亚,警方调查人员在一所遭遇入室盗窃的民宅内发现了一块奶酪。奶酪上疑似留有人的咬痕。法庭科学家通过牙痕匹配最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
在美国马里兰州,一名“强奸犯”在监狱服刑18年后,最终因法庭科学的新结论而得以沉冤昭雪。借助DNA分型技术,涉及犯罪的生物学证据得以重新分析。法医生物学家宣布了分析鉴定结果,该男子并不是真正的罪犯。造成这个悲剧的原因是,十几年前法庭科学的这项技术还未问世。
2002年,在英国伦敦,一名艺术家通过画像对受害人的面部印象进行面貌复原,这位面部严重受损的谋杀案被害人最终被亲属认出。
以上四个案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的调查过程都与科学技术及分析鉴定方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科学的鉴定分析技术具体是如何应用于破案的呢?科学家们有一套完整的科学方法,能够拨开各类案件的重重迷雾。这些科学方法和分析结果都需要在公众面前展示,这就是“法庭科学”(forensic science)一词的来历。在英语中,单词“forensic”源自拉丁语“forum”,意思是“公众讨论的场所”。因此,我认为对英语“forensic science”更好的解释或许是“用于解决公众问题的科学技术及方法”。任何用于解决公众问题的科学技术都可以称作“法庭科学”。更具体地讲,法庭科学就是刑事司法和法院审判工作中,各种科学技术和方法的应用。而在我看来,法庭科学包罗万象,任何科学都可纳入法庭科学中。
法庭科学家与法庭科学实验室
尽管真实案件的电视直播让观众有机会一睹刑事调查程序和法庭科学家的活动,如举世震惊的辛普森案的审判,但极少有影视节目或书籍真实描述法庭科学家的种种活动。不过,关于犯罪现场调查的详细讨论,我们会在第2章进行。在本节,我们先来初步了解一下法庭科学家们的具体工作职责。此外,我们还将会了解到法庭科学实验室文化,以及这种文化是如何影响法庭科学家们工作的。
法庭科学家有三项主要职责,其中前两项分别是证据分析和陈述法庭证词,它们都必须由法庭科学家们亲自完成。第三项则是“久负盛名”的犯罪现场调查。不过事实上,犯罪现场调查仅由部分法庭科学家负责,它并非整个刑事侦查工作的全部内容。
科学证据分析是法庭科学的主要工作内容。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庭科学实验室会分析犯罪现场调查员或警方刑侦技术员提供的证据。这其实产生了一个有趣的争议话题:当在实验室进行分析时,科学家究竟应该知道多少关于证据的情况?围绕这个争议话题,人们分成了两派。一派认为,任何人都不可能在真空中分析证据,所以实验室的鉴定分析员应尽可能多地掌握与证据(检验物)相关的犯罪或事故情况;而另一派则坚持认为,证据分析是科学活动,因此应尽可能地保持客观公正,任何有可能使鉴定人产生偏见的事物都必须予以回避。我将在下面具体陈述这两派观点对实际工作的影响。
例如,法庭科学家经常要进行毒品鉴定分析。一名缉毒探员送来一袋疑似可卡因的白色粉末,并向分析员解释说,他们从某毒贩那里购买了这东西,希望在捣毁该贩毒窝点前搞清楚它的纯度。在这种情况下,科学家在打开袋子之前,思维就已被缉毒探员对白色粉末的成分认定“污染”了。作为科学家,他必须有意回避“找到他们正渴望寻找的东西”。但问题在于,一种未知的白色粉末可能是上百种化学物质中的任何一种。如果对送检物的相关信息能略知一二,科学家们就能少走弯路,大大缩短检验时间。因此,大多数法庭科学家都选择在分析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送检物。他们认为,只要检测和操作程序得当,就可以提供充足且客观的分析结果,预设偏见不可能影响他们的实际工作。
又如,警方常会请法医人类学家确定一块骨头的来源。虽然这是司空见惯的事,但在不少情况下,分析鉴定也绝非轻而易举,它需要科学家们仔细谨慎地观察和分析。但一些法医人类学家并不想知道这些骨骼的情况,因为他们担心这些信息会导致先入为主的预设。在此类分析鉴定中,没有可直接提供确证结论的工具或机器,科学家必须凭借自己的经验来判断。整个分析检测的效果和质量完全取决于科学家的分析和观察。这种分析鉴定的方式构成了法庭科学实验室文化的一部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实验室文化甚至会对证据的鉴定分析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稍后我们将再次回到这个话题进行详细讨论。
法庭科学家最具有乐趣的事情之一,便是他们不仅要成为优秀的科学家,还要将调查发现以最通俗易懂的方式传达给“事实上的裁判者”——法官或陪审团。在美国,陪审团成员的平均科学知识水平大约只有八年级(13~14岁)。这就对法庭科学家提出了有趣的挑战,他们必须能够向那些科学背景薄弱或压根儿没有科学背景的人成功解释艰深复杂的科学概念及问题。在法庭上,法庭科学家具有专家证人的地位。专家证人是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行家,可利用数据或观察结果得出普通人无法得出的结论。专家证人并不一定是著书立说的博士,专业经验与受教育程度一样重要。
由于影视作品和书籍的广泛报道和传播,犯罪现场调查已成为刑事司法系统中人们最熟悉,但也是最容易被误解的部分之一。其实,犯罪现场调查与刑事调查不同。犯罪现场调查的主要工作是系统地记录和搜寻存在于犯罪现场的各种证据。一旦发现证据,犯罪现场调查员就必须以尽量避免污染、损坏或腐败的方式将其保存、记录和收集起来。证据要尽可能置于安全可靠的容器中,并贴上能进行分类识别的标签,由警方储存或立即送往法庭科学实验室进行分析。刑事调查则是调查犯罪的全过程,通常在侦探或其他专业刑事调查员的监督下进行。它包括协助犯罪现场调查、询问证人、辨识及拘押犯罪分子、收集证据、起诉犯罪嫌疑人、逮捕等工作。
犯罪现场调查员的身份通常是警察。要想成为一名犯罪现场调查员,你需要经过数年、大量的培训。如我之前所述,犯罪现场调查的工作绝不轻松,它不但可能令人感到极度不适,甚至还有可能充满危险。凶杀现场的调查通常需要耗费20多个小时才可能完成,并且调查从不受限于白天还是黑夜、天气寒冷还是酷热、环境潮湿还是干燥。至于睡眠或就餐,那更是无法按时保证。火灾现场的调查则可能处处暗藏着危险。在丝毫没有光和热的空间内,四壁上下湿透,在水与火的侵袭和浸泡下,天花板、墙壁及地板随时有崩塌的可能。野外的调查也不一定悠然自得,因为野生动物也随时有可能“加入”调查。夜间公路上交通事故的调查更是不能掉以轻心,道路上往来穿梭的车辆对调查员也是潜在的安全威胁。
虽然犯罪现场调查通常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进行,但越来越多的法庭科学家也开始参与其中。现在,许多法庭科学实验室都与警方合作,因为法庭科学家是辨别和保存证据的专业人士。实验室挑选出经验丰富的科学家前往凶杀案或其他类型的犯罪现场,帮助警方技术人员寻找、收集和保存物证。此外,法庭科学家掌握与第一手证据相关的背景信息,也有助于他们随后的分析研究及得出结论。但不得不说,法庭科学家前往犯罪现场协助调查同样也会增加“确认偏误”的可能。
当我们谈到犯罪现场调查这个话题时,近年来流行的“CSI效应”一定无法回避。它源自2001年以来持续播出的三部美剧。热心的电视观众已经对此类电视剧、节目、电影及关于犯罪现场调查和法庭科学的书籍等烂熟于心、如数家珍。然而,我不得不指出,电视剧《犯罪现场调查》每周都必须限定在一个小时内完整讲述一起案件的侦破过程,其中还包括插播的各种商业广告。要做到这些就不得不走一些“捷径”,如时间上的压缩、夸大了的设备分析数据及其转化为证据的能力、实际不可能得出的结论,以及“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犯罪现场调查员——他们不但收集证据、分析证据、询问证人,甚至连抓捕嫌疑人也成了他们的日常工作。
从这类节目中,公众已经大致了解了犯罪现场调查的程序、可能遇到的证据类型、分析证据的方法,以及可能得出的结论。但这些节目同时也扭曲并误导了公众对证据及其收集与分析的认知,提供了不少错误的信息。最终,这种扭曲和误导对刑事司法系统难免会产生负面影响。
有时,这些负面影响甚至达到了年深日久、根深蒂固的地步。公众极可能有这样一个错误观念:所有的罪案都可以在几小时内侦破。若他们不幸成为犯罪的被害人或受害者,便会质疑为什么调查人员“拖延”了那么久才来调查。但客观事实却是,许多案件至今仍未侦破,而更多案件则需耗费至少数周或数月的艰苦调查。另外,参与刑案庭审的陪审员越来越期望在每一起罪案中都能看到指纹、DNA及其他罪证。若没有这种证据,检察官必须解释原因。有时即使检方给出了解释,并且有充足的间接证据来支持有罪判决,陪审员也仍可通过认定被告无罪来“惩罚”检察官。检察官对此的反应则是,严令犯罪现场调查员必须收集任何可能作为证据的材料,并提交给实验室进行分析。可是,法庭科学实验室早已不堪重负,积压了大量待分析的涉案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那些存疑的证据,甚至是根本对调查毫无用处的“证据”,也不得不进行分析处理。
“CSI效应”负面影响的涉及面远不止于作为检方的公诉人,它使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同样焦头烂额。如果警方想方设法提供了DNA与指纹匹配的证据,陪审团则会仅仅聚焦于这些所谓的“关键证据”,从而无视其他的无罪证据,直至最终造成被告人的刑事错案。
总体而言,虽然公众对法庭科学及刑事司法系统的认识和兴趣不断提高,但这仍应了那句俗话——“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这种“拔高”了的公众意识是否有幸兑现CSI电视节目的持续热度,还有待我们进一步观察。
法庭科学实验室制度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庭科学系统都由政府资助。它们在规模、任务及资金方面差异很大。对法庭科学系统而言,没有所谓的“一刀切”式的适用于全部模式的概念。在英国,法庭科学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是法庭科学服务中心,它拥有六个实验室和一个国家枪械管理中心,主要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警察局提供服务。北爱尔兰有自己的独立机构,苏格兰则有四个实验室。与美国不同,英国法庭科学服务中心是一个收费服务机构,包括警方在内的所有客户都要为法庭科学服务付费。因此,刑事被告人也可以使用法庭科学服务中心的服务,这与其他国家政府开展的法庭科学服务有很大不同。除了法庭科学服务中心,其他同类实验室还提供多种法庭科学的相关服务。其中就包括专门分析爆炸物、弹道痕迹以及化学战剂的国防部实验室。此外,还有一个私人化学实验室提供药物、DNA和毒理等方面的分析。
在美国,大约有四百个法庭科学实验室分布在各州。其中大部分属于公共机构,由联邦、州或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管理,由政府资助。但只有该司法管辖区内的执法机构才能够使用公共实验室的法庭科学服务,而且他们不需要逐案支付费用。即使刑事被告人支付资金,也无法使用公共实验室提供的服务。从只有一个实验室的怀俄明州到有五十多个公共实验室的加利福尼亚州,美国的每个州都有特定形式的法庭科学实验室系统。各州法庭科学实验室的组织结构也不尽相同。联邦法庭科学实验室设立在一系列联邦机构中,包括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缉毒署,美国烟酒、枪械与爆炸物管理局,美国特勤局,美国国内税务局,美国鱼类及野生动植物管理局和美国邮政署。
澳大利亚是一个面积与美国相当,但人口却不及美国十分之一的国家,它的每个州都至少有一个法庭科学实验室。此外,在首都堪培拉还有一个服务于联邦警察的联邦法庭科学实验室,这个实验室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法庭科学实验室文化
痕迹证据与观察者偏见
近年来在世界各地发生的几件震惊世人的刑事案件,已使公众对法庭科学家的客观性疑虑重重。在本书第5章提及的“马德里爆炸案”就是明证之一。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偏见会80许多法庭科学家的思维和工作中。它现已成为一些研究的关键词,如“观察者偏见”。
当法庭科学家在科学证据的分析鉴定中,结果或结论受到无关知识或信息的影响时,就会出现观察者偏见,即使这些知识或信息并没有直接应用于正在进行的科学分析。观察者偏见可能不仅仅是无关知识的影响,还可能是法庭科学家的潜意识期望或主观渴望得到的预想。这种偏见可能潜移默化、如影随形,出现在法庭科学的各个领域——从法庭科学证据分析结论的措辞变更,到以微妙的方式支持公诉人或辩护人。甚至在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法庭科学家编造证据和提供虚假证词的极端情况。
观察者偏见较易在痕迹证据分析鉴定方面产生,指纹、枪械和工具痕迹、笔迹、毛发、咬痕、血痕及其他类似的痕迹证据有一个主要的共同特征:法庭科学家需要将待检材料(或称未知检材)与已知样本进行比较并发现其中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既没有科学仪器提供可备份数据,也没有任何现成的分类法用以确定特征的普遍性或稀缺性,也就是说,没有任何关联性结论的基础。法庭科学家只能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得出结论。任何微妙或显性的偏见都有可能在无意中(尽管也有可能不会)影响在特殊情况下得出的结论。
其实,在认知心理学看来,观察者偏见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它几乎影响到所有类别的科学研究。大多数负责任的科学家普遍认为观察者偏见广泛存在,所以在很多情况下,科学家们会采取一些措施,如双盲测试和完全独立的重新测试等,来消除或者至少弱化此类偏见。不过,即便如此,部分法庭科学家仍坚持认为他们没有这种偏见。他们声称自己已意识到观察者偏见的可能,并因此自我警告,且已将它们清除出头脑。他们还声称,自己的个人信仰以及关于案件的知识,与最终结论的产生无关。事实上,免于偏见影响正是法庭科学家的必备素质之一。然而,尽管有这些信念,来自真实案例的充分证据以及一些针对法庭科学的研究已经表明,观察者偏见在法庭科学中由来已久且根深蒂固。否定偏见存在的集体心理状态,也抑制了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和影响。虽然认知心理学的一般实验可以并确实揭示了科学界存在的观察者偏见问题,但法庭科学仍需要进行具体的研究,也就是通过实际的研究分析,发现偏见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影响法庭科学家的日常工作。
以一个典型的法庭科学实验室工作为例,法庭科学家对收集自犯罪现场的证据进行分析鉴定,以确定嫌疑人或受害人的身份,另外,他们还需要收集一方或双方的样本,并与现场证据进行比对。这就是案件的全部。我们有时会问他们,“这个犯罪现场证据的来源是什么或是谁”,抑或“犯罪现场证据是来自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者”。虽然都是询问,但它们产生的效果迥异。在认知心理学领域已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不同询问方式得到的答案可能大相径庭。
通常,当实验室的法庭科学家收到来自犯罪现场的证据时,他们还会获知其他相关信息,如犯罪类型、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姓名、犯罪细节及某些适用于该案的特殊证据。其中大部分信息可能与科学鉴定分析并无直接关联。例如,在欺诈案中,证据仅是一张支票上的签名,法庭科学家获得的比对样本仅为某人提供的类似于兑现支票的签名。此时,这个信息对笔迹鉴定的特征分析其实并无直接关联,但该信息可能会对法庭科学家得出的结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我们又可以说,案件信息类型不同,对法庭科学分析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同。又如,对法医病理学家而言,越多的信息越能帮助确定死亡的原因和方式;而相反地,枪械分析员则仅仅需要判断子弹是否从某把枪支中击发即可。
通常,尽管法庭科学家要对某个证据进行全面分析,但他们往往仅被要求提供部分鉴定结果,其余的则被认为不重要,甚至不需要。有时,那些无法得出结论或无法起到证明效果的证据又被重新送回实验室进行复检,而那些对侦破案件明明有利的证据却被弃置一旁。这些也都算是具有明显偏见的普遍现象,对它们也要有防范意识。
法庭科学实验室应该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某些类型的观察者偏见。这些措施可能是昂贵的、烦琐的,甚至是官僚的,并且有时伴随着较高的风险。即使每个科学研究领域都有内部规范程序和措施预防偏见,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仍然要坚持依靠客观的试验分析和研究得出结论。一个人的生命和自由,或许就决定于法庭科学家一个寥寥数语的结论,因此我们要时时刻刻保持警惕、不容懈怠。
当目击证人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六七名外表相似的犯罪嫌疑人会在现场从一个单向透视镜后列队向证人展示。这就是所谓的“列队辨认”。喜好罪案题材影视剧的读者朋友一定很熟悉这样的场景。在大多数法庭科学家协助的案件中,分析员也同样需要面对类似的“列队辨认”挑战,也就是将一个已知样本与诸多未知样本进行比较。这种辨认方法要求聚焦于辨认某一个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将若干相似且已知的物证“列队辨认”,能够帮助分析员排除观察者偏见,“强迫”他们必须根据科学数据分析得出鉴定结论。例如,在涉及指纹识别的案件中,当指纹从犯罪现场提取并送往实验室时,分析员不但会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还会一并获得其他相关、相似的指纹。此时的焦点就在于分离、识别并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并提供已知指纹与未知指纹各自的细节特征,保证指纹比对更加客观公正。
“无关范围”的信息较易使分析员产生偏见,这基本已成共识。虽然只为分析员提供分析证据所必需的信息是最为理想的操作,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很难实现。由于案件类型的差异,法庭科学对所谓的“无关范围”信息的定义难以统一。我们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类型,来确定信息的有关和无关。若某个次要信息被分析员排除,必须有其他方式最终能将所有分析鉴定结果联结起来。若所有的相关信息均能为分析员所用,证据构建的案情也就愈加清楚。因此,在法庭科学的分析及鉴定实践中,通常会安排案件主管,专门负责收集报告并将各类信息汇总,对各种证据进行联结。具体的操作方法是:案件主管接收证据后,决定每个分析员需要何种必要信息,然后将必要信息及证据同时分配给每位分析员。
这一措施保证了分析员免受无关信息的污染而产生偏见,同时也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力完成分析鉴定。若实验室安排另一位分析员重新检验证据以进行确证,则他将不能获得前一位所得出的任何结论和信息。将在第5章讨论的马德里爆炸案就是一个分析员结论互相“污染”的典型案例。尽管法庭科学的各个领域,包括DNA分型技术在内,都有可能受到观察者偏见的影响,但无疑我们在本章节讨论的痕迹证据是各领域中最易受到影响的。此类分析鉴定几乎完全取决于分析员的个人观察和意见。因此,对法庭科学家而言,了解观察者偏见及其负面影响,同时制定消除或降低其影响的科学操作程序至关重要。
工作环境
法庭科学家不可能在真空中工作。法庭科学实验室的文化和环境可能会对工作情况产生深远的影响。来自警方调查人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各方压力,以及普通法系对抗制的特点,都会对法庭科学产生显性或隐性的影响。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偏见四处蔓延,导致一些法庭科学家最终难以摆脱偏见的阴霾。弗雷德·蔡恩(Fred Zain)案就是最典型的一例。
弗雷德·蔡恩曾就职于西弗吉尼亚州公共安全法庭科学实验室。作为经验丰富的专家,他深受各方尊重,成为法庭科学界的“明星”。不少检察官和侦探更是他的忠实拥趸,因为蔡恩总能找到证据,证明他们怀疑的人是罪犯。多年来,蔡恩一直在实验室的血清学(血液分析)部门担任主管。关键问题在于,蔡恩显然歪曲并错误地处理了许多送来分析的证据。他在报告中的大量造假,给根本没有检测的证据编造数据或提供错误数据。据说,这种荒唐的操作竟然持续了数年,直至他东窗事发。
弗雷德·蔡恩犯下的罪行令人惊愕,但这绝不是一起孤立事件。只要疏于监督,这种法庭科学系统内部的权力滥用“失误”,可能发生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加拿大的盖伊·保罗·莫林案中就有许多证据丢失、错放,以及不当程序与不当证词的现象;澳大利亚的爱德华·斯普拉特案则是另一起令人震惊的刑事错案,它的发生证明了公诉人能使用错误的证据起诉个人,而司法系统中的权力制衡机制却对此完全无能为力;英国的罗伊·梅多爵士事件则是一名德高望重的医生在几起案件的法庭科学证明中涉嫌渎职的例子。尽管此类案件并不多见,但它们全部吸引了公众的关注,这就放大凸显了法庭科学中的问题。事实上,绝大多数法庭科学家都会尽力排除各种偏见和各方利益干扰,力争保证法庭科学客观有效地运作,发掘证据背后不为人知的真相。仅有极少数的科学家受到了外界的种种蛊惑,迷失了自己的职业方向。
尽管这些问题和困难是客观存在的,但绝大多数法庭科学家仍旧热爱他们的工作。一项针对法庭科学家的调查显示,他们对工作的满意度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因为在司法系统中,法庭科学家的工作是面向公众服务的。这使他们常有机会利用自己的科学知识和兴趣,帮助解决犯罪中的难题。并且,他们大多都是喜欢迎接挑战、解决问题的乐观派。
总体而言,目前美国的法庭科学系统还相对较为松散。虽然它们接受执法机构的管控,但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分析标准。许多实验室人手严重不足,长期超负荷运作。至少在美国,这一现象已导致大量案件积压,且往往使鉴定结果延误数月之久。目前,很少有法庭科学系统对实验室进行强制性认证或对分析师进行个人认证,这又导致科学家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有时,产生错误的主要原因竟然是分析员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另外,目前也没有适用于整个法庭科学领域的、统一的道德规范。在实验室中的法庭科学家们更倾向于对犯罪做出反应,因为证据通常由犯罪现场调查员从现场带回至实验室,而科学家冒险进入犯罪现场并收集证据的情况则相对较少。在下一章,我们将详细讨论证据的收集和处理。
要点总结
1.任何用于解决公众问题的科学技术都可以被称作“法庭科学”。更具体地讲,法庭科学就是刑事司法和法院审判工作中,各种科学技术和方法的应用。
2.法庭科学家有三项主要职责,分别是证据分析、陈述法庭证词和犯罪现场调查。
3.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庭科学系统都由政府资助,它们在规模、任务及资金方面差异很大。
4.当法庭科学家在科学证据的分析鉴定中,结果或结论受到无关知识或信息的影响时,就会出现观察者偏见。观察者偏见可能不仅仅是无关知识的影响,还可能是法庭科学家的潜意识期望或主观渴望得到的预想。
5.对法庭科学家而言,了解观察者偏见及其负面影响,同时制定消除或降低其影响的科学操作程序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