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精要
1.1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2.法律的概念
法律一词可从狭义、广义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在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但在某些场合,“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的本质和特征如表1-1所示。
表1-1 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虽然主体的多少各有不相同,但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如表1-2所示。
表1-2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3)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① 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一定个人或组织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民法总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归纳总结:
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规则: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证明。
自然人“死亡时间”的认定规则:死亡证明——户籍证明——其他证明。
有关“胎儿”有限权利能力的规定: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
② 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设定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我国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如表1-3所示。
表1-3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为14和16周岁。
从刑事责任能力分类来看,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1-1·单选题】下列公民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
A.赵某,9岁,系某小学学生
B.王某,15岁,系某高级中学学生
C.张某,13岁,系某初级中学学生
D.李某,17岁,系某宾馆服务员,以自己的劳务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A、B、C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又称法律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义务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约束。法律权利与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且不可分割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的行使依赖于义务的承担。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分为四类:物、行为、非物质财富、人身人格。
(1)物。物指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物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物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有体物如汽车、房产、天然气、电力等;无体物如权利、数据信息等。
(2)行为。行为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当事人的作为与不作为。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3)非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荣誉产品。知识产品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于物权保护的对象。如一本书为物权的客体,书中的独创性的表达为著作权的客体。荣誉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所取得的物化或非物化的荣誉价值,如荣誉称号、奖章、奖品等。荣誉产品是荣誉权的法律关系客体。
(4)人身人格。人身和人格分别代表着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是人之为人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一方面,人身和人格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指向的客体。另一方面,人身和人格又是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禁止侮辱或诽谤他人、禁止卖身为奴、禁止卖淫等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客体。以人身、人格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法律有严格的限制。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人的部分是可以作为客体的“物”,如当人的头发、血液、精子和其他器官从身体中分离出去,成为与身体相分的外部之物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视为法律上的“物”。
【例1-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
A.有价证券
B.库存商品
C.提供劳务行为
D.人身人格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行为、非物质财富、人身人格。本题A、B选项属于物,C选项属于行为。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事实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如人的死亡、地震等。前者可能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后者若将房屋震塌会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但并非自然界中所有的自然现象都属于法律事件,如日出、日落、潮起潮落等都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因此,它们都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事件。常见的自然事件与社会事件:(1)自然事件 :地震、海啸、飓风、人的出生、死亡等;(2)社会事件 :罢工、战争等。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的分类如表1-4所示。
表1-4 法律行为的分类
【例1-3·单选题】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
A.买卖房屋
B.订立遗嘱
C.发生海啸
D.租赁设备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自然灾害、公民死亡等属于法律事件,本题应选择C。选项A、B、D均属于法律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亦称法的渊源,指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1.我国法的主要形式
我国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如表1-5所示。
表1-5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
【例1-4·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 )。
A.宪法
B.行政法规
C.法律
D.行政规章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的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是法律。
2.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是有效力等级和位阶划分的,在适用时有不同的效力。当不同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发生冲突时,应按如下原则进行解决。
(1)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2)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特别法优先原则;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实体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位阶交叉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①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③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④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例1-5·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效力等级最低的是( )。
A.宪法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法规
D.法律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做不同的分类(见表1-6)。对法进行分类有助于分析不同种类法的各自不同特点,区分不同种类法之间的边界,从而使我们更加深入、具体地分析不同法的具体内容。
表1-6 法的分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组成的不同法律部门,进而呈现的有机联系的法的统一整体。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见表1-7)。
表1-7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2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仲裁包括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
商事仲裁,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民事纠纷提交第三方(通常为仲裁机构),由第三方对民事纠纷予以裁断的行为。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的特征
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其具有以下特点: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可经济仲裁的范围
根据《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可经济仲裁的范围
(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①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与人身有关的纠纷;
②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① 劳动争议的仲裁;
②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例1-6·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中,当事人不能提请仲裁的有( )。
A.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B.收养纠纷
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D.继承纠纷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当事人双方应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单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还可以自主约定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仲裁原则体现在仲裁与行政脱钩,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各个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四)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其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 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例1-7·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仲裁委员会是司法机关
B.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C.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D.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仲裁委员会。选项A错误,仲裁委员会是一个民间组织,具有准司法性,而不是司法机关。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形式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仲裁法》16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做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例1-8·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B.当事人口头达成的仲裁协议有效
C.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仲裁协议。选项B,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六)仲裁裁决
1.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1)合议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制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仲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仲裁审理
(1)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4.仲裁和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5.仲裁调解
(1)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2)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仲裁裁决
(1)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3)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例1-9·多选题】下列关于仲裁审理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除当事人协议外,仲裁开庭进行
B.仲裁员不实行回避制度
C.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D.仲裁庭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仲裁的裁决。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中均规定了回避制度。
三、民事诉讼
诉讼是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历经三次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有以下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侵害名誉权、肖像权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的,前者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后者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如表1-8所示。
表1-8 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如表1-9所示。
表1-9 公开审判制度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例1-10·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开审判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涉及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B.不论民事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C.涉及国家秘密的民事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D.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开审判制度。(1)选项A、C、D,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2)选项B,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依两审终审制度,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允许上诉的裁定,可以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所做的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为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即实行一审终审: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对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中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如表1-10所示。
表1-10 特殊地域管辖
【例1-11·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法院中,对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不享有管辖权的是( )。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住所地
C.运输目的地
D.运输始发地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特殊地域管辖。因公路运输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排他性管辖,它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①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因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举证困难,同时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1.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如表1-11所示。
表1-11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例1-12·单选题】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17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房租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
B.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C.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
D.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答案】C
【解析】2017年11月30日王某未支付房租时,张某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所以从2017年11月30日计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五)判决和执行
1.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除特别情况外,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判决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其不服不能上诉,只能申请再审。
3.执行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制度保护的是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纳入保护范围,不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机关的许多行为都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部分是抽象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在行政复议中受到审查。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如表1-12所示。
表1-12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如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例1-13·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A.赵某对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其营业执照的决定不服而引起的纠纷
B.王某对税务局将其调职到其他单位的决定不服而引起的纠纷
C.张某对交通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而引起的纠纷
D.李某对环保局给予其撤职处分决定不服而引起的纠纷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选项B、D,属于对行政主体做出的内部行政行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选项C,劳动合同纠纷属于民事争议纠纷,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如表1-13所示。
表1-13 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做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如表1-14所示。
表1-14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如表1-15所示。
表1-15 行政复议决定
【例1-14·单选题】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B.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C.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D.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选项B,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行政诉讼予以受理的案件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例1-15·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纠纷中,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是( )。
A.对税务机关采取的阻止纳税人出境措施不服引发的纠纷
B.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引发的纠纷
C.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任免决定不服引发的纠纷
D.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做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引发的纠纷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选项C,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如表1-16所示。
表1-16 行政诉讼管辖范围
【例1-16·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可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对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地域管辖。上述表述均是正确的。
(三)起诉和受理
起诉和受理如表1-17所示。
表1-17 起诉和受理
(四)审理和判决
审理和判决如表1-18所示。
表1-18 审理和判决
1.3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第一,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的种类如表1-19所示。
表1-19 法律责任的种类
【知识点拨】罚金和罚款的区别。罚金属于刑罚处罚;罚款则属于行政处罚。罚金是对犯罪者的惩罚,而罚款则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者的惩罚,其程度比罚金要轻。
【例1-17·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处分的有( )。
A.罚款
B.撤职
C.记过
D.开除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处分的种类。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