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大后方交通与西部经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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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民政府的交通管理

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解释,交通管理是“利用工程技术、法制、教育等手段,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中人、车、道之间的关系,使交通尽可能安全、通畅、公害小和能耗少”。并进一步指出:“现代交通管理的基本内容是车辆检查、驾驶员考核、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处理,交通秩序的维护、交通信号指挥与控制,交通警卫,人行道、车行道及停车场所的管理,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隔离墩、安全岛和维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置的布置,交通的合理组织、交通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以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等。”而交通行政管理,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社会交通事务进行的管理。交通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中的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交通行政管理的对象是全社会的交通事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社会交通事务进行决策、计划、组织、领导、监督和控制的活动,就是交通行政管理。[71]战时国民政府的交通管理具有鲜明的军事管理特征:一方面,抗战爆发以后,为适应抗日军事的需要,国民政府对交通实行统制,体现在具体的交通管理上,就是加强对交通人员、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和交通安全的管理,便于政府统一管理,强化政府在交通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继续强化国民党一党专政,扩大国民党的作用,容易导致交通管理中监管不力,从而滋生交通腐败,又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

一 中央领导下的分级交通管理体制

如前所述,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原来分属于军政部、财政部、经济部、航空委员会、兵工署、贸易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等机构的交通事务基本上统一在交通部之下,以实现交通统制。在交通统制下,国民政府建立了中央领导下的分级交通行政管理体制。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有关交通管理组织的设置、职能及其运行方式的制度总和。交通行政管理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与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紧密相关。交通行政管理体制,对交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72]在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具体的行政管理体制如下:

在交通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方面,包括中央交通机构和地方交通机构。中央交通机构是交通部及其直属机构,其中交通部内设的路政司、航政司、电政司、邮政总局、公路总管理处和驿运管理处分别具体管理铁路、内河航运航空、电信、邮政、公路和驿运。交通部还设有大量直属业务机构,归交通部直接管理,由交通部派遣重要官员直接领导。如公路重要业务机构包括西南公路运输管理局、西北公路运输管理局、川滇公路管理处、滇缅公路工务局、川康公路管理局、川陕公路工务局、兰宁公路工程处等。[73]而地方交通管理机构属于地方政府管辖。在公路管理方面,四川、云南、贵州、广西、陕西、宁夏等省战前就设有公路局或公路管理局。在驿运管理方面,后方各省先后在1940年底至1941年1月间成立驿运管理处,内设总务、运输、业务、技术4个科及会计室,负责办理省境内驿运事宜。在各地区、县、乡镇,视情况需要分设驿运总段、驿运分段、驿运站等机构。在抗战期间,设立驿运管理处的省份有四川、陕西、甘肃、河南、湖南、湖北、云南、广东、广西、江西、浙江、福建、安徽、贵州、西康、新疆、青海17个省。[74]

在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实行中央集中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在中央层面,交通部内设各司、局、处,是国家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对大后方重要交通干线和内河航运的干流,实行高度集中领导,由交通部直接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指挥调动,并根据运输生产经营范围,在便于就近指挥的地方设置派出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如在铁路管理方面,交通部设立了川滇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督办滇缅铁路公署等机构具体负责川滇铁路、滇缅铁路的修建及管理。在公路管理方面,1938年1月交通部公路管理处改组成立的西南公路运输管理局,接管川黔、川湘、湘黔、黔滇、黔柳各路。1941年1月成立的西北公路管理处管理西北公路。此外,交通部公路管理处还设立有川陕汽车联运处、川滇东路运输局、川滇西路管理局、滇缅公路运输局等机构,负责管理重要公路干线。在内河航运方面,交通部改组设立的长江区航政局和珠江区航政局,分别具体管理长江和珠江航运业务。在驿运方面,交通部驿运总管理处负责管理国际驿运干线和跨省驿运线。交通部通过设立直属管理机关和分支机构,加强了交通的集中管理。在地方层面,大后方各地方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地方交通行政管理。一般而言,地方交通行政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地方交通支线或支流。如在驿运方面,各省驿运管理处管理地方驿运支线。在公路管理方面,大后方各省设立的公路局或公路管理局负责管理地方公路线,如在四川,四川公路局属于四川省政府管辖,具体负责管理四川公路运输业务。不过,地方交通机构虽在行政上受各地方政府管辖,但在业务上要受交通部的领导。

此外,大后方还有大量民间交通行业组织,如橡轮运货车公会、橡轮人力车公会、建造修理车公会、民船公会等。这些同业公会也受交通部门领导。如战时为进一步加强民间木船运输的管理,适应抗日战争时期运输的需要,1943年3月交通部派专员瞿绥如、长江区航政局局长王洸等人,在重庆建立筹备机构,训练骨干,分赴各地整顿民船组织。至9月,将四川全省各地民船公会悉数改组。按河流组成长江上游区(重庆至宜宾)、长江下游区(重庆至三斗坪)、嘉陵江区、渠江区、涪江区、沱江区、岷江区、綦江区、永宁河区、御临河区等11个江区民船同业公会及民船船员工会。民船同业公会为资方组织,所有船户均可加入。民船船员工会为劳方组织,所有船大、驾长均可加入。从此,四川全省民船组织趋于统一,每条江按其船民船工劳动性质分别成立一个公(工)会,使其组织贯通于本江区内,主持全江会务。每一江区之重要城镇船业公会则设立分事务所,同时又将各江区船业公(工)会,在重庆合组川江民船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及川江民船船员工会联合会,为全省会务最高权力机关。[75]通过加强对这些民间交通行业组织的管理,在协助政府协调运输、加强交通运输力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关于战时大后方主要交通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见图1。

图1 交通部主要机构设置图

二 加强交通的法制化管理

如前所述,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为加强对交通人员、工具和设施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交通法规,这些交通法规包含了大量的管理内容,包括交通人员管理、交通工具管理、交通设施管理、交通安全管理、交通收费管理五大类。

第一,加强了交通人员的管理,便于调动交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运输效率。战时交通部颁布了大量奖惩法规,《抗战时期铁路员工临时奖惩办法》规定铁路员工“一律不得托故请假或辞职”,若因工作疏忽造成损失者“应体察情形分别撤职,呈部令永不叙用”,同时对于有特殊贡献者“酌核情形给予一次奖金或越级提升”[76]。由于战时军运繁忙,为保证前方军事需要,交通部规定:“凡在公路服务之员工,在战时应秉承本部之命令分任军运任务,如有借故规避,怠忽职务,按离职守或故意破坏法令,致军运发生障碍,一经查实,不论何级员工,应随时移送军法执行总监部依法从严惩办。”[77]为了提高交通部职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战时交通部专门设立了交通技术人员训练所和战时交通员工训练管理委员会。交通部设立交通技术人员训练所的目的是“统一训练各种交通技术人才并谋划一所辖各交通机关设立之各训练班课程标准”。“本所训练员生分甲乙两种,甲种系招生训练,乙种系就交通部所辖各交通机关现有职工轮流抽调,所有员生入学及毕业考试均依考试法规办理,员生经毕业考试及格得领受毕业证书。”[78]为鼓励交通员工培训,交通部对受训的学员给予了优惠政策,规定“本所受训员生在训练期内免收一切学宿膳杂费用,甲种员生并给津贴,乙种员生由原服务机关保留原薪原资,训练所所需旅费亦由原服务机关担任”。战时交通员工训练管理委员会是交通部会同政治部赈济委员会、军政部、后方勤务部设立的,成立的目的是“办理战时交通员工训练、增进抗战力量”,“委员会对于所属各地战时交通训练所得以命令直接指挥之”[79]。在驿运事业方面,交通部还举办了训练班,使驿运人员成为“刻苦耐劳,具有现代交通常识”的干部人员,以提高驿运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具体地说,驿运总管理处训练各条驿运干线所需的站长、副站长、段事务员、总段各组组员、司事等,并调训各干线的现职中级干部人员,各省驿运管理处训练本省各支线需要的中低级干部人员。[80]在四川截至1941年7月开办了驿运干部训练班两期,毕业学员114名。[81]在陕西截至1942年7月,共举办训练班六期,招收学员186人。[82]这些毕业学员都分派各驿运段站工作,充实了驿运管理力量。

第二,加强了对交通工具的管理。良好的交通工具是实现安全、高效运输的基本物质条件,对其使用与维护给出法律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抗战时期交通工具管理法规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汽车牌照的发放,杜绝无证驾驶;要求汽车登记;定期进行汽车维护,保障汽车性能、安全指标合乎标准等。在汽车牌照发放管理方面,战时交通部专门成立了汽车牌照管理所,“统筹办理全国汽车及其驾驶人与技工之登记考验及牌照事宜”[83]。交通部还设立了汽车牌照管理所督察,稽查“汽车牌照及驾驶人技工执照”,处理“取缔汽车及驾驶人技工之违章”,协助“各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驾驶人与技工之考验及执照之发给事项”[84]。具体规定:“各种汽车经检验合格后应向交通部指定之公路交通管理机关领取行车执照一张及号牌二面”,“试车牌照以行驶于经发牌照之公路交通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为原则,如须通行于其他区域时应得经发牌照机关之特别书面许可”,“汽车号牌及执照不得移用于他车”[85]。此外加强了汽车驾驶员的管理,规定“未领驾驶执照在公路上驾驶各种汽车者处罚金二十元”,“驾驶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转借、盗用执照,违者酌情处罚”[86]

在汽车登记管理方面,《汽车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凡人民团体机关公司商号备有本规则所列各种汽车,无论为营业或自用,欲在国内各公路或市区道路行驶者均依式填具交通部规定之申请登记检验书,随登记检验费法币壹元向车主所在地经交通部指定之公路交通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检验。”第十条规定:“凡汽车主要部分如有损坏应即赶速修理,其已申请登记检验合格之各种汽车非呈准原登记,检验机关不得擅行变更其原有设备。”[87]

在汽车维护管理方面,交通部规定:“职业汽车驾驶人须负责保护并注意检验各部分机件。”[88]西北公路运输局制定的《车辆保养大纲》规定:“汽车之寿命端赖日常的保养。在车辆行驶前或到达之后,须加精密检查……”1938年4月,西南公路运输管理局制定了《汽车保养与修理工作准则》,内容有每日、每月、每季、每半年停场进行保养的作业。1945年2月交通部交通技术标准委员会拟成《汽车保修技术规范》,其中有关汽车保养工作的规定可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汽车检验,如检验汽车机油质量及电液比重,以及了解各部分情况;二是校准,如校准汽车汽门脚间隙或制动踏板间松动间隙,使其符合规定;三是整理,如清洗过滤器及扭紧汽缸盖螺栓,使其恢复原状;四是润滑,如调换或补充机油、齿轮油及润滑脂。[89]西北公路运输局在《各段厂赶修车辆及奖励办法》中,公布修理车辆有整修、大修、中修、小修及保养五类,具体办法为:整修车系修理发动机、车架、车身三部分,大修车系上列三项内有两项须大修、一项小修者,中修车系上列三项内有一项须大修、两项小修者,小修车系上列三项均属零星修理者,保养车系零星小修不满三项者。到1944年9月,西北公路运输局颁布的《汽车修理竞赛奖励暂行办法》对整修车、大修车、中修车与小修车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规定整修车指车辆的发动机、底盘、车身各部分均须彻底修理者,大修者指车辆的发动机、底盘及车身的任何一部分须彻底修理,其他一部分或两部分须检修者,中修车指不检修发动机、检修底盘及修补车身的修理者,小修车指车辆各部分保养检修及任何一部分须加修理者。关于修理质量要求,规定整修与大修应行驶3000公里以上,中修应行驶1500公里以上,小修应行驶300公里以上,方为合格。此外,西北公路运输局于1943年2月还规定修车的时间,大修不得超过两星期,中修不得超过一星期,小修不得超过三天。[90]

第三,加强交通设施的养护和整治,保障交通畅通。交通设施包括公路、航道和电话线,战时交通设施维护内容包含:加强公路养护,利于行车;加强航道整治,保障航运通畅;加强电话线维护,保障电话畅通。在公路养护方面,交通部要求在重要的公路沿线设立公路养护机构。在西南地区,交通部将西南公路段的养路机构划分为11个工程处,分工负责。每个工程处管辖路线约200—300公里,再根据其管辖长度和工程的难易在每个工程处下设立3—4个分段,每分段管辖里程80—100公里不等,有监工3—5人,每10公里设道班1个,每班规定路工12—16人,以工头1人统率。[91]在西北地区,也设立了相应的公路养护机构。每工务所辖线300—500公里不等,每约100公里设1个工务段,每约20公里设道班1个,每班规定20人,工头1人,并于经常道班之外,添设飞班及特工班,担任抢修及整修桥涵工作。[92]并且交通部要求在公路两旁种植行道树,保护公路。以四川为例,按照《四川省公路植树实施计划》,计划从1937年起3年时间内在已建成的4600余公里公路上,共植树142万余株,平均每公里植树300株左右。[93]公路管理部门采取建立专门的公路养护机构、征收公路养路费、种植公路行道树这些措施,有利于加强对公路的养护,促进大后方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

在航道整治方面,1938年10月,交通部令汉口航政局在宜昌设立绞滩管理委员会,“管理滩务施绞船舶,得在长江宜渝段、渝乐段、嘉陵江、永宁段、金沙江、乌江、沅江、酉水、赣江,各航道间险滩处,分别设置一、二、三等各级绞滩站,并于长江上游嘉陵江、沅江、赣江各水道间之适当地点各设绞滩总站一处”[94]。1940年宜昌失守后,绞滩委员会移设万县。后来汉口航政局扩大改组为长江区航政局,汉口航政局绞滩管理委员会也改组为长江区航政局绞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于“长江区所属各江险滩处,分别设置一、二、三等各级绞滩站,并得于各江适当地点设置绞滩总站,以便就近指挥监督各站办理绞滩事务”[95]。除中央和各省水利机关加强航道管理外,国民政府还要求各县加强辖区航道管理,要求“县航道之疏濬,除已有中央及省水利机关管理外,应由县政府计划办理,所需经费由县筹拨”[96]。为发展绞滩事业,从上到下设置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绞滩机构,委员会下设绞滩总站及绞滩站,各站设有站长,并视绞滩站任务的轻重,配备一定数量的绞滩工人。为保证施绞安全,各站建立有《船舶绞滩规则》及《施绞操作规程》,明确员工职责,以确保施绞安全。

在电话线维护方面,交通部于1939年2月17日修正公布了《交通部长途电话干线维护工务处章程》,第一条规定:“交通部为维护长途电话干线通话畅利起见设长途电话干线维护工务处,负责管理巡修线路及巡视调整机械事宜。”第九条规定:“工务处所辖区域应依距离及线条数目划分线路段若干,每段置线路段长一人,管理全段线路事务,由工务处就熟谙该路工程之技术报务员中保荐加倍人数呈请交通部核派。”[97]在具体的电话线维护方面,首先要求对电话线进行例行检查,交通部长途电话干线维护工务处“应于每日晨五时至七时举行通阻试验一次,每周选择话务清闲时间举行通话效能试验一次,试毕通知本部所在地之机务站汇填报告四份于每晨八时前送本部电政司备查”。各段的线路维修工人“对于所管线路每半月应全程巡修一次,出发巡修时凡线工同驻一处者日期应先后由该管线路段长斟酌情形派邻段线工替代”。[98]其次,交通部要求电话线若出现故障必须及时抢修,保证电话线路通畅。具体要求是“各段站遇机线发生障碍应随时派遣员工迅速修复”,“线路全阻如不能同时立即将各线修复应设法于最短期间先行接通话线一对报线一条,然后继续修理”[99]。再次,交通部主管人员应出巡检查,“主任工程师除线路临时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须立即出发视察外每年应择要出巡一次,考查所属各段队站机线情形及员工服务成绩”[100]。通过这些管理,保证电话线随时畅通,以适应抗战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需要。

第四,加强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安全作为交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得到了国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国民政府颁布了众多法规,在道路交通、航政和航空安全管理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道路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的中心,这方面的规定也最详细。道路安全管理涉及交通沿线的建筑物管理、车况管理和行车安全管理。交通部对交通沿线的建筑作了严格规定,要求“公路沿线部分两旁建筑物距离路之中心线不得小于十公尺,以免阻碍视距危害行车”[101]。严格要求汽车不得超载,规定“各种汽车载重不能超过其设计构造之安全限度”,“汽车载客人数不得超过所规定之额数”[102]。汽车使用中凡有“车身破坏不堪”、“引擎损坏随时停顿”以及“车轮歪斜摇动”之一情况的“将牌照吊销责令修理完竣”[103]。交通部对汽车的行车安全作了更为详细严格的规定,首先对汽车的车速作了明确规定。《汽车管理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汽车在下列地点须降低车速,即:“经通道路有坡度弯度或曲折处、将至车站或过车站时、经过交叉路口铁道或出入城市村落栅门、经过城市内街巷时、经过学校医院时、车辆交汇时、见路旁有人时、经过桥梁或工厂门口时、经过不平道路或狭路时、前面视线不清或有障碍物时以及经过路工修理处所。”[104]其次,对汽车的超车、错车和车距作了严格规定。在超车方面,规定“后行汽车超越前行汽车须先鸣喇叭得前车驾驶人用手势表示后始得靠前车右边越过再徐徐驶入”,“汽车在转弯或上下坡对面有来车时或经过桥梁城市内街巷狭路十字口铁道医院学校及路旁立有警告标志等处不得超越前行汽车”[105]。在错车方面,规定“如两车在狭路处交会时,其交会地点有相当坡度,下坡车辆应让上坡车辆先行,夜间狭路交会时须停车让路并开放小灯光”[106]。在车距方面,规定“汽车同向行驶其前后距离在郊外至少须在二十公尺以外,在城市繁盛地点须在七公尺以外”[107]。在航政安全管理方面,规定“县航道重要地点,应由县政府设置水位标志,并逐日记录水位”,“县航道内滩浅及航道转弯地点,应由县政府设置航路标志指示之”[108]。同时要求轮船公司备好救生器具,保障乘客安全。《川江轮船乘客定额及安全设备暂行规程》第二十条规定:“救生器具须置于船旁,救生带置于舱面或客室易取之处,救生排应置于舱头易于放落处,小舢板应置于适宜地位并易于放落。”[109]在飞行安全管理方面,交通部规定各航空公司须派“高级机械员一人机械员二人负飞机翼身及发动机检查修理之责”,“飞机翼身及发动机应严格依照原制造厂规定期限按时大翻修,不得藉词拖延”,“飞机起飞之前应由负责人机械员依照程序严密检验”[110]

第五,加强交通收费管理,规范交通秩序。抗战期间,交通部为管理交通收费,颁布了征收养路费法规。1939年10月1日,行政院公布《公路征收汽车养路费规则》。第一条规定:“凡中央地方交通机关于其所辖公路专设养路组织,常年保养改善以便利车辆行驶者,对于行驶各该公路之汽车,除机器脚踏车及乘人自用小汽车应予免征外一律依照本规则之规定征收养路费。”第五条规定了征收标准:“一、乘人营业小汽车(七座以内),按每车每公里计。二、乘人大汽车(七座以上),无论自用或营业按每车每公里计算。三、运货汽车,无论自用或营业按规定载重量每公吨每公里。”[111]就具体的公路来讲,公路总管理处在各条公路要道都设有检查站。以川滇公路为例,交通部为“管理沿线交通及稽征养路费事项……于沿线要冲所在酌设检查站”,“检查站设站长一人,检查员二人至三人,练习生二人至四人。除前项规定外并由本处商请滇黔川三省当局或当地军警机关酌派宪警或驻军四人至八人常驻川站协助检查事项”[112]。各种行驶于川滇公路的川滇公路管理处运输部分客货汽车及其他运输公司汽车的养路费采用按月整付的办法,“按月整付之车辆数目须在20辆以上,征收按月整付之车辆暂以每车每月行驶3000公里对折计算为标准,每车每月收约为180元”[113]。统一汽车养路费收费管理,有利于缓解交通财务困难,规范交通秩序。

三 交通管理适应抗战需要

抗战时期,中国面临对日作战的严峻形势,为打败日本,夺取抗战的最终胜利,国民政府采取了众多措施,其中交通管理也适应了抗战需要。具体地讲,战时交通管理适应抗战军事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第一,国民政府设立了适应抗战军事需要的运输机构。在铁路运输方面,1937年8月1日设立了铁道运输司令部,1943年2月1日改组为铁道运输处。在公路运输方面,军事委员会于1939年八九月间设立了军事运输总监部及运输总司令部,并于11月公布了《战时公路军事运输条例》及《战时公路运输实施规则》。从总体上规定战时公路运输由运输总司令部统筹办理,所有中央及各省公路局,以及公私汽车运输机构的军事运输事宜,均应受运输总司令部的指挥监督。并确定车辆使用原则:军事运输所用车辆,应由运输总司令部尽先在军事机关车辆中调拨。如不敷应用,再通知各主管机关斟酌情形分别调拨或征用。1943年2月,交通部公路总局为了控制商营汽车,在重庆组设了全国商车指导委员会,并在昆明、宝鸡、兰州、衡阳、贵阳等地设置分会,成为控制商车的专职机构。商车指导委员会由交通部公路运输主管人龚学遂兼主任委员,政府有关机关及规模较大的汽车运输公司派人参加,各地分会的主任委员,由各地公路机构主管人兼任,以便于直接控制各地商营汽车业。[114]通过改组调整机构,适应了抗战军事的需要。

第二,统一管理交通燃料、材料和交通工具,以适应战时需要。为实行交通统制管理,交通部会同军政部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在汽油、运价以及交通工具管理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以适应战时军事需要。在汽油管理方面,由于战时汽油紧缺,1937年9月军事委员会重庆行营颁布了《汽油统制办法》。第三条规定:“亚细亚、美孚、德土古、光华等油行所有汽油,统归中央信托局购买,不得私自售卖。”第四条规定:“凡使用汽油机关团体或私人,一律限期向本行营公路监理处或指定地方政府登记。”[115]在运价管理方面,由于战时的军运民运频繁,为防止不法运商牟取暴利,需要加强运价管理,交通部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四川省水道木船货物运价标准章程》规定:“凡四川省境以内通航河流(湖北境内宜昌至川省边境长江干流暂包括在内)之木船货物,运价概依本章程所定标准办理。”[116]《四川省水道轮船客货运价标准章程》规定:“凡四川境以内通航河流(湖北境内宜昌至川省边境长江干流暂包括在内)之轮船客货运价系依本章程所定标准办理。”[117]在交通工具管理方面,1940年12月军政部颁布了《运输统制局规定征租商车办法》,规定:“所租之商车,除昆筑两地由本局办事处统筹支配外,其他各处则由公商车辆管理局支配之。”[118]1940年5月颁布的《交通部统一调度公商车辆办法》第四条规定:“为执行方便起见,在贵阳、昆明、柳州、重庆、成都、广元、宝鸡等公路卫要地点,设立公商车辆管理所,办理该指定区段内公商车之统制事宜,必要时并在公路次要地点设立管制站,归指定管理所指挥。”[119]在内河航运方面,为加强船舶统一管理,军政部颁布了《非常时期船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非常时期,政府为便利军运及调节民运计,得征用民有船舶及其仓库码头,并加以编制管理。”[120]《战时船舶军运暂行条例》第四条也规定:“所有全国轮民船只,应由船舶运输司令部及各省船舶总队部分别加以统制,并得随时征供军用。任何部队机关需要船只,须向各该部请求拨给,不得自行征用及干涉行船。”[121]颁布这些法规,有利于保证交通燃料、交通运价和交通工具的统一管理。

第三,军事运输优先,以保障抗战需要。抗战时期,为优先满足军事运输需要,交通部和军政部要求为军事运输提供便利优惠条件,首先是确立了军需品优先运输的方针。交通部规定粮食、卫生器材、军用电料、军用油类及化学品五类军用物品“由军委会或军政部或后方勤务部核转交通部专案办理”[122]。在公路运输方面,《战时公路军事运输实施规则》第四条规定:“本部得视公路运输车辆情况,先运紧急军品,普通零星军品得酌予停运或缓运之。部队移动,以不使用汽车运输为原则。”[123]内河航运方面,交通部规定:“部队及军品装卸务必迅速,不得借故延搁时间”[124],“宜渝间之木船配备上行以军品为优先,下行以煤炭食盐为最先,其它物品应以此项军品等运输完毕或经特许始得酌量配备”[125]。其次,确立了军车养路费优惠的原则。为便于及时完成军需品运输任务,交通部对军车给予了种种便利,规定“军用汽车挂有军字牌照并确系装运军用品者其应征养路费得与减半”[126]。交通部川滇公路管理处在征收汽车养路费时,还额外规定:“如有大批军车常川行驶本路者可由本处印发空白军车半价养路费,交费证交由各军车机关自行填发并将副张寄回本处以凭按月结帐收现。”[127]

第四,提倡节约原则,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以适应战时能源紧张的形势。战时,由于日本的封锁,交通运输器材和交通燃料日益短缺,因此国民政府提倡节约原则,尤其是汽油日益珍贵,军政部为节约汽油,鼓励使用汽油代用品。1940年12月颁布了《军政部煤气车驾驶奖励办法》,第一条规定:“凡驾驶、修理及保管木炭或煤炭代油之煤气车官兵,均得按照本奖励办法发给奖金。”第二条规定:“运输用煤气车奖金,依节省汽油百分数(以下简称节油比率)及行驶里程核计之。”[128]此外,国民政府还规定提高空车的利用率,以达到节约燃料的目的。军政部于1940年2月12日颁布了《军委会取缔军用汽车空驶条例》,第一条规定:“军事委员会为增进战时运输效能,节省人力物力,特制定取缔军用汽车空驶条例。”具体规定:“各军事机关各部队所属军车,及调供军运之路车商车,除卸空驶往附近停车地点及由停车处驶往附近装运地点外,一律禁止空车行驶。”[129]《交通部取缔公商汽车空驶办法》也规定除了“往来于停车场与装运或卸车地点者、救济车、客运班车、损坏汽车开赴修理厂者和因其他特殊情形经公商车辆管制所核准空驶者”[130]外都不得空驶。在内河航运方面,军政部也出台了《军用船舶回空利用办法》,规定利用回空的军用船舶,提高运输效率。“凡难民团体、伤兵医院及其他战区服务团体,携有证明文件、符号或经当地政府机关证明者,得适用此项办法。”[131]《战时船舶军运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也规定:“伤兵运输,除由卫生船舶专任外,凡遇回空差轮,亦应尽量利用。”[132]通过鼓励使用木炭车和煤气车,提高空车利用率,节约了交通燃料,适应了战时能源紧张的形势。

第五,地方与中央协同管理,以充实战时交通管理力量。战时,国民政府为加强交通管理,适应抗战需要,要求地方政府积极配合。这在交通设施的管理、交通器材的管理和交通运输方面表现十分明显。由于战时公路桥梁是日机轰炸的重点,所以抢修桥梁是一项重要工作。《军事委员会公路桥梁抢修办法》规定成立抢修的桥工队,“桥工队应由各省政府组织”,“桥工队住在地之县长区长乡镇长等应负责随时征集民工协助抢修桥梁”[133]。对于公路渡口,《各省公路渡口设备及管理办法》规定:“各省市公路主管机关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各渡口渡船事宜,并商由驻军长官派兵协同维持。”[134]战时的交通工程需要大量材料,也需要地方政府配合征购。1939年9月,《战时主要公路征购材料办法》规定:“为保养主要公路便利国防运输起见公路机关得请地方协助征购材料”,征购办法分两种:“甲,征料机关应将公路各段每月经常采用砂石、材料种类数量列成详表,请各地方机关督促确保乡长组织采砂队经常供给养路砂石并运送指定地段”;“乙,每年于冬季农隙时期利用农民劳动服役一次征集大量养路材料以做春夏雨给养路抢修之用”。“材料标准及数量由征料机关详细规定,各县主管民工人员应督责民工遵从规定办法及公路技术人员之指导办理。”[135]抗战时期大批难民迁移,为运送难民交通部颁布了相关法规,要求地方政府配合输送难民。例如,浙赣铁路作为连接浙江与江西之间的要道,在抗战初期承担了大量难民运输任务。1937年10月18日出台的《浙赣铁路运输难民暂行办法》规定:“凡战区难民经由本路乘车回籍者应请由省政府核准及本路所认可之遣送难民机关与本路洽办”,具体办法为“运输难民概以回空篷车载运”,“每一车辆载运之难民应以到达同站点为原则”[136]。中央与地方密切配合,有利于充实战时交通管理力量,弥补中央管理的不足。


[1] 张嘉璈:《战时交通问题》,载中央训练团党政训练班编《中央训练团党政训练班演讲录》,中央训练团1940年印,第5—6页。

[2] 郑会欣:《战前“统制经济”学说的讨论及其实践》,《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3] 陈雷、戴建兵:《统制经济与抗日战争》,《抗日战争研究》2007年第2期。

[4] 孙大权:《中国经济学的成长———中国经济学社研究(1923—1953)》,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44页。

[5] 阎书钦:《抗战时期经济思潮的演进——从计划经济、统制经济的兴盛到对自由经济的回归》,《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6] 参见阎书钦《抗战时期经济思潮的演进——从计划经济、统制经济的兴盛到对自由经济的回归》,《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7] 转引自孙大权《中国经济学的成长———中国经济学社研究(1923—1953)》,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58—259页。

[8] 刘大钧:《中国今后应采之经济体制政策》,《经济学季刊》第7卷第1期,1936年6月。

[9] 刘大钧:《中国今后应采之经济体制政策》,《经济学季刊》第7卷第1期,1936年6月。

[10] 张素民:《抗战与经济统制》,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第16页。

[11] 张淳:《统制经济概论》,社会局救济院,1942年,第139—140页。

[12] 李菊时:《统制经济之理论与实际》,新中国建设学会,1934年,第97页。

[13] 参见刘大钧《中国今后应采之经济体制政策》,《经济学季刊》第7卷第1期,1936年6月。

[14] 参见刘大钧《中国今后应采之经济体制政策》,《经济学季刊》第7卷第1期,1936年6月。

[15] 方显廷:《交通统制》,《京沪沪杭甬铁路日刊》第1498号,1936年2月。

[16] 参见李占才、张劲《超载——抗战与交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5页。

[17] 参见《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财政经济战略措施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61页。

[18] 参见薛光前编《八年对日抗战中之国民政府》,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306页。

[19] 参见王洸《内河航运之过去现在与将来》,《西南实业通讯》第5卷第2期,1942年2月。

[20] 参见徐学禹《招商局之沿革及其所负之使命》,《交通建设》第1卷第12期,1943年12月。

[21] 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广西通志·交通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01页。

[22] Jeff Ethell&Don Downie,Flying the HumpIn Original World II Color,Osceola(WI):Motorbooks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Wholesaler,1995,p.19.

[23] 参见龚学遂《中国战时交通史》,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154—155页。

[24] 参见李占才、张劲《超载——抗战与交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8页。

[25] 参见李占才、张劲《超载——抗战与交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9页。

[26] 参见刘承先主编《中国公路史》第1册,人民交通出版社1990年版,第283—285页。

[27] 李占才、张劲:《超载——抗战与交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28] 李占才、张劲:《超载——抗战与交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

[29] 参见陈广忠《抗战以来之驮运事业》,《抗战与交通》第33期,1940年1月。

[30] 参见徐万民《战争生命线——国际交通与八年抗战》,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6页。

[31] 参见陈达《现代中国人口》,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6页。

[32] 参见孙艳魁《苦难的人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8页。

[33] 《抗战来中央历次会议有关交通建设之决议案等案摘要》,《交通建设季刊》创刊号,1941年1月。

[34] 张嘉璈:《中国铁道建设》,杨湘年译,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78页。

[35] 参见《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财政经济战略措施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64页。

[36] 参见王沿津《战时交通政策》,独立出版社1940年版,第49—50页。

[37] 《交通部新路工程处章程》,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01页。

[38] 《国民政府准予湘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03页。

[39] 参见凌鸿勋《中国铁路志》,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93辑,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249—253页。

[40] 《国民政府特许川滇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10页。

[41] 《交通部组织法》,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2页。

[42] 《交通部公路工程处组织通则》,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53页。

[43] 《交通部汉渝公路工程处组织规程》,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59页。

[44] 《交通部陕南公路改善工程处组织规程》,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59—160页。

[45] 参见薛次莘《三年半以来之西南公路》,《抗战与交通》第63期,1941年5月。

[46] 参见凌鸿勋《西北公路三年来之工程与管理》,《交通建设》第2卷第4期,1944年4月。

[47] 冯天爵:《四川的战时公路交通》,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南地区文史资料协作会议编《抗战时期西南的交通》,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4页。

[48]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广西通志·交通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5页。

[49] 《各省驿运管理处组织通则》,驿运总管理处1940年编印,第1页。

[50] 蒋介石:《运输统制与运输运动》(1940年4月20日对运输统制局高级职员训话),载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史料丛编——战时交通》,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76年版,第161页。

[51] 蒋介石:《运输统制与运输运动》(1940年4月20日对运输统制局高级职员训话),载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史料丛编——战时交通》,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76年版,第164—165页。

[52] 《中国国民党抗战建国纲领》,载李云汉主编《中国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史料专辑》(上),近代中国出版社1991年版,第357页。

[53] 《非常时期经济方案》(1938年3月30日),载李云汉主编《中国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史料专辑》(上),近代中国出版社1991年版,第222页。

[54] 《关于财政经济交通粮食农林水利之决议案》,载周开庆主编《近代中国经济丛书·经济问题资料汇编》,台湾华文书局1967年版,第394页。

[55] 《抗战来中央历次会议有关交通建设之决议等案摘要》,《交通建设季刊》创刊号,1941年1月。

[56] 《川康经济建设方案》,《西南实业通讯》创刊号,1940年1月。

[57] 《非常时期经济方案》(1938年3月30日),载李云汉主编《中国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史料专辑》(上),近代中国出版社1991年版,第222页。

[58]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10),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59] 《非常时期经济方案》(1938年3月30日),载李云汉主编《中国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史料专辑》(上),近代中国出版社1991年版,第222页。

[60] 《非常时期经济方案》(1938年3月30日),载李云汉主编《中国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史料专辑》(上),近代中国出版社1991年版,第222页。

[61] 参见《交通部拟交通方案》(1938年6月),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10),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7页。

[62] 参见《川康经济建设方案》,《西南实业通讯》创刊号,1940年1月。

[63] 《抗战建国纲领决议案》,载周开庆主编《近代中国经济丛书·经济问题资料汇编》,台湾华文书局1967年版,第362页。

[64] 《非常时期经济方案》(1938年3月30日),载李云汉主编《中国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史料专辑》(上),近代中国出版社1991年版,第222页。

[65] 参见《交通部拟交通方案》(1938年6月),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10),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66] 参见《抗战五年来之交通》,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10),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78—79页。

[67] 参见《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加强西南驿运计划》,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资料号:20/3370。

[68] 甘肃省政府编:《甘肃经济建设方案》,甘肃省档案馆藏,资料号:4/1/313。

[69] 甘肃省政府编:《甘肃省经济建设新措施方案》,甘肃省档案馆藏,资料号:4/1/313。

[70] 广西省政府十年建设编纂委员会编:《桂政纪实》中册,1946年印,第131页。

[71] 参见黄达强《交通行政管理》,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第3—4页。

[72] 参见黄达强《交通行政管理》,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页。

[73] 参见陆士井主编《中国公路史》第1册,人民交通出版社1990年版,第276—277页。

[74] 参见龚学遂《中国战时交通史》,商务印务馆1947年版,第240页。

[75] 参见王绍荃主编《四川内河航运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59页。

[76] 《抗战时期铁路员工临时奖惩办法》(1937年8月17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16—117页。

[77] 《战时公路军事运输实施规则》(1939年11月),载中央训练团编《中华民国法规辑要》第4册第11编,1941年印,第43页。

[78] 《交通部交通技术人员训练所组织大纲》(1939年6月10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24页。

[79] 《战时交通员工训练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1939年2月23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25页。

[80] 《全国驿运业务人员训练纲要》,驿运总管理处1941年编印,第1—2页。

[81] 《四川驿运》,四川驿运管理处编印,1941年,第15—16页。

[82] 软墨林:《陕西省驿运概况》,《交通建设》第1卷第8期,1943年8月。

[83] 《交通部汽车牌照管理所组织规程》(1939年8月17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64页。

[84] 《交通部汽车牌照管理所督察各地汽车管理办法》(1940年2月17日),载中央训练团编《中华民国法规辑要》第4册第11编,1941年印,第63页。

[85] 《汽车管理规则》(1939年9月15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73—175页。

[86] 《汽车驾驶人管理规则》(1939年9月15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97页。

[87] 《汽车管理规则》(1939年9月15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72—173页。

[88] 《汽车驾驶人管理规则》(1939年9月15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97页。

[89] 参见陆士井主编《中国公路运输史》第1册,人民交通出版社1990年版,第305—306页。

[90] 参见陆士井主编《中国公路运输史》第1册,人民交通出版社1990年版,第307—309页。

[91] 参见康时振《抗战期中之西南公路工程与管理》,《交通建设》第2卷第4期,1944年4月。

[92] 参见凌鸿勋《西北公路三年来之工程与管理》,《交通建设》第2卷第4期,1944年4月。

[93] 参见王立显主编《四川公路交通史》上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73页。

[94] 《交通部汉口航政局绞滩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1941年2月5日),载朱汇森主编《中华民国交通史料(一):航政史料》,台湾“国史馆”1989年版,第522—524页。

[95] 《交通部长江区航政局绞滩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1941年11月7日),载朱汇森主编《中华民国交通史料(一):航政史料》,台湾“国史馆”1989年版,第560—562页。

[96] 《县航道管理办法》(1940年11月28日),载中央训练团编《中华民国法规辑要》第4册第11编,1941年印,第150页。

[97] 《交通部长途电话干线维护工务处章程》(1939年2月17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下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401—402页。

[98] 《交通部长途电话干线维护工务处办事细则》(1939年3月16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下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404页。

[99] 《交通部长途电话干线维护工务处办事细则》(1939年3月16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下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404—405页。

[100] 《交通部长途电话干线维护工务处办事细则》(1939年3月16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下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405页。

[101] 《公路两边限修造建筑物办法》(1939年11月21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87页。

[102] 《汽车管理规则》(1939年9月15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77页。

[103] 《汽车管理规则》(1939年9月15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79页。

[104] 《汽车管理规则》(1939年9月15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76页。

[105] 《汽车管理规则》(1939年9月15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76页。

[106] 《汽车管理规则》(1939年9月15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77页。

[107] 《汽车管理规则》(1939年9月15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77页。

[108] 《县航道管理办法》(1940年11月28日),载中央训练团编《中华民国法规辑要》第4册第11编,1941年印,第150页。

[109] 《川江轮船乘客定额及安全设备暂行规程》(1940年4月22日),载中央训练团编《中华民国法规辑要》第4册第11编,1941年印,第147—148页。

[110] 《交通部民用飞机养护检查暂行办法》(1939年3月30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388页。

[111] 《公路征收汽车养路费规则》(1939年10月1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62页。

[112] 《交通部川滇公路管理处设置检查站暂行办法》(1939年11月4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85页。

[113] 《交通部川滇公路管理处设置检查站暂行办法》(1939年11月4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90页。

[114] 参见陆士井主编《中国公路运输史》第1册,人民交通出版社1990年版,第257页。

[115] 《汽油统制办法》(1937年9月17日),载重庆市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档案出版社1992年版,第483页。

[116] 《四川省水道木船货物运价标准章程》(1939年4月13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203页。

[117] 《四川省水道轮船客货运价标准章程》(1939年4月22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361页。

[118] 《运输统制局规定征租商车办法》(1940年5月),载重庆市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档案出版社1992年版,第518页。

[119] 《交通部统一调度公商车辆办法》(1940年5月),载中央训练团编《中华民国法规辑要》第4册第11编,1941年印,第48页。

[120] 《非常时期船舶管理条例》(1937年12月8日),载重庆市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档案出版社1992年版,第551页。

[121] 《战时船舶军运暂行条例》(1939年8月19日),载重庆市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档案出版社1992年版,第557页。

[122] 《战时铁道运输军用物资暂行办法》(1938年6月20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40页。

[123] 《战时公路军事运输实施规则》(1939年11月),载中央训练团编《中华民国法规辑要》第4册第11编,1941年印,第43页。

[124] 《战时船舶军运暂行条例》(1939年8月19日),载重庆市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档案出版社1992年版,第558页。

[125] 《川江木船运输管理暂行办法》(1939年10月21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354页。

[126] 《公路征收汽车养路费规则》(1939年10月1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89页。

[127] 《交通部川滇公路管理处征收汽车养路费施行办法》(1939年11月4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90页。

[128] 《军政部煤气车驾驶奖励办法》(1940年12月),载重庆市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档案出版社1992年版,第518页。

[129] 《军委会取缔军用汽车空驶条例》(1940年2月12日),载重庆市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档案出版社1992年版,第516页。

[130] 《交通部取缔公商汽车空驶办法》(1940年4月23日),载重庆市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档案出版社1992年版,第517页。

[131] 《军用船舶回空利用办法》(1938年7月8日),载重庆市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档案出版社1992年版,第552页。

[132] 《战时船舶军运暂行条例》(1939年8月19日),载重庆市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档案出版社1992年版,第558页。

[133] 《军事委员会公路桥梁抢修办法》(1938年8月21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86页。

[134] 《各省公路渡口设备及管理办法》(1938年8月),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88—189页。

[135] 《战时主要公路征购材料办法》(1939年10月16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80—181页。

[136] 《浙赣铁路运输难民暂行办法》(1937年10月8日),载交通部参事厅编《交通法规汇编补刊》上册,大东新兴印书馆1940年版,第1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