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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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理学应是讲理之学

在自由民主法治的现代社会,一切强制性的东西都必须有理讲理,并且越是强制性的东西就越要有理讲理。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人人必须服从,如有人不服从,就要启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其服从。对此人们不禁要问,有什么理由强制我们服从法律?这就需要给人们讲道理,把其中的道理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讲得人们发自内心地信服法律,这就迫切需要法理学。法学是一门讲理的学问,其中的法理学应该是最讲理的学问。因此,法理学应当在讲理上下工夫,它的看家本领就是有理和讲理,法理学应该是讲理之学。这是由法理学中的“理”字所决定的。法理学之所以叫法理学,讲的就是一个“理”字,无“理”不称之为学。如果法理学不讲理、讲不出理或讲不好理,就名不副实,就不配称为法理学。在我们的法学中有许多不讲理的地方,如刑法规定的“犯×罪,判×年”。至今为止,几乎没有人作出过令人信服的理论说明,笔者看只从刑法的角度而不从法理学的高度、广度和深度去说明是说明不了这个问题的。正是因为部门法学对许多问题讲理不清、不深、不透,所以才需要法理学的讲理或者从法理学的高度、广度和深度用讲理予以弥补。可以说,法理学是部门法学最后的理由所在、最后的解释依据所在。如果连法理学都讲不出理、讲不清理、讲不好理,那么部门法就更是无理可讲了,在这种情况下,该法律就没有存在的理由。法理学并不只是纸上谈兵,而是要直接面对现实,面对诉讼当事人,要向他们讲清道理,论证判决的合理性,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所以,德沃金说:“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个片断……法理学是判决的一般组成部分,亦即任何依法判决的无声开场白。”[5]英国女王王室法律顾问路易斯也曾指出:“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之精髓。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承认,受到判决的人有权知道判决是如何作出的。”[6]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法理学能否行得通,就看它是否有理、是否讲理、如何讲理以及讲得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