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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部门法哲学为部门法奠定基础
哲学不接受任何既定的东西,相反,它对任何东西都要反思批判、前提批判,要追根究底、溯本求源,因此哲学总是从零开始、从无到有、从头再来,哲学的工作首先是清理地基,为自己奠定基础。这就决定了部门法哲学的使命首先是为本法律部门奠定基础,根深才能蒂固,如果没有地基或地基不牢,该法律部门就建立不起来。为此,部门法哲学就要追问并回答该部门法为什么能够存在,存在的基础在哪里,该基础是什么。这是法律部门划分的根据,是法律部门生死存亡的关键问题。比如经济法哲学,它的首要使命是说明经济法为什么能够存在,存在的基础在哪里,该基础是什么。因为直到现在为止,依然有人对经济法的存在抱否弃态度,这是对经济法的釜底抽薪。经济法的基础是经济法生死存亡的关键问题,经济法要是回答不了这个问题,那么经济法以后的问题就无从谈起,也没有经济法以后的问题需要谈起。经济法要回答这个问题,就不能诉诸经济法本身,如经济法条文,因为这时还没有经济法,哪来的经济法条文可以诉诸?即使有经济法条文,经济法条文也有进一步的渊源。因此必须诉诸经济法哲学,从经济法哲学的高度和深度去奠定经济法的基础,并回答人们的各种质疑。如从社会基础、经济基础、思想基础、法律基础等基础中,综合概括出一个实存的、自明的、公认的基础。经过经济法学界的共同努力,终于发现了经济法的基础,它的基础集中表现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才能构建经济法的法律制度和学科体系。
部门法哲学直接为部门法奠定基础,没有部门法哲学,部门法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